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春杨 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例考析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生活幸福,更涉及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
清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其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本文将针对清代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揭示其特点、影响及历史价值。
二、清代婚姻制度概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多由家长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
同时,婚姻的缔结多以门当户对、家族利益为重,较少考虑个人的感情和意愿。
此外,清代的婚姻制度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礼仪、习俗和法律规范。
三、清代婚姻制度的特点1. 儒家思想为主导:清代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家庭伦理、尊卑有序和忠诚孝道。
2. 父母包办:在清代,婚姻多由父母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往往通过媒人的介绍和家长的安排来决定婚姻。
3. 门当户对:清代的婚姻注重门第观念,婚姻双方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相当,以维护家族利益。
4. 礼法并用:清代的婚姻制度既有礼仪规范,也有法律约束,如“一夫多妻”制等。
四、清代婚姻制度的影响1. 社会稳定:清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了因婚姻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2. 家族观念强化:婚姻作为家族的纽带,清代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家族观念,促进了家族的繁衍和发展。
3. 女性地位受限:清代的婚姻制度使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权利。
4. 文化传承: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承传统文化、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清代婚姻制度的评价与反思清代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传承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父母包办的婚姻使得个人感情和意愿受到限制,导致许多不幸的婚姻。
其次,门当户对的观念使得婚姻成为了一种利益交换,而非真正的感情结合。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和歧视。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益论文素材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益论文素材引言: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妇女地位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
尽管在这个时期,妇女仍然处于男权社会的阴影之下,但许多重要的社会变革和文化传统的重新评估,表明了一种积极的向前发展。
本文将探讨明清时期妇女地位的变化和权益的逐步提升,以及妇女在政治、教育和家庭等方面所获得的进步。
一、地位的逐步提升明清时期,妇女在地位上逐渐获得提升。
这一变化主要得益于思想文化的传播和个别封建统治者的政策改革。
首先,宋明理学倡导了以“奉夫、奉家、奉仁”为核心的妇女道德观,将女性的社会角色定位为家庭的维护者和道德的表率。
同时,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观念也开始传播,为妇女争取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妇女在政治领域的进步在明清时期,妇女在政治领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虽然女性在官方政治体制中没有表现出重大的参与度,但是一些贵族妇女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华,在政治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明代著名政治家李贽就受到其母亲的深刻影响,通过她的指导和教育,成为了一位杰出的政治家。
而清代著名的权臣慈禧太后也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她通过巧妙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对国家事务产生着重要影响。
三、教育权益的提升明清时期的妇女教育权益相较以往有了显著的提高。
在儿童教育方面,尽管男童仍然享有优待,但女童的入学机会逐渐增加。
同时,一些封建贵族家庭为了提高女性的婚嫁价值和社交能力,开始注重女性的教育。
在民间教育领域,妇女素质的普遍提高也有助于她们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家庭和婚姻权益的改善明清时期,许多女权主义者开始对家庭和婚姻权益进行积极争取和改革。
在明代,李时中的著作《青鸟志》就呼吁废除官方由父母安排的包办婚姻,主张婚姻的自由选择和平等的地位。
