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包括破坏公共秩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引发社会恐慌等。
针对不同的情节和后果,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也不同。
具体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一般情节的聚众斗殴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致人重伤死亡、使用凶器等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简单介绍,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暴力冲突和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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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

一
具提供者而言 , 一般情况下 不宜认定为积极参加 者 , 因为该交
通工具不具有唯一性 , 且危害 结果 与提供交通工具行为之间不
、
关于聚 众斗殴 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对该 罪 中积极参 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区别认 定的必要 性显 具有 必然 因果关系 。但若提供交通工具者本身属于某一方 人, 而 易见 , 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 尚未出台统一司法解释, 理论界和 不仅提供交通工具 ,还亲 自驾车到作案现场接送斗殴人 员, 则 司法实 践对 于该类主体认 定有不 同意见 , 笔者倾 向于采用“ 参 仍 应认 定 为 积 极参 加 者 。 与程度 决定论 ” 观点 , 因为在认定该行 为的性质 时既要考虑实 () 3 持械者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实践中, 往往将 持械 施犯罪 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 大小 , 又要考 虑行为人参与聚众 人员都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笔者认为这种观 点有将加重情节与
斗 殴 主 观 恶 性 。该 观 点坚 持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原 则 , 观 上 的“ 主 积 主 体 入 罪标 准混 淆 之 嫌 , 因为 持 械 只 是 一 个 加 重 量 刑 情 节 , 只
极” 强调行 为人 对参 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主动、 心的态度 , 热 同 有在行为人构成 聚众 斗殴罪前提下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 , 持 时在斗殴中有积极参加行为。实践中, 对于典型行为 的认 定一 械不应作为认定其是否积极参加 的标准 。现实案例中 , 往有 往 般没有异议 , 对于以下几种情形 的认定 , 但 却存在较大 争议 , 笔 的行 为人碍 于情面 , 分到械具参 与聚 众 , 斗殴现场 既未将械 在 者逐一列举进行 分析 : 具拿 出甚至丢弃 , 且未实施 斗殴行为 , 该类人员 也不宜认定为 二、 关于 因民事纠纷或在校未成年 人互相斗殴行为的认定 办案实践中, 经常碰到因 民事纠纷而引起 的互殴或未成年 () 极帮助首要分 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是否一 定属 于积 积 极 参 加者 。 1积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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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年月日公通字〔〕号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二、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年月号司法部令第号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11-11 法研【】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或者是一堆人在闹事,我们就会把它们叫做聚众斗殴。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是否会构成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聚众斗殴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合理适用司法解释,保障公正司法。
一、聚众斗殴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有明显纠纷,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斗殴”是指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的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聚众斗殴必须要有“明显纠纷”,也就是说,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没有明显纠纷,即使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发生了暴力冲突,也不属于聚众斗殴。
二、构成要件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三人以上、明显纠纷、暴力手段。
其中,三人以上是聚众斗殴的最基本要件,只有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
明显纠纷是指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这是聚众斗殴的必要条件。
暴力手段是指采取了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人、踢人、用刀、棍等物品袭击对方等。
如果只是口角争吵或者互相推搡,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构成聚众斗殴。
三、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即犯罪本身和犯罪后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聚众斗殴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将根据后果确定刑事责任。
其中,轻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轻微,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重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较重,治愈后影响正常生活;死亡的界定标准是因聚众斗殴造成的死亡。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论文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只作了简要规定,且未有相应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特定情形引发的斗殴行为定性”、“正当防卫”、“共犯脱离”等争议问题进行探析,期翼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正当防卫;共犯撤离聚众斗殴罪是97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基于私仇宿愿、争霸一方或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近几年伴随各地“打黑”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且犯罪年龄也呈年轻化趋势。
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造成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阻碍,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但当前涉及聚众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原则性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该罪本身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犯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认定、聚众斗殴中正当防卫认定以及聚众中共犯脱离等问题,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传统司法理念影响,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将所有聚众斗殴参加者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严肃性,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析,期翼有所裨益。
