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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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和分配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化,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到城市土地国有化,再到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城市土地市场化。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

这一制度使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分配上采取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种制度使农民得到了较大的土地保障,为农村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土地分配不均等和农村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经济改革的进行,中国开始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逐步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这一制度允许农民通过长期承包土地的方式,获得土地权益,自主经营农田。

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安排生产经营,享受土地收益。

这种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而在城市地区,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和市场化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供给市场。

市场化的土地制度使得城市土地资源得到了更有效的配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人口涌入城市,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中国的土地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存在着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明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资积极性。

另一方面,城市土地供应过程中存在着土地流转不畅、土地价格过高等问题,制约了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正在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逐步确权并扩大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流转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相对集中的土地经营。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完善市场化的土地供给机制,引入多元化的土地供应主体,有效平衡城市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

可以预见,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将为农村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资源保障和配置机制,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04
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与问 题
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土地承包责任制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拥有土地使用 权,但不得买卖。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 。
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案例
承包期限通常为30 年,到期后可续签 。
农民对宅基地拥有 永久使用权,但不 得私自出售。
案例二:宅基地制 度
向发包方备案等。
宅基地制度改革
1 2 3
宅基地分配
宅基地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一般按照成员的家庭人口数量和居住需求 进行分配。
宅基地有偿使用
在一些地区,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已经逐步推行 ,即宅基地使用者需要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 使用费用。
宅基地退出与盘活
对于闲置或废弃的宅基地,可以通过退出或盘 活的方式,进行复垦或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 效率。
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案例
宅基地的分配由村委会负责,需符合村庄规划。 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农民可进行房屋建设和改造。
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土地使用权分散,难以集中流 转,限制了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 发展。
产权不明晰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限不清 ,导致权益纠纷和法律诉讼。
土地使用期限不稳定
股权设置
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一般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的方式,即按照成员的 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将土地作价入股,成员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分红。
股权管理
股份合作组织通常会制定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规范股权的转让、继承、抵押等行为,保 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收益分配
股份合作组织的收益主要按照成员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同时也会留存一部分收益 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流转、管理以及使用方式进行规范的体系。

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特点是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

首先,集体所有制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体农民私有。

农村土地由村民共同所有,并由村委会或农民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相应的权益。

这种集体所有制体现了中国农村的公有制特点。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是指将土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承包地,由农户承包并经营。

每户农户根据劳动力和生产能力的不同,分得一定面积的承包地,自主经营。

这种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鼓励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流转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转让、土地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或者流转土地给其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还强调土地管理和保护。

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红线等制度被建立起来,以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违法占用和乱占乱用农村土地的行为也进行了打击和整治。

总体来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通过流转和管理等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这一制度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种。

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用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社会设施建设等。

农用地则是由国家统一划定农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等。

二、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租赁、土地出让等方式取得,用于投资建设不同性质的工程和项目。

而农用地的使用权主要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对于农民而言,承包土地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以法律赋予农民的,在一定时间内大规模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用途的权利。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民自愿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通过承包土地实现农业生产,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农村经济。

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的经营权益,同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的保护和利用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30年,到期可以继续自由承包,并且允许流转,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和程序的限制,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包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公平合理补偿、协商一致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土地补偿、经济补偿、安置补偿等方式进行补偿。

总结起来,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将土地所有权划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分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赋予了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益。

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合理补偿,保障他们的权益。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我国土地制度

我国土地制度

我国土地制度我国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统一管理和调控的制度安排。

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即在国家的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土地制度,同时允许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多元发展。

首先,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宅基地农户所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双重所有制。

宅基地是指农民住房的占地用地,通过宅基地制度,农民可以拥有自己的住房,并对宅基地进行管理使用。

土地集体所有制则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集体方式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次,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管理的制度。

通过设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进行管理和调控,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同时,我国还实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对土地的开发、保护、整治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再次,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实行了“法定保护和限制性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对土地的转让、出租等进行限制和约束,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最后,在土地流转和承包方面,我国实行了“流转不改革、流转换证、承包不改革”的原则。

即在土地流转中,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通过流转合同和土地流转证明,确保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承包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经营权益,通过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总而言之,我国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渐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实现了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土地基础。

同时,我国土地制度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制度。

它是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的产物,经过多次改革和演变,既有其优势与特色,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的土地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时代,土地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大多数农民只能以农业劳动者的身份耕种土地,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农民的无地或者田地不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中国土地制度在20世纪初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和农民革命的推动,经过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化和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确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民只能以承包的形式使用土地,但可以享受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制度在中国农村持续实施了几十年,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

这种制度使得农民有稳定的土地承包权,能够依托土地开展农业生产,增加了农民的农业收入。

同时,土地承包制度也为国家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农业生产基础,保持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然而,中国的土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农村工商业和新农业的快速发展,土地的使用需求发生了变化,但土地承包制度无法适应新的农村经济形态和土地利用需要。

