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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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疗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医院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疗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贿赂不良记录: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的;
(一)因行贿行为工商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四、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院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
人员收受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医院纪检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六、医院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医院纪检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生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关于建立医药供应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中共××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各党支部、各部门、各科室:为规范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供应和使用行为,促进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3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与我院有业务往来或准备建立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院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的判决和决定,均指生效判决和决定。

三、医院与各业务往来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四、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医院不得以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医院在与企业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前,应当登陆省卫计委网站查询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查询结果。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章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章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我院特制定本制度: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我院在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三、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分。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卫政法发[2014]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5.08【实施日期】2014.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政法发〔2014〕18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北区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我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29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8日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药品交易机构采购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挂牌上市交易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本市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药品交易机构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或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国卫法制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25日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一、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三、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大反腐纠风工作力度,促进医院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医药购销负责部门、监管部门及各供应企业3.定义:无4.内容:4.l 医院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一次性耗材时,要与经销企业或公司签订《医药购销廉洁协议》,规范和约束供应商的行为。

4.2 医院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名录。

4.2.1 凡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均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提出书面告诚;4.2.1.1 在购销活动中,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4.2.1.2 发现采购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和试剂有质量问题,被告知后2周内不作出及时处理的;4.2.1.3 在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各项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4.2.1.4 被临床使用科室投诉(举报),或被认定的其它不良行为的。

4.2.2 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名录。

4.2.2.1 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4.2.2.2 在购销活动中,多次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或1次发现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4.2.2.3 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用设备、一次性耗材、试剂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知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作出及时处理的;4.2.2.4 有严重违反医药购销合同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有关要求的;4.2.2.5 被列入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黑名单”的;4.2.2.6 有关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4.3 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定期报告、通报制度,药品部、设备科、器材科、总务科及其他有关科室每季度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记录情况,院纪检监察室对发现的问题在全院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 凡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药学部立即与其停止合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川卫办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99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2014年四3月25日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四川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全省建立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第五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登记表模板(3篇)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登记表模板(3篇)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登记表模板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格医疗器械的质量跟踪检测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概念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不良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副作用:是治疗使用的医疗器械所产生的某些与防治目的无关的作用。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医疗器械与药品一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特别是那些与人体长时间接触、长期使用、植入人体内的医疗器械,在其对疾病诊治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应风险。

只有通过医疗器械上市后,在使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器械潜在的风险,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使用。

二、报告原则(一)基本原则: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死亡、严重伤害的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可能与所用的医疗器械有关,需要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严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危及生命。

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诉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二)濒临事件原则。

有些事件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害,但临床医务人员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认为再次发生同类事件时,会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则也需报告。

(三)可疑即报原则。

在不清楚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报告事件可以是与使用医疗器械有关的事件,也可以是不能排除与医疗器械无关的事件。

三、报告时限及流程(一)报告时限突发、群发不良事件立即报告,并在____小时内填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死亡事件: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报告;严重伤害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器械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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