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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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社会矛盾,也是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对我国的行政和解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二、行政和解制度的基本内涵与价值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化解矛盾,实现和谐行政。

行政和解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降低行政成本。

其次,保护相对人权益。

和解过程为相对人提供了表达意见、争取权益的机会,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促进社会和谐。

和解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层面的问题。

我国关于行政和解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实践层面的问题。

由于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部分地区在实施行政和解制度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最后,监督与救济机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行政和解制度的监督与救济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

应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实践操作。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规范行政和解的流程和操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3. 培养专业人才。

应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为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4. 强化监督与救济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对行政和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公平;同时,为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2024年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作为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内涵、特点、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概述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就行政争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制度。

该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行政和解制度适用于各类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方面的争议。

在适用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行政和解制度还可用于处理一些复杂的、涉及面广的行政案件,如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领域的争议。

四、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

其次,适用范围有限,一些领域的争议无法通过行政和解方式解决。

此外,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缺乏信任感。

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政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五、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制度建设。

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明确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加强各级政府对行政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当事人的认知度和信任感。

2. 扩大适用范围。

将行政和解制度适用于更多领域的争议,如公共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和解制度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3.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行政和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的跟踪和评估,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是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他是在行政法制化、社会化的进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概念、特点、程序、成效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调解下,将行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加以调停、化解的一种公开、非诉讼、协商的民主法治方式。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开性。

行政调解是一个公开的过程,所有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观察和参与,这可以提高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

2.非诉讼性。

相较于诉讼这种法律方式,行政调解属于非诉讼程序,可以早期并快速地解决争议。

3.协商性。

行政调解依赖于调解人的协商技巧,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达成协议上更加灵活和公正。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在行政调解制度中,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调解者,它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和方式加以实施:1.申请调解。

当事人在发现争议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调节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肯定需要进行一些核实,比如收集相关法规、调查有关人员、听取证人证言等等。

3.向当事人传达调解方案。

根据取证结果,行政机关会向受影响的当事人们传达调解方案,提供一种协商的平台,让双方商议并协商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4.解决争议。

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意见书,解决争议的事项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办理。

三、行政调解的成效1.为当事人节约成本。

相较于法院的诉讼程序,行政调解过程更加简单、快速,对当事人的成本非常有利。

2.缓解政府负担。

当行政机关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可以省却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同时也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

3.改善社会环境。

当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调解机制缓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和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

四、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展望然而,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

1.调解人的素质需要提升。

行政调解依赖于调解人的技巧和素质,调解人的协商能力和法律知识都需要有保障。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一、行政诉讼调解概述所谓行政诉讼调解,就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通过协商使当事人达成合意进而终止诉讼的活动,当然,这种协商是要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实际上,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也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实际上,法院调解是在审判程序上进行的。

在现在的行政诉讼中,调解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公法契约,另一种就是诉讼行为,这两种性质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区别。

其中,公法契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法上所提到的内容与行政相对人的意向是相符合的,诉讼行为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部分,虽然行政诉讼调解主张的是“处分权主义”,但自身也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这就使得双方需要商议的空间增长,但是也并非无限。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需求我国早在2000年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经济行政案件不可进行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第50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第67条却规定行政案件中的赔偿案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这与立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实际上,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的提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人们的纠纷问题进行全面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调解的使用范围。

假如,现在很多的行政案件是在法院默许的基础下进行调解的,那么在这一年中的撤诉率就占所有案件的48%左右,这充分说明了《行政诉讼法》中明令禁止的条例是形同虚设的,同样,行政诉讼制度也是矛盾的。

当下司法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行政诉讼调解法律规定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稳定社会秩序,我国自2008年起,就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条法律条例将撤诉作为切入点,以此来解决现实问题,通过以上的种种可以看出,法院系统正在积极地探索一条能够解决目前尴尬局面的“新”的制度机制,以此来解决因行政争议带来的矛盾和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需求。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在当今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和解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运作机制、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和解的概述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行政争议时,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行政和解的运作机制1. 启动机制:行政和解的启动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提出。

在提出和解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

2. 协商机制: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达成协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4. 执行与监督: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如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执行或提起诉讼。

四、行政和解的优势与不足(一)优势:1. 高效性:行政和解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快速达成协议,提高行政效率。

