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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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视角下DNA鉴定结论局限性以及审查判断剖析

法医视角下DNA鉴定结论局限性以及审查判断剖析

法医视角下DNA鉴定结论局限性以及审查判断剖析摘要:随着DNA鉴定技术的发展,使司法机构以生物检测材料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的难题得以解决。

然而由于每个个体之间的DNA在结构上具有一定偶合性、高灵敏度的DNA技术鉴定存在极大的污染性、各社会职能部门鉴定DNA的水平良莠不齐等等,这些自身缺陷造成DNA鉴定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所以与其他鉴定方式一样,DNA鉴定所得结论也只能作为普通证据,并不确凿,对DNA盲目信服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在司法领域对DNA做进一步审查与判断还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针对法医视角下DNA鉴定意义、结论的局限性以及审查判断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层层剖析,最终提出DNA鉴定结论的有效应用措施,相信对于相关问题的分析^p 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p :法医视角;DNA鉴定;局限性;审查判断;措施司法领域中,DNA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结合其他证据为法庭科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受DNA鉴定自身因素影响,在法庭科学的具体实践中仍存有诸多缺憾。

因此建立健全采信标准,契合司法规则,依靠相关法律规范使用DNA鉴定获取的数据,提高DNA鉴定法医视角下的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医视角下DNA鉴定技术重要作用DNA技术自从上世纪末问世以来,使以往只能用“认定”、“否定”、”“不能”意义定论结果的生物物证检验的历史。

DNA鉴定技术能够直接对案发现场遗留的生物材料的对象进行“认定”,继而成为诉讼、案件侦破的有力证据。

DNA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义为“同一认定”下的DNA,即为在分子生物学理论分析^p 方法下,对DNA样本与案发现场所遗留的生物材料中DNA的结构做鉴定对比,然后对比对的DNA来进行分析^p ,最终确定其来,成为诉讼及案件侦破的有利证据。

在目前的刑事案件生物物证验证过程中DNA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检验范围也有原来的唾液、精斑、血迹、毛发等生物材料拓展到现在的包括肌肉、骨骼、指纹、尿斑、汗液、在内的生物材料。

刑事检验报告制度的实证研究——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

刑事检验报告制度的实证研究——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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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检验 报告 制度 的实 证研究
声 像 资 料鉴 定 类 三 大 类 鉴 定 机 构 。( ]二 是 法律 与 司法 解 释 规 定 可 以 进 行 检 验 的事 项 。 “检 验 ” 与 “鉴 定 ” 虽 被 区分 ,但 并 无 本 质 区别 ,都 是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对 诉 讼 中的 专 门 性 问题 提 供 专 家 意见 。只不过 ,不 同法律 、司法解释 的习惯用语存在差异 ,并且 ,这些检验领域大多超 出了法 定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范 围 。本 文 将 司 法 解 释 第 87条 参 与 刑 事 司 法 的 “有 专 门 知 识 的人 ” 统 称 “非 法 定 鉴 定 人 ”,或 简 称 “检 验 人 (员 ) ”。第 二 ,检 验 报 告 的 法 律 属 性 。 司 法 解 释 将 检 验 人 提 供 的专 家 意 见 定 位 为 “检 验 报 告 ”,而 非 “鉴 定 意 见 ”。换 言之 ,检 验 报 告 不 是 证 据 , 只是 可 以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第 三 ,检 验 报 告 的 审查 认 定 。 司 法 解 释 要 求 法 院 对 检 验 报 告 的 审 查 认 定 参 照 鉴 定 意 见 。 同 时 ,与 鉴 定 意 见 的庭 审 质 证 一 样 ,经 法 院通 知 ,检 验 人 拒 不 出庭 作 证 ,检 验 报 告 不 得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
2o12年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最 高法 院”)在 《关 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讼 法 > 的解 释 》(以下 简 称 “司法 解 释 ” )之 《鉴 定 意 见 的 审查 与认 定 》 一 节 第 87条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对 案 件 中的 专 门 性 问 题 需 要 鉴 定 ,但 没 有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或 者 法 律 、 司法 解 释 规 定 可 以进 行 检 验 的 ,可 以指 派 、聘 请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报 告 可 以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 参 考 。对 检 验 报 告 的 审查 与 认 定 ,参 照 适 用 本 节 的有 关 规 定 。经 人 民法 院 通 知 ,检 验 人 拒 不 出 庭 作 证 的 ,检 验 报 告 不 得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参 考 。” 该 条 司 法 解 释 具 有 三 层 含 义 :第 一 ,“有 专 门 知 识 的人 ” 的参 与 条 件 。一 是 对 案 件 中 的专 门性 问题 需 要 鉴 定 ,但 没 有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所 谓 法 定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是 指 司法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决 定 》 (以下 简 称 《决 定 》 ) 审 核 、登 记 、造 册 、公 告 的法 医 鉴 定 类 、物 证 鉴 定 类 与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相应专业意见行为,就是鉴定。

