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 达标检查管理办法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因此,零售药店作为人民群众购买药品的主要场所,对于保障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零售药店特殊门诊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特殊门诊服务,确保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服务,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和便利性。
二、特殊门诊药品管理1. 特殊门诊药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特殊门诊药品是指那些需要医师处方才能购买的药品,一般来说属于处方药品的范畴。
这类药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用于各种疾病的治疗和预防。
(2)特殊门诊药品的种类也非常丰富,包括:抗生素、激素、抗癌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减肥药品等等。
2. 特殊门诊药品的购买和使用方法(1)患者在购买特殊门诊药品时,必须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同时在购买时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在对患者的身份证明和处方单进行核实后,方可向患者出售特殊门诊药品。
(2)患者在使用特殊门诊药品时,需要按照医生的处方进行使用,同时要被告知药品的用法和用量,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并且在用药过程中,定期去药店复诊,根据需要调整药品的用量和治疗方案。
三、特殊门诊服务质量管理1. 门店环境(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GSP环境标准进行装修和布置,保持门店的环境整洁和干净,避免杂物堆积和粉尘污染。
(2)在门店内设置贴心的休息区和候诊区,为患者提供方便舒适的就诊环境。
2. 服务态度(1)要求门店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友好,服务热情,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避免因工作疲劳或情绪不佳而对患者不耐烦。
(2)门店的工作人员要时刻关注患者的就诊需求,保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态度,切实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扰。
3. 专业知识(1)门店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了解常用特殊门诊药品的功能、用法和用量,及时回答患者的疑问和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2)门店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更新行业的最新知识和信息,以更好地服务患者。
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零售GSP认证是指对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进行认证评定。
GSP认证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体系、人员素质、设施设备、药品储存、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下面将对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管理体系。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和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质量记录和档案,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二、人员素质。
1. 药品零售企业应确保员工具有相关的药品知识和操作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档案和岗位培训记录。
三、设施设备。
1. 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国家药品GSP认证的相关要求,设施设备应具备良好的保洁、通风、防潮等条件。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四、药品储存。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要求。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定期对库房和储存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药品受到污染和变质。
五、销售管理。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销售行为。
六、售后服务。
1.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确保消费者在购药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
2.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和反馈。
以上就是药品零售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药品零售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规范和指南解读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国内外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规范和指南解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1.明确提出执业药师应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合理用药指导的是(B)A. 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B.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C. 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D. 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2.医药商业协会组织的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药学服务项目中所占权重最高的是(C)A. 处方调剂B. 咨询和指导C. 药物治疗管理D. 患者教育3.医药商业协会发起的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药学服务项目分数占现场检查总分的百分比大概是(C)A. 15%B. 20%C. 25%D. 30%4.用药指导和咨询过程中不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是(D)A. 儿童B. 老年人C. 多重用药患者D. 阿尔茨海默症患者5.医药商业协会发布的《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药学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药学服务规范》关于药师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说明采用的服务名称是(D)A. 用药交代B. 用药指导C. 用药咨询和指导D. 用药教育6.根据我国卫健委2021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用药指导和咨询的方式不包括(D)A. 面对面咨询B. 电话咨询C. 互联网咨询D. 上门咨询7.有关用药指导和用药咨询的区别与联系说法错误的是(D)A. 用药指导和用药咨询都可以采用程序流程B. 药师为患者主动提供用药指导,提供详细和完整的用药信息C. 患者向药师提出具体问题,药师通过用药咨询回答问题D. 药师主要对患者使用的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和咨询8.根据1969年美国药师协会(APhA)的药师道德规范,说法错误的是(C)A. 药师应首先考虑患者的健康和安全B. 药师应该充分发挥作为医务人员的能力来治疗每一位患者C. 药师不与患者讨论处方的治疗效果或成分D. 药师可以与患者讨论治疗适应症、副作用、注意事项等9.有关美国《药师开展用药指导和咨询指南》说法错误的是(B)A. 指南适用于医疗机构,也适用于社会药房B. 指南建议药师在把处方药物交给患者时开始进行用药指导C. 指南建议药师开展用药指导的时候把自己想像成患者D. 指南建议药师要根据患者状态确定是否当场完成用药指导10.根据美国《药师开展用药指导和咨询指南》,药师配药前的错误做法是(C)A. 收集患者要求,询问患者或照护人员是否有需要了解的信息B. 在耐心和相互尊重的气氛中进行解释和讨论C. 患者存在问题时主动询问药师,药师无需主动提供用药咨询服务D. 药师必须做出合理的努力,获取、记录和维护患者的信息11.