而在清代,严复则提出了“男女同权”的思想,呼吁废除封建礼教对妇女的压制。
这些倡导者的主张影响深远,为后来的社会婚姻改革奠定了基础。
总结:明清时期,妇女地位和权益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尽管受到传统文化的限制和封建社会的阻碍,但妇女们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有限的机会,在政治、教育和婚姻领域中逐渐赢得了一定的权益。
清代文化与女性地位变迁研究

清代文化与女性地位变迁研究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延续,其文化具有浓郁的儒家传统,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
然而,在清代的女性地位变革的历程中,文化传统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改变。
一、清代的女性地位清代的女性地位一直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本来就不高,加上清朝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其地位更加被动。
首先,严格的礼教制度约束了女性的自由,其传统角色就是为夫守孝、从夫侍奉,甚至只能在家中步行,不能乘坐车辆。
其次,家庭的财产和家庭决策权都归男性所有,因此女性在家庭经济和社会活动方面的参与度也受到了限制。
最后,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非常不利,其权益容易受到独断男性的侵害。
一些细则中,夫家女子即便是丈夫无法继承财产,也不能回到自己的生家。
然而,尽管清代女性的地位并不占优,但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中却有所改变。
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清朝时期,经济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一方面,清朝朝廷实行了经济政策的创新,对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领域进行了改革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与传统家庭相比,清代城市家庭经济条件也得到了显著改善。
这一改变,为女性赢得了更多的自由和机会。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她们的守财权和决策权得到了加强,这一点不仅反映在商业、手工业领域,也包括企业和家庭经济组织中。
三、政治因素的变化在政治层面,新朝看待女性问题有些偏差。
他们认为,女性无法参与官场和政治活动,她们智力不足以应对复杂的计谋和政治考虑。
但是,在清朝的中后期,女权主义思想逐渐兴起,一批年轻女性开始走上社会舞台,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特别是在清朝末年,女性们在维新、革命、民主和女性解放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康有为、梁启超、胡适、鲁迅等著名人士均不约而同地支持妇女争取平等和解放的运动,许多女性参与了新文化、妇女救国和科学、教育等领域的运动。
四、文化背景的变化清代的文化传统主要由儒家思想和传统礼教构成。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与妇女地位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与妇女地位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婚姻家庭制度和对妇女的地位的影响,至今仍被人们所关注。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地位则关乎一个时代的社会文化和思想观念。
本文将以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妇女地位为主题,从历史角度来探讨这一时代的社会现象和文化背景。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清朝时期,婚姻和家庭制度是以封建贵族的封建礼教为基础,实行“三从四德”原则,即女子要顺从父亲、丈夫和儿子。
女性的地位低下,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
男女之间的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也就是说,民间“闪婚”基本上是不被允许的。
婚姻的成立不仅需要男女双方的意愿,家族之间的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
夫妻的选择往往由父母或长辈代为决定,尊重家长之命,是封建社会的常态。
当时的男女面对的婚姻标准和价值观也不同于现代社会。
对于妇女来说,年龄和家世背景、是否纯洁等因素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而对于男性,婚姻的标准则更注重妻子的家庭背景和貌美。
据史书记载,当时男性选择妻子时,需要“外貌俊秀,气质高雅,才华横溢”,而女性则需要“婉顺贤惠,勤快贤淑”。
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婚姻标准和对待性别的态度都是非常传统和落后的。
此外,当时的婚姻也存在着一定的禁婚制度。
例如,满族内部有“田赞”之禁,即不得通婚的规定。
而蒙古族则有“母系贵族”制度,要求婚姻只能在母系亲属之间进行。
这些禁婚制度在当时不仅被严格遵守,而且被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和强调。
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在清朝时期,妇女的地位是非常低下并且受到很多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封建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在民间文化中,笼罩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习俗。
