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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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

实施背景
某电商平台为了提升商品信息准 确性和物流效率,决定引入商品
条码。
解决方案
该电商平台与专业的条码技术公司 合作,为平台上的所有商品生成唯 一的条码,并确保每个商品的条码 都能被准确识别。
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商品条码管理,该பைடு நூலகம்商平 台有效减少了商品信息的误差,提 高了物流效率和顾客满意度。
失败案例:某企业的商品条码管理问题
参与国际组织
积极参与国际商品编码组织(GS1)等国际组织的工作,推动商 品条码的国际标准化。
交流与分享经验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分享在商品条码管理方面的 经验和技术。
共同应对挑战
共同应对商品条码在跨国流通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推动全球商品 流通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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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的使用与维护
使用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其他企业 的商品条码。
维护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对商品条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质量 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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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实 施
宣传与培训
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提高公众对商品条码的认知度和使用 率。
培训
组织培训活动,对商家和相关人员进 行商品条码的编码、使用、管理等方 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规 范意识。
监督与检查
监督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商品条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商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家进行商品条码的检查,重点检查条码的编码是否规范、使用是否符合标准等。
商品条码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释义

第十条 关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规定

《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 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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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GS1
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十一条 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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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GS1
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规定
• •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 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 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 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 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 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 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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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GS1
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 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 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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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第六—十二条)
China
第六条 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 •
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 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 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 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 的商品条码。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 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 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查人: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译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和场所的编码和条码。

中国采用国际商品编码和条码识别系统,推广商品条码应用,建立中国商品识别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取得生产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释。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书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条码时,应按规定另行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注册。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编码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会员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报编码中心批准;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1日第7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定义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上印有一定规格的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编码,由商品制造商印在货物、包装、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物品上,主要用于商品辨识、清点、统计。

二、使用范围1、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的行业和品牌,可用于生产、流通、客服管理等范围内的售后处理,及商品交易结算、技术管理等。

2、商品条码编号的组成格式,分成大小二部分,以“数字+字母”的形式组成,其中前缀(“001、002、003”等)为国家统一编号,后缀属于商品厂家固定的唯一编码;3、商品的条码编号规范,编号前缀最多有13位编号,采用宽幅打印,较为清晰,并且对打印要求比较高,并备有一定质量保证期;4、使用商品条码编号的商家,需要经过流通协会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商家将获得使用该项商品条码编号的合法权利。

三、发放规则1、商品条码编号由流通协会统一发放,并年度检查维护;2、商品条码编号的发放由流通协会制定条规,统一申请流程,按照商家申报的规定,按照能够使用本项条码编号的产品分类索取;3、商家仅能申请基于国家和地方条例和规范许可之下,符合既定标准的商品,及其他满足商品检测和质量管理要求的半成品和未完成产品;4、商品条码编号的分配规则需一定字符限定,最多不能超过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必须经过检验确认质量强度合格。

四、实施管理1、商品条码的运用,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管理,确保运用的严格度,防止不当使用、改动或清洗;2、对商品进行检测识别时,应当采用条形码和/或二维码,以确保准确录入;3、商品条码使用期限,一般视商品的制造日期和保质期为准,当商品到达保质期时,条码失效或变动,需要重新申请;4、商品条码信息存储,一般商家都要进行长期存储,以便用于检查,所有关联的重要信息(比如经销商、制造等)都应进行清晰的记录;5、商品条码信息的安全性,商家需要自行确保信息的安全,禁止外泄,不允许权限以外的人员访问使用;6、打印商品条码,商家需按照流通协会的要求组织质量检验,格式完整,细节处理精致,按照最高标准完成商品条码的生产检测与打印要求,以确保真实有效商品条码的工作稳定性。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治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治理方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方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治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治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进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

3.本方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方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范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截了当识读。

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

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独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范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接识读。

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

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29•【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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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X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X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接识读。

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

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13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13);缩短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8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一8)。

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如下: (1) 标准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目前,我国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有两种。

结构一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

结构二中厂商识别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

结构一和结构二的末位数字均为校验码。

(2) 缩短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包括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其中,商品项目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4.我国根据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制定的通用规X,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同时也允许使用与EAN商品条码相兼容的UPC商品条码。

UPC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码两种。

其中标准版商品条码标识的12位数字代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分配给制造商的。

5.“国际通用规则”是指EAN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规X。

我国根据EAN商品条码通用规则,制定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l2904)。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X围的规定。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各编码分支机构受理和批准单位及个人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都应遵循本办法。

3.“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EAN—13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一8的注册。

4.“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应用。

5.“商品条码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作机构,从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到商品条码的应用全过程的工作程序管理、业务工作管理、技术规X管理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我国商品对外出口,增强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推进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泛宣传商品条码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商品条码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和现代管理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3.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4.为提高商品条码在扫描商店中的普及率,防止假冒商品条码进入流通领域,以利于完善商业自动化管理,应在扫描商店中建立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制度。

对于在扫描商店中销售的适宜使用商品条码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应引导其使用商品条码。

5.商品条码的应用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6.“商品条码技术”包括商品编码技术、商品条码符号的制作技术、识别技术、检测技术及商品条码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等。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商品条码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制定有关指导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有关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等。

4.“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

5.“地方分支机构”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各地方设立的分中心、办事处等机构。

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6.“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指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XX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3.“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指本地区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商品条码工作人员的XX违纪问题;违反有关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问题等。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工作监督检查计划而下达给本市、县的监督检查任务;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 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 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 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 负责全国X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 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2.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统码中心)。

编码中心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码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对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3.编码中心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是指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设立和撤销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建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4.负责组织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及系统成员进行技术培训;负责向社会提供条码技术咨询和服务。

5.编码中心作为EAN会员,要遵守EAN章程;参加EAN的活动;执行EAN条码技术规X和工作规X;向EAN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s交纳会费神口联系EAN和国际上其他物品编码机构;与相关国际、国家〈地区〉编码组织开展商品条码技术、EDI技术、供应链管理及二维条码等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6.编码中心统一审批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F统一向系统成员发放证书。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3)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4)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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