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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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前期及基建项目计划管理介绍

水利建设前期及基建项目计划管理介绍

投资渠道。
2、当前水利前期工作的问题
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加大,但缺乏稳定投入渠道
前期工50作0 安投资排(偏万元重)于重点项目、40首1 长项目,不能顾及全面 前期工40作0 、36基2 建项33目8 立项管理更加严格32、1 规范3,56 难度3增25加 勘测设30计0 任务异常繁重,260满足审查审批要求的项目不能适应
1、水利前期工作的特点
技术层面
复杂性
环境层面
一类般型水多利:工前程期均工涉作及涉地及方规、划部、门勘间察的设利计、
益专,题协研调究因等素工多作,内需容进。行而充这分几的项协工调作工既作有,联才系 能又保有证各工自程不的同顺的利特开点展,。需特采别取是的在不一同些的省工际作、方 区法际和用工水作矛方盾式突,出各的阶地段区工进作行深水度利要工求程不的同建,设这, 更决是定需了要水多利层前次期和工多作回的合技的术协复调杂工性作。,才能达 成工工一各作、个方难机领较度电域专满更、,业意大通这多的,信些:意更等专前见复诸业期。杂多本工有。专身作时业随涉候,着及协每科水调个技文工专的、作业进地比都步质技涉都、术及在施
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
重点是工作的安 排,无专项经费,
事业费
九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末
制定了管理办法, 提出了项目管理
的概念,
九十年代末至今
进入了完善管理阶段, 提出了项目立项、计 划编制、经费管理、 成果管理的新要求,
2、水利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的主要内容
前期工作分类 立项管理 建议计划编制 计划下达
特殊性
这就导致许多具例体如的一项个目枢前纽期工程工的作建经设费,明首显先不需 足,前期工作要的该技流术域装的备规水划平,在和流工域作规手划段的落基后础,

【推荐下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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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学员问题】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第五条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

《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六年七月十日发改价格[2006]135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工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发包人依法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勘察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

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44号)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44号)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三)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重大工程科学高效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领域前期工作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确有必要、程序完备、成果共享的原则。

本专项支持形成的研究性成果属于国家所有,应按规定加强共享共用,并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下达至具体项目、打捆切块下达等方式。

其中,下达至具体项目的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在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本专项主要安排对农林水气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前期工作。

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家、各地区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五)对农林水气行业以及重点地区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六)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第六条本专项所称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研究和编制;(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服务于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基础性工作;(三)涉及工程的重大问题研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度较高且确需支持的其他前期工作。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

《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

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六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

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概念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到投产运行期间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从投产运行后就是生产阶段。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 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准备后评价施工准备工程项目招标招标设计移民征地年度投资计划规划及建设前建设实施阶段生产阶段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生产准备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348号)。

二、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工作一般要求1.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阶段勘测设计工作,要求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

针。

2.三阶段工作应按照相应阶段的编制规程的深度要求编制。

三阶段工作应按照相应阶段的编制规程的深度要求编制。

3.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大型: 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中型: 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小型: 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4、设计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与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

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与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

目前审查单位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7家,2009年取消12家增加21家,目前有46家。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厅设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成果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文发布)及《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文发布),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规划计划处。

陕西省水利厅2020年9月30日陕西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条件及申请第三章验收会议第四章成果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成果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文发布)及《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5〕397号文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是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系按有关规定和依据,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部署安排、组织实施、形成成果、经费使用、质量效益等进行的全过程回顾总结和鉴定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批复任务书且由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及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经费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包括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前期论证、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四类。

第四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坚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有关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项目任务书批复及交更批复、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工作合同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26•【文号】财建[2006]689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l.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 143号

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编辑日期:2011-08-09 来源:未知编辑:信息科阅读次数:2993次[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第五条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捃。

要突出水利规划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强化水利规划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社会管理的法规性作用。

第六条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规划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的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水利规划的具体组织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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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正文:----------------------------------------------------------------------------------------------------------------------------------------------------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2006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规划编制和修订要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开展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各阶段勘测、设计、科研和有关方案编制等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要按照国家现行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专题研究是指为解决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经济、环境问题以及水利发展、改革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开展的研究论证工作。

