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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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部品和材料 (4)

3.3 装修安全 (5)

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

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6)

3.6 工程监理要求 (8)

3.7 装修质量保证 (8)

4 装修设计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功能空间 (10)

4.3 基本配置 (12)

4.4 室内环境 (14)

4.5 安全防护 (16)

4.6 防火设计 (16)

4.7 建筑装修 (16)

4.8 建筑设备 (19)

5 墙面工程 (22)

5.1 一般规定 (22)

5.2 施工要求 (22)

5.3 质量要求 (30)

6 天棚工程 (35)

6.1 一般规定 (35)

6.2 施工要求 (35)

6.3 质量要求 (38)

7 楼地面工程 (40)

7.1 一般规定 (40)

7.2 施工要求 (40)

7.3 质量要求 (43)

8 内门窗工程 (47)

8.1 一般规定 (47)

8.2 施工要求 (47)

8.3 质量要求 (50)

9 细部工程 (54)

9.1 一般规定 (54)

9.2 施工要求 (54)

9.3 质量要求 (56)

10 防水工程 (60)

10.1 一般规定 (60)

10.2 施工要求 (60)

10.3 质量要求 (61)

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62)

11.1 一般规定 (62)

11.2 施工要求 (62)

11.3 质量要求 (64)

12 电气工程 (66)

12.1 一般规定 (66)

12.2 施工要求 (66)

12.3 质量要求 (69)

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70)

13.1 一般规定 (70)

13.2 施工要求 (70)

13.3 质量要求 (71)

14 智能化工程 (73)

14.1 一般规定 (73)

14.2 施工要求 (73)

14.3 质量要求 (73)

15 验收 (74)

15.1 一般规定 (74)

15.2 交接验收 (74)

15.3 分户验收 (75)

附录A 成品住房装修主要材料质量与复试项目表 (82)

附录B 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91)

附录C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 (93)

附录D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95)

附录E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 (98)

附录F 成品住房装修功能性检查汇总表 (10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2)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3.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4.2 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3.4.4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4.1.1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1.5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4.2.2.1 装修完成后,卧室、起居室(厅)地面与天棚之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

使用面积的1/3。当采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5.1.1 阳台、露台装修完成面(可踏面)上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4.5.1.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5.2 装修完成后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0.90m,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6.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10.3.1.1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2.1.4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与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3.1.5 采暖、空调与通风工程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13.2.2.3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13.2.2.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1 总则

1.0.1为加强成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成品住房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既有住房的装修可参照执行。

1.0.3成品住房装修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成品住房装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成品住房finished hous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2.0.2 住宅部品housing component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成品住房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简称部品,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等。

2.0.3装修安全safety in decoration works

本标准中是指成品住房装修过程中用电、防火及保护已完成管线设施等的安全措施。

2.0.4室内环境indoor environment

室内声、光、热和空气等环境条件的总称。

2.0.5安全防护safety protection

本标准中是指影响安全使用的阳台栏杆、窗台等部位所采取的防备和保护措施。

2.0.6空间尺寸spatial size

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净进深和净高。

2.0.7基层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8交接验收handing over acceptance

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2.0.9 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0 分户验收household acceptance

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每套住房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成品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提高装配化程度,不断提高模数化、标准化、工厂化、多样化的产业发展水平。

3.1.2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

3.1.3成品住房装修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土建、安装和装修实行一体化施工管理,宜由工程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3.1.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5成品住房装修前应进行交接验收,并在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3.1.6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样板套验收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应拆除。

3.1.7成品住房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3.2 部品和材料

3.2.1成品住房装修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住宅部品、材料等。

3.2.2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3成品住房装修采用的部品、材料应有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同种规格、同一生产厂家、同时进场的装修材料有关安全的指标应进行现场抽样复试,复试项目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报告。

3.2.4成品住房装修部品的选用应符合住房功能空间的要求,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标准化和装配化的水平。

3.2.5成品住房竣工时应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见附录B)。

3.3 装修安全

3.3.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3.2成品住房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3.3.3成品住房装修应充分考虑用电安全,以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3.4成品住房装修不应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3.4.1成品住房装修应对样板套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检测结果达标后才能进行成品住房的批量施工。

3.4.2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稀释剂和溶剂。

3.4.3成品住房装修所用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材料在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并处理。

3.4.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成品住房装修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

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5.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按专业性质划分分部工程。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5.2每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分项工程按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3.5.3每个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等进行划分。