同时,封建社会的官僚制度与封建礼教建立起了长期的权力和文化思想上的瓜葛,以致于妇女在司法制度、道德文章、文艺作品等多方面都受到制约和限制。
首先,在封建社会中,家族利益排在个人之上。
家族的大事小事都由家长或长辈决定,甚至有的女孩被强制嫁给了并不心仪的丈夫。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突破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突破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存在为中国社会带来了很多变革。
在这个时期,妇女地位受到了很多束缚,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受到了封建礼教的限制。
然而,清朝妇女不甘于现状,奋起反抗,争取自身权益,努力寻求突破。
本文将从家庭、教育和社会三个方面探讨清朝妇女地位受到的束缚以及她们如何突破的历程。
一、家庭地位的束缚在清朝,妇女的地位主要还是围绕家庭展开。
她们被嫁入豪门或者农村家庭,作为妻子的角色,往往要顺从丈夫的支配,无法自主决策。
另外,家族制度也使得妇女失去独立地位,她们要服从婆婆的安排,在家庭中没有话语权。
这些束缚阻碍了妇女的自主发展,限制了她们的潜能的发挥。
然而,在这种束缚的背后,也存在着妇女们努力突破的努力。
一些有追求的妇女学会借助丈夫的权力,来拓展自己的社交圈和影响力。
她们通过密谋帮助丈夫晋升,间接地提升自身地位。
还有一些妇女积极参与家族事务,通过善于利用家族关系和资源,使自己在家族中扮演重要角色。
这些妇女的努力使得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逐渐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和地位。
二、教育地位的束缚在清朝,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严重限制。
传统观念认为女子读书是不合适的,女性应该侧重于婚姻家庭和对丈夫孩子的侍奉。
因此,大多数妇女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无法获得广泛的知识和文化修养。
尽管如此,有一些妇女并不甘心被束缚在家庭中。
她们积极寻求教育的机会,在限制的环境中自学成才。
私塾和家庭教育成为她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一些有机会的妇女甚至冒着违法的风险偷偷去参加男子学堂,以获取更多的知识。
她们通过自我努力,突破了封建社会对妇女受教育权利的限制。
三、社会地位的束缚清朝时期,妇女在社会地位上受到的束缚更为突出。
她们往往被视为家庭的财产,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传统观念下,妇女应该服从三从四德,并且没有继承权和参政权等权益。
这使得妇女无法参与社会事务,无法主动为自己争取利益。
然而,清朝的妇女并不满足于这种束缚。
一些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社会环境。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
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
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
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
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
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
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
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
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
清朝妇女社会地位研究

清朝妇女社会地位研究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而妇女在这个时期的社会地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清朝妇女的社会地位进行研究,从婚姻制度、教育状况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等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婚姻制度是评价一个社会对妇女态度的重要指标。
在清朝,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对妇女起着极大的束缚作用。
妇女在婚姻中被视为男方家庭的财产,她们没有自主选择对象的权利,只能忍受家族和社会的安排。
同时,男尊女卑的思想也极大地影响了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地位。
丈夫拥有绝对的家庭权力,而妻子则是无条件地依从和服从。
这种婚姻制度使得妇女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被动和较低的状态。
其次,教育状况也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清朝时期,由于社会观念和制度的限制,妇女的受教育机会非常有限。
妇女多数没有机会接受正规教育,只能在家中由长辈或私塾先生传授一些基本的文化知识。
这严重限制了妇女的知识水平和自我发展。
然而,也有一些少数妇女能够通过家庭条件和自身努力接受教育,她们在知识上取得了一定的积累,有机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妇女的地位争取权益。
