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习惯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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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习惯法在民法中的应用的论文

浅谈习惯法在民法中的应用的论文

浅谈习惯法在民法中的应用的论文•相关推荐浅谈习惯法在民法中的应用的论文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习惯法也逐渐被应用在社会日常管理中,习惯法作为法外之法在整个社会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本文针对习惯法在民法中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健全我国民法体系。

习惯法是法律起源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渐健全和完善,习惯法已经退居于之后。

由于人们的理性是由有限性和无限性两方面构成的,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除了民法中规定的法律之外,还需要用习惯法来管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习惯法存在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不仅是弥补法律缺陷的重要组成方法,同时也是调节法律法规的重要工具,因此只有充分发挥习惯法在民法中的应用,才能加快构建法治社会。

一、习惯法的概述关于习惯法的概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秩序方面著名的法律学家梁治平先生曾经明确指出:“习惯法是从民间在长期的生活中和劳动中渐渐成型的,它主要是用来调节人们之间的权利、利益、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习惯法是与国家法不同的一种法律文化。

”(二)立法方面习惯法又被称作是国家认可法,一般认为习惯法主要是指经过国家认可或者国家默许的习惯性法律,它同时也是法律起源的原因之一。

著名的`法律研究学家孙国华曾经指出:“所谓习惯法就是指在国家已经认可的范围之内,由国家来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但是原始习惯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率的。

”(三)其他方面以田成有教授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人们总是将习惯法进行曲解,根据自己所想,想当然就对其进行加冕,随意的贴上各种标签,这种想法是及其错误的,长此以往法律无处不在,人们的各种行为都会受到约束,法律从而也失去了其价值。

”二、习惯法的构成部分(一)习惯和习惯法习惯属于一种十分规范的体系,但是这种体系并不是由某一个人或者是某些单位制定的,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逐步形成的,是在实践中逐渐养成的,它的形成也不是带有目的性的,恰恰相反的是习惯的形成是自发的也是不自觉的。

浅谈习惯法在民法法源中的意义

浅谈习惯法在民法法源中的意义

浅谈习惯法在民法法源中的意义[摘要]习惯法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具有稳定性、地域性和强制性。

文章浅谈习惯法在民法源中的意义,以期能对相关领域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概述;法源地位;立法吸收一、习惯法概述首先要确定什么是习惯。

①《辞海》的解释,习惯就是:“(l)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

如人们长期养成的学习习惯。

良好的习惯有利于个人和集体生活的安排,不良习惯则起有害影响。

(2)指经过不断实践,已能适用新情况了。

”②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学家胡长清认为“习惯云者,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同一为之之习俗也。

”民法学家王伯琦认为:“习惯为社会一般人关于同一事项反复继续为同一行为而成立之行为准则。

人有模仿性,关于某一事项,反复继续为之,行之既久,即成为一种共同之行为准则。

而其范围之广,支配力之大,除法律外非任何其它规范可与比拟。

”因此习惯就是人们对某一行为反复为之,形成的一种比较固定的模式。

弄清楚习惯的定义,我们再来看习惯法。

③《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

”④孙国华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的法。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法学理论认为,习惯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⑤林诚二教授认为“所谓习惯法,系指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所反复惯行之事项,经国家承认而具有法的效力之规范,应将习惯与习俗相区分。

习俗,则是多数人在类似情况中有规律的重复而为同一行为的惯例。

”美国法学会模范法典第307条即规定了复而为同一行为的惯例。

在《统一商法典》(UCC)第1一205(2)条对交易习惯所下的定义是“交易习惯是指交易的习惯或作法。

此种实践或做法,在一个地方、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的遵循,从而使人有理由期望它在该有争议的交易中也将得到遵守。

论习惯法的概念

论习惯法的概念

论习惯法的概念摘要就研究现状来看,习惯法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得到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二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社会规范。

对这些定义加以分析可以得到:习惯法是存在于特定地域内,由特定组织、群体实施并保障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习惯法与一般习惯相比,具有内容上的权利义务性的特征,与制定法相比又更具社会历史性、地域性以及形式上的多样性。

关键词习惯法概念遍强制力法的现象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一般过程。

我们在界定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三个概念时,往往很容易先将成文法区分出来,而习惯与习惯法的界限却很模糊,一些法学著作在谈到有关问题时往往选择避而不谈,或是淡化二者的区别,甚至将他们混为一谈。

然而,厘清习惯、习惯法的概念对研究法的起源、发展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从法学界几个著名的习惯法的定义出发,试图通过分析对这些定义加以诠释、区分,从而得到一个合适的、符合法理与现实的习惯法的概念。

一、习惯法概念之众说关于习惯法的定义,法学界众说纷纭,而其是否具有国家意义成为了争论的对象。

学说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1.《法学大辞典》中的表述:“不成文法的一种。

国家对某些社会习惯予以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后成为法律。

习惯经过长期实践被社会公民所公认,在此基础上国家认可其具有法的约束力就成为习惯法。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习惯法是这样界定的:“习惯法,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

