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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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价内、价外征收方式比较分析

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价内、价外征收方式比较分析

深度分析城麒公共供水水资源視价冏、价外征收方式叱繽今析周飞,戴向前,廖四辉,刘啸,马俊(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8)摘要: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是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实践看,全国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既有在取水环节征收价内税,也有在售水环节征收价外税,采用何种方式更为合理尚不明确,有必要比较分析两者性质和特点,为落实完善水资源税改革政策、做好价税衔接提供参考支撑。

文章主要在分析水资源税改革要求基础上,运用SWOT方法对两种征税方式进行了综合比选,提出了有关意见建议。

关键词: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改革;价外;价内;SWOTdoi:10.13928/ki.wrdr.2020.03.009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1408(2020)03・0031-04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涉及价内税、价外税两种方式。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t2017]80号)对采用何种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既有在取水环节征收的价内税,也有在售水环节征收的价外税。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的价内、价外征收方式,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推进全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提供参考。

1征税方式现状与改革要求1-1城镇公共供水价内、价外征税现状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水资源税方式差异较大。

天津、河北、山东、四川4个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在取水环节征收价内税,主要考虑是从取水源头征收更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且在税收征管上较为便利。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而言,实行价内征税,用水户水费单据上不显示水资源税,仅有水价相关信息。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税,计税水量按扣除管网漏损后的水量计算,税额标准按统一标准执行,如山东省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分别为0.4元/ rr?和0.8元/n?o北京、山西、陕西、河南、内蒙古、宁夏6个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在售水环节征收价外税,水资源税不计入水价,并对居民、特种行业、其他行业等不同用水对象实行差别税额标准,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别化税额标准区分用水户征税,有利于调节行业用水结构,倒逼企业节水,特别是抑制特种行业用水,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附件3填表日期: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年 月 日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纳税人在“工商业及其他”“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水企业”“居民生活用水”“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者”“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者”中选择并填写。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

由系统自动带出,不填写。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应当按加倍征税的计算方法确定。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晋政办发〔2003〕4号)。

《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不断更新、提高,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新修订完成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工业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取用水计划和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者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不得超过本《用水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单位产品实际取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6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18
水力发电企业(元/千瓦时)
0.00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元/千瓦时)
0.002
其他用水
疏干排水单位 和个人
回收利用疏干排水 直接外排
1 1.2
回用水
0.6
地源热泵使用者
直接外排
2
10
非超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30
采区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2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6
地下水
超采区
特种 行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20 60
(2 倍)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4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12
特种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30
严重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90
超采
(3 倍)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附件
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取用水户
单位:元/立方米 适用税额
居民
0.5
城镇公共供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特种行业
3
其他行业
0.7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0.05
地表水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特种行业
0.05 5
其他行业
1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0.1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0.1
特种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水资源税新增税源操作流程

水资源税新增税源操作流程

水资源税新增税源操作流程
一、税源申报
1.登录水资源税申报系统
2.选择新增税源申报功能
3.填写税源信息:包括水资源利用情况、用途等
二、信息审核
1.税务部门接收税源申报信息
2.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
3.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三、发放税务证明
1.审核通过后,发放水资源税务证明
2.证明包括税源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四、缴纳水资源税
1.根据水资源税务证明,确定应缴税额
2.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缴税方式进行缴纳
3.缴纳完成后,领取税务发票
五、年度汇算
1.根据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水资源税汇算
2.提交年度汇算申报表格并进行缴税
3.税务部门核对汇算结果并发放相关证明
六、异常处理
1.如发现税源信息异常,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变更
2.提交变更申请并等待审核
3.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 副本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 副本

附件2:填表日期:税款所属期: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年 月 日2017年 12月1日至 2017 年12 月 31日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按照试点省份设置的征收子目填写(如没有,可不填写)。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ᅳ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按公布的税额自行确定并配置。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应当按试点省份公布的加倍征税的计算方法确定。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及填报案例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及填报案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地源热泵”,即地源热泵取用水,是指利用 地球表面浅层水源(如地下水)中水的热量或冷 量,实现既可供热又可制冷的节能空调系统。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 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业 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2. 根据有无减免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附表 有减免税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无减免税
不需填此表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五)纳税申报前应完成的流程 税务登记 税源信息登记 税种认定
纳税申报
纳税人首次申报前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填报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税务机关根据此表 进行税源登记和税种认定,做好税目、子目、税率、 纳税期限、预算级次等配置工作。
配合实施扩大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需要 满足水资源费改税“税费平移”的需要 统一试点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需要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借鉴去年资源税改革申报表设计模式 综合十个试点省份水资源税设置要求 增加申报附表便于水资源税减免申报 满足城镇公共供水按售水量计税填报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二)主要内容 概括为:两张主表,一张附表
□ 未办理
必填
取水口所在地、取水地点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 ××字20××第×××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售 水量计税的,如有多个取水许可证,可只填写其中 一个取水许可证信息,其它取水许可证信息在附送 资料中说明。 “取水口所在地”, 市 县/区 乡/镇/街 道,必须填写完整,否则金三系统无法选填。 “取水地点”,取水地点是对取水口所在地的 具体化,应填写取水口详细地址,尽量不要只填 写“公司内”或“院内”等模糊地址。

水资源税开征效应及征管问题研究--基于山西省开征水资源税情况的调研

水资源税开征效应及征管问题研究--基于山西省开征水资源税情况的调研

水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资源,充足的水资源是人们安定生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

我国于2016年7月1日起,从河北省进行试点对水资源进行费改税改革。

自2017年12月1日起,中央决定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山西省2017年12月29日出台了《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报告拟通过数据汇总、比对分析、实证研究等方式,以期对水资源税在山西省开征的现状及其现实效应、存在的问题、后续政策建议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梳理和探索。

一、山西省水资源税开征现状及其效应分析(一)山西省水资源税征管现状——以晋中、河津为例自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在山西省扩大试点以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仅在水资源税申报管理中做到了应管尽管,而且在税款征收中实现了应收尽收。

本文选择晋中市、河津市两地(分别代表地级和县级征收单位)数据为代表,对全省近一年来水资源税征收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通过实证调研,汇总了2015-2017年度的水资费缴纳情况。

该市的水资费现状为:年均水资费规模在2亿元左右,管户在700户左右,占水资费13%的纳费人,缴纳了75%的水资费收入。

在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后,该市已确认水资源税纳税人850户,其中,采矿排水纳税人120户,公共供水纳税人29户,其他701户;预计该市全年水资源税的规模大致为2.4亿元,其中2018年煤炭预计产量7000-7500万吨,预计采矿排水1.8-2亿元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河津市税务局截至2018年一季度征期结束,水资源税申报户为121户,申报并入库税款1588.25万元,收入比例占运城市税务局的41%。

(二)水资源税开征的效应分析一是增加生活效益。

实施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对人们的生活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水资源的管理形式由“费”上升到“税”的层面,法律地位更加彰显,从而带动全社会形成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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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பைடு நூலகம்
非超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30
采区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2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6
地下水
超采区
特种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20 60
(2 倍)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4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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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30
严重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90
超采
(3 倍)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6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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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企业(元/千瓦时)
0.00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元/千瓦时)
0.002
其他用水
疏干排水单位 和个人
回收利用疏干排水 直接外排
1 1.2
回用水
0.6
地源热泵使用者
直接外排
2
附件
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取用水户
单位:元/立方米 适用税额
居民
0.5
城镇公共供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特种行业
3
其他行业
0.7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0.05
地表水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特种行业
0.05 5
其他行业
1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0.1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0.1
特种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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