3.5.4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5.4的要求。

3.6 工程监理要求

3.6.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应进行监理,监理活动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3.6.2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的专业人员应与工程相适应。

3.6.3监理机构应根据成品住房装修特点,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3.6.4 监理机构应对成品住房装修所用部品及材料、工序、检验批等进行验收。

3.7 装修质量保证

3.7.1建设单位承担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是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7.2成品住房交付时,建设单位除向住户提供《住房质量保证

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外,还需提供所用主要装修部品、材料、设备表(附录B)及装修水、电等管线示意图。

3.7.3成品住房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住户的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4 装修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4.1.2装修设计宜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宜与主体建筑施工图同步完成。

4.1.3装修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部品及材料的规格、性能、安装方式等,对部品及材料加以集成。

4.1.4装修设计宜执行国家现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厨卫设备与管线的布置应符合净模数的要求,在设计阶段予以定型定位。4.1.5 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4.1.6成品住房装修设计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依附于住房结构的装修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7 装修设计宜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1.8 成品住房装修设计的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4.1.9装修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

4.2 功能空间

4.2.1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卧室、起居室、餐厅和储藏等空间的基本功能,不应改变厨房、卫生间的使用功能。

4.2.2室内净高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修完成后地面与天棚之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坡屋顶的卧室、起居室(厅),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2厨房、卫生间装修完成后地面与天棚装修面之间净高不应低于2.10m。

4.2.3卧室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损害卧室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

2应营造休息、睡眠、兼顾安静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3家具和设施布置宜简洁、协调、舒适,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卧室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5儿童居住的卧室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4.2.4起居室、餐厅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并有利于使用者的个性化装饰布置。

2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宜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3起居室、餐厅地面宜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4应避免各界面尖角的设计,防止碰伤儿童和老人。

5应综合布置插座、照明光源和弱电终端。

4.2.5厨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

2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设施应一次性集成设计到位。

3放置灶具、洗涤盆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

4厨房吊柜设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采光。

4.2.6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间应合理安排便器、洗面盆、浴缸(或淋浴器)等设施,可设洗衣机位置。

2卫生间功能布局宜为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使用留

有余地,可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

3应采用节水型器具。

4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和采光,且方便维修。

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的位置和条件。

4.2.7贮藏空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套内宜设计足够的贮藏空间(储藏间或壁橱),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2储衣间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空间宜设置带通风百叶的门。

3贮藏空间墙面宜选用防霉材料。

4.2.8过道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过道装修完成面之间的净宽不得小于900mm。

2走道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

3走道地面宜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4.2.9楼梯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有楼梯的位置。

2楼梯设计应满足安全性、耐久性、美观性、舒适性的要求。

4.3 基本配置

4.3.1成品住房装修项目基本配置内容不应低于附录C的要求。

4.3.2成品住房装修电源插座的基本配置数量应符合表4.3.2的要求。

注:1、空调应采用带开关的插座。室内配置为中央空调时, 挂机/柜机空调插座作相应调整。

2、厨房及餐厅的冰箱插座可考虑其一。

3、浴霸插座暗设于吊顶内,并与附墙开关相联。

4.3.3电视、电话、网络等智能系统终端基本配置数量宜符合表4.3.3的要求。

注:1、避免与插座过近干扰,水平距离500mm以上。

2、分户墙内的电源、信息接线盒避免墙两边相对安装,避免声桥。

4.4 室内环境

4.4.1装修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环境的质量。

4.4.2室内声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架空或有软垫层的地板、地毯等,减少固体传声。

2宜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内门和分室隔墙。

3墙面宜采用吸声或隔音的材料。

4应对管道、电梯等采取隔声、隔振措施。

5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4.3室内光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有的自然采光。

2墙面及天棚宜采用白色或浅色,有效提高光的利用率。

3室内照明应选择高效节能的光源,要合理利用各种灯光效果,给居室营造丰富多彩的氛围。

4人工照明应选择安全适用的光源及灯具,应防止光污染。

4.4.4 室内热环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调室内机的安装位置应考虑最佳效果。

2装修设计应考虑与门窗节点的衔接,确保室内的气密性和水密性。

3设置供暖设施时,宜采用成熟适用的采暖技术,供暖设备的安装设计要与装修设计同步。

4采暖、制冷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能效比应符合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4.4.5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有的通风环境。

