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土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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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类)资料清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类)资料清单
11、其它必要相关材料等




中心窗口意见
市行政审批
总师室意见
用地科意见
注: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2、如因虚报、瞒报、造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5、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件、附图(提供复印件)
6、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扩大用地的)或合同(以出让方式取
得建设用地)(提供复印件、备原件)
7、1/500或1/1000数字化地形图、界址点图及电子版
8、项目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供复印件、备原件)
9、项目地震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供原件)
10、公示情况反馈单
南阳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类)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项目类别
项目规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盖章)
3、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及联系方式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提供复印件、备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以出让方式供地: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划拨方式供地:1、取得选址意见书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划拨方式供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含临时用地):1、取得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条件的审批意见办理;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3、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二)市政工程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并审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材料(一)建筑工程以出让方式供地: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工程);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办事指南
(3)属有偿使用土地的,须附用地协议书(复印件1份);
(4)属临时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含附图,附图应有明确的用地范围坐标,复印件1份);
*5、已办理的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个人住宅用地不需提供该项申请资料);
6、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7、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5、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6、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格可从我局网站(网址:/)下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服务窗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或当地管理机构服务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当地管理机构
2、本办事指南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若有调整,以实际指导为准。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
5.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6、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8、计划立项意见,可提交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原件1份);
9、根据项目需要提交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压覆矿床、水土保持、文物考古勘探、环保、消防、卫生、水利、航道、海事等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属固化用地的,需提供国土部门核定的固化名单(复印件1份);属拆迁安置用地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各1份)。

房地产五大证办理流程

房地产五大证办理流程

房地产五大证办理流程办理五证先后顺序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称建筑工程开工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详细步骤介绍: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1.选址意见书(审查用地性质、范围、面积是否符合城市整体规划)(1)企业提供申请报告、规划申请表、总平面图、土地转让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报规划局用地处(2)用地处转总工室审查(3)报局业务会批准(4)领取选址意见书2.规划院实地测量,并处定位图,收取测量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审批下发)(1)企业持定位图、选址意见书、用地申请到用地处审查(2)主管局长、主管局市长批准(3)打交费单,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局审批下发)(1)建设单位持用地申请、航测图、平面布置图、土地转让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转让双方的有关证件、委托书到土地局土地利用处(2)土地评估(3)土地局测量队现场测量,出定界图(4)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市消防支队盖章(1)持消防审批表、全套施工图到市消防支队建审科进行审批(2)核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盖章2.人防证明市人防办六十个工作日办理自建手续3.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建设单位持单位申请、总平面图、资金证明到市房管局规划发展处办理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房管局规划处下发)(1)建设单位持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消防盖章)、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全套施工图、四套航测图到市规划局建管处(2)以上资料由总工室、局业务会审定后报处长、局长签字(3)打交费单交费,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放验线通知单5.放线报告持放线通知和施工图、红线图到规划院测量队放线。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委审批下发)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管局预售科下发)申请单位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征、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销控表、标准层平面图、物业管理内容、到市房管局预售科,十五日内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一)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XX省城乡规划条例》31、35、37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3、规划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及附图,提交《XX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XX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与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与《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5、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者1/2000地形图5份(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区(县)行政区划或者者建设单位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一致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规划分局或者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区别和联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区别和联系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地使⽤证的区别和联系⼤家在买房、修房的时候的时候常常需要⼟地使⽤证和建设⽤地规划许可证。

那么什么是⼟地使⽤证,什么⼜是建设⽤地许可证它们有什么联系⼜有什么区别呐。

今天⾦昌律师就来为⼤家解决这些疑惑,特为⼤家整理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地使⽤证的区别和联系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划拨⼟地前,经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地单位属⾮法⽤地,房地产商的售房⾏为也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主要作⽤:确保⼟地利⽤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地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地的批准⽂件,但如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占⽤⼟地的,其建设⽤地批准⽂件⽆效。

法律依据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地利⽤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七条、第三⼗⼋条规定,由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地主管部门申请征⽤、划拨和有偿使⽤⼟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式提供国有⼟地使⽤权的建设项⽬,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地的位置、⾯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主管部门申请⽤地,经县级以上⼈民政府审批后,由⼟地主管部门划拨⼟地。

第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式提供国有⼟地使⽤权的,在国有⼟地使⽤权出让前,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地使⽤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7、旗局办理项目需提供各主要角度鸟瞰图6份、各单体建筑效果图(正面及背面)各6份(A4相纸打印)。加盖满足工程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图纸报审专用章(资质章)、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章。上报市局需提供各主要角度鸟瞰图1份。
8、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9、上报市局项目1、2、3、4、8项资料需提供一式三份,并提供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旗局办理项目需提供第1、2、3、4、8项资料一式两份。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1、城乡规划审批申请表(规划部门领取)。
2、《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出让土地)复印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复印件(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出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原件(出示)及复印件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原件(出示)及复印件(附用地位置界限图,国土部门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出示)及复印件(国土部门出具)。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出示)及复印件(发改部门出具)。
5、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电子版及审定方案的电子版文件(包括总平面布置图CAD2004电子版,各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纸CAD2004电子版,总体鸟瞰图、各建筑物单体效果图JPG电子版)、。
6、建设工程全套建施蓝图加盖满足工程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图纸报审专用章(资质章)、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章。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含竖向(上报市局项目提供6份,旗局办理项目提供6份),设计说明、各单体建筑物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位置剖面图各1份,设计图纸目录1份。建筑面积明细表1份(加盖满足工程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公章、包括各建筑物地上、地下建筑面积,计算时严格按照“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建筑外装修材料说明表1份。以上图纸均按照A4规格折叠并按照各单体建筑分开装订成册,同时装订册子需要提供图纸分目录。同时提供以上资料CAD2004(非天正)电子版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主办处室:兰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处、用地规划处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3、《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6、《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7、《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8、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申报资料:(一)划拨方式供地项目1、申报选址意见书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3)市规委会审定意见;(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制项目,原件或复印件);(5)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3)自有用地土地证(复印件);使用其他单位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证(复印件)及用地协议(原件),道路交通工程、拆迁社会居民房屋的项目不要求提供;(4)建设项目审批(或可研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改变用地性质项目)等依据文件、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原件);(6)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图上标注有建设用地的界线及拐点坐标、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7)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办事指南

附件 4-1用地审批阶段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类 用地提供规划条件及修筑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办事指南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 74 号)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2、《城市地下空间开辟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7]58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辟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 号)第十一条。

包含项目性质、 建设规模、 选址意向等 情况的说明,各用地单位盖公章原件原件立案申请表申请函121134 5 678 910111213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投资批准文件或者投资核准文件或者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实测广州坐标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绘制在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要求提交的资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用地1111111111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原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A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①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申请人是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①用地面积小于10 公顷的,提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 公顷的,提供1/2000 现状地形图;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 (广州坐标、西安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③实测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路线、高压线路及名胜古迹等信息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总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等彩色、A4 大小,并附有拍摄日期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加说明和规划条件相关条款中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许可时应提交相应的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三、公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 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 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 日。
交费后2日内签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凭配套费交费单领取)
批后现场公告(至规划核实结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及目的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 三条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 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或者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中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 图纸应标有关尺寸。 3.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 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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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
——出让土地类
常州市规划局:
我单位在,拟建设
项目,已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现向你局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常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原件及电子文件)1份;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原件)1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及电子文件)1份(含土地出让红线图、土地出让条件和要求,出让地块拆迁范围图及电子文件);
□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及电子文件)1份;
□其他资料:
我单位保证填写的上述内容及附件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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