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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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为了统一审批标准,优化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2011]93号)以及《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要求,市局对本市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逐一予以梳理,编写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办事指南》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指引。

市局将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办事指南》,行政相对人以《办事指南》为依据申请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严格按照《办事指南》中规定的工作规范和程序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素如有变化的,请各单位及时根据实施行政审批动态管理需要,对《办事指南》内容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办)审核后予以调整。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办事指南》。

请各单位至市局法制办主页下载电子文档。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3月12日附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序号审批事项事项代码审批职能单位1核发《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许可证》0234指挥中心(1项)2核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0227治安(22项)3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02284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02295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证》02306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02317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02328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营业性射击场)02339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023510核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书》023611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023712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审批0238治安(22项)13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方案评审、工程验收023914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118115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118216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118317核发《保安员证》118418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121919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508720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509021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509122核发《养犬登记证》509723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510024核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0192出入境(12项)25核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0193核发《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定居)019427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0195出入境(12项)28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019629外国人居留审批019730台湾居民来沪定居审批019831核发外国人签证019932港澳居民来沪定居审批0201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020234短期出国人员回沪恢复户口审批510435核发《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510636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0203交警(9项)37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许可020438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许可020539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0206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020741核发(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020842机动车注册登记020943核定公共汽车、电车行驶路线和站点12184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10745核发《出海船民证》1206边防(3项)46核发《台湾居民登陆证》1207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121048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0214消防(12项)49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021550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021651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021752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021853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0219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022055爆破作业审批022156焰火燃放许可022257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022358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024359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508360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0225(4项)6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022662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51196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512064核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5101网安(1项)65门弄号牌审批1220人口(6项)66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1221核发《边境通行证》509368市内户口审批510569身份证件签发510970《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511771核发《登轮作业证》0211上海港(1项)72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0212水上(2项)73核发《船民证》、《临时船民证》021374核发《机场控制区通行证》1208机场(2项)7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审批1209——结束——。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青府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7日青浦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促进企业和群众创业、营商、办事更便利,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即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权限授予窗口到位)。

为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透明”原则,以行政审批事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和办结为目标,开展“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不断优化青浦区创业、营商和办事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总体目标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并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审核工作实操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审核工作实操

关于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及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工作指引(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进行审核的工作实操一、开展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材料是否齐全方面1、单位是否按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编写并提交齐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2、是否每个事项均分别编写并提交了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二)关于要素是否齐全方面1、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分业务情形列表)、办理时限、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窗口办理流程图和网上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地址以及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2、事项业务手册(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列表)、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内部审批流程图)和咨询、及审批进程查询、监督检查(必须具备量化表)”11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二、开展事项合规性初审(一)关于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合规性初审1、事项名称是否与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事项名称一致。

2、受理范围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

3、设立依据是否列出了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涉密依据除外),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事项审批权限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一般为公布保留目录上该事项的依据,必要时可增加新发布的法定依据)。

4、实施机关是否包含了实施机关的名称、类别、实施层级、权限等相关信息(其中:对于省、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省级部门填写省、市、县三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对于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填写市、县两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各级自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相关部门填写)。

5、审批条件是否具体客观,是否有笼统含糊的规定(此处需列表明确,并注意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超越上位法授权的范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日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91号)的有关规定,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目标,加速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现就进一步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突破,深化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为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环境优美、实力强劲的现代化滨海新城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第二条工作目标。

围绕“两高、两少、两尊重”要求,以“简洁、便民、高效”为宗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三化一满意”为目标(平台化、一体化、电子化、群众满意),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流程再造为重点,以服务中心为载体,创新便民服务平台,构建奉贤特色服务体系。

第三条工作职责。

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地推进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化建设,重点聚焦“三集中、三到位”,将中心打造成为提供“行政服务、市民服务、要素配置、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政府行政服务平台,全面展示服务型政府形象。

第四条入驻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一、前期准备工作1.项目策划:明确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并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申请材料准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准备申请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的申请材料。

二、项目核准1.提交申请:将申请核准的材料提交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产业政策支持文件等。

