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典型案例评说问责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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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3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3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追究,推动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安全责任明确: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中。

2. 预防安全事故: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 发生事故追究责任:要求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调查和分析,查明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问责措施:对于安全责任事故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处分、降级、辞职、开除等。

5. 吸取教训和整改措施:要求各级单位和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能够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也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促使其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2)【摘要】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

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由于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

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3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3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一、为了树立全体员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现特制定本“问责制”。

二、定义责任追究制。

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责制。

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分公司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没有遵循____研究决策原则,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____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分公司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引言:问责机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政府公正执法、强化政府的自我监督、改善行政效能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为了建立一个健全的问责机制,我们需要建立问责典型问题制度,该制度能够明确责任、建立标准、遵循程序,并最终实现行为问责和结果问责。

下面将从制度设立、问责标准和程序保障等方面详细讨论。

一、制度设立建立问责典型问题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当明确划定了典型问题的内涵,规定了问责的原则和程序,确定了相关责任人。

此外,应当设立专门负责监督问责的机构,这一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问责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二、问责标准制定问责典型问题的标准是问责机制的核心之一。

这些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不仅要求相关责任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还要求他们遵循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行为规范。

其中,与典型问题具体相关的标准应当区分开来,并且要根据不同的行政领域和层级的特点进行细化,确保问责的公平和有效。

问责标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行为问责和结果问责。

行为问责是指对责任人违反典型问题标准的具体行为进行问责,强调的是责任人的过程问题;结果问责是指对责任人在解决典型问题过程中的实际结果进行问责,强调的是责任人的绩效问题。

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割裂开来。

三、程序保障在问责典型问题的过程中,程序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这里所说的程序包括了问责的流程、证据的收集和权益的保障。

首先,问责的流程应当明确规定,确保问责行为的程序正当和合法。

问责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对于相关当事人有充分的申诉和辩护的机会。

其次,要广泛收集相关证据,确保问责行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证据可以来自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举报等多个渠道。

最后,在问责过程中,要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等不法行为。

四、完善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机制相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导语:管理制度是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石,对于任何一个组织而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而追责与问责机制作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保障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的定义、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执行和效果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定义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是指对管理制度执行中发生违规、失误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措施。

追责主要是对责任人进行追究,而问责则是对责任人进行教育、警示和约束,以促使其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错。

二、重要性1. 提高管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管理制度的追责与问责机制可以塑造良好的组织文化,让每个成员都明白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2. 防范和惩治违规行为。

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可能导致各种负面后果,包括影响组织形象、损失利益等,追责与问责机制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抑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促进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当某个管理制度反复出现违规情况时,可以通过问责机制推动对该制度进行反思、优化和完善,以提高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和完善1. 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组织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制度的内容、要求和执行流程,为追责与问责奠定基础。

2. 设立专门的追责与问责机构。

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的追责与问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追责与问责政策、流程和标准,并进行日常的监督和评估。

3. 加强内部监察和审计。

建立内部监察与审计机制,加强对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执行1. 明确责任人。

发生违规情况时,需要明确责任人,并及时进行调查和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和责任。

2. 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与问责。

根据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和失误进行追责和问责,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3. 实施教育和改进措施。

除了进行追责外,还应该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改进措施,帮助其认识到错误,并在工作中避免再次犯错。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单位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员工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特制定本问责制度范本,以实现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和管理层。

三、追究责任的原则1. 安全责任明确原则:各职责部门和管理层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责任追溯原则: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从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开始,继而向上追溯,直到找到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3. 安全责任依据法律原则:安全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责任的范围和级别1. 直接责任人:指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操作人员等。

2. 直接领导责任人:指直接管理或指导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

3. 高级主管责任人:指对发生事故地点的安全负有监督或检查责任,但不是直接上级领导的负责人。

4. 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指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各级主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等。

五、责任追究的流程1. 事故发生处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2. 事故现场的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危险行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并配合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

3. 安全责任追究小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依照责任追究原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高级主管责任人和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应进行督促整改和约谈。

4. 直接责任人有权提供辩解和抗辩的机会,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的问责决定。

5.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和问责措施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记录在案。

6. 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由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问责措施1. 对直接责任人:a) 批评教育:对不慎违反安全规定但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案例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案例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案例1. 问题的现象与性质在各个领域,问责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能够促使相关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问题,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近年来也不断有关于滥用问责权力的报道。

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机构对于问责工作的处理不够严谨,甚至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 滥用问责权力的案例最近有报道称,某市政府对一名基层干部因发生严重安全事故而被问责的情况处理得十分恣意。

虽然事故中该干部存在过错,但违反了问责工作的程序规定,对其进行了过度的惩罚,导致该干部家庭陷入困境。

这样的滥用问责权力不仅让当事人承受了不应有的痛苦,也动摇了社会对问责制度的信任。

3. 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案例另外,还有一些案例显示出了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某政府部门对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问责处理,但在实际行动中并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导致环境问题依然存在。

这种问责工作中的不负责任,不仅让违规行为者逍遥法外,也让公众对问责工作失去信心。

4. 针对问题的原因分析这些滥用问责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原因。

可能是相关部门在问责处理时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过于主观地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导致了滥用权力的现象。

另也有可能是因为一些问责工作的职责人员本身对于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导致了问责工作的松懈和不负责任。

5. 应对问题的思考与措施针对滥用问责和不负责任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问责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需要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和程序,明确相关人员的权责,避免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另也需要加强对问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6. 结语问责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部门和个人要始终牢记问责的初心,坚守公正廉洁的原则,确保问责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让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

