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民诉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外民诉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分析涉外民诉法律适用的原则、冲突规范以及我国在涉外民诉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外民诉法律适用是指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民诉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复杂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外民诉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涉外民诉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涉外民诉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主权原则:尊重国家主权,遵循国际法规定,不干涉他国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地位,实现互利共赢。
(3)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适用法律,不得强迫。
(4)尊重习惯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以习惯作为补充。
2. 涉外民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背公共秩序。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以拒绝适用。
三、涉外民诉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1. 按照当事人国籍确定法律适用(1)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的,适用其共同国籍国法律。
(2)当事人不具有同一国籍的,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
2. 按照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确定法律适用(1)合同签订地法律: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适用的法律。
(2)合同履行地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3. 按照物之所在地确定法律适用(1)动产: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我国在涉外民诉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和实践1. 立法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及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用来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不够清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如合同选择适用法律、侵权选择适用法律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和条件。
目前法律对于这些情形的规定相对较少,导致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
对于选择适用法律的效力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一些选择适用法律的特定标准,如合同中有效选择适用法律的条件等。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当事人的选择意愿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变化,此时法律对于这种变化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
这就容易导致在具体案例中,法律适用的效力认定出现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对于国际私法中的特殊问题缺乏相应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涉外民事关系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于这些特殊的问题,目前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一些困难和不确定性。
针对以上存在的缺陷,需要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完善。
可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和条件,对于更为复杂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明确的指引和依据。
应该建立统一的选择适用法律的效力认定标准,处理当事人选择意愿的变化情况,从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还需要针对国际私法中的特殊问题进行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中的特殊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框架。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评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

侵权责任 的功能定位 会影 响涉外 侵权 中当事人 意思 自 治规定 , 权领域 意思 自治原 则的适用与侵 权责任法补偿 功 侵 能的增强有密 切关系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功能主要不是 对侵权人 的惩戒 , 而是在被侵 权人 和侵权人 之间实现利益 和 风险 的分配 . 强调侵权人 对被侵权 人的补偿 . 实现侵 权法保 护民事主体合 法权益等 目的。我国 2 0 0 9年颁 布的《 侵权责任 法》的立法 目的是把保护 民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放在首 位 , 无 论从侵权责任法 的基本原则 ,还是从 各项具体制 度上看 , 其 基本 内容是适应 “ 以被侵权人 保护为中心” 建立起来 的 , 符 这 合现代侵权法从制裁走 向补偿的大趋势。
【 关键词】法律 适用法 ; 涉外侵权 ; 意思 自治
【 中图分类号】 93 D 2
【 文献标 识码】A
d i 1 .9 9 . s .6 1 5 1 .0 2 4 o :03 6 /i n 1 7 — 9 8 1 . js 2 o
【 文章 编号】17 — 9 8 2 1 )4 0 8 - 2 6 15 1 (0 2 0 — 0 6 0 【 本刊 网址】ht:/, . x .e t /Ⅵ h bnt - p v b
意思 自治引 涉外侵权领域的理性基础 , 综合分析 国际私法的意思 自治规 则、 最密切联 系规 则、 有利 于受害人利 益保
护规则三者的相融规律 , 并针对《 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中涉外侵权领 域意思 自 治规定存在 的三 处问题 , 应地 相
提 出在 涉 外侵 权 领 域 意 思 自治采 用 关联 限 制 、 附属 扩 展 和 弱 者 主 导 的 改 进 建 议 。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关于涉外企业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
涉外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