一、关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对该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区别认定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尚未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主体认定有不同意见,笔者倾向于采用“参与程度决定论”观点,因为在认定该行为的性质时既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参与聚众斗殴主观恶性。
该观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的“积极”强调行为人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主动、热心的态度,同时在斗殴中有积极参加行为。
实践中,对于典型行为的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认定,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逐一列举进行分析:(1)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安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由三人以上参与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群体斗殴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多人参与斗殴的各方人员,包括施暴者和被害人。
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指的是斗殴过程中受到攻击的人身权益或财物。
这包括被打者的人身健康、自由、尊严及其财物安全。
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结果通常是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造成财物的损失。
四、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明确的,行为和结果是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而行为的实施又会导致一定的结果。
五、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罪责相对较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聚众斗殴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
六、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在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解释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七、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在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参与人数、斗殴手段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策。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浅议聚众斗殴罪的几个问题
般要 件 , 是判 断行为 人 主观恶 性 大小 及 社会 危 害 程度 的一 仅
个量 刑 因素。虽 然 聚众 斗 殴 罪是 从 旧 刑 法 流氓 罪 中独 立 出来 的, 流氓动 机是 旧刑法 中聚众斗殴 等流氓 犯罪 的 固有 内容 , 现 但
方 遂在该 厂附近聚 众斗殴 。期间 , 害人 王某 某头 部受 伤 , 送 被 后 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经鉴 定 : 害人 王 某某 因被钝 物 作 用于 头 被 部 致重度 颅脑损伤 死亡 。
在 审理过程 中 , 只有 罗某对指 控没有 异议 , 其余 六 名被 告人 均否认控 罪 , 本案 五名律 师辩 护 人 , 本做 无 罪辩 护 , 审法 院 基 一 支持 了本 院指控 , 出了一审判决 , 否认控 罪 的被告 人集体 上 作 但 诉, 目前 , 该案被 中院 驳 回上诉 , 持 原 判 。本 案 庭 审过 程 中争 维 论 的焦 点主要有 七名 被告 人是 否构 成 聚 众斗 殴 罪 、 否存在 加 是
规模 大 , 社会 影响恶 劣 的; 三 ) ( 在公共 场所或者 交通要 道聚众 斗
案 中斗 殴 的双方并不 是 为 了寻求 刺激 或 者满 足 某 种卑 鄙 欲念 ,
而是 工作 中产生 的矛盾 。
2 聚众 斗殴 罪 的 主体 要 件 。聚 众 斗 殴 罪 的 主体 是 一 般 主 .
体, 为聚合性 共 同犯 罪 , 照 刑法 规 定 , 非 所有 的参 加者 都 为 依 并 本罪 的主体 , 只有 聚众斗 殴 的首要 分 子 和其 他 积极 参 加者 才构 成本 罪的 主体 , 主要 为 了防 止刑 事 打 击 面过 宽 , 致 刑 罚 的 滥 导
人, 持水管 、 三角铁 等工具从 该 电子 厂后 门追 打被告 人 陈某等 临 时工人 , 被告人 陈某 、 而 罗某 等人捡 起石 头 、 块 等进行 打斗 , 泥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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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家人发现乙被殴后,其弟说,:“在自己家门口竟被打成这样”,遂带着其他兄弟姐妹及乙的父亲共6人,带着棍棒找到渔民甲,并对其殴打,互殴中,甲被打成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乙一家6口人以聚众斗殴罪移送起诉,针对此案的定性,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殴致伤案件,可以对直接参与殴打的乙方成员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应定聚众斗殴罪,其理由有三点:一是此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起因是渔船相撞引发的纠纷,由于处置不当引起了械斗,它区别于聚众斗殴的首要的显著特征。
在聚众斗殴罪中的动机是一种非政治、非经济、非纠纷的流氓动机,而本案则是因为个人利益冲突,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而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犯罪目的通常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即给犯罪客体造成某种损害,犯罪动机则是行为人追究某种犯罪目的内在动因。
聚众斗殴行为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而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则是为了争霸或者寻求精神刺激。
查明了动机、目的,也就取得了认定犯罪故意的重要依据。
二是“当事人双方”均为亲朋关系,本案中渔民乙一家6口中,均为兄弟姐妹等具有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甚至姻亲关系,渔民甲一方中除其本人外,还有妻子参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事件中,其双方的主体一般都具有亲朋好友关系的特征。
即使是宗族与宗族、村组与村组之间的械斗,宗族与村组之内他们也有由于长期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客观存在的公共利益存在。
三是双方由于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所致,在劝解后往往能消除事端,甚至和睦相处。
它区别聚众斗殴罪的争霸称雄、寻仇报怨的反社会的特征。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定性是正确的,这也是我们区分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事件所应掌握的一般原则。
准确掌握聚众斗殴罪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事件的区别,还需把握的另一点是:应当注意因民间纠纷引发互殴事件向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
实践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如甲、乙两人相邻,因乙家建房影响了甲家的通风、采光,两家庭成员发生斗殴,后经调解,乙家支付了赔偿费用,但两家矛盾自此不断,某日甲方雇请打手十余人,乙家闻讯后亦雇请打手近十人,双方发生械斗致三人死亡,两人重伤。