第三,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也对其社会地位产生了影响。
清朝时期,由于封建礼教的束缚,妇女的经济地位相对较低。
封建社会对妇女从事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持有排斥态度,妇女主要承担起家庭劳动和生育的责任。
然而,也有一些少数的妇女通过缝纫、刺绣等手工艺活动,为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
她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了自身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为其他妇女争取了一些机会。
总结来看,清朝时期的妇女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受限于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教育状况和经济参与。
然而,也有一些少数妇女通过家庭条件和自身的努力,改变了自己的命运,提高了妇女整体的地位。
这表明在封建社会中,妇女权益的争取不应该被忽视,我们应该为她们争取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提高整个社会对妇女的尊重和重视程度。
本文通过对清朝妇女社会地位的研究,从婚姻制度、教育状况以及经济活动等方面揭示了封建社会对妇女的限制和影响。
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

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封建思想下的妇女地位长期受到束缚。
清朝社会对妇女的教育机会、婚姻制度、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公平和限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变革,清朝妇女的地位逐渐得到解放。
一、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在清朝社会中,男女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妇女地位束缚的一个重要原因。
封建思想认为女性应该以家庭为重,因此对女性教育的需求相对较低。
男性则有机会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这直接影响了妇女的知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进步思想的影响开始渗透到社会中。
有一些进步的家庭开始重视女性教育,为女儿提供与男性相当的学习机会。
尤其是一些文化人士和革命者在推动女子教育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妇女地位的解放奠定了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束缚清朝的婚姻制度对妇女地位的束缚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传统的封建婚姻观念认为女性是家族的附属物,婚姻是由家长安排的。
这导致了婚姻中女性缺乏选择的权利,往往要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然而,近代的改革风潮带来了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挑战。
一些勇敢的女性开始追求婚姻自由,拒绝被动接受婚姻的安排。
而一些进步的知识分子也开始提倡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主张婚姻中应当有双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些改革理念的影响逐渐渗透到社会中,为妇女争取到更多的自主权和地位。
三、社会地位的限制清朝社会对妇女的社会地位存在着明显的限制。
女性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中往往被排斥在外,缺乏独立的地位和发言权。
然而,封建社会的变革也为妇女地位的解放创造了机遇。
一些妇女开始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尤其是一些进步的妇女组织的兴起更是为妇女争取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些组织为妇女提供职业培训、医疗保健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使妇女得以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和社会地位。
总结: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封建社会下的妇女受到种种限制,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思想的传播,妇女逐渐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历史进程不仅为清朝妇女的解放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的妇女地位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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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的客体——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例考析付春杨(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通过对大量清代婚姻案例的考察,解析当时妇女的婚姻地位,揭示其缺乏独立人格的事实,从实证的角度判读在婚姻伦理掩盖下妇女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本质。