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出具专业意见的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鉴定人。

鉴定人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就是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八类证据之一。

在任何需要有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均事关重大,直接影响着定罪和量刑。

法谚有云:“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充分说明了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试着从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工作的现状、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操作技能等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之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被称为鉴定结论。

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意见”才名副其实。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修改做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

自此,“鉴定结论”退出刑事诉讼的历史舞台,“鉴定意见”粉墨登场。

从字面上理解,鉴定结论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仔细审查分析得到的科学定论,而鉴定意见只是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和倾向性看法。

鉴定结论给人以确定、不容置疑的误解,而鉴定意见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

刑事科学技术概论(1)

刑事科学技术概论(1)

刑事科学技术第一章刑事技术基本理论1.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

刑事技术手段行使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被授权承担刑事技术工作的科研部门和院校;研究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证;任务是运用技术手段发现、提取从而收集证据,通过检验和鉴定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学科性质是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2.刑事技术的对象概称为物证。

有以下几种:①人体物证②痕迹物证③文件物证④物品物证⑤关联物证3.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任务:①现场勘查,收集物证②物证检验和鉴定③研究和开发新技术4.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①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②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③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④利用物证串并案件⑤甄别、印证其他证据5.刑事科学技术内容:①痕迹检验②文件检验③刑事化验④刑事摄影6.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手段㈠形态分析①直接观察②间接观察③图像比对㈡物理检验①物理量的测定②可见光检验③不可见光检验④荧光检验⑤吸附与转印㈢化学检验①溶解试验②颜色反应③沉淀反应④结晶反应⑤燃烧反应⑥电解反应㈣仪器分析①色谱法②分子光谱法③原子光谱法④声谱分析7.刑事技术的种属鉴别是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

种属鉴别理论依据:①事物种属关系的实在性是种属鉴别的客观基础②事物种类的差别性是种属鉴别的分类依据③具体事物的共同性是种属鉴别的归类根据8.种属鉴别的基本方法:提取特征、比肩鉴别、综合判断。

9.同一认定:是指客体自身的同一,即他(它)只能是他(它)自己,而不是别的人或物。

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嫌疑人或物与侦查工作所要寻找的人或物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物为目的,进行检验和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同一认定科学依据:①客体的特定性②客体的稳定性③客体的反映性10.同一认定的类型:人身同一认定和物的同一认定。

