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刍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刍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发布时间:2023-01-16T14:25:08.63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16期作者:刘颖[导读] 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刘颖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摘要: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法人人格独立是新公司法的重要支柱之一,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更加注重彼此的人格独立,这种独立性有助于激发公司的潜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迅猛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却出现了被滥用的风险,部分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特定公共利益以及制裁利用法人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对完善公司法制度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反向刺破;股东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产生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制度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一面镜子也呈现出不断创新的态势,新的问题不断涌现。
多样化的公司形式的出现为股东操纵公司,转移个人财产,逃避个人债务和法定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别公司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面纱的屏障作用,将其个人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自己破产”逃避股东债权人的债务,最常见的是通过众多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形式法人面纱的阻挡作用,在多个公司之间进行移转,致使不了解企业运营的股东债权人难以追及,另一种常见的是特定股东“使公司破产”来逃避税收义务等。
[ 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长此下去,股东债权人债权无法保障,商事主体间的诚信交易荡然无存,安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将不复存在。
在解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来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时,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及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尚无法妥当应对处理,所以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尤为必要。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及类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Reverse Piercing)是与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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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时 , 须谨 慎适 之 。
不 竽 孥他们毒为公内 , 寡 人在 3反 ~ 破 司 纱 度 适 条 同 于 认 t 的法 翌 孥 的 点 司作为 独立 成立 之 观 向 公面 制的用件 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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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就 应 该预见 到经 营过 程 中会存 在风 险 , 以公 司的 所 股东 不 能 以任 何理 由提 起对 公 司的人 格否 认 , 否则不 利 于保 护 债权 人 的利益 , 也不 利 于维护公 司制度 的稳
反 向刺 破 制度产 生至 今争议 不 断 , 美 国 司法 审 在 判 实践 中 , 州 对此 的 态 度 不一 , 以对 其 具 体 的 适 各 所 用条 件 也难有 定 论 。 因此 , 官 在 审 理 案 件过 程 中 , 法
定性 。而对此制度持肯定态度 的学者则认为 , 赋予公 司内部人此种权利 , 是因为债务人在无法清偿的情况
1 反 向刺 破公 司 面 纱 制 度 的 涵 义
故意将 财产无 偿 转移 给公 司法人 时 , 以否定公 司法 可 人 的独 立人格 , 法 人在 受让财 产 的限度 内对股 东债 使
2 反 向刺破公 司面纱 制度 的类型
对反向刺破 的分类 , 国内学者普遍采用美国 Ce r — 权 人承 担债 务 的清 偿 责任 … 。这 一 制 度 同 法人 人 格 sj p 教授的分类方法 , 他根据反向刺破提起 的主体不 否认制度在制定基础上有着相同的追求 , 都意在刺破 同将其分为两类 : 内部人反向刺破” 外部人反向 “ 和“
缪 焕
(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 , 安徽 蚌埠 2 3 3 ) 30 0
摘 要 :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新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进一步调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企业界和公众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避免信息泄露,一些公司采取了“面纱”制度,即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保密和隐藏。
一些公民和政府机构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面纱”制度使得公司对外部监管和公众负责的难度增加,影响了社会对公司的信任度。
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讨论其影响和挑战。
一、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略有不同,但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司透明度。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和投资者披露其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层薪酬和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美国《萨班斯-奥克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和《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等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在欧盟,相关法规主要由《企业信息透明度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和《合规与执法指令》(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Directive)等制定,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披露其财务信息、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以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在亚洲国家,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法律规定,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日本《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其财务报表和内部管理情况,新加坡《公司法》要求公司披露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
韩国《内部控制法》也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流程,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内部管理效率。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挑战尽管各国对公司“面纱”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近年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问题备受关注,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探讨其合法性和影响。
一、什么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指的是一种行为,即对公司董事、股东等公司成员的隐私信息进行披露或公开。
这种行为通常是由公司成员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的,旨在获取对公司内部情况的了解,或者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两部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成员的隐私和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公司成员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披露,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而《侵权责任法》则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理。
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合法性和影响关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其合法性以及对公司和公司成员的影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对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有利于监督公司成员的行为,减少公司内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反对者则认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不仅侵犯了公司成员的隐私权,还可能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导致公司形象受损,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在实际案例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法律处理。
一些企业对于泄露公司机密和侵犯公司成员隐私的行为进行了起诉,并最终获得了司法机构的支持和裁决。
这也给那些有意进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人们敲了一个警钟,提醒他们不要冒险触犯法律。
四、结论及建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是违法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能成为其合法性的依据。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公司的商业机密,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原则。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作者刘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8月发表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27卷第4期摘要:股东债权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语焉不详。
