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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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2010年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二条本协议旨在适应一拖公司发展需要,建立及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薪酬制度,维护一拖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激发、调动职工积极性,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三条本协议适用于一拖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专业厂、职能部门(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工资分配原则

第四条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保障功能,为实现一拖公司经营目标提供支撑。

第五条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增长挂钩的原则,与集团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发展状况、竞争能力、经济效益相适应,在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工资总额应有所增长。

第六条坚持职工实际收入与岗位业绩挂钩的原则,建立适合各类职工工作特性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分配形式,使职工个人实际收入和个人岗位业绩及贡献挂钩浮动。

第七条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一拖公司参照政府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结合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建立职工工资自然增长机制。

一拖公司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章基本工资制度

第八条按照•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未完成薪酬制度改革的经营单位,应制订工作计划,力争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条一拖公司基本工资制度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制”是指按照职工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工资的薪酬制度。

第十条“岗位工资制”的主要结构由基本工资单元和辅助工资单元组成:基本工资单元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单元包括奖金、补贴和津贴等。

第十一条一拖公司要贯彻落实“发展为了职工、发展依靠职工、发展成果与职工共享”的人本理念,积极探索“让员工51%为自己干”的方法和途径,科学确定工资分配形式,确保薪

酬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一拖公司职能部门员工工资标准按照•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二级单位须根据•工资总额计划及管理办法‣,确定各类人员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津贴管理办法‣,确保工人技术等级津贴、高温津贴、保健津贴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职工工资自然增长机制

第十四条一拖公司按照国机集团工效挂钩办法,制定•工资总额计划及管理办法‣,在全面完成2010年年度业务计划的前提下,工资总额应有所增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20%。

第十五条经营者薪酬增长要低于经济效益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职工工资不增长、经营者薪酬不增长。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凝心聚力、共谋发展。通过加强民主管理以及组织开展以“双创”活动为主线的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引导职工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漏洞、找瓶颈,群策群力,帮助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消除浪费、提高效率,为全面实现企业年度业务计划和职工收入增加的双赢目标,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第五章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制订完善•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一拖公司职工工资支付采用“后起薪”制度,以按月支付为主,月工资核算期间为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用人单位应按与本单位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约定或本单位规定的时间支付职工工资,一个月至少支付职工一次工资。职工计薪日按月平均工作21.75天折算。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职工,用人单位采用按月预支,年终或考核期满时结算的方式支付工资。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结算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职工工资一般由银行转账存入职工账户,同时向职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项目,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一拖公司流动时,调出、调入单位根据职工当月在本单位的实际在岗天数及工作业绩,考核计算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工资。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代扣或扣减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工资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4、法律、法规以及按劳动合同约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职工赔偿。所需赔偿总额较大时,可按月均摊扣除,同时保证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职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违反洛阳市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同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部分工资,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缩短延期支付的时间,延期支付工资情况同时报一拖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备案。

第六章最低工资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第二十四条一拖公司依法执行政府最低工资规定,设立高于政府规定的一拖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不低于660元。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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