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作为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思辨能力。
通过分析经典法律案例,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精神,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结合思修课的教学要求,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三偷窃案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万元。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角度(1)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思想政治教育角度(1)法律意识教育本案中,张三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盗窃之路,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分析此案,可以使学生认识到法律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道德观念教育张三的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
通过分析此案,可以使学生认识到道德观念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做到遵纪守法。
(3)思辨能力培养在分析本案时,学生需要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如犯罪原因、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提高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2. 强化道德观念培养,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一天,张三在街头捡到一部手机,手机中有一张身份证,显示失主为李四。
张三因急于回家,未及时联系失主,将手机带回家中。
回家后,张三发现手机中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便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
经过一番挣扎,张三决定将这笔款项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不久,李四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并发现了卡中的款项被取出。
李四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这笔款项被张三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张三的行为引发了李四的强烈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随后,张三又取出手机中的款项,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也构成侵占罪。
3. 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占有”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占有人的主观意图、占有物的性质、占有时间、占有人的行为等。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虽然张三最初并未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得知手机中有数额较大的款项后,张三仍然将其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这表明,张三在占有手机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主观恶意。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占有”。
4. 张三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及分析道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其父母均已年迈,母亲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和照顾。
张三有两个兄弟姐妹,分别是李四和王五。
张三与李四、王五共同继承了一处房产,位于某市繁华地段。
然而,在分割房产的过程中,张三与李四、王五发生纠纷,导致张三未能获得房产份额。
张三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二、案情简介根据张三的陈述,其父母年迈多病,母亲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和照顾。
张三每月工资5000元,李四每月工资8000元,王五每月工资10000元。
张三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而李四和王五的工资较高,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费用。
李四和王五辩称,他们虽然工资较高,但家庭负担较重,李四的妻子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王五则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经济压力较大。
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长子,在父母年迈多病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考虑到李四和王五的家庭负担,法院判决李四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王五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张三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四、案例分析(一)法律分析1. 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一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明确了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责任。
2. 赡养责任的分配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张三、李四、王五的工资和家庭负担情况,对赡养责任进行了分配。
法院认为,张三作为长子,在父母年迈多病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二)道德分析1. 道德观念的重要性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体现。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之间的赡养纠纷,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
思修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1年10月某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三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警方根据现场痕迹和目击者证言,将张三抓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张三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未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3. 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张三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应赔偿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三、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驾驶员的疏忽和违法行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
2. 发生事故后,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伤人员。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
李某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事实1. 合同关系: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护等。
合同期限为三年。
2. 服务问题:李某认为,自入住以来,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满意的服务。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小区环境卫生较差,垃圾清运不及时;- 小区安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后,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
3. 沟通协商:李某曾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改善服务质量,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
4. 诉讼请求: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解除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适用: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满意的服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物业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案中,若物业公司败诉,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小区业主李某的生活受到影响。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修关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
2021年5月15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天下午5点,正值下班高峰期,道路上车流量较大。
在行驶至一个路口时,张三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红灯,导致其车辆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
事故发生后,张三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张三的行为分析(1)违法行为张三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因过错侵害了李某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及赔偿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可以减轻张三的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思修案例分析

思修案例分析思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大学生必修课程之一,旨在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以下是一则思修案例分析。
某大学校园中发生了一起考试作弊事件。
据目击者称,考试过程中,一名学生将与他坐在一起的同学试卷上的答案抄了下来。
这一行为被其他可以看到的同学发现,并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
监考老师迅速介入,并要求当事学生立即交卷。
经查实,发生作弊行为的学生确实抄袭了同学试卷上的答案。
对于这起考试作弊事件,思修课教师可以进行以下分析和引导学生的讨论来加深学生们对价值观、道德和法律的认识。
首先,从价值观的角度看,作弊是违背了诚信和公平的核心价值。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重视诚信可促使学生学会正直、正义和公平的行为,培养他们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
其次,从道德的角度看,作弊是不尊重知识和他人的表现。
为了获取好成绩而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不仅意味着对自己学习的不尊重,还伤害了其他同学的权益。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该遵守考试纪律和道德规范,依靠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取得好成绩。
最后,从法律的角度看,作弊违反了校规和法律法规。
校园作弊行为构成了违规行为,学生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弊也涉嫌违反了著作权法,涉及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到作弊行为的错与对。
学生需要明确,诚信是立身之本,培养正直、公平和道德的行为是大学的使命和责任。
此外,学生也要清楚,作弊不仅违背了学校的规定,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给自己的未来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最后,思修课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讨论如何避免作弊的问题,提出对学生的建议和启示。
例如,提醒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自己的自信心和学习兴趣,积极参与课堂和学习,理解知识的重要性和作弊行为的无意义,注重诚信意识的培养与自我约束等。
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和引导,思修课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大学生的人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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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
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
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
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请问: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三、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
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
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
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
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
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
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
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
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
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
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为什么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
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
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
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
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
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
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
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
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
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
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
李明星也要求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