药师为患者调配药品之前应检查患者的用药记录,对用药指导影响最小的是(C)A. 评估是否存在禁忌症或药物-药物相互作用B. 评估患者是否存在依从性问题或过度用药问题C. 评估患者用药是否被纳入医保报销目录D. 评估是否有必要给患者提供给药辅助工具12.根据美国《药师开展用药指导和咨询指南》,当药师把处方药交给患者时,正确做法是(D)A. 告诉患者用药指导和咨询需要的大致时间B. 注意患者之间的文化差异C. 使用患者能理解的语言沟通D. 以上都是13.有关提供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环境要求说法错误的是(A)A. 药房特别忙碌的时候,药师可以在柜台或发药窗口进行用药指导和咨询B. 药师应该在封闭或半封闭的咨询区域提供服务C. 药房应该提供舒适和清净的环境D. 如果环境妨碍了隐私,药师应安排患者通过电话讨论相关问题14.开展用药指导和咨询时,药师行为错误的是(C)A. 向患者同时介绍药物治疗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B. 观察患者的表情和眼神,判断患者是否已理解药师提供的信息C. 用专业的医学术语与患者进行沟通,体现自身的专业性D. 保持专业、真诚的态度15.患者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程序流程正确的顺序是(B)A. 自我介绍-给药方法-药物储存方法-用药注意事项/副作用/治疗监测-检查患者对信息的理解情况B. 自我介绍-给药方法-用药注意事项/副作用/治疗监测-药物储存方法-检查患者对信息的理解情况C. 自我介绍-药物注意事项/副作用/治疗监测-检查患者对信息的理解情况-给药方法-药物储存方法D. 自我介绍-药物注意事项/副作用/治疗监测-给药方法-检查患者对信息的理解情况-药物储存方法。
药店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药店服务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药店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店。
第三条药店服务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三)依法经营,规范操作;(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药店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药店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药品信息,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
第七条药店应当制定明确的药品销售和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过程规范、高效。
第八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九条药店应当加强药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第十条药店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公示药品价格,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药店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药品功效的广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药店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药店违反本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药店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内容

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内容
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药品质量:确保药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无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不合格药品销售。
2. 药品来源:检查药品采购渠道是否合法,药品来源是否可追溯,是否从正规药品生产商或经销商采购药品,是否存在违规采购渠道。
3. 药品存储:检查药品存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如温度、湿度、光照等是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药品摆放是否规范,防止药品混放、污染等问题。
4. 药品销售:检查药品销售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如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超范围销售药品等。
5. 人员资质:检查药店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药品知识和从业资质,如药师证、健康证等,以确保药店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6. 管理制度:检查药店是否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如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等,并确保这些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7. 记录和凭证:检查药店的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环节是否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和凭证,以便追溯和核查。
8. 价格和广告:检查药品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行为。
9. 法律和法规遵守情况:检查药店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这些检查内容是为了确保定点零售药店能够合法、规范地经营药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

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零售药店人员要求、设施设备条件、经营服务环境和服务标准,制订了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零售药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0年第20号3 术语和定义3.1零售药店 retail pharmacy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和经营许可,以向消费者直接销售药品及健康相关产品为主要业务,并为消费者直接提供药学和健康领域专业服务的零售营业场所。
按形态可分为零售单体药店门店和零售连锁药店门店。
3.2药学服务 pharmaceutical care零售药店为消费者提供的专业化指导性服务,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物,提供与药物使用相关的信息,保障药物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合理,最终提升药物使用者的生活品质。
3.3药历 medicine record执业药师记载的消费者用药状况的文书,即消费者的用药档案。
其内容包括消费者的一般资料及家族史、嗜好、过敏史、历次用药时间、药品名称、剂量、疗程、不良反应等,并重点详细地记载消费者的用药经过、药效表现、不良反应等信息。
3.4执业药师 licensed pharmacist取得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5药学技术人员 pharmacy technician在零售药店内从事与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有关工作并依法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人员,包括技术职称系列的(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执业资格的执业(中)药师等。
药店专项检查服务方案

#### 一、方案背景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店经营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药店专项检查服务方案。
#### 二、检查目的1. 检查药店是否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检查药店药品质量、药品价格、药品采购、药品储存、药品销售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检查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4. 检查药店服务质量,提高药店服务水平。
#### 三、检查范围1. 定点零售药店2. 非定点零售药店3. 药品批发企业4. 药品生产企业#### 四、检查内容1. 药店证照审查:审查药店是否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 药品质量检查:检查药店药品质量,包括药品真伪、有效期、储存条件等。
3. 药品价格检查:检查药店药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4. 药品采购检查:检查药店药品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采购行为。