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它是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如禁止氏族内结婚、氏族成员互相帮助、共同防御一切危险和侵袭以及血族复仇等,都是为了维护其生存而自然形成的共同行为规则。

它是靠传统的力量、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氏族长的威信来维持的。

关于对习惯法的认识

关于对习惯法的认识

关于对“习惯法”的认识最初了解习惯法是在高中历史课本上,说在古罗马制定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之前,一直沿用习惯法;罗马习惯法的一个弊端就是贵族可以随便解释习惯法,从而损伤劳动者或平民的利益。

然而,早期的成文法也只是习惯法的汇编,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和《汉漠拉比法典》概莫能外。

习惯法的英文是“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

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

有人认为习惯法是国家认可的那部分民间习惯(习惯做法)或习俗,另外还有人主张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

在学习了《英美法导读》这门课后,英国的习惯法是这样规定的:法官在下乡所积累成的判决内容,即为日后判决的法律渊源,而形成共同的法律依据,逐渐统一各地有分歧的法律内容,由于其判决基础一致,故称此种法律为”Common Law”(共同法、普通法)------习惯法。

我觉得以上定义都对,但是我认为习惯法中还拥有公众认可的道德规范。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在政治课的学习中,我知道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习惯法作为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通过学习和研究一些资料,发现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 1、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2、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3、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4、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通过对英美法历史的学习,以上几点可以从英国的习惯法中得到很好的阐释。

第一. 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

课本中讲到英王为了实现中央集权的统治,采取了削弱地方首长的职权和巡回制度,让“巡回官”行使职权,包括代理过往实行司法职权。

小论文-习惯法简析

小论文-习惯法简析

习惯法简析过去的法学研究,基本上围绕国家制定法来进行,极少关注中国的习惯法。

事实上,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习惯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尝试从习惯法的含义、中国习惯法体系等方面,初步探讨我国习惯法。

一、习惯法含义(一)、习惯法的历史考察礼,是中国社会主要的习惯法,在中国社会中,礼是主要的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西汉汉武帝时代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春秋决狱”法定化,德主刑辅,以礼入刑的原则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因而礼也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地位从而具有双重属性、双重保证。

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最早的法也是习惯法。

“智者诈愚,强者凌弱”、“少者使长,长者畏壮,有力者贤,暴暴傲者尊。

”、“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继之的相争而互残日烈。

故黄帝作礼,置范限,互相约束,俾侵途。

逮及虞舜时代始有“犯罪”,为了惩治,肇创原“刑”。

史称“象以典刑”。

这种礼、刑即为习惯法。

在不少文献中都反映了中国民间的习惯法,《樊绰蛮书》、《新唐书·南蛮传》中都记载了习惯法对偷盗者、通奸者的处罚。

清初方亨成的《苗俗纪闻》、陆次云的《峒溪纤志》记录了神判习惯法,屈大钧的《广东新语》和乾隆时期李调元的《南越笔记》列举了广东地区毒蛇神判的事例,袁枚在《续新齐谐》中还介绍了杭州市民因借钱而发生纠纷时在神前夺取沸腾油锅底的钱以判决的故事。

中国的习惯法,内容丰富,种类多样,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体系。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许多朝代,特别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元、清等朝,习惯法具有较高的效力。

如元朝成吉思汗帝国作为国家机构及社会各种关系的基础,具有头等重要作用的是习惯法(札撒或大札撒)。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礼的习惯法性质日渐淡薄,国家制定法色彩愈益浓厚。

(二)、国内法学界对习惯法的阐述。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只出自于国家,只与阶级社会、国家紧密相联,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论习惯法的意义

论习惯法的意义

六、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相互补充:国际习惯法和国内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一些领域,如果 国内法存在空白或不足,可以适用国际习惯法来填补法律空白或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在某些涉外领域,如果国际习惯法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参照国内法来处 理。
2、优先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国际习惯法和国内法存在冲突或不一致, 应当优先适用国际习惯法。因为国际习惯法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规范,具 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普适性。
3、促进民族团结: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文化是民族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很多民族的习惯法都规 定了族群内部的互助合作和共同发展等条款,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
四、结论
总之,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中国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维 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以及促进民族团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这些习惯法文化也面临着传承和保护 的挑战。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以保持国 家的多元文化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基本内容
环境习惯法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和实践中形成的,涉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 用的行为规范。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环境习惯法面临着新的挑战,但也展现 出更为重要的现代价值。本次演示旨在探讨环境习惯法的现代价值,以期为生态 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环境习惯法的发展历程源远流长,早在人类文明初期就已出现。然而,在工 业革命之前,环境习惯法的影响力相对较小。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加速,环境破坏 和资源消耗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习惯法开始引起人们的。现如今,环境习惯法已 成为全球范围内热门的法律议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在积极推动环境习惯法 的完善与发展。
论习惯法的意义

民法典中习惯的法律适用(2篇)

民法典中习惯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涵盖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习惯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习惯的法律性质、习惯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习惯的法律适用争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习惯的法律性质1. 习惯的定义习惯,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人们长期形成的、具有一定普遍性、连续性的行为规范。

