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检察执法理念 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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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整改措施

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整改措施

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整改措施九月份以来,我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与区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针对上阶段查摆出来的执法观念与社施,继续探索完善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围绕“一个核心、一条主线、一项重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牢固树立科学执法观。

结合学习贯彻《党章》、《江泽民文选》、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运用邀请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谋划促进工作发展法便民、司法护民的要求,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二、以加强检察基础工作为主线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深化学习型检察机关建设。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带动队伍建设的全面加强,坚持提高全流研讨、组织参观学习、开展业务能手评选、举办观摩示范庭等活动,突出集中岗位培训的针对性和。

2、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在去年“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全面清理修订规章动中的随意性,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业务运行中发现的尚未能有效解决3、进一步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借鉴现代管理经验,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探索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管制度、廉政信用档案制度、队伍建设分析考评制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措施,巩固具干警的行为和执法办案自觉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三、以推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重点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1、加大惩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密切关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新动向和新变化,以惩治行业性。

同时,继续立足检察职能深化警示预防、行业预防、项目预防等各种预防方式,强化预防对策研究2、加快办案进度,依法快捕快诉。

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坚持3、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明确监督重点,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应用,以科技促进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强法律监督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强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恢复和修补被 侵害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平保障体系, 实现社会 的公平正义: 察机关 检
履行 n 督 职 责 , 违 反 溅 实信 用 原 则 侵犯 他 人 利 益 的行 为进 行 打 击 , 在 对
中图分 类号 : 9 D0
和谐社会足 民主法治的社会, 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 法律监督有广
保障。
证 明 , 谐 社会 的构 建 必须 借助 于 法律 制 度特 别 是法 律 监 督的 推动 与 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和 就必须牢固树立与之相
适应的执法理念, 强化法律监督观念 。 在实践中就是要改变重严格执 法轻人文关怀的做法, 确立 以人为乖 的理念, 改变重实体 推动生态文明
建设, 促进 经 济 社会 的 可 持 续发 展 。 三 、 构 建和 谐 社 会 的 实践 中加 强法 律 监 督 在 ( ) 变执 法 理念 、 一 转 强化 法 律监 督 观 念 观 念 引 导行 为 , 什 么样 的执 法 理念 就 有 什 么样 的执 法 行 为 , 有 要
义 和 狭义 两 种解 释 。广 义 的法 律 监 督是 指一 切 国家 机关 、 治或 社会 政 组 织和 公 民对法 的全 部运 行过 程的 合法性 所进 行 的监察 、 控 和 督 导 。 制 狭 义 的 法 律 监 督 是 指 有 关 困 家机 关 依 法 定 职 权 和 程序 对立 法 、 执法 、
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建设安定有序的社会的同时, 还 应充分发挥其他 临督职能。 具体讲就是要强化 诉讼 峪楞, 让人 民群中
树 立对 司法 公 正 的信 心 ; 建立 健 全 有 效 地 矛盾 疏 导机 制 , 妥善 处 理 好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2010-06-29 18:33:52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2)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重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

因此,创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执法理念在我国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

在我国,不同主体对于执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原则、价值和要求,如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但具体内容又有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前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为指导。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

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

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偏重控制犯罪理念多年来,人们习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

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

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执法理念

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执法理念
以人为本的含义是一切从人出发, 以人为中心, 把人作为观念、
突, 尤其是 在法制还不 健全的国 例如我国, 家, 这一 突表现的更 冲 为明显、也更 为激烈。 也正是 在这一点 上,以 人为本 执法理念显得
极其重要。一方面,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存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 决上述冲突,弥补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以人为本执法理念有其 自身的独特价值,它并不是为弥补法律缺陷而生的,而是为指导执
法律用 “ 权利”这个词语来反映需求,权利是需求在法律上的 “ 代名词” 需求是栅 0 。 的起点, 权利缘干人的需求, 服务干人的需 求, 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 权利的多样性, 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只是 “ 手段, 而不是目的”( 张文显 ( 《 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 社 20. 01 年版,第 28 。在人的这些需求中,最主要、最基本的 9 页) 需要是生存、享受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 利益的需要, 亦即法律上的人权。满足人的这些需要,就是尊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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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执法理念
胡新祥
( 东 警官 学 院 治 安 系 ,广 东 广 广州 503 ) 12 2
摘 要: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 目 标。和谐的基础就是要坚持以人
认为人权存在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在这三
行为 和制度的 主体; 解放和自 人的 人的 由、 尊严、 福和全面发展, 幸
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 鉴于此,围绕着人 与和谐社会这一中心,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之构建必须
遵循以下基本理念。