2应选用节能环保的装修材料。

3燃气热水器应采用专用排气道或平衡式燃气热水器。

4设有中央空调或采暖设备时,宜采用补充新风的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厨房、卫生间宜采用换气设施,应防止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地方标准发展现状 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一员,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作出新的定义,并明确标准制定、实施及制定、实施监督要求,对地方标准的发展起到有效的规范、指导作用。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也由农业、工业拓展到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主体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拓展到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截止2018年底,我省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354项,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地方标准的蓬勃发展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制定依据 有关制定本办法依据如下: (一)《标准化法》中涉及地方标准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江苏地方标准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xxxx—xxxx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 及其图例和色标规范 Cope of Drawing with legend and color standard for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草案) 2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包括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设计图)及其图例和色标,提高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大学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及其图例及色标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设计图制图规范及其图例和色标的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黄河故道项目、高沙土项目、滩涂围垦项目等相关以农田水利工程为主的土地治理类项目兼具指导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103-2010总图制图标准 GB/T50257-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GB/T50026-2016工程测量规范 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3130-2016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NY/T2148-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17-2013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SL56-2013农村水利技术术语 SL73.7-2013防汛抗旱用图图式 SL73.1-20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 SL73.2-20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工建筑图 TD/T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GB/T20203-2006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DB32/T1969-20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规范 DB32/T1970-2012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DB32/T1971-20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规程 3术语 3.1高标准农田建设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以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解除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_381-2000)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 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 .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

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 .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2-9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做到水通、灯亮、窗明地净、垃圾清理完毕,设备完好、装饰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交业主使用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2-10 .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DB32/301-1999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装饰工程》中规定的操作规程。 3.分项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3-1 .给排水管道 3-1-1 .基本要求 3-1-1-1 .水表进水管前面应装有阀门,水表与管道相连接应采用活接头,各种阀门安装应便于操作及维修,并符合设计及业主要求。 3-1-1-2 .地漏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管件连接处四周必须密封,并

江苏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土壤质量土壤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土壤有效磷是土壤是否缺磷的标志,是评价土壤肥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方法很多,通常的方法及现行的国家标准122997,行业标准NY/T 1121.7是按土壤的酸、碱性用不同的浸提剂提取后,用钼锑抗比色法测定。此方法原理,需配制的试剂多,且操作过程中钼锑抗显色剂的加入量要较准确,特别是钼酸铵量的多少对显色的深浅和稳定性有大的影响。标准液待测液的比色酸度要基本一致。不同温度、不同酸度下吸光值有很大差别,故显色的酸度、温度要控制好,控制不当甚至有蓝色沉淀产生导致实验失败等现象。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作为新一代的先进分析仪器,用等离子体(ICP)作为离子源,通过检测器检测产生的离子。与传统无机分析技术相比,提供了较低的检出限和宽的动态性线范围,精密度高、速度快、模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对于土壤中的有效磷只需将样品浸提液上机即可。避免了复杂的显色、比色及人为条件控制过程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土壤质量土壤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将是对相关标准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提供了更完善、科学、快捷的方法。为土壤有效磷的测定及快速评价土壤是否缺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

201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 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1] 82 号),其中《土壤质量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获得批准成为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11829-T-326,主管部门为农业部,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承担起草工作。 三、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预研 长期以来大批量的土壤样品中有效磷的检测任务,一直采用目前现行的国标方法(比色法),操作过程繁琐冗长,费时费力,批量检测较为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尝试用先进仪器ICP多次检测试验与国标法做比对,并加以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于是专门针对土壤样品有效磷的检测,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收集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平时做样时有目的与国标法进行对比试验,通过长时间的试验数据的积累,有了一定的基础。 第二阶段:成立起草小组 自2012 年 4 月第一届第二次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暨2011 土壤质量国家标准项目启动会后,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并进行任务分工。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组成。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作为起草单位负责调研和资料准备、比对验证试验的组织、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XXXXX出版社 2011 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 DB3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江苏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Green Prod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2010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由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要求,针对我省特别是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现状,编制了本技术规程。先后完成了编写初稿、公示稿和送审稿,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了公示和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审查定稿。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厂区建设与管理;5设备设施;6预拌混凝土;7生产管理;8运输;9施工现场。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程质量,请在使用本规程的过程中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依据和建议寄交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地址:南京市解放路44号南楼3楼,邮编:210016)。 本规程主编单位: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京混凝土协会 郑州新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石平府、李琍、吕如楠、刘建忠、陈明珠、张厚仁、卢智学、冯文增、王建明、陈志荣、孙传虎、吴翼、唐晓丹、徐宁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厂区建设与管理 5 设备设施 6 预拌混凝土 7 生产管理 8 运输 9 施工现场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实现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含原材料运输)及施工现场的绿色生产管理,包括厂区建设、设备设施选配以及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等全过程。 1.0.3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等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完整word版)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部品和材料 (4) 3.3 装修安全 (5) 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 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6) 3.6 工程监理要求 (8) 3.7 装修质量保证 (8) 4 装修设计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功能空间 (10) 4.3 基本配置 (12) 4.4 室内环境 (14) 4.5 安全防护 (16) 4.6 防火设计 (16) 4.7 建筑装修 (16) 4.8 建筑设备 (19) 5 墙面工程 (22) 5.1 一般规定 (22) 5.2 施工要求 (22) 5.3 质量要求 (30) 6 天棚工程 (35) 6.1 一般规定 (35) 6.2 施工要求 (35)