习惯可以是口头传承的,也可以是书面记载的。

2. 习惯的法律性质(1)习惯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习惯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习惯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的补充。

在民法典中,许多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② 习惯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习惯对案件进行审理。

③ 习惯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参考。

在解释法律时,可以参考习惯。

(2)习惯具有民间性。

习惯是在民间长期形成的,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3)习惯具有地域性。

习惯是在一定地域内形成的,具有地域性。

三、习惯的法律适用规则1. 习惯的认定(1)习惯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客观性原则。

习惯的认定应当客观、真实,不能主观臆断。

② 证据原则。

习惯的认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③ 地域性原则。

习惯的认定应当考虑地域性。

(2)习惯的认定方法:①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明习惯存在的重要证据。

② 文字证据。

文字证据包括习惯的记载、书证等。

③ 考察调查。

通过实地考察、调查等方式,了解习惯的存在和内容。

2. 习惯的适用(1)习惯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公正原则。

在适用习惯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 依法原则。

在适用习惯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③ 实质原则。

在适用习惯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2)习惯的适用方法:① 直接适用。

当习惯与法律规定相一致时,可以直接适用习惯。

② 补充适用。

当习惯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可以适用习惯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汇报人: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目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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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概述
03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来源
04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实施方式
05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争议与解决
06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意义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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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概述
民事习惯的认定方式:通过司法程序认定,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适用民事习惯。
民事习惯的效力: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习惯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民事习惯的适用原则: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事习惯。
习惯法的实施方式
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使民事习惯和习惯法得以实施。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定义
民事习惯:指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行为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指在中华民国的初期,民事习惯和习惯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概述:对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定义、来源、特点等进行简要介绍。
民初民法中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地位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在民初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们是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重要补充。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在民初民法中具有与成文法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官在审判中可以灵活运用。
民事习惯与习惯法的存在也有助于促进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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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衔接,提高法律制度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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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习惯法”的认识
最初了解习惯法是在高中历史课本上,说在古罗马制定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之前,一直沿用习惯法;罗马习惯法的一个弊端就是贵族可以随便解释习惯法,从而损伤劳动者或平民的利益。

然而,早期的成文法也只是习惯法的汇编,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和《汉漠拉比法典》概莫能外。

习惯法的英文是“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

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

有人认为习惯法是国家认可的那部分民间习惯(习惯做法)或习俗,另外还有人主张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

在学习了《英美法导读》这门课后,英国的习惯法是这样规定的:法官在下乡所积累成的判决内容,即为日后判决的法律渊源,而形成共同的法律依据,逐渐统一各地有分歧的法律内容,由于其判决基础一致,故称此种法律为”Common Law”(共同法、普通法)------习惯法。

我觉得以上定义都对,但是我认为习惯法中还拥有公众认可的道德规范。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在政治课的学习中,我知道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习惯法作为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通过学习和研究一些资料,发现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 1、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2、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3、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4、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通过对英美法历史的学习,以上几点可以从英国的习惯法中得到很好的阐释。

第一. 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

课本中讲到英王为了实现中央集权的统治,采取了削弱地方首长的职权和巡回制度,让“巡回官”行使职权,包括代理过往实行司法职权。

英国法官在下乡所积累成的判决内容,即为日后判决的法律渊源,而形成共同的法律依据,逐渐统一各地有分歧的法律内容,由于其判决基础一致,故称此种法律为”Common Law”-------习惯法。

可见,英国的习惯法也是长期积累的判决内容或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习惯的汇编而成的法律规范,是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

第二.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

习惯法在某一地域范围和某些人群中起着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

英国的习惯法是每一个英国法院长期积累的判决内容汇编而成的法律规范,主要在英国的各个法院组织特别是国王的法院(如“初审法院”“王室法院”“财务法院”)实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早期国王集立法、司法及行政于一身,所以其签发的令状,再慢慢发展成一种制度或规定和程序后,作为“圣旨”的令状更具有约束力。

第三.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

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其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能一包括切社会关系,即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能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一定的行为规范,而不可能规范到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在法律无法涉及的领域、无法调节的关系,需要习惯法规范进行调控。

所以,习惯法作为法律的补充,是不可能与法规相抵触的。

有些国家还明确规定习惯法不能与强制性法律规范相冲突。

英国习惯法是有较高法学素养的法官,在其总结法院所积累的判决后形成的,法官不可能违背现行法,所以不可能与现行法相互矛盾。

第四.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英国早期(巡回制度,包括习惯法)及现在,在审判中采取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以及早期拥有两种形态------执行命令和类似传票和起诉命令的令状,及后来的“严格诉讼形式”。

习惯法的诉讼采用“严格的诉讼形式”,只有符合诉讼的形式后,才能进入实体的审判。

另外这些审判只能在法院审判,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

所以习惯法也如其他法典一样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得到国家强制力的认可。

另外,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英美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

例如,现在非洲不少国家还保留或成立专门的习惯法法院或类似法院适用习惯法。

在我国,习惯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有关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以及某些涉外方面的规定所遵从的国际惯例等。

所以我们在遵守成文法的同时还要遵守习惯法,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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