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既遂后是否成立中止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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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

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
20 09年 6月 第 2 卷 第 3期 1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o n n P b i e u t ol g or l f n Hu a u l S c r y C l e c i e
Jn2 0 u. 09
Vo. 1 No 3 12 .
危 险 犯 之 特 殊 中止 形 态 研 究
第 19条第一款 为例 : 1 如果认定 为破 坏交通工具之 危险犯既 在工作 中有不 良情绪。同月 2 8日早饭 时 , 被告人李某 拿了 四
遂 , 在 3年 以上 1 应 0年 以 下 的法 定 刑 幅 度 作 为 基 准 进 行 处 块刚买回来 尚未验收的豆腐干吃 , 受到食堂领导的批评 , 便怀
二、 问题 之提 出
( ) 法之规 范 一 刑
以上 两则案例呈 现多种观点 : 一般通 说认 为 甲已构成危
我国现行刑法对危险犯之规定 典型体现在刑法典第 16 险犯 既遂 , 1 其后将大石头移开的行为属于悔罪行为 , 可以作为
少数学者认 为甲构成相对应 的中止犯 , 但 条和第 19条第 一款 : 1 第一 百 一十 六条 : 坏火 车、 破 汽车 、 电 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
害结果之发生 , 认定 为危险犯之 既遂 、 中止 , 是实 害犯 之 中 某在某县罐头厂食堂做季 节性临 时工期 间, 还 认为 自己辛辛 苦
止对 犯 罪 人 的定 罪 量 刑有 重 要 影 响 。 以刑 法 典 之 第 16条 和 苦喂养猪 , 1 生产季节 一过就要 回家 , 连猪 肉都吃不上 , 便一 直
张世金
( 西 民族 大 学 政 法学院 , 西 南宁 500 ) 广 广 306
摘 要 : 险犯之 中止形 态是指行 为人在故意实施犯 的行为过程 中, 危 自动停 止其犯罪行为或者 自动有 效地防止 了危险结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摘要: 本 文从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概 念 入 手 , 通过 对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存 在空 阃 、 行 为人 的 主 观 心 态 以及 中止犯 的责 任 等方 面进 行 详 细
阐述 和分 析 , 以期 更加 准确 把 握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 本质 特 点 , 与其 他 犯 罪形 态进 行 区 剐 , 从 而在 刑 事 案件的 审理 过 程 中得 出公 正 的


成立 犯 罪 中止 . 一般来讲 . 如 果 行 为 人 即使 做 出了 努 力 , 仍 然 未 能
阻止 结果 的发 生 . 即没 有 达 成 有 效 性 . 基 本 无 争 议 的认 定 为 犯 罪 既遂 . 否 定 中止 的 成 立 但 问题 是 如 果 情 况再 复 杂 一 点 , 在 行 为 人做 出 应有 的努 力 后 . 由于 其 他 因素 的介 入 、 导致 了努力结果 的 无效性 . 该如 何认 定 行 为 人 的犯 罪形 态 对 此 可 以 把 握这 样 一 个 总 原则 . 如 果 致成 因素 属 于 第 三人 直 接对 被 害 人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的 . 则 不 影 响行 为 人 犯 罪 中止 的 成 立 : 如果 致 成 因 素 属 于 其 他 间接性质的 . 则 应 对 这 些 因 素进 行 分 析 . 如 果 该 因 素 出现 的概 率 较高 . 比 如一 贯性 塞 车 . 救 助 医 院实 际 的 医 疗 条 件 和 设备 等 因 素 造 成 的抢 救 未 成 功则 认定 为行 为人积 极努 力结 果 的无 效 性 。 构 成 既 遂形 态 . 不成 立犯 罪 中止 : 如果 该 影响 因 素 出现 的概率 较 低 , 如 意 外 事故 导致 的塞 车 .行 为人特 异体 质等等 一般 看来 几率 较低 的因素 造 成 的抢救 无效死 亡 . 应 考虑行 为人 成立犯 罪 中止 这是 与刑法 规定 犯 罪 中止 的立法 精神 相契合 的 .也是尊 重 了行为 人主观 恶性 有所减 少 这个客观事实 . 是 有 利 于 实 现刑 法 公 正 的 一 种认 定 方 法 四、 关 于 中止 犯 的 责 任 《 刑 法》 第 2 4条 第 二 款 规定 : “ 对 于 中止 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 当免 除 处 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这 个 规定 是 很 明确 的. 一 般 在适 用 时 也 较 少 争议 但 是 这 里 存 在 一个 容易 被 忽 略 的 问 题 . 那 就 是 所造 成 的损 害 还 应 该 继 续被 划分 为若 干种 情 况 , 以故 意 杀 人 为 例 , 中止犯所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害包 括 除死 亡 以 外 的 各 种 伤 害 程 度 , 如微伤害 、 轻 伤