3.审批决定:核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发出核准文件。

三、项目备案1.提交备案申请:取得核准文件后,将申请备案的材料提交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部门。

包括核准文件、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等。

3.各部门意见征询和协调:备案部门会将项目备案材料转发给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进行沟通协调。

4.备案决定:备案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各部门的意见,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发出备案证明文件。

四、建设审批1.填写审批申请表格: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后,填写建设审批申请表格,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建设规划。

3.各部门意见征询和协调:建设审批部门会将项目建设审批材料转发给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进行沟通协调。

4.审批决定:建设审批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各部门的意见,作出建设审批或不予建设审批的决定,并发出建设许可证。

五、施工、竣工验收和投产1.施工:按照建设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施工工作,并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2.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报请建设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以确保项目的按照规划和许可证要求完成。

3.投产: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有关手续,确保项目正式投入运营。

六、监督检查和验收1.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建设、环保、质监等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2.验收:项目完成一定运营周期后,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以上为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的大致流程指南,具体操作和所需材料可能会因项目性质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政务服务标准化

政务服务标准化
随后,上海将标准化范围 由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核心内容 延伸至规范行政审批窗口和中 介服务标准化,研制DB31/T 861-2014《行政服务中心视觉 识别规范》、DB31/T 862-2014 《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管 理规范》、DB31/T 863-2014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DB31/T 1097-2018《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指南编制指引》等4项 地方标准。
探索行政审批标准化 2001年,按照国务院部 署,上海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 了大规模清理,发现行政审批 存在流程设计不合理、审批透 明度不高等问题,探索利用行 政审批标准化手段加以解决; 2008年初,上海市委在《深入 推进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 革的意见》中提出了 “推进行 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2010年6 月,在全市反腐倡廉创新工作 推进会上,上海市纪委把"大 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质量与标准化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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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上海率先探索研制 DB31/T 544-2011《行政审批 业务手册编制指引》和DB31/T 545-2011《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编制指引》2项地方标准,填补 了我国行政审批核心业务标准 空白。DB31/T 544-2011对线上 线下行政审批具体流程环节和 每个环节“由谁办、怎么办、 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规 定,以标准的"刚性效应"约 束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 提出网上预审和数据共享要 求,为推进“一网通办”建设 和“双减半”工作提供了技术 支撑。
2018年初,上海开始全面 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 设,借鉴系统工程原理和理
念,设计构建由基础标准体 系、保障标准体系、业务管理 标准体系等3个子体系组成的 上海市"一网通办"标准体系 (框架见图1 ),对“ 一网通 办”所涉及的文件档案、电子 政务、业务操作、运行管理、 评价改进等要素做出基本规 定,体现了 “一网通办”标准 化管理的系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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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
一、为了统一审批标准,优化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做好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沪机构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可以参照实施本办法。

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是本市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市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是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管理机构。

四、业务手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操作标准,办事指南为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指引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以业务手册为标准,对符合业务手册要求的应予批准;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审批,根据办事指南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
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五、行政机关应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中规定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六、行政机关应就每项行政审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市审改办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编制计划。

新设立的行政审批,应在实施前完成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工作。

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每过5年应予修编并重新颁布,其间可以修订发布修正稿。

七、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应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

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内容,有法律文件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件规定制定,并加以细化;法律文件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合理制定,做到权限合法、业务详细,程序高效、便民,具有可操作性。

八、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应坚持“谁实施、谁制定”的原则。

委托实施区及乡(镇)街道实施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由编制单位在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其中涉及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查方式、审查内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和处理等,依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或审定。

垂直管理部门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九、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行政机关应自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审改办报送备案。

同级审改办对报送备案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应依据指引进行审查,自接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行政机关。

审改办未发现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存在违反指引和明显不合理情形的,应予备案;对违反指引或明显不合理的,不予备案。

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审改办的审查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同级审改办。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备案系统,提高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备案工作效率。

十、审改办应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

审改办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价,并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建议。

根据实施行政审批动态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同时报送同级审改办备案。

十一、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机关,由审改办予以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纪,追究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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