5. 药品储存检查:检查药店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药品过期、变质等问题。
6. 药品销售检查:检查药店药品销售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7. 医保基金使用检查:检查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8. 药店服务质量检查:检查药店服务水平,包括员工服务态度、药品咨询、投诉处理等方面。
#### 五、检查方法1. 实地检查:对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查看药店设施、药品质量、价格、采购、储存、销售、医保基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
2. 文件审查:审查药店相关证照、药品采购记录、销售记录、医保基金使用记录等文件。
3. 询问调查:询问药店负责人、员工、顾客等相关人员,了解药店经营情况。
#### 六、检查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保全年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
#### 七、检查结果处理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药店立即整改。
《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办法》(1)

《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的服务行为,提升零售药店以患者为中心的专业服务水平,使特殊疾病患者得到持续的、专业的、个性化的用药指导和保健服务,根据商务部《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特殊疾病药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特药药房”)的达标检查工作。
第三条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是特药药房在人员与培训、经营服务环境、信息系统管理、冷链药品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药物警戒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达标和评价方面符合《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的评定过程,是规范特殊疾病药品在零售药店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特药药房的达标检查应当坚持“政府指导、行业主办、专家评审、药店自愿、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为特药药房达标检查的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设置达标检查办公室,组建检查员库。
第六条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办法》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管理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工作,审定达标检查结果;负责全国检查员库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达标检查办公室设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药学服务分会,负责组织检查员进行达标检查工作。
第三章达标检查的程序和结果管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经营特殊疾病药品达标的零售药店应当按照《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服务规范达标检查。
第九条达标检查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申请药店在指定的网站填写并提交《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网上提交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二)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三)冷链设施设备目录;(四)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达标自查表;(五)药店平面布局图;(六)药店实景照片(至少包括特殊疾病药品经营区、药学服务咨询区、患者教育区、援助药品服务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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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7 11:22:10 点击数:353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的服务行为,提升零售药店以患者为中心的专业服务水平,使特殊疾病患者得到持续的、专业的、个性化的用药指导和保健服务,根据《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特殊疾病药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特药药房”)的达标检查工作。
第三条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是特药药房在人员与培训、经营服务环境、信息系统管理、冷链药品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药物警戒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达标和评价方面符合《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的评定过程,是规范特殊疾病药品在零售药店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特药药房的达标检查应当坚持“政府指导、行业主办、专家评审、药店自愿、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为特药药房达标检查的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设置达标检查办公室,组建检查员库。
第六条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办法》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项目及标准,管理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工作,审定达标检查结果;负责全国检查员库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达标检查办公室设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药学服务分会,负责组织检查员进行达标检查工作。
第三章达标检查的程序和结果管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经营特殊疾病药品一年以上的零售药店可进行申报。
申请经营特殊疾病药品达标的零售药店应当按照《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项目及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服务规范达标检查。
第九条达标检查采取网上申请方式,申请药店在指定的网站填写并提交《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网上提交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
(三)冷链设施设备目录;
(四)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达标自查表;
(五)药店平面布局图;
(六)药店实景照片(至少包括特殊疾病药品经营区、药学服务咨询区、患者教育区、援助药品服务区等)。
第十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为所属连锁门店提出申请的,应当以门店为单位,分别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达标检查办公室收到申请药店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初审结果,对于初审结果通过的药店,达标检查办公室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
对资料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应当告知申请药店予以说明或者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