犯罪既遂问题研究

犯罪既遂问题研究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m№.78)犯罪既遂问题研究张爽1,孙涛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2.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25)摘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

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关键词: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犯罪目的;犯罪结果;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 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60—04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目前,“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

但是,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

笔者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一、司法上既遂之标准——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检讨及其修正.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犯罪目的实现说。

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C H。

(2)犯罪结果发生说。

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2脚。

危险犯既遂后中止探析

危险犯既遂后中止探析
终点冲 线之 前止 的 期 间 比作犯 罪 实行 阶 段 ,把 运动 员 最 后 冲 刺 而 完 成 终 点冲 线 的 时 刻 比作 犯 罪 既 遂 。这
学者们通常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把犯罪中止分为 自动
放 弃犯罪 和 自动有 效地 防 止犯 罪 结 果发 生 两种 , 并认
样,在参加 比赛过程中将有两种运动员没有到达终点 冲线 ,或冲线无效:一是有的运动员 由于犯规而被淘 汰出局,二是本人主动退出比赛。第一种运动员被淘 汰是其本人所不愿意的,可 比作犯罪分子 由于意志以 外的原因使犯罪停止的情形 。这种情形如果出现在发 令枪响之前,犹 如犯罪分子处于犯罪预备形态;这种 情形如果出现在发令枪响之时起至终点冲线之前止 ,
前 ,属 于 修 正 的 犯 罪 构 成 , 不 存 在 既遂 后 的 犯 罪 中
由于意志以内原因使犯罪停止 的情形 ,这种情形如果
出现 在 发令枪 响之前 止 为预 备 中止 形 态 ;如果 出现 在
止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传统理论有失偏颇 ,其最大
收 稿 日期 :2 1- 1 1 0 0 1- 8
则犹 如犯罪 分 子处 于犯 罪 未 遂形 态 。第 二种 运动 员主
为前者必须具备时空性、 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成立要 件,后者除了具备这三个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的
要 件 。闼 自动 性 和彻 底 性 被 认 为 是 犯 罪 中止 的主 观 条
件,而犯罪中止时空性和有效性被认为是犯罪中止的
缺 陷是 不合 理地 将犯 罪 中止 的终止 时间截 止 于犯罪 既
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 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 停止形态 。 我 国 17 【 q 99年 7月 6日通过、18 年 1 90 月

危险犯有关问题解析

危险犯有关问题解析

2020年12月第32卷第6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Dec.2020Vol.32 No.6危险犯有关问题解析徐跃飞(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摘要:危险犯是犯罪构成的一种形态而非犯罪既遂形态。

未出现实害结果的危险犯实质上是未遂犯,出现实害结果的危险犯是危险犯的既遂形态。

危险犯成立犯罪,必须以刑法所规定的特定危险状态出现为条件,否则其行为不能成立该种犯罪,更不可能成立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只能以危险犯存在未遂形态为前提。