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孔令勇【摘要】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具有理论定位的交叉性与诉讼价值的多元性.立法中的“列举式”规则与理论中的“归纳式”规则对其审查判断的特定性、可操作性与指导性存在欠缺.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需要有特殊规则加以规制.这一特殊规则的主线是同一认定理论.逻辑前提为司法鉴定与司法审查判断认识思维的同质性及相应主体专业分工的异质性.特殊规则包括鉴定对象同一认定标准证明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的同一认定心证程序.这一规则的落实需要学科交叉的进一步尝试与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7页(P39-45)【关键词】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同一认定;审查判断;特殊规则【作者】孔令勇【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3审查判断证据是案件事实认定者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从而“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1]。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之后再次强调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并通过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而《意见》第九条更是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陈瑞华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不仅带来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变化,而且促成了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不再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而要像其他证据一样,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经受法庭上的审查过程.违背法定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真方法或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有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不仅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实施,而且可最大限度地增强该证据的证明力.从未来刑事证据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和中观层面的鉴定程序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处于微观层面的鉴定证据规则才能有更大的制度空间.
【总页数】6页(P1-6)
【作者】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
【相关文献】
1.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J], 孔令勇
2.论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 [J], 吴常青;王彪
3.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J], 李善川;
4.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J], 廖亚涓;王萍
5.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J], 李善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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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总论)课件

刑事技术(总论)课件

第七节 刑事技术发展概况
一、物证应用的起步阶段(大约在公元650年 以前)
二 、 物 证 技 术 的 发 展 、 探 索 阶 段 ( 公 元 650 年——18世纪)
三、刑事技术逐步形成体系,成为专门的法庭 科学)19世纪——20世纪中叶
四、刑事技术不断完善壮大阶段(20世纪50年 代以后)
第八节 物证鉴定概述
2、按物证鉴定解决的问题不同分:
(1)同一认定: 是解决人身、物体是否同一的鉴定。
(2)种属认定: 是解决客体、物质的种类及比较两种物质种 类是否相同的鉴定。
(3)其他技术鉴定: 如真伪的鉴定、有无的鉴定、性能的鉴定等。
二、物证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一)物证鉴定的委托: 1、出示委托鉴定函 2、出示送检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3、填写物证委托鉴定登记表 4、核验送检的检材和样本 5、向鉴定人员介绍有关案情情况
(2)物体同一认定: 是指依据物体的各种特征来判断其是否 同一的一种认识活动。
(3)场所同一认定: 是指依据场所的综合特征来判断其是否 同一的一种认识活动。
3、按被同一认定的客体是否被分离划分分类: (1)完整体同一认定 (2)断离体同一认定
二、种属认定
是确定客体的类型、属性或比较两种物质 的属性是否相同的认识活动。
据 (四)为查缉案犯提供有效手段 (五)为侦查破案、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可靠
的依据。
第三节 刑事技术的科学基础
一、物质的客观性
即物质的客观存在性。
二、物质的特定性
是指一种物质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物质的性质。
三、物质的相对稳定性
是指物质所具有的特征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不 变的性质。
第四节 刑事技术的原理和方法
(三)对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进行 审查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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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中文摘要】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具有理论定位的交叉性与诉讼价值的多元性。

立法中的‚列举式‛规则与理论中的‚归纳式‛规则对其审查判断的特定性、可操作性与指导性存在欠缺。

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需要有特殊规则加以规制。

这一特殊规则的主线是同一认定理论。

逻辑前提为司法鉴定与司法审查判断认识思维的同质性及相应主体专业分工的异质性。

特殊规则包括鉴定对象同一认定标准证明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的同一认定心证程序。

这一规则的落实需要学科交叉的进一步尝试与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

【中文关键字】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同一认定;审查判断;特殊规则【全文】审查判断证据是案件事实认定者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从而‚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1}。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之后再次强调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1],并通过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而《意见》第九条更是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条文中的‚同一认定‛、‚指纹鉴定‛、‚DNA 鉴定‛以及‚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均属于物证技术学与证据学中刑事人身物证鉴定的范畴,包括了人身物证本体与人身物证鉴定意见两个维度。

人身物证包括人身物质物证和人身痕迹物证两类,前者主要包括血迹、毛发、精斑、汗液等,而后者主要包括指印、赤足印、笔迹、人身外貌影像等。

但就审查判断主体具体应当如何审查判断这类特定证据,《意见》则语焉不详。

笔者认为,对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这类特定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应当有一套特殊规则加以明确、引导与保障,而这套特殊规则的独特性则体现在同一认定理论于刑事诉讼证明过程的特殊作用中。

