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输配电设施迁改管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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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电力设施迁改是指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对电力设施进行调整、迁移或改造的管理工作。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电力设施迁改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电力设施的迁移、调整和改造工作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

本文将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重要内容进行讨论。

一、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力设施的供应和配套设施的改造需求也越来越大。

而电力设施迁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和合作,为了统一管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制定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程序。

二、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制定范围1. 迁改范围:电力配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设施等各类电力设施的迁移、调整和改造。

2. 主体责任:有关电力企业、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等各方的主体责任。

3. 管理流程:电力设施迁移、调整和改造的全过程管理。

三、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安全优先、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2. 形成机制:建立电力设施迁改的审批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程序。

3. 迁改标准:明确电力设施迁改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确保迁改后的设施能够满足供电需求。

4. 迁改程序:规定电力设施迁改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保证迁改工作的有序进行。

5. 违规迁改处理:对于迁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迁改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6. 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迁改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设施运行的安全监控、施工的安全保护和紧急救援措施等。

7. 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将电力设施迁改的信息公开给公众,并鼓励公众参与迁改决策和过程监督。

四、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实施路径1. 制定阶段:成立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起草组,调研和分析电力设施迁改现状和问题,制定初步方案。

【附件】1.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

【附件】1.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

Q/CSG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GZPS212005-2017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2017-12-14发布2017-12-15实施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发布本制度信息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Q/CSG-GZPS 212005-2017)1 总则1.1为规范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或“我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审批与管理,明确搬迁工程业务流程及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在支持地方市政建设及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搬迁过程电网运行风险可控,搬迁工程质量及我局资产不受损害,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因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搬迁申请单位”)需求引起的对我局20kV及以下配网电力设施的搬迁业务。

1.3我局负责制定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各区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负责受理搬迁申请并推进实施。

1.4在运配网电力设施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搬迁,如因大型城市基础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进行搬迁,应遵循“谁要求谁出资”的原则。

1.5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按照估算价格区分审批权限,对于搬迁工程造价估算低于50万的,可由区局与搬迁申请方根据实施条件、进度要求等商议资金或实物补偿,经区局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后实施。

对于工程造价估算高于50万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采用实物补偿的方式,须提请搬迁管理小组决策批准方可实施。

1.6需搬迁的塔(杆)段或电缆长度应同时考虑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和电网发展的需要,且满足我局相关技术原则以及配网电力设施搬迁主要原则(FJ8)。

1.7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搬迁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没有变更,旧配网电力设施因搬迁拆除后,拆除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属我局。

1.8搬迁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对原有资产的补偿,其产权属我局所有。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有效运行和安全稳定,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包括电力线路、变电站、电力塔杆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二章迁改申报和审批第五条电力设施迁改需要立项申报,由供电企业或者设施所在地政府进行申报。

第六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计划等。

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评审和核准三个环节。

第八条供电企业或者设施所在地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由设施所在地政府进行核准并颁发相关批复文件。

第三章迁改施工和验收第十条电力设施迁改施工应当按照技术方案和安全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迁改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迁改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施工验收。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设施所在地政府进行,确保电力设施迁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施所在地政府应当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迁改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供电企业是主要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设施的迁改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制度,明确迁改工作的组织架构、责任划分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迁改施工单位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电力设施迁改的,由设施所在地政府责令停止迁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电力设施迁改是指为了改善电力供应,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或者为了改造老旧、不安全的电力设施而进行的设施迁移和更新。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电力设施迁改工作,保障迁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迁改管理获得批准电力设施迁改前,必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迁改申请材料必须详细包括迁改原因、方案、工程量、预算和进度计划等内容。

批准后,迁改责任人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进行迁改工作,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迁改工程无误进行。

二、迁改工程的选择和施工迁改工程的选择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咨询意见和批准要求来确定。

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细化工程量、进度和质量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如遇到问题或变动,应及时调整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迁改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为确保迁改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迁改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工程技术、安全操作、应急处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参与迁改工作,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四、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迁改工程中,应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

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电气安全、防火安全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迁改责任人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

应急预案要包括事故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应急资源调配等内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五、迁改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对迁改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迁改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现象,应及时通知责任人整改,并做好记录和报备工作。