关键词:妇女;婚姻;财产权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作者简介:付春杨(1969-),湖北武汉人,女,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及中国宪法文化收稿日期:2007-03-22美国人类文化学家理安·艾斯勒将社会人际关系分为伙伴关系和统治关系两种模式,其均源于或者复制于家庭中的性别关系[1],研究妇女的婚姻地位将有助于深刻理解一个社会的结构方式。
如果说近现代的“共诺婚”的本质为“设权的意思表示”[2],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身份契约,那么传统社会的聘娶婚则是男女双方家长(或其他有权人)缔结的以妇女的性能力与劳动能力为标的的买卖合同,“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
在婚姻契约中,妇女只是权利的客体。
尽管婚姻担负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的重要使命,但是在人伦大礼的背后,仍不过是二姓之间的买卖而已。
关于聘娶婚的买卖本质陈顾远在其《中国古代婚姻史》中已有过论证,本文惟试图从清代有关聘娶婚的判例入手,探讨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况并籍此研究父权、夫权、族权的财产化体现及其对妇女的支配实质。
一、在室女——父之财产在室女是没有出嫁的女子,“在家从父”,依据清律“男女婚姻”条下附例“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可见在室女的婚姻例由直系尊亲属主婚,而最主要的则是父亲。
母亲虽然名义上同为亲权人,但父亲的权力无疑是决定性的。
正如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权,而家母只是一种敬称,家母同样是家父权的客体。
若母亲与夫家断绝关系,女儿则与其母再无瓜葛,母亲更无权过问女儿婚姻。
“判阮王氏等堂词”[3]315中,刘氏在丈夫死后与外人私通而被赶出婆家,县官判令其女归婆家,“母嫁子离,恩断义绝”,令刘氏此后对女儿不得丝毫过问。
从判例中可见,在室女婚姻绝大多数情况系由父亲做主,只有当父亲亡故时才由母亲做主,父母双亡则由收养之余亲做主。
如“臬司奉监院一件为杀男拆媳事”[4]222中何梦良的两个女儿在父母双亡后由姑父主婚。
而另一则案例“欺昧婚姻事”[5]中,父亲外出,父妾收了男家一头牛将女儿许嫁,此后父亲归家,不同意这门婚事,母亲的许婚就不作数了,如果说此案是因为妾非主母,不能行使亲权,尤有可说,而“斯玉泉控沈志渭悔婚改略由”[6]366中沈志渭之妻沈张氏将女儿香爱许给斯玉泉为妻,沈志渭将女儿改许许长远,地方官认为沈志渭不知其妻许婚之事将女儿另嫁,并无过错,即使明知其事也无妨,明确认定父亲才是女儿婚姻的最终决定者。
至于兄之主婚权则不是绝对的,“批曹汉进恳词”[7]42中,党正元因弟宝太聘妻不与他商量,率众前往打闹,县官虽认为宝太也有不是之处,但仍令将党正元管押,以免其扰乱其弟之婚礼。
伦理纲常赋予了父权在家庭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父亲的主婚权,表面看来是亲权的一个方面,但是古代的亲权与现代的亲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
”[8]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子女,亲权的范围则不外:身心上的育养教化权、奖惩权、财产管理权、姓名设定权、住所指定权、法律行为补正权、法定代理权、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9]等。
古代的亲权则是一种对他人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兼有人身与财产的性质,虽不排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出于亲权人的利益,如罗马法上的家父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罚子女,可以出卖子女,当子女对外负有债务时,家父可以将其交给债权人从而解除自己的责任。
而且近现代亲权的行使以未成年子女为对象,古代主婚权却及于成年子女,显然已超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之必要。
父亲的主婚权在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直接归属亲权人自身的财产权利。
中国历代法律均规定“已受聘财”为确定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充分说明了这一性质,清律也因循了这一规范,正是聘财的交付使父权的财产化得以实现,也使婚约在效力上等同于婚姻。
在罗马法中婚约纯为当事人之合意,不以聘财给付为条件,婚约解除返回聘财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原理[10],显然中国古代聘娶婚所具有的变现财产权利的性质是罗马法上的婚约所不具有的。
“楼钜洪与孙氏秀玉成婚由”[6]356中,孙秀玉是楼钜洪的童养媳,二人已成婚多年且生子,但其父孙东康因未得到满意的财礼,寻衅生事,地方官断令男方付给洋银四十五元,此后孙家又由孙秀玉之兄孙炳扬出头闹事,县官又断令男家缴出洋银四十元给了孙炳扬才算了事。
此案中楼孙成婚多年,而其父兄索取聘财的诉求仍能得到官府支持,足以证明父亲对女儿婚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正是基于主婚权的财产权性质,官府对侵犯主婚权的行为,也基本上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救济。