2. 节约成本:相比诉讼、复议等方式,行政和解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和解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足:1. 缺乏规范性:当前行政和解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各地实施情况不尽相同。

2. 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和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受到阻碍。

五、完善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内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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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在我国,调解制度可以分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而行政调解较其他两种调整制度而言有其独特特征:第一、行政性。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主体主导下的解纷息诉活动,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这是区别于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司法调解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进行的人民调解之核心所在。

第二、非强制性。

行政调解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鲜明的体现出民主和自愿的精神,并不具有向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那样的强制色彩。

第三、非终局性。

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得以行政调解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得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行政调解的种类有很多。

从内容上看,涉及公安、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商业、计量、民政、邮政等众多行政管理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中均可见对于行政调解的规定。

从行政上看,行政调解的范围大致涵盖与行政相关的民事纠纷、权属争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数额争议等方面。

行政调解的主体包括:基层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被授权的组织。

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调解的主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自愿调解的原则。

无论是行政调解的申请、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均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权利的体现。

第二、合法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应该依法调解,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三、合理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突出,更深入地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为了合理、及时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我国成立了行政调解机构,这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内涵1. 定义: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利用行政管理手段,通过调解、调和等方式解决纠纷、矛盾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机制和工作方式。

2. 原则:行政调解制度以合法、公正、公平、便利、快捷为原则。

3. 主体:行政调解主体包含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4. 应用领域:行政调解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矛盾和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

5. 功能:行政调解制度的功能是解决当事人因行政行为发生的纠纷、矛盾和争议,促进双方和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6. 程序:行政调解制度的程序包括投诉、受理、调查、调解、签署协议、执行等环节。

调解协议的实施有监督、强制执行的程序。

7. 监督:行政调解制度需要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调解公正、合法进行,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的信誉。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1. 加强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健全调解队伍,提高调解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2.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记录调解过程、协议内容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3.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领域的调解规则,并为行政调解委员会统一执行。

4. 对初步调解不成功的行政等纠纷、矛盾和争议,可以转入诉讼程序。

5. 强化调解协议的实施监督,对协议履行不力的,可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1. 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调解人员水平不高,甚至存在收取小费等不当行为的问题。

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调解行为,对不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理。