六、迁改工程竣工验收迁改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

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

其中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2017年8月】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2017年8月】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4 001-20172017-08-11印发封面2017-08-1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制度编号Q/CSG-GPG 2 14 001-2017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付丽萍、乔嘉赓、李庭磊、赖文东、徐建军、张林、张琴、陈文杰、杨乐、步俊华、谢天宝、余汉洲、潘锦宁、陈月胜、林振晓、关浩华、鲁云鹏、李建锋、胡超、周伟达初审会签陈松波、、、李林发、童亮、何国强、、、审核莫莹莹傅柯萌批准陈晔2017-08-11印发制度信息2017-08-11实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1总则1.1 为加强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直属各供电局。

东莞、中山供电局所属供电分局履行县(区)供电局及供电所职责;各县级子公司参照直属县(区)供电局的职责划分执行,各县级子公司的市场部、计划建设部和生产设备管理部分别履行县(区)局营业部、计划建设部和配电部的职责。

2规范性引用文件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110号)《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 214031-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214001-2017)《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南方电网市场〔2013〕32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 214013-2011)《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 1 0012-200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Q/CSG214024-20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Q/CSG213006-201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加强业扩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2〕27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4版)》(南方电网市场(2014)14号)《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2012)《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2012)《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市场〔2014〕3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加强业扩报装管理“五项机制”实施细则》(市场〔2015〕42号)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Q/CSG217001-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修订)》(Q/CSG213001-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方电网基建〔2011〕3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2015)》(Q/CSG213003-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规定》(Q/CSG213019-2014)《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433002-2015)《关于南方电网公司储备物资补仓采购供应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物〔2016〕2号)《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G100-0009-0810-1630)《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GPG 2 14 040-2011)《广东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制度》(Q/CSG—GPG 2 21 015—2011)《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相关规范文件的通知》(广电市〔2014〕6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广电市〔2015〕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中低压业扩配套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建部〔2016〕8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广电计〔2016〕137号)《南方电网公司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2016版)》(南方电网市场〔2016〕3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配网电子化移交操作指引的通知》(设备〔2016〕33号)《关于落实中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市〔2016〕58号)《关于用户接入系统原则调整的通知》(南方电网计〔2016〕59号)3术语和定义3.1 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业务手续,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和建立客户档案等工作环节。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迁改管理,提高电力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包括电力设施的移动、改造和拆迁等行为。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保障迁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合理控制迁改风险,确保迁改的质量。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环境。

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依法保护相关权益,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相关争议和纠纷。

第二章迁改程序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以国家、地方规划为依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规划编制:根据电力设施迁改需要,编制相应的迁改规划,明确迁改目标、范围和主要措施。

(二)设计审查:对电力设施迁改设计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满足相关要求和标准。

(三)批准报批:对符合要求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进行批准报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招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施工监督:对电力设施迁改施工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六)移交验收:对电力设施迁改完成后,进行移交验收,确保迁改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确保迁改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迁改风险控制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迁改工作涉及复杂的工程技术和风险控制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迁移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线路的通断情况和电力系统的平衡性,合理安排迁移的时间,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迁改管理,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加强对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安全可靠、公开公正、高效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设施迁改范围包括电力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变压器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保证设施迁改符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

第五条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采取综合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城市空间效益。

第七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规划电力设施的用地和布局,防止电力设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注重社会民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强公众参与,保证公平公正。

第二章设施迁改程序第十条电力设施迁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设施迁改工作范围和任务,编制设施迁改方案;(二)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三)评估设施迁改的影响和风险;(四)编制设施迁改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设施迁改工作;(六)验收设施迁改工作。

第十一条设施迁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施迁改的背景和目标;(二)设施迁改的范围和规模;(三)设施迁改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四)设施迁改的方案和技术措施;(五)设施迁改的预算和资金保障;(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设施迁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二)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三)资源调配和协调机制;(四)设施迁改的安全和保障措施;(五)设施迁改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设施迁改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设施迁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由电力设施迁改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设施迁改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设施迁改工作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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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生〔2013〕50号附件广东电网公司输配电设施迁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电网公司2013年10月广东电网公司输配电设施迁改管理指导意见1 总则1.1 为规范广东电网公司输配电设施用户迁改工作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在支持地方市政建设及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设施迁改配合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改造过程电网运行风险可控在控,确保设施迁改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所辖输配电设施的用户迁改管理。

