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及付款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完成施工任务,并向原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
原告在收到报告后,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遂对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算工程量及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2. 原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是否应重新核算工程量及费用?3. 原告应否支付被告剩余工程款?三、法院审理过程1. 质量问题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施工。
经鉴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部分墙体开裂;(2)部分楼板厚度不足;(3)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上述质量问题虽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但影响工程的整体美观及使用寿命。
2. 异议合理性及重新核算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异议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
对于合理部分,应重新核算工程量及费用;对于不合理部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付款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在完成施工任务后,有权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2. 原告提出的部分异议合理,应重新核算工程量及费用;3.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称为代办人。
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信托: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
一般商行为: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商事登记: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第一节商法概述瑞士、俄罗斯、中国、土耳其、泰国主张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只使用这个概念于商事法。
中国自民国开始就是民商合一。
胡汉民当年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我国自汉初实商沽之律……虽清时新律有此划分,但中国并无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因为不存在对之特殊规定的理由。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商法典独立。
英美法系所称“commercial/business law”,虽然使用“商法”概念,当并非大陆法系所指的“商法”。
民事法律关系 vs 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之间或商人和其他人之间在商业上所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不同民事关系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事关系主体至少一方为商人。
德国规定严格的商人身份登记制度,未登记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目的的行为(主观主义、法律属人原则)合伙制度:各国视之为行为,置于合同法。
合伙中只有商事合伙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如“互助会”,没有主体资格。
某些特别人也纳入商法,如股民。
2.行为不同以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商事关系。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营业的行为。
法国采用商行为主义,但是界定商行为不甚明确。
因为没有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另法国没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公示制度(客观主义)德国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章程之外的活动,如购买房子时具名“XX公司董事长XX”,到期不付款,不以商法调整。
所以,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不是商法调整范围。
日本、韩国规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为商行为,但限定范围太窄,又规定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3.内容不同商法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较广,人身关系一律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为商法,认为英美法中“货物”约为大陆法系中“动产”。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扩大了的商法调整范围。
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民商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法律调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据一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平等性: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权力和服从的关系。
2. 自愿性: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自愿原则,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 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主体多样性: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5. 权利义务一致性: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种类1. 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包括买卖、租赁、承揽、技术合同等。
2. 侵权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3. 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是指因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5.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等。
五、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1. 民法调整:民法是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2. 商法调整: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普通合伙企业:是依照商法规定,由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书面合伙协议方式设立的,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由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每个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的特殊责任形式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一人为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公司执业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业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5.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6.公司资产:也称为公司的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财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7.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是一个不变的数额,是全体股东的永久投资。
8.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付本息的有价证券。
9.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0.无限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
总结词
商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主 体类型、客体类型、权利义务性质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商事法律关 系、企业商事法律关系和政府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客 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商事法律关系、债 权商事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权利 义务性质,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商事法律关系和 相对商事法律关系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商 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为,促进公平竞争。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途径
司法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 径寻求法律救济,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途径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 决商事争议,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途径
行政投诉途径
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 调解机构的调解,化解
商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商事违法行为,
寻求行政救济。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01
02
03
04
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手段, 维护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手段,纠正商事法律
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商事 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的刑事责
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自律
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规 范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
商事权利
商事权利是指商人所享有 的法律上的权利,如经营 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商事义务
商事义务是指商人所承担 的法律上的义务,如履行 合同、缴纳税款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pptx

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途径,对商事法律关系进行保
护。
03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措施
包括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调解纠纷、仲裁裁决、司法审判等措施。
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必要性
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是保障商事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 重要保障,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和纠正错误行为。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方式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而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危害社会和 公共安全的行为。
02
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பைடு நூலகம்要素
商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其权利和 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交易伙伴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伙伴是指与商人进行交易的相对方 ,如客户、供应商等。
客体要素
交易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商品、服务、财产等,这些交易对象在商事法律 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交易行为
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具体行为,如买卖、租赁、投资 等。
内容要素
权利与义务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 些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和运作。
责任与风险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风险是指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和风险,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消灭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在 实施商事行为中形成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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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3)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张某
• (4)甲乙丙合伙创办的某“同心”商社 • (5)某城市商业银行
• (6)林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 (7)中国公民王某
商人
(一)传统商法中商主体制度的缺陷
1.忽略了企业自身的法律地位 2.忽略了控制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特殊地位
(三) 商主体制度的变革取向:从商 人到企业
第二节 商法人制度
• 一、商法人的概念 • 二、 商法人的特征 • 三、 商法人的分类
一、 商法人的概念
•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 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 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 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组 织。
• 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 • 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 • 商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商事法律关
系中不仅包括商主体,还包括非商主体。
• 二、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与 特征
• 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 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个人和组织。
三、商法人的分类
1.其他国家的分类
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
合作社
2.我国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私营 商法人
商法人合营或合资 商法人外商资商法人第三节 商合伙制度
• 一、商合伙的概念 • 二、商合伙的特征 • 三、商合伙的分类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 (一) 概念
• 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商事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 注册商人,也称应登记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 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 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 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 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 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 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 1、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是指以法 律规定的商行为为营业范围。符合商事登 记的营业条件而成立的商事主体。大商人 的概念是学理上相对于小商人的概念而存 在的。 2、小商人,指从事商事活动,不需要 一套完整的机构,可以不按照商法典的规 定从事活动的商人。
五、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 从商人到企业
(一)传统商法中商主体制度概况
• (一)中国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选择 • • 宜界定为企业 • (二)中国商法中商主体的内涵界定 • 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
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四、商主体的分类
•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 序和方式分: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 人。
• (二)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 任意商人,也称自由登记商人。指可以依法自主 决定是否注册登记的商人。 《1900年德国商法典》于1976年进行了修改, 赋予了农林业经营者商人地位,规定从事农业和 林业及从属业的经营者,需要有一种以商人方式 建立起来的经营方式,如果在商事簿上进行了登 记注册,那么它就成为商人,是为自由登记商人。 这种商人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产业,其 经营者可以选择在商业登记簿注册而获得商人资 格。它有登记的权利而无登记的义务,不注册而 从事这些业务的经营,则不适用商法;如果选择注 册而从事这些业务的经营,则作为商人而适用商 法。
• (三)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分:大商人、 小商人
法定商人,也称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指从事 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 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 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 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 进行了商业登记。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 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 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 得商人资格。
• (8)某省财政厅 • (9)某财经学院 • (10)中国红十字协会 • (11)会计事务所 • (12)律师事务所
• 【问题】 • (1)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主体? • (2)上述主体哪些属于商法人、商合伙? • (3)构成商主体的条件是什么? • (4)商主体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1、完全商人:从事商事活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 机构,商事主体的行为需要适用商法典,除小商人 外,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都是完全商人。
• 2、拟制商人:虽然其本身只是小商人,或并不 从事商行为,但其已经在商事登记薄上登记,视为 商人。
• 3、表见商人:虽然不是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也没有登记,但事实上以商人的身份从事商事活动, 也视为商人,此立法意图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 赖利益。 4、固有商人:以盈利为目的,有计划地、重复 地、持续地从事一种或者多种商法所列举的经营行 为并以此为业者。
• 含义: • 1.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 2.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 3.是法人的一种。 • 4.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5.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
力。
• 6.是一个组织体,具有独立性。
二、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 1.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 2.某些营业需特许。 • 3.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处分权。 •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 特征:
• 1.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
• 2.以营利为目的。
•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 商事能力不同于民事能力:
• 1.商主体可以从事商行为,民事主体 不行。
• 2.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 3.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一般 民事能力无需授权。
• 三、中国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选择与内 涵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