应以行为人期待结果的出现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志。

关键词:危险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在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问题上,目前刑法 理论界存在巨大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依然是“目的说'“结果说”和“构成要件说' 在这三种理论观点中,“构成要件说”至今仍 是犯罪既遂判断标准之通说。

[1]但“构成要件说”之犯罪既遂分类标准是不科学的,特别是将危 险犯认定为犯罪既遂的一种类型不仅违背犯罪 既遂理论的基本精神,而且不能为刑事司法实 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刑事司法标准的 不统一'〇―、在危险犯是否是既遂犯问题上存在的理论争议“构成要件说”将其界定为犯罪既遂的一 种类型。

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足以造成某种 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成立危险犯既遂。

[2]或者以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 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只要危害行为造成的客观 危险状态成为该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即成立危 险犯既遂。

[3]也有观点认为,即使危害行为尚 未发生实害结果,但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 害结果发生,即成立危险犯既遂。

[4]在中国当代刑法理论界,关于危险犯到底 是否属于既遂犯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文章编号:2095-1140(2020)06-0030-06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危险犯是未遂犯。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11年)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BCD)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08年)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C)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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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中止定义 ,其中最有争议的就是时间性 ,也就 是如何界定犯罪发展过程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即是犯罪中 止应当在那一时间段内成立的问题 。对此 ,由于各国或地区 刑事立法规定的不同 ,在成立的时间界限上多有不同 。将犯 罪中止规定为犯罪未遂种类之一的刑法 ,由于犯罪未遂的成 立必须在着手实行行为之后达到既遂之前 ,所以其中止的时 间界限也同样限定在此范围之内 ,如日本刑法就是如此 。我 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 。也 就是说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是 :在犯 罪过程中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故意犯罪从产生 ,发展到完成 所经过的程序 ,包括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 过程 。即故意犯罪过程表现为一个动态的时空相接的完整 的犯罪流程 ,包括行为人犯意的产生 ,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 , 犯罪实行 ,结果出现 ,以及行为完成后犯罪既遂前的一段过 程 。而我们要研究的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 ,都是在这样一个
3. 危险犯在既遂后 ,成立犯罪中止 ,这也是刑事政策 、中 止和罪刑法定精神的需要
张明楷教授还认为 “: 对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取决于对其 他犯罪形态的正确认定 ,不管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都应以 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为既遂
标准 。”[3] 也就是说 ,在犯罪结果之前 ,在危险犯的既遂之后 , 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 ,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 。从 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 ,张明楷教授是赞同成立危险犯的中止 犯的 ,只是他是从危险犯的概念或者说是从法律对危险犯的 既遂的标准出发 ,认为这样的标准不太合理 ,而应该从行为 的性质所指望的结果来确定既遂 。笔者对此心存疑惑 ,因为 这样 ,结果犯和实害犯的区别就可能消失 ,这必将造成刑法 基本概念的混乱 。但是 ,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出现 ,这确实 是一个过程 ,也就是说 ,在危险犯中的既遂就是一个法律的 规定 ,而行为的发展和这个法律的规定是有时间上的差异 的 ,也就是说 ,既遂和中止的这种不重合 ,其主要的原因还是 人为的造成的 ,并不与犯罪过程有多大的联系 ,因为在这一 过程中 ,两者在其本质定义上是可以并存的 。
第三种观点认为 ,成立中止犯 ,是危险犯的中止犯 。笔 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 (下面作者将专门论述这一观 点) 。
二 、危险犯罪中止是符合犯罪中止成立的 条件
笔者以为 ,之所以出现这种理论上的差异 ,主要还在于 对中止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 24 条规定 “: 在犯 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 ,是犯罪中止 。”据此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 ,是指行为人 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 的一种犯罪形态 。
