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套内面积测量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套内面积测量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套内面积测量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套内面积测量实施细则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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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4-4 9:53:41 被阅览数:1403 次来源:中国房产测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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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范本市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并考虑到房屋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制定,本市的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规范》中房产屋面积测算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屋和非成套等房屋等面积测算,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1.3 精度标准

本《细则》以房屋面积中误差作为衡量房屋面积的精度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4 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细则》规定的精度要求。

1.5 技术依据

1.5.1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5.2 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5.3 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5.4 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6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

2.1 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屋面积测算系指对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产权面积等的测算。

2.1.1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1.2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1.3 房屋的套内面积

成套房屋的周边墙体横切面中线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份。

2.1.4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

的建筑面积。

2.1.5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本市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

2.1.6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7 自然层指楼梯间、电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管道井、提物井、室内烟道等按实际通达的楼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计算的楼层数。

夹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1.8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2 面积测算的要求

2.2.1 本《细则》所称房屋的面积系指该房屋的水平投影面积。

2.2.2 面积采用实地量距法或坐标解析法测量,面积计算采用几何公式或计算机解析法计算。

2.2.2.1 对于规则的几何图形采取实地测算边长数据,计算房屋面积。

2.2.2.2 当房屋形状异样,无法采取直接量边的方式求取其面积时,应使用全站仪实测该房屋边线上若干点的坐标解算其面积。

2.2.3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2次读数之差应满足│△│≤0.005m,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0.01m,面积以m2为单位,取至0.01m2。

2.2.4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2.2.5 房产面积精度的标准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中误差限差

一0.01 +0.0003s 0.02 +0.0006s

二0.02 +0.001s 0.04 +0.002s

三0.04 +0.003s 0.08 +0.006s

注:S为房产面积,单位m2

2.2.5.1 别墅(含连排别墅),即以单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房屋,执行精度等级“一”;

2.2.5.2 本市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北碚等九区执行精度等级“二”;

2.2.5.3 其它地区以及全市房改售房和非成套住房的面积测算,执行精度等级“三”。

3 房屋建筑面积界定

3.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3.1.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

2.20m以上(含2.20m)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4 建筑物结构范围内的楼梯间(含套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3.1.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含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等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6 全封闭的阳台、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所谓室外楼梯必须具备楼梯的结构设计,单层层高大于或等于2.20m 者,方可按室外楼梯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3.1.8 房屋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9 房屋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10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采用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11 局部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的建筑物,按超过2.20m(含

2.20m)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12 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以及有顶盖的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按其内边线加0.25mm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13 舞台灯光控制室当层高大于等于2.20m时按各层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3.1.14 多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1.15 多排柱的车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3.2.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且上盖层空高大于等于2.20m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雨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悬臂斜拉结构式雨蓬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2.3 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4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5 室内类似阳台的空中花园等未封闭的区域,按未封闭的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3.1 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以及突出于房屋外墙面的阳光窗。

3.3.2 无上盖的架空通廊、走廊、檐廊、挑廊等。

3.3.3 无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装饰性的花架、凉棚、雨棚、亭、塔等建筑。

3.3.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

罐的平台。

3.3.5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6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3.3.7 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水箱、冷却塔(池)、储油(水)池,储仓,临时货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3.3.8 与房屋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9 供检修、消防等使用的室外爬梯以及无结构设计,依山就势修建的梯道或台阶,虽可作为进出建筑物的通道,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3.10 利用建筑物上层楼面作为顶盖的无柱外通廊。

3.3.11 利用建筑物屋面作为通道的外走廊。

3.3.12 建筑物内的水箱(池);建筑物下的水池、化粪池等。

3.3.13 建筑物玻璃幕墙仅作为装饰,幕墙与建筑物的外墙间的空间。

3.3.14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等。

3.3.15 架空层作为绿化、休闲,进入楼梯间的通道等功能,系住宅或商住楼的设施用地,作为不分摊的共有面积。

3.3.16 主要作为公共使用,带社会公益性质的室外楼梯。

3.3.1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非建筑物自身功能需要,主要为公共服务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3.3.18 建筑物内仅作为通风或采光的天井,不论是否有透明顶盖,都不算建筑面积。

3.4.1 跃层房屋的室内楼梯间,当进场进行面积测算时,不论是否修建楼梯,均应将楼梯间面积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面积。

3.4.2 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其中有顶盖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顶盖的除顶层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外,其它楼层的室外楼梯全算。

3.4.3 室外的直跑楼梯,不论通达几层,其建筑面积等于对其一次性水平投影面积。其中有顶盖的计算全部面积,无顶盖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3.4.4 室内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底部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另行计算建筑面积。

3.4.5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面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仅有玻璃幕墙的,则以玻璃幕墙作为计算本楼层建筑面积的依据,且本楼层的建筑面积等于本楼层的套内面积。