第二节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达标检查办公室自现场检查通知书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员对申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达标检查办公室从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指定一名检查员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现场检查,完成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果的意见。
第十四条检查组现场检查程序、内容与方式:
(一)现场检查程序
1.召开工作会议,介绍检查员和工作日程,听取申请药店情况介绍,宣布检查纪律;
2.开展现场检查,复核申报资料;
3.汇总各检查员现场检查情况,讨论并撰写检查报告;
4.召开总结会议,向申请药店通报检查情况与结果,听取药店说明和质疑。
(二)现场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1.查验申请药店是否符合《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项目及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2.对达标情况自查报告中的内容进行现场确认;
3.检查员分别填写检查表,集体审核出具报告;
4.现场检查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当向申请药店通报检查结果的意见。
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向申请药店说明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并听取申请药店说明;申请药店对检查结果有质疑的,检查员应当给予解答,必要时可再次现场复核。
第十六条申请药店如果对现场检查结果意见无异议的,应当由申请药店负责人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重大异议,除在检查报告上如实记录之外,还可向达标检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节审定与发证
第十七条达标检查办公室在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审核后,一并报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审定。
在审定中如果发现疑问的,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派检查组以外的检查员组织再检查;再检查的结果与原检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再检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通过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统一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达标检查结果生效,颁发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铭牌及证书。
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铭牌及证书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特药药房的达标检查结果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并通报商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对未通过达标检查或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有待查证核实的,申请药店可在1年后重新提出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的申请。
第四章动态管理与复核
第二十一条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达标的特药药房进行跟踪监测。
根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违规通报、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经调查核实,视情节有权撤销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资格,收回特药药房达标铭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达标的特药药房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
经达标检查办公室提醒仍不提交自查报告的,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结果无效,收回特药药房达标铭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达标的特药药房在5年届满的前3个月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经过复核仍然达标的,换发证书;复核不达标以及证书期满未申请复核的,由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公告其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结果失效,收回达标铭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因违规被收回特药药房达标铭牌和证书的零售药店如再次申请,需在撤消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提出。
第五章检查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特药药房达标检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人员组建检查员库。
检查员除应当接受《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和《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项目及标准和本办法内容的培训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三)具有从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或特药药房相关管理工作经历、行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高级管理或专家型人员;企业出任的检查员须经本单位同意或推荐;
(四)熟悉药店管理制度和现场查验工作;
(五)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检查员应当在达标检查办公室组织下履行职责,对申请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撰写、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检查员在接受现场检查任务时,如果发现与申请药店有组织、经济、业务等关系的,应当声明并主动回避;在检查中,不得擅自泄露申请药店的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检查员违反上述规定或发现弄虚作假,以及长期不能履行检查员职责,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检查员资格;如本人受到所在单位重大行政处分或涉及刑事处罚的,直接取消检查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自查报告,是指对照《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项目及标准进行自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特药药房达标铭牌及证书,由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格式。
第三十一条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具体委托达标检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电子信箱,接受申请药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与举报、咨询及质疑。
对投诉与举报、媒体曝光事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影响达标检查结果的,应当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和改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特药药房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检查申请表
2.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
3.《零售药店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现场检查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