行政调解制度分析

行政调解制度分析

效率原则
总结词
行政调解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效率,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详细描述
效率原则是行政调解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缩短 调解时间,提高调解效率,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 调解程序、优化调解流程、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等方式来提高效率。
合法原则
3.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的特点:行政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 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 4. 调解的结果具有行政约束力。
行政调解的重要性
有利于解决民间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而通过行政 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势,因此行政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 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03
创新个性化调解方式
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的纠纷特点 ,开发个性化、差异化的调解方式, 如在线模拟调解、智能辅助调解等, 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
06
结论与展望
对行政调解制度的评价与总结
评价
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助于化解社 会矛盾,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然而,行 政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范围不明确、程序 不规范、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等。
行政调解的结果应当合理、公正、公平, 既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 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VS
详细描述
合理原则是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一,它 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平衡,制定出合理、公正、公平的 调解方案。在实践中,合理原则需要贯穿 于整个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 调解员的选任、调解方案的制定等环节。
价,促进公正公平的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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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学出版 社 2 0 0 5年版 ,第 5 1页, 1 第 1页。 【】 关 乡镇 司法的行 政裁判 与诉 讼 的关 系设 置 问题 ,读 者 可参见 5有 杨建 华.《 问题研析 一民事诉讼 法》 ( , 台湾三 民书局 三) 版 ,第 3 4 0 9 —4 0页
法” ,对行政调解 的原则 、 围 、方式 、程序 、效 力与 法律 范 责 任等作 出统 一规 定 ,以弥补 行政 调解 的 立法 空缺 ,保 障 行政 调解工作有效 运行 。
予以 完善 。
【 关键词】 行政调解: 价值: 完善
( 二) 设立 专 门部 门统一 对 纠纷 案件 进行 受理 。笔者 行 政 调 解 概 述 行政 调解 是 指 ” 行政 主体 主 持 的 以国家 法律 、政策 和 建议 ,在县 、区级 人 民政府 设 立一个 独 立 的部 门 ,独立于 公 序 良俗 为依 据 ,以 自愿 为 原则 ,通 过说服 教 育等 方法 调 政府 的职能 部 门 , 由县 、区人 民政府 统 一领 导 ,对 纠纷案 停 、斡旋 ,促使 当事 人友 好 协商 ,达 成协 议 ,消除 纠纷 的 件进 行集 中受理 ,受 理 后根 据案 件 的不 同种类 ,将 案 件分 种 调解 制度 。【】 l首先 ,行政 调解 的主 体具 有特 定性 。行 给不 同的主 管部 门 ,而 主管 部 门的职 责是 只 负责对 案件 进 政调 解的 主体是 依法 享有 行政 职权 的 国家行 政机 关和 一些 行调解 。这 样 ,既 方便 当事 人 ,又可 以避 免行 政机 关之 间 经法 律法 规授权 的组 织 。其 次 ,行政 调解 的范 围广 泛 。调 相 互 推 诿 。 ( )确 认行 政调 解 的法律 效 力 。对于 行政 调 解 的效 三 解对 象主要 包括 与行 政管 理相 关 的民事 纠纷 以及 部 分行政 纠纷 。再 次 ,行 政调 解在 行 为方式 上无 强制 性 ,完 全依 靠 力 ,一 些学 者认 为 其只能 产 生 民法上 的合 同的约束 力 。如 当事人 的 自愿 。最 后 ,行政 调 解 在执 行 上 不具 有 拘束 力 , 日本 学者小 岛武 司认 为 :” 调解 并不意味 着在降 低成本 的前 提 下尽 量实 现审 判式 的 纠纷解 决 ,而应 该 只是 从侧 面促 进 行政调解 不剥夺 当事人的诉权 。 当事者 自主解决 纠 纷的 制度 装 置 ” 3其 强 调行 政 调解 应 。【】 二 、行 政 调解 的 价 值 当充 分发挥 当事者的 合意性来解 决纠纷 。