当各楼层墙体厚度或结构不同,则应分别计算各楼层的建筑面积。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本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3.4.6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3.4.7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1.1 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进行分摊计算,无产权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4.1.2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符合全部或半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4.1.3 凡界定为共有建筑的建筑空间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主共同使用或共同占有的建筑空间。

4.1.4 凡已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空间,不能界定为共有建筑面积。

4.1.5 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共有面积不在本幢分摊。

4.1.6 多次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并按以整体到局部的顺序分摊。

4.1.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房屋分摊所得共有建筑面积的界线,任何人不得侵占或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4.1.8 无法界定权属主范围的建筑空间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1.9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用房,不能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4.2 共有面积界定的依据

4.2.1 预售前面积测算时依据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施工附图。

4.2.2 新建登记测算时依据经建设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的竣工图并结合实际使用功能认定。

4.2.3 当竣工图和施工图的标示与实际使用功能不明确的部位,委托测量单位应在竣工图上明确标示,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委托测量单位和设计部门的印章。如该房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单位联建,则书面说明还应有联建方共同确认。

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4.3.1 幢内共同使用的设备用房:变电室、供水房、二次供水房、贮水箱房、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风机房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设备用房。

4.3.2 按自然层计算面积的包括: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通风井、管道井、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

4.3.3 辅助或管理用房:为本幢服务的值班警卫室、设备维修管理房、位于天面的楼梯间。

4.3.4 墙体面积:本幢楼各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和整幢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总和的二分之一。

4.3.5 本幢的公共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

4.3.6 其它建在幢内,仅供本幢使用的共同使用的面积。

4.4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4.1 建在本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栋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卫室;建在幢外,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

4.4.1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

消房控制室、电信设备防、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等。

4.4.2 物业管理人员的休息就寝室。

4.4.3 经营性的配套设施用房,如:住宅小区的会所、运动场或游泳池的管理用房、直饮水或温泉水的制作室或泵房等。

4.4.4 住宅小区内或房屋天面上供人们休闲或因景观需要修建的亭、走廊、塔形、绿化等建筑物以及为建筑造型而设,无实用功能的部位。

4.4.5 住宅小区内供多幢使用的公共门厅、门廊、通道、室外楼梯等。

4.4.6 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4.4.7 为小区服务的文教、卫生、商业等公益事业房屋。

4.4.8 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

4.4.9 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防盗窃监控室。

4.4.10 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幢内由本幢各业主共用的“空中花园”以及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的架空层中等公共开放空间等,其中扣除楼梯、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5 套内建筑面积的界定原则。

一个权属主独立拥有的建筑空间。

4.6 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容。

4.6.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

4.6.1.1 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4.6.1.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4.6.1.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

4.6.1.4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6.2 套内墙体面积。

4.6.2.1 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6.2.2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4.6.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4.6.3.1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4.6.3.2 当阳台或空中花园、阳光花园的顶盖与底面的大小或形状不一致时,以二者的水平投影面完全重合部份面积的全部或1/2计算的面积。

4.7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

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的套内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产权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共有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

i—房间编号。

4.8 共有面积分摊单元。

4.8.1 除由多幢共同使用的设备房或其它由多幢使用的建筑空间外(除由4.4条款规定的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外),以幢为分摊单元。

4.8.2 单独的住宅、商业、写字楼等的分摊,整幢为同一分摊系数。

4.8.3 商住楼或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把整幢楼根据使用功能、划分成各个功能段,再以各个功能段作为各自的分摊单元。各个分摊单元内,住宅段共有面积分摊系数相同,商业段或写字楼段内,每层的分摊系数相同。

4.9 共有面积的分摊方法。

4.9.1 住宅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共有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元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

式中Si—各套的套内面积;

∑δSi—全幢的共有面积之和;

∑Si—全幢的各套套内面积之和;

K—分摊系数;

δSi—每套房按套内面积分得的共有面积;

i—房间编号。

4.9.2 商住楼的分摊

4.9.2.1 根据商业和住宅不同的使用功能,以楼层为单位把整幢楼分成商业和住宅两段,按下式计算

δSQ1= K1·SZ δSQ2= K1·SS

K1=

式中K1—第一次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Z—住宅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之外的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SS—商业段内,除整幢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之外的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

δSQ1—住宅段按面积比例分得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Q2—商业段按面积比例分得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整幢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如外墙(水平投影的一半)、配电、供水、消防、电话交换机等设备用房,房屋天面上的电梯机房、未有独立产权的楼梯间,本幢的值班警卫室和公共门厅等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在数值上满足∑δS=δSQ+δSQ2

∑S—除供整幢楼使用的共用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外的整幢楼建筑面积,即本幢楼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供整幢楼使用的共有面积和不分摊的共用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之和。在数值上满足∑S=SZ+SS;

