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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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引言简要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程的制定目的,即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公共安全。

规定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气瓶的生产、检验、充装、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1.2 基本原则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求气瓶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部分:气瓶的设计和制造2.1 设计要求规定气瓶设计应满足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等内容。

2.2 制造要求明确气瓶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包括生产工艺、焊接、无损检测、水压试验等环节。

第三部分:气瓶的检验和评定3.1 定期检验规定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和内容。

包括外观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查等。

3.2 评定标准明确气瓶检验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规定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气瓶的充装和使用4.1 充装要求规定气瓶充装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充装设备、充装环境、充装操作规程等。

4.2 使用要求明确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包括气瓶的搬运、储存、维护和应急处理等。

第五部分:气瓶的安全附件5.1 安全附件的种类和要求列举气瓶常用的安全附件,如阀门、减压器、压力表等。

规定安全附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

5.2 安全附件的维护和更换规定安全附件的维护和更换周期。

明确安全附件的更换和报废条件。

第六部分:气瓶的报废和处理6.1 报废条件明确气瓶报废的条件,如超过使用年限、严重损伤等。

规定报废气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6.2 处理要求规定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处理要求。

包括气瓶的破坏、标识、回收等环节。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7.1 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包括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违法行为查处等。

7.2 监管措施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包括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结语总结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重要性,强调各方责任和义务。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预防气瓶事故,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气瓶的活动。

三、监察责任1. 监察单位应定期对气瓶的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规性。

2. 监察单位应派出专业人员负责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气瓶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监察单位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四、监察内容1. 对气瓶的存储条件、使用环境、防护设施、标志标识等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周围环境安全。

2. 对气瓶的检验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合格。

3. 对气瓶充装及使用的安全操作进行监察,确保气瓶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4. 对气瓶的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五、监察要求1. 使用单位应配合监察单位的工作,接受监察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对于监察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六、监察记录监察单位应及时对监察情况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七、监察质量监察单位应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及时性,确保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质量。

八、监察结果对于通过监察的单位,监察单位应开具监察合格证明。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监察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追踪监察。

九、监察奖惩对于认真履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职责、规范使用气瓶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监察改进监察单位应不断改进监察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质量。

十一、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业务咨询有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解释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监察单位咨询。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生产、使用和检验各类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中,应以人的安全和生命为前提,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使用、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气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并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检验、试验设施和设备;(二)具备生产能力,能够按照要求生产所需的各类气瓶;(三)具备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气瓶的生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产过程中应当保证不受到污染,保证气瓶的清洁和干燥;(二)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储存介质,选择相应的材料,并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材料的加工和焊接;(三)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热处理、清洗、外表装饰、喷漆等工艺操作;(四)生产完毕的气瓶,应当进行交付检验,并进行贴标示,标明气瓶的生产日期、制造单位、规格等信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八条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规格、用途、介质等要求选择适当的气瓶;(二)在使用气瓶前应当查看气瓶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合格标志;(三)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四)在气瓶存放、运输中,应当注意避免碰撞、摩擦和外力损伤;(五)不得随意拆卸气瓶的安全装置和阀门,不得超载使用气瓶。

第九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的管理制度,明确气瓶的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等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监察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以安全技术为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监察制度,保障气瓶质量安全、使用可靠。

(二)按照“强制检验、自行检查、安全监察、抽查检验”的原则,确保气瓶及相关配套装备质量安全。

(三)推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其技术指标的认定和监督。

(四)科学安排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及组织管理把关,确保工作规范性。

(五)加强知识技能技术更新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受雇能力。

二、检验项目
(一)气瓶外观及各种附件的质量检查;
(二)气瓶的质量及强度检查;
(三)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检查;
(四)相关配套设施的量具及仪器状态核实;
(五)气瓶使用后主要结构件外观检查;
三、检验标准
(一)按GB/T1345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做检验;
(二)按GB/T6653《液化空气气瓶技术条件》做检验;
(三)按GB/T5099《气瓶安全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按GB/T4189《液化空气气瓶使用单位技术条件》做检验;
(五)按GB/T1905《液化空气流量计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监察程序
(一)安排检验任务,确定监察员和工作时间;
(二)编制检验报告,登记实验数据;
(三)由监察员完成检验;
(四)按照国家标准审核检验报告;
(五)制作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制度的气瓶生产、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气瓶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压缩气体瓶(以下简称气瓶)的监察工作。