第二种观点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 ,不能认为是对危险犯
的中止 ,只能作为实害犯的中止处理 。其理由是 :它将符合 相应实害犯的三大条件 :从时间上来看 ,该中止犯发生在实 害犯既遂之前 ;从自动性上看 ,该解除危险状态的行为是行 为人自动性实施的 ;从有效性上看 ,它有效防止了危害结果 的发生 。) 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 ,其显然是指防止实害结果 的出现 ,但实害结果并非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防止了这 样的结果对危险犯成立何种形态不会发生任何影响 。
行为 ,能否认定为成立犯罪中止 ,学者间就出现了极大的分 歧 。对此 ,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成立危险犯的既遂 ,不能成立犯罪 中止 ,即否定说 。其理由是 : (1) 犯罪中止是与犯罪既遂形 态 、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互相区别而又互相独立存在的形
态 ,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 ,它们彼此之间是一种 相互独立 ,相互排斥的关系 ,不能同时并存. 危险犯以法定的 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 ,危险状态一旦出现 ,行为便已构成 既遂 ,不可能再成立中止 。对上述虽然不成立中止 ,但可以 作为悔罪的态度和表现 ,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 不符合犯 罪中止的时间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可以存在的时间范围是 : 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这段时
一 、理论界关于此问题的分歧
在危险犯的实行阶段中 ,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对此 ,在我 国刑法理论中不会存在多大争议 。具体地说 ,在行为人刚刚 着手实行危险犯时 ,或者正在实施危险犯的实行行为的过程 中 ,只要自动停止危险犯的继续实施 ,就可以成立危险犯的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 在行为人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实施终 了 ,但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发生时 ,只要行为人自动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了法定危险状态的发生 ,就可以成立危险犯的 实行终了的中止. 但对于在法定危险状态发生后 ,行为人自 动采取一定措施解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了实害结果发生的
2008 年第 4 期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 第 10 卷第 4 期 )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 ration College
No . 4 ,2008 ( Vol . 10. No . 4)
理解问题 。在刑法理论界 ,有学者认为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 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犯罪结果的危险 状态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个观点是目前理论界的通 说 。就是说 ,危险犯既遂的标志是产生了一种客观实在的危
险状态 ,危险犯的既遂以客观存在的危险状态为条件 ,如果 没有危险或者危险状态不是客观存在而是虚构的 ,那么 ,就 不可能成立危险犯的既遂 。这种危险状态是法定的 ,要想成 立危险犯 ,必须以刑法对特定的危险状态已经加以规定为前 提 。这是因为作为危险犯既遂构成标志的法定危险状态 ,在 具体案件中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 。这与犯罪结果 不同 ,并不一定是犯罪人所追求的结果 ,只是法律从更好的 保护法益的角度作的规定而已 ,犯罪人所指望的结果还没有 在现实中实现 ,所以 ,这也决定了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状态必 然还将继续向前推移 ,犯罪的过程也必将延续 。
同时 ,从立法来看 ,中止的成立主要是从主观恶性的减 少来看的 ,而既遂等却没有涉及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考 察 ,所以 ,如果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和既睢 阶段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既遂是一个前后继承的发展过
程 ,是有时间先后的 ,不能并存 。但是 ,对于前两种可能没有 多大的争议 ,对于后一种 ,如果行为的结果和法律规定的点 在一个位置 ,那么也就不会产生分歧 ,但是 ,由于现实中的行 为的完成和其结果的现实化 ,往往不在同一个点上 ,这样在 行为的结束到行为的结果的出现间的一个时间段 ,并且这个 结果和行为有因果关系 ,可以说是行为本身的一部分 。也就 是说 ,危险犯的中止 ,仍然符合立法对于中的规定的时间和 空间的要求 ,也符合中止立法的精神 。
间内 ,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者未遂 形态 。有的学者认为 “: ……其次 ,主张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可 以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 ,使犯罪停止形态论所阐明的犯罪中 止的统一概念和特征受到了破坏 。最后 ,在实践中 ,对具有 自动防止实害结果发生情节的/ 危险犯 ,也完全可以从宽处 罚 ,因而不会影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1] 还有学者批判 到 “: 具体就危险犯既遂后 ,行为人自动解除危险状态从而有 效地防止了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而言 ,既然行为人的行为造 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 ,就已构成了犯罪既遂 ;其后行为人虽 然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解除了危险状态 ,但危险状态曾经存在 这一事实不会因为危险状态的消失而受到任何影响 。”[2]
民主与法制