4.9.2.2 按下式计算住宅段和商业段最终的共有面积

δSZ=δSZ1+δSQ1 δSS=δSS1+δSq2

式中δSZ—住宅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δSS—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δSZ1—住宅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等的面积;δSS1—商业段自身的共有面积,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以及中央空调配电房、风机房等的面积。

δSQ1—住宅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δSq2—商业段分摊得到的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面积;

4.9.2.3 计算住宅部份各套的共有面积

按“4.9.1”住宅楼的分摊方法,计算出各套房应分摊的共有面积。4.9.2.4 计算商业段各套(摊位)的共有面积

4.9.2.4.1 计算商业段各层的共有面积:

KC= δSCi=KC·SCi

式中SCi—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包括本楼层范围内的整幢共有面积);

δSCi—各楼层分摊得到商业段的共有面积;

KC—各楼层分摊系数;

SS—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本楼层范围内的整幢共有面积)。δSS—商业段的最终共有面积。

在数值上满足SS=∑SCi i—楼层号

4.9.2.4.2 计算商业段各楼层各套的共有面积:

K= δSi=K·Si

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318219395.html, 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 房产税在我国现在是以试点的形式出现的,而在几个试点的城市里,重庆就是其中之一,也是最先开始征收房产税的。那么重庆市政府对房产税的征收做出了哪些方面的规定呢?如何才能保证房产税在重庆顺利征收呢?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一、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

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的征税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沪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 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解读】: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最后一页上打印的日期为准。 (2)缴纳房产税时间怎样确定?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读】:看房产证上的日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时间的,按月计算。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解读】: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解读】: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解读】:家庭成员情况:夫妻、未成年小孩,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单。 具体申报流程、需要材料确认后马上通知?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解读】: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文件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2011年01月27日21:21 重庆市政府网站1月27日消息,重庆市1月27日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如何计算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 应税面积×单价×70%×0.4%或0.6% ■本市居民家庭定义为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 ■按年征,不足1年按月计算;未按规定期限缴税要收滞纳金和罚款 ■新买房要提供家庭成员是否有房材料,买卖房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 公式核心:如何计算应税面积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 (存量+新购,人均仍低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存量+新购,人均已高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

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存量房人均已高于60平方米)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具体适用问题解析 试点范围如何确定? 答: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doc ?房价低于28426元房产税税率为0.4% ?上海地税局:高于28426元/平米,应税税率为0.6% ?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 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据新华社上海2月22日电记者22日从上海市地税部门了解 到,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28426元/平方米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 法》,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市新建商品 住宅全市平均销售价格为14213元/平方米,全年各环线区域

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内环线以内为48032元/平方米,内外环线之间为14831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为11961元/平方米。 ?上海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房产税税率减免依据 以全市平均销售价格14213元/平方米为准,不会根据各环线区域的均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征收细则

新浪房产讯根据上海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影响房产税实施效果显现的因素,以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多管齐下,发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应有作用,进而促进我国房地产 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下文是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 阅读!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相关法律知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 通知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 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 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 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税务规划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于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视频:重庆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等开征房产税 壹、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壹)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之上的住房。 3.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且 提交房屋所于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于房产所于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壹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于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之上的税率为1.2%。 (二)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壹)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壹个家庭只能对壹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于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

重庆市征收房产税最新文件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2020年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2020年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 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 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 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 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① ①注: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精神,本细则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 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 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 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 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 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 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 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 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 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第十条的,制定了上海市房产税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 一、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有哪些? 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住房? 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住房: 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三、什么是独栋商品住宅?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四、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具体指什么?

无户籍是指无重庆市户籍,无企业是指在重庆市无独资、绝对和相对控股的经营实体,无工作是指不在重庆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各类企业等经营实体就业。 五、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计算? 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是指对主城九区全年交易的各类新建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统计的平均成交价格,由国土房管部门于次年1月在其网站上公布。 六、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确定?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我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两个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均价算术平均计算。 例如:2009年、2010年我市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分别为4179元/平方米、5762元/平方米,因此,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4179+5762)/2=4970.5元/平方米;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方米。 即: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凡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单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均属征收对象。 七、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本次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

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

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 2011-2-1 01:29撰文钱晨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1月28日起施行。究竟哪些购房行为将被征税,如何征税,哪些可以免税,笔者在此做以解读。 征税范围有限按照《暂行办法》,新购住房的时间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日期为标准,即使在上述日期前购买的住房,人均住房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也暂免征收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须满足的条件,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兼顾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从实际出发,考虑较全面。对本市居民家庭住房改善、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结婚购房、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等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本市居民家庭原已拥有一套惟一住房,因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当其在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惟一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惟一住房。 对在上海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的购房优惠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①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 ②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XX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X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XX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X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X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

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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