6.3 质量要求 (38) 7 楼地面工程 (40) 7.1 一般规定 (40) 7.2 施工要求 (40) 7.3 质量要求 (43) 8 内门窗工程 (47) 8.1 一般规定 (47) 8.2 施工要求 (47) 8.3 质量要求 (50) 9 细部工程 (54) 9.1 一般规定 (54) 9.2 施工要求 (54) 9.3 质量要求 (56) 10 防水工程 (60) 10.1 一般规定 (60) 10.2 施工要求 (60) 10.3 质量要求 (61) 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62) 11.1 一般规定 (62) 11.2 施工要求 (62) 11.3 质量要求 (64) 12 电气工程 (66) 12.1 一般规定 (66) 12.2 施工要求 (66) 12.3 质量要求 (69) 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70) 13.1 一般规定 (70) 13.2 施工要求 (70) 13.3 质量要求 (71)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建筑给水聚丙烯(PPR)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DB32/T474-2001 前言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是国际上九十年代发展的新型化学建材,它与钢管、铜管相比,具有卫生、质轻、耐压、耐腐蚀、阻力小、隔热保温、连接方便可靠、使用寿命长、废料可回收利用等特点,可广泛用于冷、热水供水系统和存净水系统,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为配合国家和省建设厅在建筑给水系统中逐步淘汰镀锌钢管,推广使用新型给水管道,参照国外资料,在总结国内外工程实践经验并结合当前国内建筑标准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有江苏省建设厅委托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组织编制。有关单位在使用本规程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补充的问题,请与编制组联系,以便今后组织修改。 本规程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 江苏省建设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建筑工程学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淮安市众成塑料管材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汇恩失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永大管业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方继忠刘俊陈卫郭枫 本规程参编人员:孙林陈松华林容祖陈仕龙扬继永 目录 总则 术语、符号 材料 一般规定 产品质量要求 与公称直径对照 设计 一般规定 管道布置和敷设 管道变形计算 管道水力计算 施工安装 一般规定 管道连接 管道安装 支吊架安装 检验与验收 一般规定 试压、清洗和消毒 验收 附录A不同温度及使用寿命下的允许压力 附录B 水力计算表 附录C 本规程用词说明

江苏省地方标准 建筑给水聚丙烯(PPR)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DB32/T474-2001 1总则 1.0.1为了在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施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卫生安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生活给水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适用于系统的工作水温不大于70oC,工作压力不大于0。6Mpa的场合。 1.0.3给水聚丙烯管不得用于消防给水系统,不得在建筑物内与消防给水管道连接。 1.0.4本规程采用的给水聚丙烯管材规格尺寸及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德国工业标准DIN8077-1996及DIN8078-1996中第三类型管的要求;管件基本尺寸及性能应符合德国工业标准DIN16962E中第5、6、7、8部分的规定。给水聚丙烯管道使用温度与允许压力及使用寿命的关系见附录A。 1.0.5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热熔连接:采用加热工具,将管材、管件连接部位热熔后,承插连接的方式; 2.1.2工程压力:管材在使用水温为200C,使用寿命50年,以Mpa为单位的允许压力; 2.1.3允许压力:在某一介质温度下,确保一定使用寿命,管道系统可以承受的最大压力; 2.1.4工作压力:为确保给水系统长期安全运行,设计中对选用的公称压力等级管道在允许压力基础上,附加一定的安全余量后采取的设计压力; 2.1.5自然补偿:利用管道敷设中自然弯曲(如L型、Z型、Π型)吸收管道温差产生的变形; 2.1.6自由臂:自然补偿时,利用折角管段的悬臂位置,吸收管道自固定点起到转弯处的伸缩变形; 2.1.7伸缩节:用于补偿管道因水温或环境温度变化产生伸缩的专用管件; 2.1.8符号: De×e:外径及壁厚(mm×mm) Dj:计算内径(mm) 3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所选用的聚丙烯管材和管件,应有质量部门的产品合格证和卫生、建材等有关部门的认证文件; 3.1.2管材和管件的外观应标明规格、公称压力和厂名或商标,包装上应标有批数、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代号; 3.2产品质量要求 3.2.1管材和管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管材和管件的内外壁应光滑平整、无气泡、裂口、裂纹、脱皮和明显的伤纹、凹陷,且色泽基本一致; 3.2.2.2冷水管、热水管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 3.2.2.3材料的断面应垂直管材的轴线; 3.2.2.4管件应完整、无缺陷、无变形,合模缝浇口应平整、无开裂; 3.3管材、管件的结构尺寸及偏差 3.3.1管材规格尺寸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PPR:三型聚丙烯塑料管 PPB:二型聚丙烯塑料管 PPH:一型聚丙烯塑料管 不透光性能检查:取400厘米,将一端用不透光材料封严,在管子侧面有自然光的条件下,用手握住有光源方向的管壁,从管子开口端用肉眼观察试样内表面,看不到手遮挡光源的影子)