1.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理论定位与诉讼价值1.1理论地位的交叉性(1)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委托,法鉴定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技术规范和标准,运用技术方法及经验,对现场可疑的人身物证(检材)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质或痕迹(样本),通过检验和综合评断而得出的鉴定意见。

其有如下特点:①检材来源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锁链的唯一性。

在此关联锁链的唯一性是指检材来源的空间以及提取、保全、保管的环节保持自身唯一性,并通过标识和记录材料得以确认。

这也是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范围基础。

②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具有鉴定要求的特定性。

在刑事案件中,作为人身物证的检材只能来源于犯罪现场是确定的,而在未经鉴定之前来源于谁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提供比较的样本只能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活动所形成的痕迹,应处于确定状态。

因此,解决人身物证来源的客观性、关联的唯一性成为必然的鉴定要求,鉴定类型为人身同一认定。

③刑事人身鉴定意见技术要求的严格性。

刑事人身鉴定意见无论在侦查,还是在起诉、审判阶段都是关键性证据,而其证据可采信必须以鉴定技术自身的科学性和技术运用正确性为基础,否则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为了保障鉴定技术自身的科学性和技术运用的正确性必须设定严格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以最大限度避免因鉴定人失误而导致鉴定意见的错误。

④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具有控辩的对抗性。

在涉及人身物证的刑事案件诉讼中,控方与辩方都只提供为实现诉讼目的的人身物证鉴定意见。

就控方而言,案件中肯定同一的人身物证鉴定意见是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键性证据。

虽然在侦查、起诉阶段控方也收集否定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物证鉴定意见,但该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则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引起下一阶段的刑事诉讼程序。

而辩方因其辩护的属性决定了其一般只提供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物证鉴定意见。

⑤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对质的必要性。

在尚未经过庭审质证与认证之前,应满足鉴定意见的形式与实质双重属性。

而且,这种对定罪量刑极为关键的证据形式应当经过法官、鉴定人、当事人双方及专家辅助人当庭的质证,才能进入法官认证程序。

否则,是对当事人对质权的极大侵犯。

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存在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据、物证、鉴定意见等概念的交叉,并且这些概念之间也存在包含与被包含、交叉与融合的相互关系,共同组成了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概念,而这种鉴定意见本身也是一种组合形式的证据材料。

(2)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交叉性概念涉及不同学科,使这些概念的所属学科进一步交叉综合。

首先,刑事诉讼程序所属的刑事诉讼法学划定了这一特定证据的研究范围;其次,与刑事诉讼法学密切相关的侦查学与司法鉴定学则是这一证据运用的重点领域,是其材料的来源与基础;最后,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形式与方法的理论依据同物证技术学密切相关。

这一特殊证据形式在学科理论范畴涉及到的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证据学、物证技术学与司法鉴定学不仅为其理论的交叉性提供依据,更为其特殊审查判断规则的建构提供学科理论基础。

(3)学科理论的交叉性使得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原理的交叉成为可能。

刑事诉讼证明原理是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证据法学的主要认识原理,按照证明主体不同进行分类,刑事诉讼证明可以分为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顾名思义,自向证明只需要证明主体分析判断他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亲自获取的证据是否能达到内心确信。

因此,自向证明的主体为侦查主体、公诉主体与审判主体,自向证明的过程为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

审判主体在司法证明的认证环节中对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采纳与采信作出判断,即审判程序中此类证据审查判断原理的具体表现。

同一认定原理是侦查学、物证技术学与司法鉴定学的基础理论与认识原理。

司法鉴定程序在这三类学科中的具体适用使得同一认定原理逐步从司法鉴定专有理论扩展至司法证明领域。

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的同一认定,刑事人身物证得以从物证转变为鉴定意见,这一过程在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发生是特定主体审查判断原始物证即鉴定检材的结果,同时也是鉴定意见审查的一个具体过程。