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

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

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74与济社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保持检察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更要紧密结合实际,克服和纠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错误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广大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应自觉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保证执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但是,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存在,主要原因是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更新不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为此,笔者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当前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检察干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其他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关键,但在执法实践中,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重打击轻保护在执法活动中,一些检察干警认为,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如果过于强调保障人权,难免会对犯罪打击不力.因此,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重视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法律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导致超时审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变相体罚,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理由,不惜以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习惯于有罪推定,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批捕的批捕,不该起诉的起诉,从而造成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居高不下,甚至产生冤假错案.另外,一味强调从重从严,未能把惩治与宽大有机结合起来,忽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没有从宽从缓处理.(二)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一些检察干警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对与不对并不重要.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只重视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忽视执行程序的合法●覃广雄性,对个别执法环节不按程序办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真正做到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如单人审讯犯罪嫌疑人,审讯笔录签名时由一个人代签,对鉴定结论及检验报告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非法取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现象,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表现.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注重实体审查,忽略程序审查,重在审查是否构成犯罪,但忽视审查侦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只要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对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来源是否合法有效,有无超出侦查管辖权范围等,则没有认真进行审查.(三)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地方及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没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没有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忽略办案质量.如一些地方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给职务犯罪侦查分配办案数量,以致造成有的自侦部门存在仓促立案,超管辖立案,立凑数案,同案分立,先立后撤等忽略办案质量的现象,导致案件退查率,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偏高,这些都是注重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的表现,没有真正做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四)重口供轻调查一些检察干警在办案工作中,证据意识淡薄,重视案件突破,轻视调查取证,满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片面追求言词证据,只要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便认为是大功告成,没有展开深入调查来全面,客观,准确地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导致该收集的不收集,该固定的不固定,或者是注重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忽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造成取证偏差或关键证据灭失.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一些检察干警在审查案件时,也只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注重审查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认,便认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供认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善于利用证据锁链证实犯罪,甚至不懂得用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推翻口供事实, 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便陷入被动.(五)重配合轻制约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检,法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一些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认识不清,强调配合,忽视制约,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是形成打击合力的需要.因此,为了搞好关系,照顾面子,对侦查,审判等诉讼环节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怕伤和气,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和勇气,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履行甚至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造成配合有余,监督不足,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特别是有些检察干警错误地认为,法律监督对外不对内,加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不完善,内部更是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强调各司其职,忽略互相制约,如自侦部门的初查,立案,侦查,撤案,采取强制措施,不捕不诉等环节,往往因为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制约而导致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六)重办案轻服务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主动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检察工作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但在执法活动中,一些检察干警存在单纯的办案业务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服务经济建设,存在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办案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甚至片面理解或割裂检察工作与大局的关系,把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办案不讲方式方法,或搞利益驱动,或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一些检察人员在执法中,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的意识不高,能力不强,导致相关人员滋生怨恨情绪,结果案件一办结,便引发新的问题,甚至引发涉法上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众所周知:理念决定实践,理念指导行动.由于执法观念的偏差,导致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而产生问题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以致执不好法,办不好案,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业务素质不够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不仅要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不仅要执法严格,公正,而且要执法规范,文明.但是,一些检察干警法律功底不够扎实,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够透彻,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有较大的差距,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思想上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固步自封,满足于现状,平时不注重钻研业务,忽视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充实,致使专业素质一成不变,停步不前,执法办案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老经验,从而导致执行法律不当,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二)服务意识不够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和要求.但是,一些检察干警没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没有认真落实"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群众观念淡薄,执法作风简单粗暴,对群众冷硬横推,盛气凌人,耍特权,逞威风,不认真处理或者不公正处理群众的司法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置之度外,甚至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办案,从而侵害群众利益,特别是侵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缺乏执法公正意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根本保障,而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照基本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开展执法活动,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但一些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由于忽视人权保障,追求办案数量,或受利益驱动,对"法制统一","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律原则认识模糊,习惯于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疑罪从有,因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缺乏严格执法的意识和公正司法的作风,造成一些案件把握不准,处理不当.而有的则因为缺乏抗干扰的能力,迎合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陋习,无原则服从,进而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出现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或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执法保障严重滞后由于检察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负责,而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的财政依然是"吃饭财政"和"人头财政",只能保证检察干警的基本工资,办公办案经费缺口较大,技术装备投入更是严重不足,执法保障无法满足现实司法需求.因此,为了解决检察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检察机关办案所扣押上缴的赃款按一定比例予以返拨.这样,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发生偏差,受利益驱动而办案,将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解决办公办案经费上,将办案重点放在追缴赃款赃物上,多立案,多追赃,多扣押,甚至超越管辖权办案,超范围扣押和处理款物,有意增大认定犯罪所得或非法所得数额,以求得经费问题暂时缓解.如某市检察院在初查该市一公司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时,违规扣押,冻结该公司"小金库"的款项380万元,用于解决建设办公楼,宿舍楼经费不足问题.(五)监督管理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切工作的"生命线".但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思想政治教育重视不够,工作乏力,效果欠佳,开展各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也是走过场,搞形式,应付了事,不求实效,使得一些检察干警在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 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拒腐防变能力下降,没有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导致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不正确而不能廉洁执法,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滥用检察权,以案谋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在监督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给私欲的膨胀有可乘之机;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驱动下,心存侥幸,以权谋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有关资料反映,2O01年至2O05 年全区共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56件74人. (六)检察人员紧缺由于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的政治经济待遇低,而双重考试7576理体制又造成门槛过高,并过于强调高学历,许多基层检察院缺编问题突出,急需人才难以招录,或者留不住人才,导致检察官陷入青黄不接的境地,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越来越少,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结果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每一次审讯犯罪嫌疑人均由两名检察官进行,不得不用书记员,法警,其他工作人员替代,或者单人审讯.在办案执法中,一些案件办案周期过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侦结,审结,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单人审讯或由其他人员替代检察员进行审讯等程序不对的做法,除了一些检察干警程序意识淡薄之外,在一定程序上与警力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解决问恿的对策和建议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广大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解决好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层面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一)全面加蟊队伍t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原则,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全面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要以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检察职业特点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吸收人才,从根本上解决缺编严重,警力不足的问题,以免办案因为人手不足而导致程序违法.广大检察干警则要加强自我提高和完善,注重知识的更新和充实,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层次,以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在学法律,钻业务上花时间,花精力,下功夫,力戒浮澡作风,加深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夯实法律理论功底,为执好法,办好案奠定基础.另外要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严于律己,廉洁从检.(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解决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至关重要.广大检察干警要坚决摒弃和彻底改变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错误的办案习惯,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等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先进司法理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配合与制约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特别是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不轻信口供,重视调查取证,重视办案过程,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从"侦查中心论"向"审判中心论"转变,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该收集的证据及时收集并加以固定,并要既重视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又要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及合法性,确保证据效力,提高证据证明力.(三)蟊化厦务意识坚持执法为民做好检察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广大检察干警要不断强化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落实"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把工作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把充分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件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四)坚持执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证.广大检察干警要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律,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遵守法律规则,认同法律价值,追求法律理想,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扞卫法律尊严,严格执行法律.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法律服务.(五)抓好制度落实加蟊监督制约在执法活动中,既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形打击合力,依法惩治各种犯罪,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特别要紧紧抓住执法违法,法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意识,突出监重点,强化监督手段,注重监督效果,大胆监督,依法监,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预防和减少执犯罪.一(作者单位: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

