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药品供应商遴选

药品供应商遴选、替换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通知》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经本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通过,制定本院药品供应商遴选、替换管理制度。
一、供应商的遴选
1、供应商的遴选应该由了解供应商规模、信誉的相关人员完成。
我院委托医院分管院领导、药剂科负责人、药品采购员、药品信息员、药品库管员、药品会计等相关人员在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的条件下,完成遴选工作。
2、供应商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的原则,根据经销商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经营范围等客观评价,选择一定数量有配送能力的供应商。
3、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只能选择一个供应商配送。
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二、供应商的替换
1、因部分药品供应商无法供货,导致医院该药品供应短缺,为保障临床用药,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供应商。
2、由采购员填好《药品更换经销商申请表》,送药剂科主任审批后,再到分管院长审核,申请表归档存放。
附表:药品更换经销商申请表。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

基本用药管理制度一、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制度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我院用药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1、在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名下成立药品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审核,以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的评审工作。
2、基本用药目录遴选专家库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的药学、妇幼保健、临床医学、临床检验、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护理学等专业人员组成。
3、根据临床各系统用药等成立各“专科用药小组”,对专科用药目录的遴选、审核、使用、新药引进、增补、品种替换或淘汰等提出建议。
(二)遴选专家1、参加遴选和审核的专家在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临时抽取产生,每次参加遴选的专家应当在 15 人以上。
被抽中的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
2、遴选会议开始后,除大会集中、统一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和公开讨论,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3、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监督。
(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原则1、本院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本院的诊疗科目、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品种、剂型和数量,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
3、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品规数应按规定控制在合理范围:我院作为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 800种。
4、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调整应严格执行卫生部令第 53 号《处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 16条的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5、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按照国家和省卫健委有关政策规范制订。
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防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滋生腐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周期用药和医用耗材的遴选、供应目录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的选择参考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选、价格合理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第四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遴选工作.第二章组织第一节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员第五条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设置遴选督查员.遴选专家库专家、遴选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奉公廉洁.二熟悉国家、省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遴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熟悉计算机操作程序.四身体健康,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评审及遴选督查工作.五未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未在其管辖或关联的协会、学会中任职.六药学包括中药和西药专家和护理专家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品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七医用耗材遴选专家要求专门从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具备设备、检验、影像部门及护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耗材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八遴选督查人员要求从事纪检、财务、审计、采购等相关工作四年以上.九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十未受过刑事处罚.第六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及遴选督查员候选人,经本人申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荐,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后成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第七条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实施动态管理.各推荐单位定期增补、调减本单位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增补入库或调减出库.非在库管理的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不得参加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遴选和督查工作.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经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我委审定后可成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公立医疗机构或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调减遴选专家或遴选督查员:一退休或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因健康问题不能履行职责.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工作累计三次以上.四违纪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不能参加遴选工作.五其它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二节遴选管理组织第十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成立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合并.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已成为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中以选举方式产生.第十一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专业科别由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5名,合并成立的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及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与遴选督察员不得互相兼任.第十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督查员应在医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药事管理、药学工作、医用耗材使用和采购监管制度和工作程序.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药品和医用耗材采配规范,督导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供应商的遴选工作.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本单位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四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安全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五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六督导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入库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遴选督查员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各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初始,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类别或专科用药,从我市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专业遴选小组,从遴选督查员库中抽选督查员,共同完成单位本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的制定工作.第十四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专业遴选小组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名,其它医疗机构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1名,各组专家不得重叠.专业遴选小组抽选的专家数应为下限标准以上的奇数,其中本单位的专家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下限不超过7名,其它医疗机构下限不超过5名,上限不超过每组抽选专家人数的45%.第十五条各公立医疗机构随机抽选遴选督查人员2至5名,参与每组的遴选监督工作.督查人员可重复抽选.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和督查员的抽选,由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并由管理系统直接通知有关人员.选中人员因故无法参加遴选工作的,应及时回复系统,由系统及时补充抽选.第十七条选中专家或督查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累计超过三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冻结,暂停其相关工作,并视为出库.要求重新入库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入库.第十八条抽中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专家和遴选督查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条件,其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时间按照出勤对待.遴选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为遴选专家发放劳务津贴.第三章规则第一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第十九条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定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第二十条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必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优先选择国家、省、市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确保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适应单位临床常用剂型或规格.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中选择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第二十一条药品和医用耗材专业遴选小组应统一时间、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遴选过程中,除集中、统一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和公开讨论外,各组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抽选的督查员全程参与遴选监督.第二十二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领取的口令密码条上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暂不具备计算机遴选条件的,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签到表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抽选的督查员须在签到表签字,在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签注意见.第二十三条药品遴选总品规数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并包括临床治疗必须药品且不可替代药品.其中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不超过1500个品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超过1200个品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个品规,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00个品规,其它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00个品规.第二十四条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国家、省、市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采购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的品规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周期药品采购品规总数的30%,二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其它医疗机构不低于5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抗菌药物采购品规数.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0个品种,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5个品种,其它医疗机构不超过30个品种.第二十六条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一品两规”,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它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二十七条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遴选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属临床需要、且挂网品种无替代的,应在首次遴选时,向管辖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年度采购总额不得超过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总额的3%.第二十八条为确保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安全使用,在遴选列入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之外,可依照委员投票多少另行确定备选品种目录.第二节供应目录调整第二十九条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确定后,如需增补、替换、淘汰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由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和本单位遴选督查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第三十条增补、替换药品和医用耗材品规时,优先从备选品种目录中选择.备选品种目录无法满足需要的,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可从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中选择.第三十一条增补、替换、淘汰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以实名方式投票赞成方可实施.调整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资料,由投票委员和督查员共同签名,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增补、替换、淘汰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调整后净增加的药品品规数与本期药品供应目录内药品品规数的总和,须控制在单位总品规数范围.第三节临时采购第三十三条因临床特殊需要,可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可从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中选择.第三十四条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组织科室管理小组讨论,集体签字后书面向本单位药事和医用耗材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药事和医用耗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金额较大或重要的临时采购应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投票决定.第三十五条临时采购一次有效,须多次临时采购的,每次采购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临时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单独编制临时采购目录,并保留科室申请资料和审批资料.临时采购的药品品规数不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但临时采购状态超过三个月,应执行本办法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供应商暂时无法正常供应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临时采购替换,待恢复正常供应后,应停止临时采购替换.但单位供应目录中已有同类或相似功能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以及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不得临时替换.第三十八条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采购的,经口头请示后可以临时采购,但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第四节网下采购第三十九条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未入围、但在临床治疗中不可缺少且无法由其他入围药品替代的急救药品、罕见病种药品等,以及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经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网下采购.第四十条网下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建立单独采购目录,纳入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其中在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不得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价格的上限.第四十一条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在首次采购前须报管辖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须严格控制,网下采购的药品品规数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第四章监督第四十三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所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应自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五条公立医疗机构在实施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时,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记者到现场监督.第四十六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所有纸质或电子文档资料,以备查证.第五章惩处第四十七条遴选专家、各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在遴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遴选专家资格、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理.第四十八条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相关管控措施的,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具体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单位法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遴选专家资格,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理.第四十九条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供货资格、取消供货资格的处理.第五十条遴选专家、公立医疗机构及内部工作人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在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 011] 1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第53号令)、《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 64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粤纠医药办[2009]9号)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护理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护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审核医院制剂申报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