“批郭汉章呈词”[11]170-171中,郭汉章未经生母王田氏许可,将义女云儿嫁卖,义父本无权主婚,最后县官却只断令郭汉章将所得聘财二十两银子交还王田氏,似乎二十两银子即可等同王田氏之女。
“判郭振海等堂词”[3]318中郭振海托李云山以五百钱将女儿卖掉,事后又到官府追控,县官认定卖女非是,但更指斥其不应卖后兴讼。
言外之意,郭振海卖掉女儿的行为本身并无太大的过错。
主婚权的财产化,说明父母包办的婚姻可以完全无视女儿的意愿和未来的家庭幸福。
如“讯彭扬科一案”[12]中曾宪佈明知徐正斌之子瘫痪,仍将女儿许嫁,根本未将女儿终身幸福放在心上。
在传统社会,女子无独立人格,在室女是父权的监护对象,无论是否成年,都没有婚姻自主权。
尽管依据法律母亲也是亲权人,但是只有在父亲不在的情况下,母亲作为亲权人的意志才能得到体现。
母亲或其他亲戚行使的不过是父权的替代而已。
父权中包含着一部分单纯的人身权利,如教令权,而主婚权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财产权,法律对主婚权的保护方式也是财产权的保护方式。
二、妻——夫之财产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女子已嫁曰妇,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
”(《尔雅·释亲》)女儿出嫁,其人身支配权就由父亲转归丈夫,依服制,出嫁女要为丈夫服斩衰服,即最重的丧服,要为公婆守孝三年,而对生身父母的服制则要降等。
事实上,不到出嫁,只要定婚,女子就已不再由父母做主了,妻子转为丈夫的财产。
丈夫对妻子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之所以制裁一女二嫁,前提就是许嫁女已被视为夫家人,是丈夫的财产。
“夫买物于市者,或加价而夺之,则尠忍而不忿然矣,况乎见夺待告之妻哉?”(《抱朴子·弭讼》)清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辙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
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女归前夫。
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
”法律对一女二嫁规制极严。
尽管法律对于女家悔婚别嫁的,以女归前夫为优先处理,对毁婚者规定了笞杖刑。
但司法实践中,则以女归后夫,并由后夫赔偿聘财为一般惯例。
至于男家悔婚的案例在文献中则几乎不见,原因是此种情况下,男家将损失聘财,女家既已得到财礼,还可将女儿另嫁,自然不会有太多不满,也就不会提起诉讼了。
许嫁女已是未婚夫家财产,一女二嫁侵犯的是未婚夫家的财产权。
“判胡胡氏等堂词”[3]317中,胡胡氏一女二嫁,其女初许王毓容,并未成婚,继嫁魏世凯,且已生育子女,县官断令魏世凯出洋八十元给王家另行聘娶。
“判郭庆如等堂词”[3]406中,郭马两家争颜姓之女,颜氏已嫁入郭家,则由郭家赔还马家洋十六元。
另一类似案件“灭约废婚事”[13]176-177中之王氏嫁给了为自己治病的潘景魁,县官断令潘景魁双倍赔偿聘礼钱给原定婚之万家。
但此类案件均只断赔钱财,并未依律杖责。
虽然后夫得人赔钱,前夫失妇得财为司法惯例,但是当前夫不答应时,地方官也只好断令女归前夫,“分守道一件为强占民妻事”[4]224中,陈氏先已许嫁朱日嵩,但已与何克登完婚,陈氏本人也钟情于后夫,地方官原本判决朱家退婚,何克登加倍赔偿朱家聘财,但朱日嵩坚决不肯,地方官也就依律将陈氏断归朱姓。
女子的个人意愿在夫家权利面前毫无对抗之力。
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财偿前夫,女归后夫的惯例,实际上也与传统的贞操观念有关,法律让位于世俗情理。
如前夫已经成婚,则不会将女子断归后夫,尽管后夫往往是女子自己的选择[14]255-256。
“妇人谓嫁曰归,反曰来归,从人者也”(《谷梁传·隐公二年》)。
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隶属于父权之下,妻妾为夫权的客体,也排斥女子生身父母的干涉。
“判喻德成等堂词”[3]314中,谢氏之女毛团子嫁给喻德成为妾,喻家贴补谢氏三十六元,从此不许毛团子与其母家往来。
“判庄祁氏等堂词”[15]195中,庄女因与丈夫杜文一产生矛盾,逃回娘家,杜家遂告到官府,县令要求祁氏立即将女儿交还给女婿,不准再行逃走。
“判皇甫嘉宾等堂词”[15]219中,出嫁女王氏也被饬令“不得时行私回母家”。
已嫁女至于要逃回娘家,其在夫家的遭遇其实可想而知,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母亲纵有心庇护,却又无能为力,其无可奈何亦可想而知。
夫权所及,女子没有独立人格,其人身处于夫权的全面支配之下。
传统社会中的国家权力虽然放任家族自治,但在需要的情况下,也会不遗余力地支持各种为国家认可的等级身份权的行使。
女子已嫁即成夫家财产,尽管法律明确禁止买休、卖休,对于出卖妻子的行为,依律应处杖刑,且应判令被卖的妻子离异归宗,知情买者不仅要受刑责而且将被没收聘财,但是事实上卖妻现象并未因此收敛,地方官对卖妻行为也没有完全依法处罚,如一则案例中就提到乾隆三年前后由于灾荒,卖妻比比皆是,屡见不鲜。
卖妻有由于贫穷的,如“本县一件为宪勦局拐事”[4]228中,范学习由于窘不聊生,将妻俞氏卖给朱德贵为妇。
“训帅开鼎一案”[16]107中,帅开鼎之妻张氏因年岁荒歉,被以六十四串的价钱卖给江克全。
丈夫因为贫困出卖妻子,无疑是以妻子为一种财物,可以临时出售以应急。
还有一些情况,丈夫出卖妻子并非由于贫困或其他迫不得已的问题,而是主动弃妻。
“判周大兜子等堂词”[15]237中,周银山将妻子张氏嫁卖给吴成才,休帖即是卖契。
“本府为一件亲究灭伦事” [4]228中,黄德卿卖妻刘氏,目的只在于另娶应氏。
诸多案例之中,除了极少数情形如周张氏案件中,地方官表示要追究周银山的责任,卖妻之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既然卖妻并未被官府严究,其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讯李泽美一案”[16]83中,李氏原本许嫁王姓,后被王姓退婚以九十串卖给吴循年,吴循年死后又被婆婆以不守妇道的理由以六十串的价钱嫁卖给盛應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