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企业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具体问题和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企业法律适用的概念涉外企业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根据一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这种适用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涉外企业法律适用的核心是确定在涉及跨国因素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民事关系。
三、涉外企业法律适用的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涉外企业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根据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意思自治原则的局限性,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3.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这一原则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发展。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会导致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则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四、涉外企业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1. 合同法律适用: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或者选择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2. 物权法律适用: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等法律问题,应当根据物之所在地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3.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在涉外知识产权关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合作等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外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键。
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私法、国际民法等多个领域,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适用方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在我国涉外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侵权行为与法律关系的密切程度,选择适用最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纠纷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国籍、合同签订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纠纷中,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案件。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中长期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适用中,当外国法律的适用可能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涉外侵权的具体法律适用方法1. 合同纠纷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2. 产品责任纠纷在涉外产品责任纠纷中,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责任适用生产地、销售地、消费者所在地、损害发生地等地的法律。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损害发生地、权利人住所地等地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侵权领域的适用

的 法律 适 用 体 系 , 具 体 阐 述 了其 基 本 制 度 建 构 。 并
[ 关键 词]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 涉外侵 权 ; 法律适 用
[ 中图分类 号] D 9 [ 97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7 82 1)607 —4 0843 (0 00—0 30
21 0 0年 1 2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ia c nc lI s i t o r a hy n Te h ia n t u e o t
De .. c 201 0
第 2 3卷第 6期
Vo . NO. 1 23 6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在 我 国 涉 外 侵 权 领 域 的 适 用
[ 稿 日期 ] 2 1—93 收 000 —0
[ 者 简 介 ] 吴 有 勇 (9 3 ) 男 , 州大 学 法学 院 0 作 18一 , 苏 8级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国际 私 法 。
吴有 勇 :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则在 我 国涉外侵权 领域 的适用 了这种 方式 。但 从 另外 一 个 角度 看 , 它也 兼 有二 者 类法 律关系 规定一个 连结点 , 侵权 行为之 债适用 如“ 的缺点 。 当被告 是 中 国人 时 , 似乎 有 利 于保 护我 国 侵权 行为地 法” 。在 2 0世 纪 之前 , 种 笼统 概 括 的 这 公 民的利益 ; 是 当原 告是 中国人 时 , 对本 国人显 冲突 法规范 并 没 有 暴 露 出 其 缺 陷 和 不便 , 是 , 但 则 但 自 然不利 。若原告 和 被告 均 为外 国人 ( 同一 国籍 ) 2 非 , O世纪初 以来 , 别 是 第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后 , 于 特 由 又无法 获得公平 合理 的结果 。如果采用 有条件 的折 法律关 系 的复杂多样化 , 在侵 权领域 , 了一 般的侵 除 中主义 , 即仅适 用于被告 是 中国人 的案件 , 显然 违反 权 行 为 以外 , 出现 了大 量 的产 品 责任 、 通 事故 、 还 交 了 国际私法上 内 、 国人 应 当享 受平等待 遇 的原则 。 环境 污染 、 外 诽谤 、 国际欺 诈 、 正 当竞 争等等 , 不 从而使 如果说 是为 了维 护本 国的 公共 秩序 , 国 已经有 了 得侵权 这一类 法律关 系变得更 复杂 多样 。在 此形势 我 公 共秩 序保 留条 款 , 足 以完成 维 护 国 内公 共秩 序 下 , 它 如果 对 侵 权 行 为仍 然 只 规 定 一 个 硬 性 的 连 结 的使命 。 因此 , 重叠 适用 法 院地 法 和 侵权 行 为地 法 点—— 侵权行 为地 , 以用 来 指 引所 有不 同性 质 的侵 的做法并 不是最 理想 的。 权 行 为的法律适 用 , 仅仅是不科 学 的 , 是不 现实 不 更 3 .关 于 侵权行 为地 的确定 , 最高人 民法 院 司法 的 。正是 因为这 样 , 人们 开 始感 到了传 统 冲 突规 范 解 释只是 笼统地 规定 “ 括 侵权 行 为实 施地 和侵 权 的僵化 与呆 板 , 包 开始 探索 如何 克 服 这种 传 统 的硬 性 结果 发生 地法律 。如 果二 者 不 一致 时 , 民法 院可 冲突规 范的缺 陷 。在 欧美 国家相 继 出现 了一种 新思 人 以选择适 用 。 但 是 , 何 选 择 ?有 没 有 什 么标 准? 潮 。这种新 思潮 主张 通过 采 用 一种 “ 活 性 冲 突规 ” 如 灵 从 我 国当前 的立法 现 状看 , 此种 选择 完 全 凭法 官 的 范” 来对 传统 的“ 固的” 缺乏 “ 僵 、 灵活性 ” 冲突规范 的 自由裁量 , 这也就 造成 了法 律选择 的不确 定性 。 进 行“ 软化 处理”3 [ 。而把 当事人意 思 自治 原则 引入 ] 二 、 国 涉 外 侵 权 领 域 引 入 当 事 人 意 思 涉 外侵权 领域 正是对 传 统僵 化 的 连接 点 的 软化 , 我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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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考察主要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可以发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为侵权法律选择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其在侵权法律适用上的地位只能是补充性的,在适用方式上存在着有限意思自治和无限意思自治两种模式。