此时斗殴的性质应当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如果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雇请打手,或者纠集社会无关人员结伙斗殴则应当认为事件的性质发生了转化,此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具备了炫耀武力,争霸逞强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已由一般的斗殴事件演变成聚众斗殴,此时,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三、单方聚众斗殴的情形与寻衅滋事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单方的聚众斗殴犯罪和寻衅滋事罪两者有一些共同点,主要是两者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单方引起事端相互打斗等。
但仔细研究分析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1)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同:无论是单方或者双方的聚众斗殴罪,其动机和目的是争霸一方、为所欲为、包袱他人从而破坏公共秩序,而寻衅滋事多是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而破坏公共秩序。
(2)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
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而寻衅滋事不限于“聚众”形式,单个人也可以构成犯罪。
当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相互打斗时,由于其中的一方是因无辜受打而被迫还击的,主观上无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所以只有肆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的一方才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寻衅滋事行为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行为,是不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本意的。
分析一则案例:甲方6名人员进行同学聚会在某饭店就餐,席间因为斟酒水不慎,而沾到邻桌的乙某等3名同事身上,双方发生口角,甲方即用酒瓶砸对方,进而有殴打对方致一人轻伤。
对这事件的定性,有同志认为应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罪,笔者认为此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理由是:甲方的6名人员的聚集原因是同学聚会,而非为了斗殴的聚众,其动机也不同于聚众斗殴的争霸一方,而更多地表现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的动机。
(3)处罚的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寻衅滋事罪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并达到了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
四、聚众斗殴中使用爆炸物作为器械的行为如何定性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物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要讨论的是聚众斗殴中使用爆炸物作为武器如何定罪的问题。
例如:被告人林某、陈某、李某等人为一方的流氓团伙,与陆某、庞某、许某等人为另一方的流氓团伙,曾多次聚众互相斗殴,结下积怨。
2005年3月9日晚,林某纠集陈、李等人在市一招待所内密谋报复陆某等,次日上午林某纠集陈、李等人,带上林某准备的猎枪1支和小口径手枪2支及手雷3枚,乘坐李某驾驶的一辆北京牌吉普车,在街道上寻找陆某等人。
当日中午12时许,在市区一影剧院前广场双方相遇,陆、庞、许等人也驾驶一辆面包车,双方发生斗殴的过程中,庞、许等人回到车旁准备用炸炮袭击对方,林某见状,持猎枪朝陆某射击,击中陆某头部,陆某当场死亡。
与此同时,里李某朝陆某等的投掷了一枚手雷,手雷在车内爆炸,引爆庞、许携带的炸炮,汽车当即爆炸,庞、许被当场炸死,正在此处经过的3名公民被炸成重伤,广场中央的雕塑被炸毁。
对此案的处理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实施的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为: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素有积怨,曾多次聚众斗殴。
此次被告人又纠集多人在一起,经过密谋策划,准备了猎枪、手雷等武器,主动出击,寻求报复,足见他们主观上有杀伤对方人员的故意,因此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斗殴罪与爆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其主要理由是:双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爆炸物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因此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与爆炸罪。
应当说第二种意见考虑的思路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其理由是:一是被告人一伙与被害人一伙曾多次发生互殴。
这一次双方又是出于争霸、报复的目的而发生互殴,本应定聚众斗殴罪,但由于林某开枪击中陆某致其死亡,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林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二是聚众斗殴行为的场所一般是公共场所,如果在聚众斗殴中使用爆炸物作为武器,不仅会杀害对方人员,而且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务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五、聚众斗殴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斗殴分子有时在单位、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进行聚众斗殴活动,这时易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相混淆。
三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犯罪的形式都表现为“聚众”。
但他们之间还是有着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三者之间最根本的不同表现在目的、动机上。
如果行为人由于精神空虚或者反社会的阴暗心理所驱使,为寻求刺激显示自己对社会公德、国家法纪的公然藐视而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就构成聚众斗殴罪。
如果为了实现个人不合理的要求,采用聚众闹事、甚至聚众斗殴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满足个人要求的目的,则应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其次,三者之间在犯罪情节的要求上也不同。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要求“情节严重”,而后二者必须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
三是处罚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不仅要处罚首要分子,还要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来源于范文先生网,供大家借鉴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
同点,主要是两者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单方引起事端相互打斗等。
但仔细研究分析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1)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同:无论是单方或者双方的聚众斗殴罪,其动机和目的是争霸一方、为所欲为、包袱他人从而破坏公共秩序,而寻衅滋事多是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而破坏公共秩序。
(2)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
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而寻衅滋事不限于“聚众”形式,单个人也可以构成犯罪。
当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相互打斗时,由于其中的一方是因无辜受打而被迫还击的,主观上无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所以只有肆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的一方才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寻衅滋事行为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行为,是不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