1.3 公司负责制定输配电设施迁改管理指导意见,地市供电局负责受理迁改申请单位提出的输配电设施迁改申请。

1.4 已运行输配电设施一般不允许进行迁改,如确需进行迁改,应执行“谁要求谁出资”的原则。

1.5 线路迁改补偿方式原则上采用实物补偿,经公司批准后也可采用资金补偿。

1.6 迁改工程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满足电网规划要求,原则上迁改后的线行通道数量不少于原通道数量,以保证电网运行和发展的需要。

1.7 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迁改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没有变更,旧输配电设施迁改拆除后,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属广东电网公司。

1.8 迁改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对原有资产的补偿,其产权属广东电网公司所有。

2术语和定义2.1 迁改迁改是指不纳入公司投资计划,由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外单位出资建设的输配电设施迁改项目。

2.2 迁改补偿收入,是指由于迁改取得的资金和实物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其他补偿收入。

2.3 实物补偿实物补偿是指由迁改申请单位按现行技术条件要求,组织开展迁改工程的实施,并在工程完成后将新建的电力设施资产移交给供电局的迁改方式。

不包括以资产置换方式的迁改项目。

2.4 资金补偿。

资金补偿是指由迁改申请单位全额提供项目资金,由公司相关供电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迁改方式。

2.5 迁改申请单位本指导意见中迁改申请单位是指南方电网公司系统以外的、提出迁改需求的单位或组织机构。

2.6 政策性迁改迁改项目迁改申请单位能同时提供如下证明资料的为政策性迁改:(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3)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2.7 非政策性迁改迁改项目迁改申请单位不能提供本指导意见2.6条任一证明资料,则为非政策性迁改。

3 职责3.1 生产设备管理部3.1.1 负责组织制定迁改配合工作管理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市供电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开展具体迁改配合工作。

3.1.2 负责资金补偿方式下输配电设施迁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审查和批复。

3.1.3 负责实物补偿方式下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设施迁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批复。

3.1.4 负责协调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迁改工程的停电安排。

3.2 安全监管部组织对资金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开展安全督查,确保施工安全。

3.3 计划发展部3.3.1 负责针对资金补偿方式进行的输配电设施迁改项目下达编号。

3.3.2 参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迁改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3.4 法律事务部对输配电设施迁改配合工作提供法律协助与支持。

3.5.1 负责资金补偿方式迁改项目的资金管理。

3.5.2 负责迁改工程的税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3.6 物资部3.6.1 负责资金补偿方式下输配电设施迁改工程的物资招标。

3.6.2 负责迁改拆除旧线路报废资产的废旧回收工作。

3.7 地市局3.7.1 生产设备管理部3.7.1.1 负责牵头组织落实输配电设施迁改配合工作。

3.7.1.2 负责受理建设单位迁改申请单位的迁改申请,组织运行单位开展现场勘查,负责组织110kV及以下输配电设施迁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实物补偿方式的110kV以下输配电设施迁改项目审查意见,上报实物补偿方式下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迁改项目审查意见,上报资金补偿方式下各电压等级输配电设施迁改项目审查意见。

3.7.1.3 牵头组织与迁改申请单位协商起草、签订输配电设施迁改补偿协议,协调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迁改工程的停电安排。

3.7.1.4 组织运行部门开展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配合固定资产的清点与移交。

3.7.1.5 验收合格后,负责组织进行工程启动投运。

3.7.2 安全监管部组织对资金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开展安全督查,确保施工安全。

3.7.3 计划发展部参与输配电设施迁改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对输配电设施迁改配合工作提供法律协助与支持。

3.7.5 财务部3.7.5.1 负责资金补偿方式迁改项目的资金管理。

3.7.5.2 办理迁改工程的税负和会计处理等相关工作。

3.7.6 物资部3.7.6.1 负责上报资金补偿方式迁改工程物资需求。

3.7.6.2 配合办理迁改拆除旧线路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3.7.7 输电管理所(县区局)3.7.7.1 参与迁改工程的现场勘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3.7.7.2 负责资金补偿方式迁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3.7.7.3 负责实物补偿方式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工程物资相关证明资料的审查。