意思自治原则呈现出的这些特点,都可以从经济分析角度找到立法上的缘由。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侵权冲突法;法律适用;经济分析在涉外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趋势。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在立法上明确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目前,已有学者对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作了研究,论及缘由的却不多见。
如果能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立法缘由,这必将为正确预测侵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
一、侵权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述评》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
[1]该学说的影响,意思自治原则被运用于合同领域,到今天,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合同冲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侵权,作为一种非契约性质的法律关系,在其冲突法上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一直以来都备受学者争议。
(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传统侵权冲突法的突破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以来,作为“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化,“侵权行为地法”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后传至其他国家,成为传统侵权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法》在侵权冲突法领域坚持了这一原则,第44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但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加之新型国际侵权的出现,“侵权行为地法”逐渐暴露出机械呆板的不足与缺陷。
与此同时,侵权法本质的私法属性开始为学者所探讨,意思自治开始寻求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适用。
最早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冲突法立法的是瑞士。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瑞士将意思自治引入侵权领域的做法很快为一些国家的立法所借鉴,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62条规定:“侵权责任由损害发生地法支配,尽管如此,遭受损害方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结果的事件发生地法”,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71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原因或事实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法院地法”,199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国际私法立法》第42条规定:“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2004年《比利时国际私法典》第101条规定涉外公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准据法。
2010年我国《法律适用法》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立法经验,分别在第44条、第45条和第50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①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私法自治的理念。
与公益的视角相比,晚近理论更加强调侵权的私益性质,更强调对受害者损失的填补和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调整。
[2]在侵权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契合了侵权理论的新发展,是对传统侵权冲突法的重要突破,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冲突法中的地位,可从一些主要国家立法的法条分析上,窥见一斑。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条文是第132条至第142条,条文数共11条,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数有3条,占27%。
这三条分别是规定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第132条,规定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的第138条、第139条。
其中,第138条是关于不动产排放物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第139条是关于受印刷品、无线电、电视或其他大众传播工具的诽谤而提出的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
《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条文有第62条和第63条,这两个法律条文都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
其中,第62条是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第63条是特殊侵权责任之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70条至第75条规定了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在这6个法条里,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有3条,占50%。
这三条分别是规定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第71条,规定特殊侵权法律适用之产品责任的第72条,以及规定公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第73条。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有5条,分别是第40条、第41-42条、第44条和第46条。
其中,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有3条,占60%。
这三条分别是规定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第40条,规定侵权冲突法法律选择条款的第42条,以及规定特殊侵权之房地产侵权的第44条。