优化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的调研报告

优化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的调研报告

优化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的调研报告
1. 强化法治意识:执法人员应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态度。

2. 强化专业素质: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操作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

3. 引入科技手段: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升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执法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4. 加强内外协作: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之间的密切联动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实现高效执法。

5. 优化执法程序:简化执法流程,减少繁琐环节,提高执法效率,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加强舆情应对:及时了解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增强社会的法治信任感。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建议只是一般性的指导方针,实际的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同时,执法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认真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认真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
且意味着法律原则 、法律精神 、法律


就立法而论 ,要加强立法工 足 。首先 ,立 法重在 “ 民”而不是 治
味着法律制度将得到全面的遵守 ,而 作 ,提高法律质量 ,完备法律体 系
在“ 治官” 大量 的法律法规都是在规 。民”的行为 ,而规范 “ ”的行 官
获得看得见 、摸得着 的实惠 。
现社 会主义 民主 的规 范化 、程序 化和 法制化。依法治 国是我们党 治国理政 观念 的重大转变 , 是实现 国家长治久 安的重要保 障 , 发展社 会主义 民主 是 政治的必 然要求。人民检 察院是 民主 法治建设 的重要主体 , 保障依法治 是 国、捍卫法治权威 的重要力量 ,这就
价值等法的 “ 内核”将得到全面的体 工作取得 了较大 的发展 ,初步形成 了 为 的极少 。 其次 , 立法 中部 IN益 、 ' I 地
现 。这标志着 中国将实现从形式法 治 以宪法为核心 的社会 主义法律 体系 , 方 利益倾 向明显 , 立法成为少数人 谋
到实质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将使法治 国家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 取 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再次 ,法律 的 运行的各个方面 、各个环节进一步向 等 方面 已基 本上 有法 可依 。但 同时 , 立 、改 、废 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缺
即向理性、科学 、民主 的方 向发展 。
我们必须看到立 法 中存在 的问题与不 乏 科学 、 理的规 划。 合 面对这些 问题 ,
维普资讯
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内容概括为 依法治国 、执法为 民、公 平正义 、服 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 面。这五个 理念, 依法治 国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核 心 内容 , 执法为 民是社 会主义法 治的 本质要求 ,公平 正义是社 会主义法治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切实履行检察职责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切实履行检察职责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检察职责[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必须严格依法,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执法的意识,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治理念;执法意识;法律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推行依法行政。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这一目标,必须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制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作为检察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检察工作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履行检察职责。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成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更成为检察工作的行动指南。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以及对敌斗争复杂等众多问题,能否切实而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我们检察工作实践的始终,这对于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检察机关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检察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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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检察执法理念构建法治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政治社会发展的崭新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调整。