202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_办法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省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配送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以上报名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机构公章。
报名材料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以上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生产企业在省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生产企业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省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须通过省交易平台采购所有临床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粤卫办函[2012]294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29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打两建”工作部署,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实施办法》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
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培训,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基本药物购销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抓住契机,落实措施,及时纠正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各市要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三打两建”工作为契机,纠正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仅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以及不按中标价格供货等情况收集汇总,并转交省医药采购中心处理;对医疗机构采购中标目录外品种或不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等现象要加强监管及时纠正。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粤卫[2010]12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
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
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
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
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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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每组专家的投票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错开。
第九条药品遴选采用实名制投票。
对于采用投票软件进行药品遴选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领取密码的同时除必须在密码条上签字备案外,还须在最后结果光盘上签字确认;对于暂时不具备电子投票条件,需使用纸质投票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应在纸质投票材料上逐页签字确认(包括结果材料,有改动的内容由相应的专家签字确认),以便备案核查。
不允许采用举手表决等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条被抽中的药品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
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一条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采购,如临床上确需使用,每个品规首次采购前必须报属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备案后的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可以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以内合理安排采购,不需多次备案。
第十二条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不超过“一品两规”,如有特殊临床需求的品种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遴选多个品规。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遴选的药品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1800个品规,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个品规,二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1200个品规,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00个品规,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00个品规。
第十四条对于医疗机构目前正在使用且本年度继续入围的品种,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专家投票方式决定在用品种是否留用或在投票过程中对涉及品种加以标注;对于采购周期内质量不稳定或性价比不高的品种剂型,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加以标识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各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配备使用,在具体遴选时应提前做好标识。
第十六条为确保临床用药,在确定入选品种时,另按票数高低确定备选品种,必要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按照遴选票数高低确定替补品种。
第十七条遴选结果必须予以公开,公开形式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章经销商遴选规则
第十八条经销商的遴选由医疗机构了解经销商规模、信誉的相关人员完成,具体办法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经销商配送。
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特殊情
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为了提高集中配送度,满足社区基本临床用药,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省药品阳光采购
结果基础上,统一制定配送商集中配送遴选办法。
配送商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经销商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经营范围等客观评价,选择一定数量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
社区卫生服务的所有药品从全省挂网目录中选择并执行挂网价格,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