危险犯既遂后是否成立中止问题研究
颜宏辉
(湘南学院 ,湖南 郴州 423000)
[ 摘 要 ]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 ,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 ,是否成立犯罪中 止 ,目前尚无统一认识 。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 ,成立犯罪中止 ,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 ,符合我国 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 ,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 ;同时 ,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 ,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 ,而不 是实害犯的中止 。这一问题的解决 ,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 ,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 [ 关键词 ] 危险犯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 ;刑事政策 [ 中图分类号 ] D917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8 —4053 (2008) 04 —0036 —02
[⒇ 收稿日期 ]2007 - 11 - 13 [ 作者简介 ]颜宏辉 (1974 - ) ,男 ,湘南学院社科系教师 、法律硕士 。
36
2008 年 4 月 第 10 卷第 4 期
颜宏辉 :危险犯既遂后是否成立中止问题研究
Ap r. 2008 Vol . 10. No . 4
大的时段内截取的若干段落或时点 。即故意犯罪阶段表现 为由一个节点走向另一个节点的若干线段 ,连接节点之间的 线段是犯罪阶段 ,而各连接点则构成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 , 由此围绕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故意犯罪可分为三个阶段 ,即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和实行后阶段 。而中止定义中是指的犯罪过程 ,那么 ,犯罪 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 就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同时 ,既遂状态是以行为符合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全部要件为标准的 。当犯罪行为处于既遂状 态 ,这并不必然犯罪处于停止状态 ,既遂也并不必然以犯罪 行为的完成或者犯罪的结果发生为标准的 。所以 ,既遂既可 以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但并不必然在犯罪过程终结点上 , 既遂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
也就是说 ,根据危险犯的既遂的标准 ,无论危险状态是 否变成现实 ,都还是危险犯 ,不因为危险状态的现实化 ,而就 成了实害犯 。也就是说 ,即使危害结果出现了 ,它仍然是危 险犯 ,而不是实害犯 。所以 ,如果我们把这种中止作为实害 犯的中止 ,则改变了危险犯的性质 ,从而在理论上造成对犯 罪的分类的混乱 。因为 ,无论是抽象危险还是具体危险 ,都 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才能认为其行为属于危险 犯 ,从这一意义上说 ,是否应当认为所有的危险犯也是实害 犯 ,恐怕理论上不好做这样的理解 ,据理论上的共识 ,当危险 状态已经发生 ,即使实害结果没有发生时 ,从危险犯的角度 看 ,犯罪已经是既遂 。因此 ,阻止的是危险状态的发生 ,则成 立的应当是危险的犯罪中止 ,而不是实害犯 (结果加重犯) 的 犯罪中止 。论者认为 ,这个中止发生在实害出现之前 ,所以 是实害犯的中止 。既然行为人已经阻止了危险状态的现实 化 ,那来的实害 ? 既然没有实在危害 ,怎么又可能谈论是实 害的中止 ? 更何况我们在说危险犯的时候 ,也并没有排斥其 现实的可能性 ,即无论是具体的危险还是抽象的危险 ,都是 危险犯 ,也就是无论危害出现与否 ,都只能是危险犯的含义 所函盖的 ,行为人阻止结果的出现 ,阻止的也是危险犯的结 果 ,而不是实害犯的结果 ,没有必要使刑法的基本概念混乱 。 危险犯的结果被阻止 ,其实质仍是危险犯过程中出现的中 止 ,没有超出危险的犯罪过程 ,仍然是危险的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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