3.7.7.4 参与工程中间过程验收及竣工验收,负责工程资料的验收,配合固定资产的清点与移交。

3.7.7.5 提出迁改拆除旧线路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4迁改管理内容及方法4.1 迁改申请的受理4.1.1地市局设备部负责受理迁改申请单位提出的输配电设施迁改书面申请,并组织输电管理所(以下简称“输电所”)、县区局会同迁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勘察。

迁改单位申请材料中至少应包括:(1)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迁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政府相关部门对新线行的正式批复文件;(3)对迁改补偿方式的建议;(4)其他与该迁改项目相关的资料。

4.1.2 地市局设备部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初步审核输配电设施迁改的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并以书面方式提交本单位计划发展部、财务部、系统运行部征求意见。

4.1.3 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110kV以下电压等级输配电设施迁改,由地市局设备部组织计划发展部、系统运行部、财务部、输电所、县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向迁改申请单位复函。

同意其迁改时,应报公司设备部备案。

4.1.4 采用实物补偿方式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设施迁改,地市局初步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向迁改申请单位复函。

4.1.5 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输配电设施迁改项目的申请,经地市局初步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向迁改申请单位复函。

4.2 迁改工程税负事项4.2.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企业收到的迁改补偿款,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2.2 由于政策性迁改和非政策性迁改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点不同,在迁改协议中需要明确是否为政策性迁改。

4.3 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管理4.3.1 地市局设备部负责牵头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会同计划发展部、系统运行部、企管部等部门与迁改申请单位协商起草、签订输配电设施迁改补偿协议。

补偿收入除迁改申请单位移交给我公司的实物资产外,还应考虑补偿本办法第2.2条所列示项目的其他损失。

地市局计划发展部、系统运行部、财务部、企管部等部门应参与、配合。

迁改补偿协议至少应明确以下内容:(1)拟迁改的输配电设施清单;(2)迁改补偿方式;(3)对迁改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对迁改工程及所使用材料的质量控制要求;(4)迁改工程中双方的安全责任;(5)双方对迁改造成的税负成本的分担要求、支付方式;(6)迁改工程接入系统、竣工验收和投运的必备条件;(7)迁改工程新、旧资产归属。

4.3.2 迁改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南方电网公司或广东电网公司完成了资信备案,并在迁改实施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

地市局输电所或县区局应在迁改工程实施前检查核实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4.3.3 迁改工程使用的材料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或广东电网公司设备技术规范要求,并在南方电网公司下辖各运行单位中有三年及以上可靠运行经验。

地市局输电所或县区局应在施工前查验材料的试验报告、运行业绩等资料。

4.3.4 设计阶段管理要求4.3.4.1 施工图必须经过地市局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4.3.4.2 施工图审查由地市局组织开展,迁改申请单位承办。

迁改申请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图纸提交地市局设备部。

4.3.4.3 迁改申请单位负责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必要时应安排复审。

4.3.5 工程施工阶段管理要求4.3.5.1 迁改申请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输电所或县区局提交施工方案,输电所或县区局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开工前,输电所或县区局应向迁改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4.3.5.2 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迁改申请单位应将设计变更提交输电所或县区局审查确认。

重大设计变更,如建设规模变更、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变更等,应报地市局设备部审批。

4.3.5.3 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市局要求的期限向输电所或县区局提交停电计划。

4.3.5.4 迁改申请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输电所或县区局提交启动方案、设施参数等资料,输电所或县区局审核后,向设备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4.3.5.5 迁改申请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5个工作日向设备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设备部组织输电所或县区局参与验收。

对于中间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输电所或县区局提交中间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4.3.5.6 竣工验收前,迁改申请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自检,向地市局设备部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地市局的要求,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移交电子化资料。

4.3.5.7 迁改工程验收执行南方电网公司验评标准,确保工程“零缺陷、零隐患”投运。

4.3.6 迁改工程停电接入电网前,迁改申请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应承担的所有补偿款应到位,否则不安排停电施工。

4.3.7 迁改工程投运前,迁改申请单位应按地市局规定数量提交与工程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纸资料。

4.3.8 迁改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资产运行部门会同迁改申请单位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清点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资产清点完成后,由地市局设备部负责组织启动投运。

4.3.9 工程投运后三个月内,迁改申请单位应完成包括资产交接清册、正式竣工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产移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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