对鉴定意见检材初始阶段与鉴定后阶段作出是否与特定证据载体相同或者源于同一证据载体的审查判断,则是这一原理在刑事人身物证及其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方法论作用的具体体现。

1.2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刑事诉讼法学一般理论认为,刑事诉讼具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益{2},或是秩序、公正与效益等几大价值体系{3}。

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与刑事证据的交叉范畴,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本体或者价值目标与刑事诉讼本身具有关联性,并且有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

一方面,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体现在鉴定主体的专业性、鉴定方法选择的适合性与可重复性以及鉴定形式的规范性等方面。

加之同一认定原理的方法论指导,鉴定意见的作出能够在概率层面符合科学的标准,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

囿于鉴定检材来源于人体,具有不可复制的特点,鉴定主体会更加审慎地进行鉴定操作,提高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从而间接增强了刑事诉讼实现实体公正的可能。

而鉴定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一项具体措施,其程序本体是可诉的,而其方法本体也是可检验或者质疑的。

相对人可以通过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来维护自己的鉴定救济权,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

另一方面,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排他性符合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

所谓排他性,源于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作出需要通过排他性的判断,以及后续的排他性审查。

在人身物证种类中,无论是普遍适用的指印还是近半个世纪快速发展的人体细胞 DNA 个体识别,都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这也是此类鉴定检材得以适用同一认定理论体系的前提[2]。

在做出鉴定意见的过程中,一旦做出否定种属或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即可排除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与案件事实的直接关联,可使后续的司法程序快速有效进行,节省司法资源,这与刑事诉讼的效益目标是相符的。

而在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审查判断主体也是通过排他性审查的方式确定其与诉讼对象的关联性。

此外,从实用主义哲学的角度分析,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能够增强刑事诉讼‚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4}。

作为一种特殊证据材料,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由被作出到被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充满了科学的解释过程与法律的审查过程,从鉴定人到法官都经历了一个由说服者到被说服者的过程;其他诉讼主体或者诉讼参与人也能够通过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直接感受这种兼具科学与法律双重属性的证据材料,并且直观理解其形成与审查的科学原理,从而自我决断是否接受这种科学与法律的解释。

由此,这种事实裁判的可接受性得以通过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作出、质证与审查判断更为直接地实现。

但在增强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同时,刑事诉讼主体与参与人会对这种特殊证据材料产生过多的期待,间接提高了其在科学与法律上能够被接受的标准,这直接反映在审查主体对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方法之上。

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评断不仅担负着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职能,还直接关乎诉讼裁判事实的接受与否。

但客观现实是,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的检材本身就是稀缺与易变的,即使鉴定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与实体上的错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方法不合理也同样会损害其诉讼价值的实现,造成冤假错案等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

因此,应当进一步审视此类证据现有的审查判断规则,发现其中的问题以作为建构特殊规则的基本前提。

2.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一般规则与局限2.1立法与理论中的一般规则在立法实践层面,有关刑事人身物证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规则与原理并没有被特别提及,更多的是通过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加以规定。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了司法鉴定的范围标准,第四至九条规定了鉴定人主体与鉴定机构主体的适格性标准,第十、十二到十四条规定了司法鉴定过程与管理工作的具体规范与准则,而第十一条则是规定了鉴定质证规则。

作为我国第一部与司法鉴定程序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决定》并没有直接规定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规则,只是提出了一些可供行政司法机关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参照的标准。

2007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决定》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司法鉴定程序的总纲、委托与受理规则、实施规则与文书规范,也没有明确审查判断规则。

或许是为了规范实践部门长期存在的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程序中的问题,并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进行必要准备,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一改此前针对鉴定意见问题‚大而化之‛的立法模式,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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