江苏省地方标准设计图集

江苏省地方标准设计图集(2008.5) 1/建筑专业 序 号 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备注 105系列---施工说明苏J01-2005修订替代苏J9501 205系列---地下工程防水做法苏J02-2003修订替代苏J9502 306系列---平屋面建筑构造★苏J03-2006修订替代苏J9503 405系列---阳台苏J04-2005修订替代苏J9504 506系列---楼梯苏J05-2006修订替代苏J9505 606系列---卫生间、洗池苏J06-2006修订替代苏J9506 705系列---零星建筑配件苏J07-2005修订替代苏J9507 806系列---室外工程苏J08-2006修订替代苏J9508 905系列---墙身、楼地面变形缝苏J09-2004J9509 1005系列---瓦屋面苏J10-2003 1106系列---铝合金门窗苏J11-2006J9601 1205系列---室内装饰木门苏J12-2005 1305系列---室内装饰吊顶苏J/T13-2005 1406系列---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苏J19-2006 修订替代苏 J19-2004 1506系列---建筑墙体、柱子装饰构造图集苏J/T29-2007 1605系列---室内装饰墙面苏J/T14-2005 1706系列---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隔墙苏J25-2006 1806系列---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苏J28-2007 1906系列---建筑墙体、柱子装饰构造图集★苏J/T29-2007 20KP1型承重多孔砖及KM1型非承重砖砌体苏J9201 21钢木门苏J01-2000 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二)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外保温系统 22 苏J/T16-2004(二) 修订替代苏J9801、 苏J9802 23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三)R.E砂浆复合保温系统苏J/T16-2004(三)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一)BAC/BS-P/PET防水卷材和SPU防 24苏J/T18-2006(一) 水涂料 25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二)AU3自粘橡胶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苏J/T18-2007(二)26轻钢龙骨石膏饰面板吊顶苏J21-2003 27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NALC)砌块建筑构造图集苏J/T24-2007 修订替代苏J/T24-2004 28W-LC轻质高强镁质复合墙板构造图集苏J03-2001 2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住宅建筑节点构造苏J9415 30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ALC)板构造图集(上册)苏J01-2002上册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江苏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省地方标准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第五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定范围开展。 第六条地方标准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体系研究。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2个月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体系研究成果和征集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可以根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地方标准立项范围,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地方标准初稿。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1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2172—2012 公路桥梁橡胶支座病害评定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Faults judgment of rubber bearings of highway bridges 2012-12-28发布 2013-02-28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91.080.40 P25 备案号:36373-2013 DB32

目次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5) 4 桥梁橡胶支座病害分级评定原则 (7) 5 桥梁橡胶支座病害分级评定方法 (7) 6 桥梁橡胶支座病害性质分类与病害分级评定 (8) 7 桥梁橡胶支座病害检查要点和依据、检查方法与观测记录 (13) 8 支座病害检查周期 (13) 附录A 板式橡胶支座常见病害典型案例(资料性附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 盆式支座病害典型案例(资料性附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 支座垫石等附属构件病害与支座使用环境病害典型案例(资料性附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橡胶支座病害检查项目与观测记录表(资料性附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E 桥梁橡胶支座病害检查评定汇总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F 橡胶支座病害检查评定与维修记录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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