这导致了土地的碎片化使用和闲置浪费的问题。

其次,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土地收益权方面存在一定的约束。

农民虽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的收益权由地方政府掌握,农民只能从农业生产中获得有限的利益。

这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和农民的贫困问题。

此外,土地承包制度也存在着土地流转和承包期限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农村劳动力外流和乡村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逐渐增加,但现行土地制度对土地流转的规范不够明确,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问题。

同时,土地承包期限的限制也限制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改革措施。

例如,实行土地确权颁证,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明确为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增强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一、中国土地制度的简单回顾1、 1949年以前的土地制度。

1948年以前,实行的都是土地私有制。

在这种制度下,私人和政府都可以拥有土地。

封建社会几千年来都没有什麽变化。

中华民国时期也一样。

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所有权可私有,可以自由买卖。

政府也拥有土地,既是土地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又是管理者。

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形成土地兼并和集中,产生大地主。

2、 1949年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共产党通过革命的方式取得政权,并进行了土地改革。

这种土地改革实质上是一种财富再分配过程。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采用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做法进行财富再分配。

除承接前国民党政府的部分财产外,还通过暴力没收了大官僚、资本家和地主的财产。

政权是财产权的代表。

消灭或推翻了一个政府,不仅是消灭了一个阶层,而且消灭了一种制度,也就消灭了房地产市场。

在50年代中后期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通过合作化运动将分给农民的土地和农具再度集中,变成集体所有。

城市土地名义上全部收为国有。

从此也就基本上消灭了市场经济。

至60年代初,基本上奠定了我国土地所有制即公有制的基础。

土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国有):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制:由村级组织行使所有权3、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两种土地公有制在实践中的表现:农村集体所有制:成立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所有生产资料归集体,一起劳动,记工分,一起吃大锅饭。

大家出工不出力,生产无效率,农民吃不饱,穿不暖,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

到70年代末,一些地方的大锅饭实在吃不下去,农民穷则思变,想到要改革。

最先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户农民冒坐牢和杀头的危险搞包干。

最后在全国推广,形成延续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全民所有制(国有):需要用地,提出申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划拨。

可以无偿、无期限地使用。

这种情况与其体制和经济成分相适应。

如此状况维持了将近30年,直到邓小平主政时提倡对外开放才有所改变。

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怎么回事

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怎么回事

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怎么回事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制度,农村确立土地私有制,城市实施土地国有化。

二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土地制度,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被集中到集体所有和集中使用,从1952年到1957年,我国进行了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化运动,195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化,主要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合并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1960年至20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央实行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由农民统一使用。

三是开放后的土地制度,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农村实行“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体制,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使用、转让等体制,当农村土地转为城镇土地时,仍实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征用体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只有征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允许出让,这也是当前被大众所诟病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大量属于农民的的土地增值收益被国家用于城镇化和工业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四是2023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后的土地制度。

土地依然是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但不再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以往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大部分是征收农村土地来的,现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允许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抵押等获得收益。

宅基地增加了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制度,鼓励盘活使用(例如出租、入股作为民宿,例如和农房一同抵押获得贷款),从而减少闲置造成的“空心村”。

征地范围缩小,程序更加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补偿标准的依据改变了,原来是依据土地原用途的产值倍数,现在是依据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安置,更科学,与市场价格更为贴近,社会保障更加多元,有养老保险,还可能会有医疗保险、就业保障、留地留物业等(这部分的保障因为法律刚实行,仅在一些试点地区有相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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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土地制度的一般与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概况1.1 土地制度的一般土地制度是一个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从较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土地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经济规则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研究所指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1.1 土地所有制及其发展趋势所谓土地所有制,是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通常,它需要通过国家法律的确认并受到保护。

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一般而言,土地所有制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而社会生产方式归根到底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

因此,历史地看,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

当然,在每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还要受到社会制度、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与习俗、要素禀赋状况、技术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其不同而不同。

现阶段,从世界范围内看,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即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也是有差别的。

对此,有的学者经过比较、综合,认为当今世界上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有14种①,并对这些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公私程①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10。

作者认为,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全民与国家所有、国家与中央政府所有、国家与各级政府所有、各级政府分别所有、国王与国家所有、土地上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公共事业部门或团体所有、部落(或氏族、村社、宗族)所有、数人合有、数人共有、股份公司式所有、区分所有建筑物持分所有土地、个人所有等。

度进行了比较排列,如图1.1①所示。

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使我们看到,实际上土地所有制并不是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私有制和公有制两种,而是在公有和私有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形式。

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经济社会中,往往同时存在几种土地所有权形式。

例如,在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就是两种公有程度不同的所有制形式。

图1.1 各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公私程度注:1.表示土地的全人类所有——共产主义所有;2.表示土地的全民所有;3.表示土地的国家所有;4.表示土地的公共部门所有;5.表示土地的合作集体所有;6.表示土地的部落、氏族所有;7.表示仅限于自用的私有;8.表示有一定支配权的土地私有;……;X.表示绝对的无任何约束的土地个人所有。

