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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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近年来,随着疫苗接种的普及和强化,人们对于疫苗接种的重要性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然而,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少数接种者出现异常反应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颁布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来为异常反应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并促进预防接种工作的持续和稳定进行。

一、背景与意义疫苗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力、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重要手段。

尽管疫苗接种一般是安全的,但在极少数情况下,个别人可能会出现异常反应。

这些异常反应对患者本人以及其家庭和社会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工作能力减退甚至残疾。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接种者的权益,鉴于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借鉴,我国制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旨在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为接种异常反应者提供合理的资金补偿和社会保障。

二、补偿程序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补偿: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需通过填写正式申请表格的方式,向当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委员会申请补偿。

申请材料需包括有关医疗证明、原始疫苗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

2. 评估和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评估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补偿金额和范围。

3. 补偿决定:在评估和鉴定结果确定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委员会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金额的核定,并依法向申请者发出补偿决定书。

4. 补偿支付:申请人接收到补偿决定书后需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和银行卡等材料,前往指定的支付机构领取补偿款项。

三、补偿范围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补偿、住院伙食费的补助、残疾补助金以及死亡抚恤金等。

具体而言,医疗费用补偿包括接种异常反应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住院伙食费的补助主要是为接种者在住院期间的膳食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残疾补助金旨在帮助接种者应对因接种造成的残疾而带来的生活难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而死亡抚恤金则是为接种者因异常反应导致身故后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6篇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6篇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6篇篇1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保健和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预防接种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被广泛应用于儿童和成人群体中,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然而,预防接种也可能会引发一定的异常反应,虽然罕见,但却有可能发生。

面对这种情况,河南省推出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为接种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补偿。

一、合同内容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针对接种预防接种所产生的异常反应所导致的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补偿。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日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

3.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接种者根据自身需求和情况自行选择,保险金额越高,保障范围越广。

4. 保险费用:接种者需要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以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1. 异常反应治疗费用:当接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需进行的治疗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2. 误工费赔偿:接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误工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以减轻接种者的经济压力。

3. 残疾赔偿金:如果接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了永久性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予一定的残疾赔偿金,帮助接种者应对残疾带来的生活困难。

三、理赔流程1. 报案:接种者在遭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就医记录。

2. 审核:保险公司将对接种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3. 理赔:经过审核确认后,保险公司将及时向接种者支付理赔款项,帮助接种者应对治疗费用和其他支出。

四、注意事项1. 接种者在接种预防接种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范围。

2. 如接种者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可随时联系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3. 接种者在遭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尽快报案,保持相关证据和记录,以便顺利进行理赔。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2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五)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七)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鹤壁市免疫规划复习题(附答案)

鹤壁市免疫规划复习题(附答案)

鹤壁市免疫规划复习题(理论知识)一、名词解释:1、预防接种: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进行接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以提高个体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2、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3、疫苗:广义的概念是指所有的免疫制剂,既包括用于感染性疾病和非感染性疾病的预防性疫苗和治疗性疫苗;狭义的概念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4、抗体:是由抗原刺激机体免疫系统后产生,并能与相应抗原发生特异性结合的物质。

5、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和设备。

冷链设备、设施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冷库、冰箱、冷藏箱、冷藏包、冰排及安置设备的房屋等。

6、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7、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8、免疫程序:是指对某一特定人群(如儿童)预防针对传染病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次序、剂量、部位及有关要求所作的具体规定。

9、常规接种:是指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程序和预防接种服务周期,为适龄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

10、应急接种:在传染病流行开始或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对易感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

11、强化免疫:是根据传染病流行特征、人群免疫状况和传染病控制目标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目标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种。

12、AFP病例: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1980年卫生部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

1980年卫生部 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

1980年卫生部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1980年卫生部[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1980年1月22日,卫生部第一条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生物制品,对机体来说是一种异物(微生物及其产物、异性蛋白等),接种后会引起机体一系列的生理病理及免疫反应,在这些反应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临床症状,称为预防接种反应。

预防接种反应分:(一)一般反应和加重反应:这是由于制品本身的特性引起的反应,其性质和强度随制品而异。

最常见的是发热反应、局部的红肿反应或种痘后的发痘反应等。

加重反应只是一般反应的加重或发生的比例略多一些,均属正常反应。

(二)异常反应:指同一批制品同时接种很多人,只在极个别人中发生的一类反应。

其特点为:1.与制品的种类有一定联系,但只发生于个别人(与受种者体质有关);2.反应性质、临床表现与一般反应不同;3.反应程度比较严重,必须及时就医诊治。

偶合和事故虽不属于反应,但在大规模接种工作中偶而也会遇到。

本办法着重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二条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站、有关医院和制品的生产单位组成,对于难以确诊或病情严重的病例进行讨论和鉴定。

地、县也可组织类似小组。

第三条处理程序一、接种单位于每次预防接种后应及时了解接种反应和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接种单位应及时作登记逐级上报。

如为一般的异常反应(如晕厥、荨麻疹等)可在基层医疗机构或县级医院就诊并报告卫生防疫站。

二、各级医疗单位在诊治过程中凡遇与预防接种有关的病例,诊断必须慎重,必要时可进行病例讨论或会诊。

如认为可能是预防接种反应,应先和当地卫生防疫站联系,共同研究分析反应情况或通过预防接种诊断小组诊断后,再向家属说明,在未明确之前,不在口头上或病史上向家属说明是接种反应。

三、凡属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或事故,各级医疗防疫部门必须及时诊治或立即组织抢救,并上报县、市卫生防疫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以确定性质后加以妥善处理。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3篇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3篇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预防接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疫苗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合同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责任的承担,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保险合同的协议:一、合同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订立本保险合同,以补偿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损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预防接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但不限于疫苗接种后引起的预防接种相关疾病、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等。

