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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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中文摘要】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具有理论定位的交叉性与诉讼价值的多元性。立法中的‚列举式‛规则与理论中的‚归纳式‛规则对其审查判断的特定性、可操作性与指导性存在欠缺。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需要有特殊规则加以规制。这一特殊规则的主线是同一认定理论。逻辑前提为司法鉴定与司法审查判断认识思维的同质性及相应主体专业分工的异质性。特殊规则包括鉴定对象同一认定标准证明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的同一认定心证程序。这一规则的落实需要学科交叉的进一步尝试与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

【中文关键字】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同一认定;审查判断;特殊规则

【全文】

审查判断证据是案件事实认定者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从而‚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1}。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之后再次强调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1],并通过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防范刑事冤假错案。而《意见》第九条更是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条文中的‚同一认定‛、‚指纹鉴定‛、‚DNA 鉴定‛以及‚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均属于物证技术学与证据学中刑事人身物证鉴定的范畴,包括了人身物证本体与人身物证鉴定意见两个维度。人身物证包括人身物质物证和人身痕迹物证两类,前者主要包括血迹、毛发、精斑、汗液等,而后者主要包括指印、赤足印、笔迹、人身外貌影像等。但就审查判断主体具体应当如何审查判断这类特定证据,《意见》则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对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这类特定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应当有一套特殊规则加以明确、引导与保障,而这套特殊规则的独特性则体现在同一认定理论于刑事诉讼证明过程的特殊作用中。

1.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理论定位与诉讼价值

1.1理论地位的交叉性

(1)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委托,法鉴定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技术规范和标准,运用技术方法及经验,对现场可疑的人身物证(检材)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质或痕迹(样本),通过检

验和综合评断而得出的鉴定意见。其有如下特点:①检材来源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锁链的唯一性。在此关联锁链的唯一性是指检材来源的空间以及提取、保全、保管的环节保持自身唯一性,并通过标识和记录材料得以确认。这也是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范围基础。②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具有鉴定要求的特定性。在刑事案件中,作为人身物证的检材只能来源于犯罪现场是确定的,而在未经鉴定之前来源于谁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提供比较的样本只能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活动所形成的痕迹,应处于确定状态。因此,解决人身物证来源的客观性、关联的唯一性成为必然的鉴定要求,鉴定类型为人身同一认定。③刑事人身鉴定意见技术要求的严格性。刑事人身鉴定意见无论在侦查,还是在起诉、审判阶段都是关键性证据,而其证据可采信必须以鉴定技术自身的科学性和技术运用正确性为基础,否则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为了保障鉴定技术自身的科学性和技术运用的正确性必须设定严格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以最大限度避免因鉴定人失误而导致鉴定意见的错误。④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具有控辩的对抗性。在涉及人身物证的刑事案件诉讼中,控方与辩方都只提供为实现诉讼目的的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就控方而言,案件中肯定同一的人身物证鉴定意见是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键性证据。虽然在侦查、起诉阶段控方也收集否定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物证鉴定意见,但该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则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引起下一阶段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辩方因其辩护的属性决定了其一般只提供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物证鉴定意见。⑤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对质的必要性。在尚未经过庭审质证与认证之前,应满足鉴定意见的形式与实质双重属性。而且,这种对定罪量刑极为关键的证据形式应当经过法官、鉴定人、当事人双方及专家辅助人当庭的质证,才能进入法官认证程序。否则,是对当事人对质权的极大侵犯。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存在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据、物证、鉴定意见等概念的交叉,并且这些概念之间也存在包含与被包含、交叉与融合的相互关系,共同组成了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概念,而这种鉴定意见本身也是一种组合形式的证据材料。

(2)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交叉性概念涉及不同学科,使这些概念的所属学科进一步交叉综合。首先,刑事诉讼程序所属的刑事诉讼法学划定了这一特定证据的研究范围;其次,与刑事诉讼法学密切相关的侦查学与司法鉴定学则是这一证据运用的重点领域,是其材料的来源与基础;最后,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形式与方法的理论依据同物证技术学密切相关。这一特殊证据形式在学科理论范畴涉及到的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证据学、物证技术学与司法鉴定学不仅为其理论的交叉性提供依据,更为其特殊审查判断规则的建构提供学科理论基础。

(3)学科理论的交叉性使得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原理的交叉成为可能。刑事诉讼证明原理是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证据法学的主要认识原理,按照证明主体不同进行分类,刑事诉讼证明可以分为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顾名思义,自向证

明只需要证明主体分析判断他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亲自获取的证据是否能达到内心确信。因此,自向证明的主体为侦查主体、公诉主体与审判主体,自向证明的过程为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审判主体在司法证明的认证环节中对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采纳与采信作出判断,即审判程序中此类证据审查判断原理的具体表现。同一认定原理是侦查学、物证技术学与司法鉴定学的基础理论与认识原理。司法鉴定程序在这三类学科中的具体适用使得同一认定原理逐步从司法鉴定专有理论扩展至司法证明领域。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的同一认定,刑事人身物证得以从物证转变为鉴定意见,这一过程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发生是特定主体审查判断原始物证即鉴定检材的结果,同时也是鉴定意见审查的一个具体过程。对鉴定意见检材初始阶段与鉴定后阶段作出是否与特定证据载体相同或者源于同一证据载体的审查判断,则是这一原理在刑事人身物证及其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方法论作用的具体体现。

1.2诉讼价值的多元性

刑事诉讼法学一般理论认为,刑事诉讼具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益{2},或是秩序、公正与效益等几大价值体系{3}。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与刑事证据的交叉范畴,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本体或者价值目标与刑事诉讼本身具有关联性,并且有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

一方面,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体现在鉴定主体的专业性、鉴定方法选择的适合性与可重复性以及鉴定形式的规范性等方面。加之同一认定原理的方法论指导,鉴定意见的作出能够在概率层面符合科学的标准,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囿于鉴定检材来源于人体,具有不可复制的特点,鉴定主体会更加审慎地进行鉴定操作,提高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从而间接增强了刑事诉讼实现实体公正的可能。而鉴定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一项具体措施,其程序本体是可诉的,而其方法本体也是可检验或者质疑的。相对人可以通过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来维护自己的鉴定救济权,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

另一方面,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排他性符合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所谓排他性,源于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作出需要通过排他性的判断,以及后续的排他性审查。在人身物证种类中,无论是普遍适用的指印还是近半个世纪快速发展的人体细胞 DNA 个体识别,都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这也是此类鉴定检材得以适用同一认定理论体系的前提[2]。在做出鉴定意见的过程中,一旦做出否定种属或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即可排除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与案件事实的直接关联,可使后续的司法程序快速有效进行,节省司法资源,这与刑事诉讼的效益目标是相符的。而在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审查判断主体也是通过排他性审查的方式确定其与诉讼对象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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