1.2 监察范围包括气瓶的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等各个环节。

二、监察内容。

2.1 存放监察。

(1)气瓶存放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存放气瓶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气瓶种类、压力、充装介质等信息。

2.2 使用监察。

(1)使用单位应明确气瓶的使用规程,严禁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2.3 运输监察。

(1)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防止碰撞和摩擦。

(2)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运输规定,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2.4 维护监察。

(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气瓶有损坏或泄漏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2)气瓶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作业。

2.5 检验监察。

(1)气瓶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使用。

(2)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外观和内部检查。

三、监察措施。

3.1 对于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3.2 对于发现的气瓶安全隐患,监察部门将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3.3 对于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察责任。

4.1 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4.2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4.3 运输单位应加强对气瓶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4.4 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五、监察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2021年4月24日XXX 令第46号公布,2021年8月25日XXX令第166号《XXX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以下简称XXX)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手艺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XXX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按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物型式实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利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从头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全面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该规程从气瓶安全监察的机构、职责、监察内容和方法、监察记录、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机构设置1. 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组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检查和鉴定。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应该设立在各级市场监管局,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协作和联系。

二、职责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气瓶的制造、使用、检验、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察检查。

2.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煤气瓶、压缩气体瓶等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瓶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气瓶的检查和鉴定等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发现和处理结果,并组织对违法经营气瓶等行为加强打击。

三、监察内容和方法1. 对气瓶的制造企业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技术文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2. 对气瓶物流企业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燃气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运营资质、专业人员资质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3. 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气瓶使用证、气瓶检验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气瓶检查记录、气瓶保管情况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气瓶进行外观和标识检查、使用场所和周围环境等进行检查。

4. 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充装许可证、充装设备、充装技术资料、充装规程、指导员、操作员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气瓶的充装记录、标识、外观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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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前言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

《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

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

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

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

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

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

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

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1月24日以质技监锅字[2000]8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2000年7月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34份。

3.2000年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

4.2000年12月7日召开了部分(11个)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气体充装单位以及气瓶检验单位代表参加的报批稿初稿定稿会,再次听取意见,并于12月13日完成报批稿。

5.2000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锅局发[2000]250号文颁发新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1.扩大了《所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的适用范围。

《89瓶规》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和非金属材料气瓶,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适用范围增加了低温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和纤维缠绕气瓶等气瓶新品种。

理由为:a.试用范围扩大到灭火用的气瓶,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国际通行做法是灭火用的气瓶与其他同类气瓶适用同一标准,遵循同样的管理模式,由同一部门管理。

b.多年来,我国灭火用气瓶虽然不在《瓶规》适用范围内,但公安消防部门一直采用《瓶规》所引用的产品标准,公安消防并不另制定气瓶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使这条内容的修订具有了可行性,修订后不存在矛盾和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c.适用范围扩大到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是因为这类新型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在国内已进入研制开发阶段,产品标准也已开始制定。

同时,进口的纤维缠绕气瓶也逐渐增多,必须纳入到安全监察范围。

另外,非重复充装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在国内的使用越来越多,已从开始时的进口,转为国内生产制造。

2.增加了“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需达到相应水平”的要求。

理由:a.依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质量检验合格与否,必须以标准进行衡量。

近几年,气瓶行业引进、开发许多新品种,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时间上滞后于产品的生产制造,原因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为了既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又保证新产品的安全质量能达到一定的水平,同时又为今后制订国家标准打下好的基础,很有必要先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b.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企业先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经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的水平,也得到了企业的好评。

这次修订时把这种方法写进《瓶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c.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集中了全国气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和管理等行业的专家和人才,是非常宝贵的财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利于做好安全监察工作,而且有利于实现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三定方案”中具体工作下放中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

3.增加了对进口气瓶及其附件,国外制造厂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书的要求。

4.在表2中新增加了9种气体的充装规定。

气体工业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石化等行业的发展,带动了气体工业的发展,我国气体工业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但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5.新增加了气瓶充装之后,充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气瓶上贴警志标签的要求。

理由:a.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上凡工业发达、管理规范的国家,都是这样做的,有利于安全。