对于土地所有制形式之间的比较分析,究竟是公有程度高好,还是私有程度高更有效率,其实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对此,不妨看一下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趋势,从中或许可以得到一些感受和启示。

1.趋势之一:对土地私有的限制过去,可能认为土地私有意味着私人可以对其占有土地进行任意的使用、处分等。

但事实上,如果略加深入地比较和分析资本主义各国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及其发展,就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引人思考的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即使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权也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限制、干预和管理。

这些政府的干预和管理,归纳起来,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地拥有、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限制和管理。

对土地拥有的限制和管理,主①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8要体现在土地私有权的取得、禁止私有的土地、私有土地的面积、对私有土地的征收等方面。

对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限制和管理,则主要体现在交易土地种类的限制、土地交易的价格管理与分配调节方面。

二是对私有土地使用的限制、干预和管理。

主要体现在土地产业用途、土地整理、禁止闲置以及建筑规划控制(高度、容积率、覆盖率、与环境和谐度等)等方面。

私有土地的这两个方面的限制,实际上体现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一,土地的稀缺引致的分配不公,受到公众、社会和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

这是因为,这种不公如果不加以限制,反过来也会限制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其二,土地私有分割与土地利用空间联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土地利用摆脱私有权的局部性和狭隘性,提倡土地利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这从经济学意义上可以将其归结为是要素私有权与要素利用外部性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是难以协调的,往往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的规制。

2.趋势之二:对土地公有和私有比例的调节成为一种政策杠杆即使在土地所有制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或地区,也并不排斥公有土地的存在。

而且,从当今世界范围内来看,也并不存在全部土地都归私人所有的国家或地区。

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往往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需要(这实质上是一个很好的社会选择案例),调节公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之间的比例关系。

因此,土地公私之间的比例调节,本身也就成为一种调节土地利用的杠杆。

对此,伊利和莫尔豪斯是这样描述的:“每逢土地的迅速开发似乎有必要的时候,我们就把这件事交给个别私人去办。

另一方面,每当土地似乎有不给私人使用的必要时,我们就像在某些情况那样,把它收归公有。

”①以美国为例,据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美国全国土地中,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联邦政府32%,州及地方政府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

②2000年左右,美国土地所有制比例为,51%为私人所有,47%为公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

③这可以大体说明美国公有土地比重的上升趋势。

1.1.2 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重要组①伊利,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62②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21③王怀坤.形散而神不散——美国土地制度考察与借鉴.国土资源报,2001年2月9日第3版。

成部分。

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所有制决定着土地使用制。

在每一个社会历史形态中,都存在着与土地所有制相适应的土地使用制及其具体形式。

土地使用制不仅是土地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同时也是实现和巩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要按照一定的规范(程序、条件和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通常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这种经济行为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调节和必要的限制,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

作为对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和巩固,土地使用制有其相对独立性。

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因为土地使用制直接规定土地的使用规则、方法和机制,所以更具重要意义。

1.1.3 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政府对土地资源在宏观上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制度、机构和手段的综合。

由于土地资源的特殊的社会经济性质,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无论在何种所有制条件下,都会以社会代表的身份,对土地资源在宏观上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

土地管理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护已经确定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尽可能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利用。

实施土地管理的手段主要有立法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计划和规划手段、政策手段等。

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了不同的模式,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分类分级管理模式,例如美国、加拿大;另一类是垂直统一管理模式,例如日本。

我国的模式,应当说两种模式兼而有之。

1.2 我国城市土地制度的概况1.2.1 我国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的城市土地。

因此,我国城市土地所有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城市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

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是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第二,城市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统一性。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非经国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城市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规,中央政府可以授权各级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

第三,城市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可分性。

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以及城市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统一主体,并不等于国家直接占有和支配所有的城市土地。

国家在享有城市土地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中的某几项派生而形成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交给具体的用地者行使。

这种可分的形式,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城市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国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有效形式。

我国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从理论上讲,是具有优越性的:一方面,它有利于体现社会分配公平的原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稀缺性,相对于社会需求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私有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极有可能造成分配的严重不公和土地供应的僵化。

相比之下,土地国有制显得更为合理;另一方面,如前已述,在土地利用方面,它也可以有效避免土地整体利用与土地私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土地的利用更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能体现公众的意志,从而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从现实来看,所有权制度的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土地制度的全部,也并不一定会体现为现实的优越性。

众所周知,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财产权,土地资产是一种国有资产,与其他国有资产一样,也必然面临“所有权主体”如何体现以及如何提高资产运作效率的难题。

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对于城市土地而言,就在于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完善与否。

如果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存在缺陷,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就必然会影响、抑制城市土地所有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1.2.2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历史与改革现状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新中国刚成立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城市土地曾实行有偿使用,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用地单位,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租金。

但是,由于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所以,土地有偿使用制也相应地被取消。

1954年2月24日,财政习字第15号文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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