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案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规划期限2010—2020年二、规划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构筑城乡统筹、综合协调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空间格局,强化城市组团绿化发展,实施“森林围城”和生态城市的建设战略,实现“森林、碧水、绿脉、蓝天”的景观生态格局,将东营建设成宜居宜业的开放型、生态型的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
三、规划指标规划至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达到21.7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4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四、市域景观生态系统协调规划规划至2020年,市域形成“一心、两副、三带、四片”的“油州+绿洲”景观生态安全格局。
一心:指黄河水城。
两副: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孙武湖湿地保护区。
三带:黄河河流廊道生态控制带、渤海滩涂生态控制带、历史走廊带。
四片:四片是指西南部基本农田保护片区、中部胜坨油田-东辛油田石油景观休闲片区、中部农业生产景观休闲片区、东北部孤岛油田-孤东油田-埕岛油田石油生产片区。
五、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规划区形成“两环、三心、四片、十园”的总体绿地系统格局。
两环:指中心城外围两条大型防护林带,宽度为100-500米。
其中内环为东八路-南外环-郝纯路-北外环生态防护林带;外环为黄河-张镇河-防潮堤-支脉河生态防护林带。
三心:城南森林公园、城北森林公园、城市东部湿地公园。
四片:第一片指由城市西北部沉沙湿地、日月湖生态旅游区组成的西部综合景观特色区构成城市西北入口的城市景观。
第二片指由辛安水库、湿地研究基地和盐生植物园组成的城市东北部湿地和盐碱地入口景观。
第三片指由广南水库及沉砂池、盐田保留区、石油开采露天矿植被恢复区等斑块组成的综合景观特色区,构成了城市的东南入口景观。
第四片指由广蒲河两侧生态湿地、电厂水库、五干蓄水湿地和城市南部基本农田、林地组成的林地-水库景观特色区,构成了城市的西南入口景观。
十园:广南水库生态湿地、五干南生态湿地、辛安水库生态湿地、溢洪河生态湿地、六干南生态湿地、沿黄生态旅游区、日月湖生态湿地、滨海生态旅游区、天鹅湖生态旅游区、丁庄镇-广北农场生态旅游区。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地下综合管廊长度60公里以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和建成的管廊长度分别不少于12公里和6公里。
通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切实提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基本消除主要道路蜘蛛网式架空线路,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要确定管廊系统总体布局,明确管廊断面形式、入廊管线种类,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并提出规划层次及行业要求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要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的各项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完善-II

(1)城中村改造:现状中心城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共50个,布局分散。按照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和开发建设的 原则,以办事处为单位,在原村居改造的基础上,形成块六个相对集中的改造地块。
城中村现状分布图 城中村改造规划图
改造前
改造后
(2)旧居住区改造:将现状低多层旧住宅区和油田企业拆迁改造,集中规划高层和小高层住 宅,向空中要空间,配套建设公园绿地和活动中心,形成五个集中片区。
西城新增居住区:新增4个居住区,新增居住用地970公顷,新增居住人口11.5万人。
(1)耿井居住区:黄河 路南、西一路西、西二 路东、南一路北区域, 规划用地面积310公顷, 居住人口3.5万人。 (2)北二路北居住区: 北二路北、高速公路西、 西一路东区域,规划用 地面积320公顷,居住人 口4万人。 (3)新区北居住区:北 一路北、北二路南、庐 山路两侧,规划用地面 积190公顷,居住人口2 万人。 (4)文化公园居住区: 文化公园的东西两侧, 规划用地面积150公顷, 居住人口2万人。
(2)天鹅湖风景旅 游区
规划范围:北起广利 河,南至支脉河,西起东 八路,东至广利港建设区, 规划用地面积74平方公里。 功能定位:以现状天 鹅湖旅游度假区为依托, 进一步开发扩展旅游度假 项目,包括亚洲面积最大 的地上人工湖、水上运动、 拓展训练、湿地观鸟、湿 地休闲、滑草娱乐等。
河海风情旅游 区
科技公园居住区 面积220公顷,人口 2万人
3、垦利居住区
按照北延的原则,改 造黄河路西侧的旧居住和 城中村,新增居住区集中 在黄河路以东的新区内, 规划人口20万人。
4、广利港居住区
改造现状渔村,作为 广利港的生活服务配套区, 规划人口5万人。
5、滨海居住区
按照东扩的原则,在 现状防潮堤与黄河路交叉 口区域规划低密度、低层 高档滨海特色居住区,规 划人口5万人。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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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东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日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为目标,按照科学统筹、摸清底数、规范建设、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工作,全面排查地下管线现状,完善地下管线信息,找准问题短板,加强建设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全面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
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详实准确的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档案;根据隐患排查结果梳理整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
2021年12月底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逐步消除安全隐患;理顺城市地下管线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建成协调顺畅、运行有效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体制。
2022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统一完善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提升地下管线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地下管线普查,完善相关数据信息。
1.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附件二: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及本标准。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未有专门规划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表1)。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标准附表2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2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不得超过附表3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经市规划局批准可适当调整。
[淄博市规定了可调整上限1。
东营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东营市中心城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目录一、建设期限 (2)二、建设范围 (2)三、建设目标 (2)四、总体建设技术路线 (5)五、建设计划 (6)六、规划建设管控制度 (7)一、建设期限2016—2020 年。
二、建设范围《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所确定的东营市中心城区。
三、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不小于23.1mm,作为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控制目标。
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将城市建设成“水清岸绿、环境优美”的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分区总量控制目标建设区域控制指标表(三)其他主要目标(1)雨水回用率不低于25%;(2)雨水径流外排污染物负荷削减率不低于60%;(3)雨污分流比例达到95%以上;(4)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5)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6)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低于10%;(7)公共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8)受纳水体水质达IV 类以上。
四、总体建设技术路线东营市海绵城市建设需统筹协调城市开发建设各个环节。
在城市各层级、各相关规划中均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
设计和建设阶段应对不同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进行科学合理设计和建设,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低影响开发设施建成后应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确保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行正常。
五、建设计划(一)与小区系统建设任务及示范工程包括东营职业学院等在内的147个项目,其中包括东城33个项目,西城114个项目。
(二)绿地系统建设任务及示范工程包括锦华公园改造工程等在内的22项工程。