其实,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符合现代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也完全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实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但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以防滥用。
关键词:股东债权人;权利滥用;公司人格否认;逆向揭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我国新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人的一项新制度。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有“顺向揭开”和“逆向揭开”两种情形。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责令滥用法人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叫顺向揭开公司面纱;当发生股东为逃避自身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法院依股东债权人的请求,揭开被操纵的公司的面纱,否认其法人资格,让公司为该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谓逆向揭开公司面纱。
根据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顺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那么,在我国,法院是否可以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呢?笔者赞同刘俊海的观点,即“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去研究”,毕竟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况。
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的典型案例,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国外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典型案例从英美衡平法发展而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作为公司独立法人理论之例外,一般认为,仅适用于特定场合和事由。
西方国家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判例多为“顺向揭开”,揭开面纱被典型地用作“让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行为负责”。
但揭开仍有可以扩展使用的场合,在美国的案例中,为了公共政策,出现了逆向揭开面纱(reverse pierce)的规则,试图让公司为其股东的行为负责。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通过某种手段揭示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以突破公司制度
和规定的限制。
在企业法律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涉及公司法、劳动法和知识产
权法等方面。
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公司法对于公司面纱制度有一系列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
基本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目的是保障公司的公平交易和投资者
的利益。
一些公司可能会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监管和压缩员工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帮助揭示公司的真实情况,以保护员工和投资者的利益。
从劳动法角度分析,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能涉及到员工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
雇主有责任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并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一些公司可能通过公司
制度的规避,压缩员工的权益,如不给予合理的薪酬、违反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
在这种情况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揭示公司的不当行为,保护员工的权益。
从知识产权法角度分析,公司面纱制度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一些公司中,
公司可能通过隐瞒、伪造或篡改知识产权信息来获取商业利益。
一些公司可能通过不当手
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侵犯其知识产权。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揭示这些不正
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反向刺破面纱的理论与基于案例的考察

反向刺破面纱的理论与:基于案例的考察—关键词:刺破面纱;反向刺破;内部人反向刺破;外部人反向刺破ﻭ内容提要:反向刺破面纱是对传统刺破面纱理论与的延伸。
反向刺破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内部人反向刺破与外部人反向刺破。
同传统刺破一样,反向刺破构成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之法基本原则的例外,并且其例外程度较之传统刺破更为突出。
因此,对反向刺破的适用必须极为审慎,一个核心考量是相互冲突利益的平衡.一、“反向刺破”的背景及内涵“刺破面纱”(piercingthe corrate veil)是对于人格否认理论的形象化表述.该理论由桑伯文(Sanborn)法在1905年的诉密尔沃基冰柜运输(U.S.v.MilwaukeeRefrigeratorTransitCo.)一案中首创,并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案例得以确立,成为法上的重要理论。
其他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如,还是法系国家如德国、,也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自构建起类似的理论。
虽然称谓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和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在具体个案中,对法人的人格及特定股的有限责任特权不予承认,将与股视为同一,要求股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以遏制对人格和股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刺破面纱是法人人格原则的例外。
作为一项例外,其适用情形、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必须加以严格限定,当属毋庸置疑.然而,对于在何种情形下、遵循何种标准、依据何种条件来“刺破面纱”,即使在人格否认理论出现最早,运用也最为,也并无。
可资为例的是,在涉及刺破面纱的案件中,法庭大量使用比喻和形象化的语词,用以表达人格实质上的不,如“另一自我”(alterego)、“手段”(instrumentality)、“赝品”(sham)、“诡计”(subterfuge)、“工具”(tool)等等,不一而足.学者的统计显示,不同法庭使用过的表达此类涵义的不同语词多达35个。
在形象生动的比喻之外,对何以被断定为“假壳”,或者说面纱何以应当被刺破,则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推理。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揭露公司或企业所隐藏的丑闻或非法行为,以便揭露真相并保护公众利益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公司的不法行径,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因此备受关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实施,否则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理基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在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根据法理,公众有权知晓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行为,而公司也应该对公众负责。
如果公司有不当行为,其行为将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揭露其真相。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让公司在遵守法律的也要对公众负责。
这一制度在法理上得到了坚实的支持。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还可以得到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支持。
在民法中,侵权责任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公司的不当行为可能涉及犯罪,如果查明了这一情况,就可以通过刑事手段揭露公司的真相。
在行政法中,也包含了一些针对公司不当行为的监管手段,比如国家有相关管理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管。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内部举报、媒体曝光和司法诉讼等手段。
内部举报是指公司内部的员工或管理人员通过相关渠道,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公司的不当行为。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及时揭露公司的问题,并有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处理。
媒体曝光是指通过新闻媒体或社交平台等公开渠道,对公司的问题进行曝光,这种方式可以迅速引起公众关注,对公司产生舆论压力,促使其主动改正问题。
司法诉讼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揭露公司的问题,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惩处。
尽管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但其实施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过程中可能引发公司和举报人之间的纠纷,举报人可能遭受公司的报复,从而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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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刺破公司面纱”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这一形象
的说法,是用来形容当公司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者责任,通过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来规避,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控股股东直接利用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
而“反向刺破” (Reverse Piercing)从字面意义
即可以看出,是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反的制度,不过学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反向刺破”的概念达成共识。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更倾向于在具体案例中描述“反向刺破” 。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分类
由于反向刺破的情形较为复杂,具体案例中,实施反向
操作的例子相对与标准的人格否认制度也较少,因此,刚开始美国并未对反向刺破进行具体的区分。
不过随着公司领域相关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美国的学者逐渐的发现了反向刺破与标准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对两者操作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对比后,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的反向刺破的划分。