追究问责管理制度

追究问责管理制度

追究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结第一条为规范追究问责管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追究问责对象包括具有管理、技术决策权限或处在管理、技术关键岗位或对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追究问责,是指对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追究问责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失责必究。

依据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失职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问责必严、责罚适当。

追究问责工作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规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层分级、落实责任。

追究问责工作应按照经营管理权限及职能职责,分层分级开展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把问责落实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问责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健全追究问责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问责:(一)对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或决议决定,未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二)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的,或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松懈、问题突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公司投资、购销、生产运营、财务管理、工程管理、职工权益、企业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的;(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案件的,或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案件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五)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的,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的;(六)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或对重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七)违反集团公司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八)其他失职、渎职应当问责的情形。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本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本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责任事故的问责制度,减少和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内执行过程中,因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

第四条问责制度是指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罚的制度。

第二章问责责任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层汇报。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第八条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问责流程第九条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十条根据调查结果,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领导以及安全专家组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的具体违规违纪行为,并且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将问责结果通知相关责任人,并将处理结果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公布。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及时了解问责结果,并将处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范围。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当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依据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以下问责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违反安全规定不严重、后果较轻的情况,给予责任人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对于违反安全规定较严重、后果较重的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批评的结果纳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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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典型案例评说问责追究制度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因三鹿奶粉事件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的三鹿事件重要责任人、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已出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

打开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人们会发现,在领导信息一栏赫然显示:局长、党组书记鲍俊凯。

鲍俊凯的行政级别也从副厅级升为正厅级。

联想起诸多曾被问责的官员纷纷易地为官,人们在问:问责制到底怎么了?
被问责者先后复出招来热议
不但鲍俊凯异地复职,因三鹿事件而被记过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也早在今年1月份被选为邢台市市长。

此前更有媒体报道,因对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而被撤职的原瓮安县委书记王勤也已悄然“复出”,调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任副局长;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已复出并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

从王振俊、王勤到刘大群、鲍俊凯,他们在各种具有广泛影响的事件中负有不同责任,而被高调问责的官员在悄然之间纷纷复出,使公众对“问责制”的严肃性产生疑惑。

更有学者质疑,问责制就是让“带病官员”休个短假,待时机成熟便重新“安排”甚至升迁。

问责制到底怎么了?为什么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会在问
责后短时间内纷纷复出?问责制到底有没有漏洞?还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
政府行为与群众认知之间存在错位
公众对问责制存在质疑的主要原因在于对问责的标准和程序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地方,政府的标准和群众的标准之间存在错位,政府的问责和群众的期望之间存在错位。

由于信息不完全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原因、理由和程序,公众均一无所知。

“轰隆隆”被问责,“静悄悄”重新上岗,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群众大惑不解。

事实上,许多地方在人事任免之前都要进行公示的,但只是在内部公示,普通群众是看不到的。

在大多数群众看来,官员被免职就是罢官,永不录用。

其实,这是由于部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还不熟悉造成的。

实际上,免职在制度上的意思只是免去现在所担任的职务。

造成群众对问责制不理解的最主要原因还是政府所做的远远没有达到老百姓的期望,有关部门的运作和老百姓的期望相差较远。

问责应区分政治与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的问责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亟待改进。

官员被免职或者引咎辞职大都是因为对重大事故负有某些责任。

但是,问责所问的到底是什么责任?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问责的效果怎么样等等问题都还没有给出明确
的解释,缺乏规范性。

因此,被问责的官员复出时就难免遭到公众的质疑。

现行的问责制在问责的主体、问责的范围、问责的条件、问责的程序以及问责的后果等等方面都还没有给出明确界定,问责所问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边界尚不清晰。

对官员进行问责涉及认定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的问题。

目前的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官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乏对官员政治责任的认定。

这恰恰给部分被问责的官员复出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

质检总局有关鲍俊凯异地升迁的表态,在法律层面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官员之所以被问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与他们有关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后果,需要从政治伦理的角度追加他们的责任。

如果是对政治责任问责,那么质检总局提供的依据就是错位的。

对官员政治责任的要求与法律责任的要求是不同的。

被问责官员承担法律责任只是问责制中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只强调法律责任、忽视政治责任的问责,这将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不要让问责制变成平息民愤、取悦舆论的表演
当前,行政问责中有许多问题还没能够很好解决,导致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步履蹒跚。

权责不清是问责制执行
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问责主体缺位。

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群众,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

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

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力还有待加强。

目前,官员问责主要还是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

其二,问责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流于形式。

官员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和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把行政问责制形式化,简单化了。

在这个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任何部门都无法忽视舆论监督的力量,各级政府部门都非常注重自己在群众中的公共形象,生怕被媒体和舆论抓住把柄。

这就导致问责制的实施更多地取决于媒体与社会的关注程度,而不是事件本身的大小。

哪个事件引起舆论强烈关注,有关部门就会启动问责制,对负有责任的官员进行处理,给舆论和社会一个交代。

哪个事件没有引起舆论的关注,即使犯了很大的错误,相关责任人大多也不会受到行政问责。

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的确应该吸纳群众的意见和重视舆论监督,但是如果问责制被当作敷衍舆论和群众的工具,那么其作用会大打折扣。

其三,行政问责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首先,在问责过程
中监督不到位。

由于尚未形成程序性问责,在问责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这方面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其次,问责后的监督也存在缺失,问责后的监督包括问责的效果如何、公众有何反应。

但就目前而言,这方面的监督还不够健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其四,有关问责制的法律还很不健全。

因为在问责制问题上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所以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法律。

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

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只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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