同时还 指 出 ,” 行 ( )行 政调解 有 利于 纠纷 快捷解 决 ,降 低解 决 纠纷 一 政 委员 会作 出的 调停 不具 有 与确定 判决 相 同的效 力 ,而 只 的成本 。正如 赵旭 东教 授研 究 一起普 通 的农 村相 邻权 纠纷 。【】 的案件 发现 ,从案 件诉 讼 到法院 起 ,当事 人 交给 法院 的正 产 生 民法上 和解 合 同的 约束 力 ” 4根 据 我 国现行 法律 的 式诉讼 费为 1 0元 ,交 给律 师事 务所 的 费用 为 4 0元 ,而 规 定 ,行 政调 解 的 民事 纠纷也 不具 有法 律效 力 。 因此 ,笔 5 5 吃喝 、烟 酒及 牛马费 等 为 2 5 5 0元 ,合 计 3 5 1 0元 ,这 里不 者 建议 ,应 当通过 一 定 的程 序 确认 行 政 调解 的法 律效 力 。 对 包括 当事人 的误工 损失 ,而 案件 在作 者调 查 时二 审尚 未结 对于 确认程序 ,有的学者 认为 ,” 于经 纠纷的 ,就 会 省去 以上这 三千 多元 构调 处达 成调解 协 议 的 ,由行政 解决 纠纷 机 构或 当事 人双 方送 交法 院审核 ,经法 院核 准 后调解 书 具有 执行 力 。法 院 钱。 ( )行 政 调解 能 够有 效 分 解人 民法 院 的积 案 压 力 , 审核 认为调 解 违背 自愿 原则 或 国家 强行 法规 定 的 ,裁 定撤 二 充 分发挥 行政 机关 的职 能 。 目前 ,无 论是 大案还 是 小案 都 销 ,当 事人 可直 接 起 诉 或重 新 到行 政 调解 机 构 申请解 决 。 需 涌入 法院 ,法 院对此 感 到压 力巨 大 ,一方 面 ,强烈 要求 通 此外 ,对于 纠纷 的行 政解 决 机构 作 出的裁 决 或调解 ,法院 过 其他救 济 方式 分 流 一部 分 纠纷 案件 以缓 解积 案 的 压 力 , 仍可在 执行 程序 中依 职权 进行 审 查 ,对 方 当事 人也 可 以 申 另一 方面 ,不得 不进 行审 判方 式 的改 革 。行 政调 解 制度 正 请 法 院裁定 不予 执行 ,具 体可 以参照现 行 法律 中有 关法 院 厶 口 5笔 好 可 以承 担 这种 角色 制 度 ,为 人 民法越 分 流一 部 分 案件 , 执 行公证 文 书和仲 裁文 书的 制度规 定 。【】 者认为 ,行 政 院 立 缓解 法院审 判 的压力 ,同时可 以将行 政机 关 的人 力资 源有 调 解达 成的 协议 具有 民法 上和 解 合 同的效 力 ,但 是 该调 解 法 是在 行政 机关 的 主持 下 ,通过 法定 的程 序 ,在查 明 事实 的 效利用起来 。 ( 三)行政 调解具 有开放 性 ,有 利于 纠纷的彻 底解决 。 基础 上 ,自愿 达 成调解 协 议 ,与 民法上 和解 协 议相 比具 有 行政调解 是 当事人 在平 等 、自愿 的基 础上 互谅 互 让解 决 纠 更高 的公 正性 ,因而 具有执 行 力 ,但 是 ,行 政调 解达 成 的 纷 ,行政 机关运 用 这种 手段 ,能 够较 迅速 地解 决有 关 社会 协议 由当事人 申请 执 行时 ,应 当 由法院 依职 权对 调解 协 议 的程序进 行审查 ,如该调解 协议程 序合法 ,应当予 以执 行 。 矛 盾 ,消除社会 隐患 ,维护社 会安定 和秩序 。 ( 四)行 政 调解有 利 于转 变政 府职 能 ,提 高公 民 的权 四 、 结 论 利 观念 。行政调 解 是当事 人在 政府 的 主持 下对 纠纷 进行 调 当前 社 会主 体及 其利 益价 值观 逐 步多 元化 ,同时社 会 解 ,正体现 了服 务政 府的 理念 。这 能够 体现 出行政机 关 的 纠纷也 朝 多元化 方 向发展 。纠纷 如何 得到 妥善 解决 ,直 接 服 务精神 ,同 时增 强政府 的亲 和 力 ,提 升政 府 的威信 。对 关 系 到我 国社会 的和 谐 与稳 定 ,行政 调解 应 当作 为一种 有 于公 民个人 来说 ,在行 政 调解 过程 中 ,按 照 自己的意 志解 效方 式发挥 其作用 。 注释 : 决 纠纷 ,这是 公 民在政 府 面前 充分 的意 思 自治 的展示 ,无 【 朱 最新 .《 会转 型 中的 行政 调 解制 度》 1 】 社 ,栽 《 政 法 学研 究》 行 疑有助于增 强其权利意 识 ,促使 崇尚法治理 念的培养 。
20 0 6年 第 2期
【】 旭 东.《 惠 、公 正与 法制 现代 性 一一个 华 北村 落 的 纠纷 解 2赵 互 决》,栽 《 大法 律评 论》,法律 出版 社 1 9 北 9 9年 版 ,第 1 4 1 7 2 — 2
页。
[14 日】 小 岛武 司.《 讼 外纠纷 解决 法》 3【 】【 诉 ,丁婕 译 ,中国政 法
21 00年第 1 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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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孙 言 朋 郭 爱 荣 ( 招金矿业股份 有限公 司 山 东招远 2 5 0 ;烟 台市芝罘 区委 区政府信访局 64 0 2 40) 6 0 0
【 】 行政调解 制度应 当是 一种解决社会 矛盾纠纷 的有效方 式,但 目前行 政调解制 度还存在 一些 不完善之 处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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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构 建 完 善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以 适 应 社 会 需 要
( 一) 加 强行 政调 解 的立 法 ,设置 调解 程序 。 当前 , 我国设 定行政 调解 的法 律种 类 繁多 ,层次 参羞 不齐 ,这 样 极 易导 致行政 机关 在实 际操 作 中越权 调解 ,强行调 解 ,甚 至 使矛 盾扩 大化 。笔 者认 为 ,有必要 制 定一 部 ” 政调解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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