现介绍如下:
1)内部人反向刺破( Insider piercing )
所谓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
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目的,主动的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自然人人格相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
股东的这种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此第三人与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诉求针对的是公司的资产而非股东。
2)外部人反向刺破( Outsider piercing )
而所谓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股东的债权
人等公司外部人员提起诉求,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与公司不相关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
美国学者Crespi 将外部人反向刺破定义为“一个人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
法人人格对抗一个公司的内部人或者一个人通过诉讼对抗
个公司内部人来获得公司资产以满足其诉求。
”[1] 、反向刺破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于2015 年9 月出资组建了一个食品加工公司,主
要
经营食品加工、销售等业务。
甲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同时又兼任经理。
10 月,加工公司从顺华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加工公司需于11 月付清总价款19 万元。
但是货款支付日期到期后,食品加工公司迟迟不支付价款,经多次交涉催款无效后,顺华公司将食品加工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判,法院判决顺华公司胜诉,在执行时发现加工公司账户
上的钱不足,拟拍卖、变卖加工公司的原有设备和房屋以清偿债务。
此时,甲提出异议:加工公司名为公司,实际上不具有公司的独立人格,自己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并且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加工公司的经营场所为自己及家人的住房。
如果将该房屋拍卖,自己及家人将丧失居住之地,没有最起码的生活保障。
案例二:某制衣厂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诉至
法院。
不过,制衣厂向法院申请,将深圳的某服装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制衣厂诉称,广州公司与深圳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广州公司凭借其拥有的95%
股份实际控制着深圳公司。
广州公司从制衣厂购买的服装大部分转交给了深圳公司进行销售。
广州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其销售利润全部由深圳公司获取。
广州公司仅剩是一个空壳,根本无力清偿货款,债权人即使胜诉,也难以得到执行。
因此,制衣厂提出申请,追加深圳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广州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案例都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中的甲,作为加工公司的股东,主动提出食
品加工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使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即为“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中的广州公司与
服装厂有买卖合同,服装厂公司是广州公司的债权人,却起
诉要求广州公司控股的深圳公司对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否认公司人格,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即“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
四、反向刺破公司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上文我们已经略作表述,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主体
因内部人反向刺破和外部人反向刺破的区别而有不同,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提起人,是公司内部的与公司债务无关的股东。
而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发起人,是公司外部的股东个人行为的债权人。
2)客体要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要件是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
的公司财产。
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是公司内部人主动要求发生混同的公司财产,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是被公司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财产。
3)客观行为要件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看,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要
素为:首先,债权人要求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公司内部人主动要求个人财务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要素为:首先,股东因个人行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其次,股东使公司成为附属物,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发生了混同;最后,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
承担责任。
4)主观要件
在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中,提起刺破面纱的股东的
主观目的较为明确,其主动提起刺破公司面纱,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债权人利用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从而主动提起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主观目的时,只认定股东是处于弱势地位且善意目的情况下,才会启用内部人反向刺破。
与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相反,外部人反向刺破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因此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这是其与内部人反向刺破在主观目的上的差异。
5)结果要件
由于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只是为了维护自
己的最基本自身权益,因此并不要求其财产混同行为有何特定的结果。
但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才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所以其结果要件
就是,股东的混同行为使股东债权人的债权不能顺利实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
从而损害股东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五、我国构建反向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对反向刺破公
司面纱进行界定,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的创
新亦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负面效果即是,股东操纵公司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方法亦随之更新,原有的处理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已不能有效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案例随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纠纷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在对同类案件进行处理时的困难局面亟待解决,因此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势在必行。
1)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必要性
正如上文所述,股东处于弱势地位且在善意的情况下,
可以提起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都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和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做必要的保留。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考虑,正是为了对生存权予以倾斜性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中的社会公平价值理念。
但是在现有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对此方面作出明文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公司为一人公司时,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从内部申请,因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刺破公司面纱,使公司资产
享受相应的免于被执行,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的法理精神,也体现了人权高于债券的立法理念。
[2] 2)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必要性
1、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如前文所述,外部人反向刺
破公司面纱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使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发生混同,通过转移个人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对债权人负有的偿债义务。
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中股东的主观恶意,更凸显了法律对反向刺破规制的必要性。
通过对恶意股东的制裁,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2、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实案例中,当
股东的债权人是国有单位或者其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单位时,如果股东向关联单位转移财产,就势必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企业在为了少缴税,利用其他国家税率的差异,通过将收益转移到海外关联公司来实现利润滞留。
这就是比损害了税务机关代表的国家利益,进而损害了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1] 但智渊:《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华中科技大
学硕士论文,2013 年,第6 页.
[2] 叶海燕,《公司法人人格反向否认制度探析》,《人民
论坛》2013 年第2 期.
作者简介张帆(1988-)男,汉族,河南郑州人。
现为郑州大学法
学院2013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