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贯彻和谐社会的价值观,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机械执法现象,不断提升刑事办案活动的社会效果,就成了我们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理念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对于执法活动、办案质量却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各项制度的改革,必须理念先行。

如果没有科学的理念,怎么可能有正确的行动。

理念作为一种思维习惯,在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占据支配、主导的地位。

它是行动的指南,正确的理念是成功的通道,错误的理念则会使人迷失方向。

因此,要从根本上保证执法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解决好理念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

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加上不良风气传播方式,使得一些社会矛盾迅速传播,甚至发酵、放大、变形导致矛盾激化。

另外,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了,这些都对我们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诉讼价值观也要从一元化工具主义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化的价值观。

同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达和网络的发展,人们已走出信息闭塞的时代,一个案件引起全民关注甚至大讨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案案无小事。

可以说,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关系着中华民族的进步、文明、民主和法制的进程。

作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仅仅是为了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要考虑如何把这三者统一起来,要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我们的刑事诉讼实践面临着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究竟是要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改造一个人,还是通过刑事诉讼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上去?答案无疑是前者,而要避免后一种情况出现,就需要在执法活动中贯彻和谐社会理念,推动刑事诉讼执法理念的嬗变。

刑诉法的修改因时而生,给我们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供了契机,同时指明了方向。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改变了过去“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观念,而强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同时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臵,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防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配合多,制约少,只注重打击犯罪,而缺少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工作与刑事诉讼制度发生的联系最多,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面对这样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执法要合自身工作实际,牢固树立“五个意识”,努力做到“六个并重”;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

一、强化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并重的执法理念。

保持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追求,检察机关既要做到依法查办案件,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也要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始终坚持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强化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查清事实,也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移送起诉、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对侵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强化严格执法与依法监督并重的执法理念。

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身首先要做到严格执法,才能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才能对阻碍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行为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

以上理念是全局性,综合性、整体性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结合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职能,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辩护权方面。

新刑诉法从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程序和阅卷范围、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深化和完善。

对此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消除对立抵触情绪,消除消极等待思想,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辩护,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完善律师会见程序,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尊重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是非法证据排除方面。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完善,这些重要修改和补充表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强调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不仅要查证属实,而且必须是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观念,强化证据规则意识,一切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来源合法,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化依法举证意识,切实负起对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意识,负起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责任;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对法律规定的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方面。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逮捕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更需审慎适用。

首先,在理念上要实现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

基层检察院要从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适度适用;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证明机制的建设,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严格审查把关。

树立“必要羁押”的理念,要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还要有“敢于纠错”的勇气,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绝不护短扯皮。

建立“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从闭门审查向敢于“开门纳谏”转变。

本次刑诉法修改增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应当通知家属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强化自身监督,促进规范、公正、理性、文明执法。

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行阳光审查,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并主动接受和听取律师意见,更好的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方面。

在办案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未成年轻刑犯已经具备了可以从宽、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具备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些未成年犯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方面容易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再犯罪的几率大大提高,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将永远背负“罪犯”的有色标签,对以后的学习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

新刑诉法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将对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牢牢把握以下三个适用原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监督制约原则。

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先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这种特别制度,而应当由其自愿处分。

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但首先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如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危害程度、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成本等,综合权衡利弊,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明确不能或不宜使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为对象,对惯犯以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等与维护公共利益相悖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曾经适用过附条件不起诉的,也不宜重复适用,以确保适用该制度能使犯罪嫌疑人不再犯罪或者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为增强透明度,保证适用的公开、公正,必须加强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

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审查监督。

一方面审查真实性和自愿性;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该案是否案件事实清楚,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及未来悔改的可能性是否适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

五是诉讼监督职能的强化方面。

修改后的刑诉法充实了监督内容,拓宽了监督范围,完善了监督方式,增强了监督刚性,为我们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死刑复核监督、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受理律师申诉、控告角度,规定了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等,拓宽了监督范围。

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掌握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审批活动的渠道,规定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让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这就把原来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有利于防止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监督的效果。

坚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使检察机关追诉与诉讼监督这两部分职能协调一致的重要措施和保证。

这也时刻警示检察机关: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秉持客观中立立场,防止和克服片面的追诉倾向,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人员只有迎难而上,因时而变,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为国家法制进程添砖加瓦。

相信,更新执法理念,强化自身素质,检察工作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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