从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法条数量、比例考察来看,各国对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尺度还是谨慎的,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部分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
尽管传统的侵权行为地规则遭到质疑,“对于侵权行为地普遍的,不加分析的适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
”[3]但莫里斯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冲突法中不过是补充性地位,这一点在法条排列顺序上也有体现。
《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62条规定:“侵权责任由损害发生地法支配,尽管如此,遭受损害方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结果的事件发生地法”。
《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70条规定:“非合同债务由造成损害的原因事实发生地国法支配”,第71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原因事实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法院地法,只要案件尚处于初审阶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国际私法立法》第40第1款规定:“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适用赔偿义务人行为地国法律,受害人可以要求适用结果发生地国法律以代替上述法律”,第42条规定:“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可见,在法条排列顺序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意思自治原则置于侵权行为地原则之后。
意思自治原则进入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领域,虽然已是国际私法立法的一种趋势,但其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地位只是补充性的,占主导地位的依然是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法律选择中的适用模式自1987年瑞士在侵权冲突法领域首先引入意思自治起,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冲突法,形成了不同的适用模式。
1.有限意思自治模式《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突尼斯国际私法》第71条也规定:“造成损害的原因或事实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法院地法”。
瑞士和突尼斯的立法表明,侵权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仅限于选择法院地法。
法国则通过法院判决实现了这一目的。
法国Roho v. Caron案中,两个法国人在吉布提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法国法院起诉,并要求适用法国法,法国高级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并依据法国法律做了判决。
[4]2.无限意思自治模式德国在借鉴瑞士立法经验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进行发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国际私法立法》第42条规定:”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开创了无限意思自治的适用模式。
2004年《比利时国际私法典》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合意选择适用于侵权之债的准据法”。
2007年日本修改《法例》后的《法律适用通则法》规定,法定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在实体法上允许当事人任意处分,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
无限意思自治的立法模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愿,使法律适用更具灵活性。
我国《法律适用法》借鉴了这一立法模式,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冲突法上的适用20世纪60年代起,经济学分析方法开始运用到冲突法领域,②为冲突法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经济学分析方法很多,本文将主要选用成本收益、市场机制的分析方法,对上文所考察的侵权冲突法上意思自治的适用及其状态进行一一解析。
(一)意思自治原则能实现冲突法的效率价值作为法律选择适用法,效率是冲突法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
经济学认为,效率是投入与产出或者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经济学分析全面假定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能够使当事人有机会选择符合其利益的最适当法,同时避免传统侵权冲突法由法官选择法律的成本。
传统的侵权冲突法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权利,由法院行使法律选择权利可能提高的成本包括:(1)无法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与之对应的成本相应产生。
对同一法律关系各国法律规定的冲突,实质上是各主权国家意志的冲突。
这种冲突的直接影响是一国的当事人对适用的外国法无法认同,对于适用结果感到不公正,从而减损法的效用。
(2)法院本身对于按照冲突规范指引确定的准据法并不了解或者无法查明,法院搜集准据法的内容的信息搜集成本非常高,从而导致法律适用成本过高。
(3)由法院选择法律可能在法律适用过程引诱寻租的发生。
一方面利益集团的游说与贿赂产生了对社会发展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成本浪费,另一方面,对某一利益集团有利的法律适用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以正义为最重要价值的法律制度将会因此失去它的效用。
[5]意思自治原则将法律选择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法律适用成本,带来良好的适用效果。
第一,消除不一致。
赋予当事人法律选择权利,当事人可以为他们的法律关系直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避开主权者意志冲突,比较彻底地避免了因法律不同而造成的低效率。
同时,基于合意选择的法律做出的判决,当事人能够认同,便于判决执行。
第二,确定准据法。
侵权行为发生后,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侵权关系的准据法,使他们更容易确定什么样的法律支配其利益分配、损失分担。
法官不必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对各个客观连结点的考察来判定准据法,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所选择法律的相关信息,司法资源得以节省,办案效率提高。
第三,遏制司法腐败。
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寻租就失去发生的机会,与其对应的成本可以从根本上得以节约。
可见,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冲突法领域,具有积极的意义,它能实现法的效率,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适用的困境侵权法理论发展表明,当代侵权法的功能已从对侵权人的“惩戒”转向对受害人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