三、保险金额及补偿标准保险金额根据预防接种疫苗种类、投保金额、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保险期限及续保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到期前,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约。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2. 乙方应提供质量合格的疫苗,对疫苗的制造、检验以及安全性负责。

3. 丙方作为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履行保险义务。

4.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甲乙丙三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程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并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也可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解除。

2. 在合同期限内,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告终止:(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标的全部损失;(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合同甲方(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面的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受种者合法权益。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间届满前,甲方可选择续签本合同。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责任。

2.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况,并配合乙方开展相关调查及补偿工作。

五、补偿范围与标准1. 补偿范围: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2. 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河南省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补偿金额。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

具体金额根据甲方预防接种工作实际情况及乙方相关规定确定。

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履行及时报告、配合调查等义务,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进行。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补偿责任,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3. 双方应共同保护受种者隐私,未经受种者同意,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八、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产科专用预防接种培训考试试题)答案资料

产科专用预防接种培训考试试题)答案资料

****产科预防接种点培训考试题工作单位:姓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计30分)1、以下哪种消毒剂可用于疫苗受种者的皮肤消毒 AA、75%乙醇B、95%乙醇C、2%碘酊D、0.2%安尔碘2、每台冰箱均应配有温度计,每天上午和下午各几次(间隔不少于几小时)观察冰箱内的温度及其运转情况,并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 BA、1次/2小时B、1次/6小时C、2次/4小时D、2次/6小时3、乙肝疫苗的免疫程序是“0、1、6”,“0”是指新生儿出生后 C 内。

A、8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4、卡介苗和乙肝疫苗应在 C ℃保存。

A、-20℃B、1—2℃C、2—8℃D、室温保存5、接种室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照射 A 分钟A、30分钟B、40分钟C、60分钟D、120分钟6、我国法定传染病有 C 种A、30种B、36种C、39种D、40种7、卡介苗接种事故中常用的治疗药物是 AA、异烟肼B、链霉素C、利福平D、吡嗪酰胺8、疫苗安瓿开启后,灭活疫苗超过几小时应废弃,活疫苗超过几小时应废弃。

AA、1h/0.5hB、0.5h/0.5hC、1.5h/0.5hD、2h/0.5h9、疫苗的储存要求: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冷库和大容量冰箱存放疫苗时,底部应留有一定的空间;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 A 的空隙;疫苗不应放置冰箱门内搁架上。

A、1~2cmB、2~3cmC、3~4cmD、5cm10、AEFI表示 DA、急性弛缓性麻痹B、脊髓灰质炎C、短暂性肢体麻痹。

D、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20分)1、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疫苗出现下列哪些情况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一律不得使用。

2、发热者均可接种乙肝疫苗和卡介苗。

(×)3、注射器吸取疫苗时,将注射器针头斜面向下插入安瓿的液面下,吸取疫苗(√)4、疫苗的分发领取原则“: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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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疾控[2011]16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顺利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受种者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的不良反应,并经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诊断准确、补偿恰当。

第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受益人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日常补偿管理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补偿范围第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接种下列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强化免疫疫苗或应急接种疫苗;(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化免疫疫苗或应急接种疫苗。

受种者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国家免疫规划范围以外的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九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损害分级及补偿标准第十条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分为四级:(一)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存在器官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存在器官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包括因接种疫苗造成死亡的补偿;组织器官损伤的医疗费、陪护误工费、食宿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偿费、矫正残疾所需费用等。

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受种者出现异常反应后在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陪护误工费:指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家属(不超过2人)的陪护误工费,按照《河南统计年鉴》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伙食、住宿补助费:按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五)残疾生活补偿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平均消费水平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补偿20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根据器具基本的使用年限,按照20年计算需要的补偿费用)。

(七)除以上六项外的其他补偿项目与标准,必要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但不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

第十二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一)未满一周岁者,最高一次性补偿10万元;(二)一周岁至五周岁者,最高一次性补偿 20万元;(三)六周岁及以上者,最高一次性补偿30万元;第十三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按照第十一条所列损害程度分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最高额度如下:(一)一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30万元。

(二)二级甲等:最高一次性补偿27万元。

(三)二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24万元。

(四)二级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21万元。

(五)二级丁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8万元。

(六)三级甲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5万元。

(七)三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2万元。

(八)三级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9万元。

(九)三级丁等:最高一次性补偿6万元。

(十)三级戊等: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

第十四条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期间,当事人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待诊断或鉴定后,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受种者死亡需要进行尸检的,尸检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先行垫付。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导致死亡的,尸检费用从省财政安排的免疫规划专项经费中支付。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导致死亡的,尸检费用由相关疫苗的生产企业支付。

经尸检确认不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尸检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承担。

为开展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而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的,由受种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诊断和鉴定第十七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

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结论性诊断。

第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市,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结论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上级专家组予以重新诊断。

第十九条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在接到报告后60日内完成调查诊断。

在作出诊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诊断结论告知当事人。

调查诊断专家组确因特殊情况,在60日内无法作出诊断结论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再延长60日。

第二十条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鉴定工作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进行。

第四章受理与补偿第二十一条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卫生厅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

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受种方经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可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

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受种方的申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对受种方的相关票据原件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提出补偿金额,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三)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四)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五)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六)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七)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证明;(八)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九)与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本辖区申请补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材料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起,分两批集中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市级上报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补偿金额,分别在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将补偿结论逐级反馈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结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受种方,并与受种方签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

如受种方不同意补偿结论,可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后60天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也可在90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受种方90天内未签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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