我国一直没有做到,在这方面存在差距。

b.警示标签在安全上十分必要。

c.我国已制定了气瓶警示标签国家标准GB16804-1997。

d.当前的问题是要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该标准的实施要求。

6.在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增加了介质化学符号的要求。

理由:a.以钢印标注气瓶充装介质,是国际惯例。

b.有利于减少气瓶事故。

因钢印具有永久性和不易更改性,便于识别瓶内介质,防止错装。

我国一直是以气瓶外表面的漆色和字样来表示气瓶内的介质,但使用中,瓶体上的涂层和字体常常被磨掉,再加上腐蚀等其他情况,根本看不清楚,因气体错装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屡见不鲜。

7.制造钢印中增加了标注产品标准的要求。

理由:a.国际惯例,如美国:气瓶上都有标准号。

b.便于今后定期检验。

8.将新气瓶批量投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改为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

理由:a.技术鉴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种作法,但多年运行下来,存在几个不足之处。

(1)对产品的针对性不强;(2)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技术鉴定办法着眼于科技成果开发,技术鉴定要求作出水平评价,要求水平评价要说明是国内还是国际的先进,而气瓶能否批量投入制造,并不着眼于此,其关键处在于制造企业是否能批量制造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因目的不同,要求不同,很难按其操作。

b.在国际上气瓶行业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进行型式试验。

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符合对这种产品安全监控的规律。

c.技术鉴定改为型式试验,从管理上发生了由政府机构管理到交由中介或事业单位的转变,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趋势。

9.明确规定气瓶专用,不得改装,取消了有关气瓶改装的规定。

理由:a.气瓶属于低值易耗品。

从安全角度出发,气瓶应专用,不宜改装。

以前允许改装,主要是经济水平不高。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提高,对气瓶进行改装的必要性已不存在。

b.对气瓶进行改装时,如掌握不好易发生安全问题。

c.国际上通常也不对已投入使用的气瓶进行改装。

10.明确提出了气瓶定点充装的要求,气瓶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

气瓶实施固定充装,有利于多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加强气瓶充装的管理,追究错装、超装的责任;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检验;有利于气瓶的建档、统计以及气瓶用户的安全使用教育。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89瓶规》总则为5条,《2000瓶规》总则为6条)第1条本条讲的是制定《瓶规》的目的和依据,与《89瓶规》第1条对应,在依据方面除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故也作为依据之一。

《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尚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国家法律之前,《条例》就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根本依据。

自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整建制从原劳动部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其职能除全部保留原安全监察职能外,还新增加了质量监督职能。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国家法律顾问,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是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最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制定《瓶规》的依据之一。

第2条这一条讲的是《瓶规》的适用范围,与《89瓶规》第2条相对应。

随着我国气体和气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目前国内情况,本条有以下一些变化:1.适用公称容积改为0.4~3000L,也就是说容积上限范围扩大了。

这是基于如下考虑:目前国内使用的长管拖车气瓶,有的容积已超过1000L;国际标准ISO11120《150~3000L无缝钢质气瓶设计、制造和试验标准》(第一版)已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国外长管拖车气瓶产品,容积已有2600L,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生产2000L以上的长管拖车气瓶已有多年经验。

大容积气瓶已是发展趋势。

国内企业也已着手研制开发此类产品。

2.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有所扩大:a.明确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

特种气瓶包括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原劳动部1995年6月劳部发[1995]264号文件修改了《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已将这几种气瓶列入。

对低温绝热气瓶美国标准规定压力下限为0.28MPa,我国空分行业低温绝热贮罐下限多为0.2MPa,故将低温绝热气瓶的压力下限确定为0.2MPa。

b.不适用范围中去掉了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将这些气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这些气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用于灭火的二氧化碳气瓶、呼吸器和救护器用气瓶、车用气瓶和纤维缠绕气瓶。

修改之后,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

c.明确提出了混合气体的概念。

实际上《89瓶规》中已将液化石油气列入,大家都知道,液化石油气是多组分混合气体。

但《89瓶规》不包含液化石油气以外的其他混合气体。

气体工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向社会提供各种混合气体的新的发展阶段,安全监察工作必须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第3条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气瓶安全监察的几个主要环节,与《89瓶规》的第3条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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