第十条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是指为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前期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的勘测设计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定额管理、设计手册、管理规定编制,流域基础勘测、资料收集、整编等基础工作,以及与水利前期工作相关的立项论证、项目审查、成果推广等业务工作。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事权划分第十一条按照事权划分原则,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开展水利前期工作。

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负责的前期工作;地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由地方解决。

第十二条中央负责的水利规划指由水利部和流域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的规划。

主要包括:全国规划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跨国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的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水利发展规划,涉及国家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规划、大江大河治理全局性的大型水利工程规划,以及实施国家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和区域生态保护以及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特殊问题的专项规划等。

第十三条地方负责的水利规划指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规划。

规划工作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国家可视各规划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按其性质可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中央项目及地方项目。

第十五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用于安排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中央项目的前期工作。

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

经营性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由项目业主安排。

跨国界和省际河流界河段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安排。

对国家确定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有重要影响的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特殊问题的地方骨干工程,国家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重点用于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中央负责的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经费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安排,主要用于水利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江河基础资料工作、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重大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审查工作及培训、设备购置等。

第四章水利前期工作管理职责第十八条水利前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各负其责。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是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组织前期工作立项申请、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工作,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监督,主持或参加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责任单位主要是指具体组织开展水利前期工作的单位,包括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前期工作立项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编报、项目组织实施、成果初审等工作,并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和协调等事务,对项目投资使用、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具体从事各项水利前期工作,并且具有咨询、勘测设计等相应资质的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前期工作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开展工作,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前期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前期工作任务规模、性质相符的水利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相应资质。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任务书、技术大纲、责任单位的要求和有关合同开展工作,对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水利前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均应明确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

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前期工作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为保证前期工作的合理性和整体性,应明确项目总负责单位,确定统一标准、规范、工作大纲和深度要求等,保证工作质量和总体进度。

各单位应确立分工协议,协调工作,成果质量和进度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五章水利前期工作立项管理第二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审批制度,立项程序包括《任务书》的编制、申报、审查和批复。

凡是申请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开展前期工作的,都需编制《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任务书》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水利事业发展需要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

各类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按关于编制前期工作任务书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任务书编制中,工作经费估算应采用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据实计算。

第二十七条水利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应以上阶段勘测设计成果和项目所属流域的规划为依据,拟定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应与流域规划相协调。

工作深度和工作量安排应根据项目特点、已有成果和技术标准要求合理确定,保证勘测设计成果质量。

第二十八条《任务书》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上报水利部。

申请补助经费的地方项目《任务书》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落实地方资金后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流域机构报部;科研院校申报的《任务书》涉及流域业务的由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后报部,其它《任务书》由相关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水利部。

第二十九条由流域机构负责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

其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部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其中申请补助经费的地方项目《任务书》审查意见应同时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水利部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批复《任务书》,重大项目《任务书》由水利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

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补助地方项目《任务书》由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批复。

第三十一条经审批的《任务书》作为安排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和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凡未经批准的前期工作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未完成《任务书》审批手续时先行安排投资开展前期工作,并补办《任务书》审批手续:(一)根据党中央或国务院的要求需要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二)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需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加快前期工作进程的。

第三十三条对于跨流域、跨省、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应由项目责任单位与有关流域、省和部门协调,形成协调意见与《任务书》一并报部。

第三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在《任务书》基础上,编制技术大纲、分解任务,组织实施。

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必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等8部委2003年第2号令)的要求确定承担单位;其它前期工作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的要求,原则上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年度执行单价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根据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统计年报成果,商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确定。

对水利工程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项目,按执行单价计算的工作费用作为预安排工作费用,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计入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第六章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

第三十七条申请使用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开展水利前期工作,需由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和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三十八条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根据批复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概算,各项目责任单位上年度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规模和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前期工作内容,坚持科学安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适度超前、规范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合理提出本年度申请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建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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