(三)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任务及示范工程包括西一路(北二路至德州路)工程等在内的43项工程。
(四)保护与生态修复项目包括溢洪河湿地工程等在内的15项工程。
(五)排水管网与调蓄设施项目包括雨污水管网工程、新建泵站及泵站的改扩建工程、调蓄水池工程等共计48项工程。
东营控规
东营胜北控规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有效地指导东营市胜北地区的规划建设,科学引导该地区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胜北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胜北地区内各项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在本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规执行本规划。
第3条规划原则1.“整合——完善”原则:规划提出先整合内部再向外发展的原则,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规划思路。
2.“协调----发展”原则:以地区的目标形态研究为具体的指导原则,结合总体规划,确立大框架、大路网、大系统,指导近、远期规划建设。
做到各个发展阶段以及整体与局部的协调发展,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协调发展,整个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4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3.《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5.《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6.《胜北地区分区规划》(2003-2020年);7.《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8.东营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等。
第5条规划区范围北到北外环,南到潍坊路,东到太行山路,六干以南西至玉山路,六干以北西至西四路,规划区面积为2496.5公顷。
第二章性质与规模第6条性质定位东营市中心城北部的城市次中心,以油田生产管理和生活居住为主的综合区。
第7条发展规模1.现状2005年:人口7.3万人,建设用地8.4km2,人均115m2。
2.近期2010年:人口10.0万人,建设用地12.0km2,人均120m2。
3.远期2020年:人口13.0万人,建设用地15.45km2,人均119m2。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第一节用地分类及适建标准第8条本规划用地分类按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中小类结合。
共分为8个大类,20个中类,32个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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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推行,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本质情况,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整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赞成的详细规划执行;还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整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特地性建设项目应吻合已宣告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系统,共分 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详见表 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依照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相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种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种类。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别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定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种建设用地的划分,应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赞成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赞成的详细规划执行;还没有经赞成的详细规划的,应依照城市整体规划和本规定表 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 1 各种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居住用地公共设施商住工业库房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号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R M1 M2 M3 W1 W2 U1 U2 U3 U4 U5 U6 G1 G21 低层独立式住处▲○○2 多层住处、其他低层住处▲▲○▲○3 高层住处▲○○▲4 只身一人宿舍○▲○○○▲▲▲5 中小学、托幼▲▲▲○○6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7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会、▲▲▲○▲派出所等)8 小区体育设施▲▲▲○○▲9 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馆)10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1 小区日用品维修、加工场○○▲○○12 小区农贸市场○▲▲○▲13 小商品市场○○▲▲14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5 小区以上级(居信区级、市级)○○▲▲行政管理设施16 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务设施17 小区以上级(同上)文化设施○○▲○ ▲18 小区以上级 ( 同上 ) 娱乐设施▲○续表 1各种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居住用地公共设施商住工业库房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号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R M1 M2 M3 W1 W2 U1 U2 U3 U4 U5 U6 G1 G219 小区以上级(同上)体育设施▲○20 小区以上级(同上)医疗、卫▲○生设施21 特别医院▲22 一般办公机构○○▲○○▲○26 一般酒店○○▲▲24 旅游酒店▲○25 商住综合楼○○○▲26 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27 职业、技工、成人、业余学校▲○28 科研设计机构○○▲○○29 社会停车场、库▲▲▲▲▲▲▲▲▲▲▲▲▲▲▲○▲○○○▲▲30 加油站○○○○▲▲31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2 汽车维修、保养场○○○○○○▲33 客、货运公司站场○○○▲▲34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5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6 汗水办理厂、垃圾场○○○○○○○○○37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38 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工的工厂○○▲▲○39 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40 一般库房○○○○▲○▲41 危险品库房▲42 特别教育设施○○▲ ○○注:▲ 赞成建设○ 条件赞成时经赞成可建设空不相同意建设第十条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详细鉴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赞成的规划用地性质、高出附表 1、2 规定范围的,对付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赞成后方可推行。
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高出表 2 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赞成后可在表 2 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的系数。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高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 2 的规定合适调整。
依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激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依照高层多层比率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
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 2 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 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赞成的相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赞成的规划执行。
还没有经赞成的相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 2 执行。
表 2中心城高层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用地种类居住公寓式商业商住办公酒店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容西四路发展轴积庐山路公共服务带率东二路发展轴建西四路发展轴30% 15% 30% 20% 60% 25% 35% 25% 筑庐山路公共服务带25% 15% 25% 15% 50% 20% 30% 20% 密东二路发展轴25% 15% 25% 15% 50% 20% 30% 20% 度第十四条表 2 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种类的建筑基地。
对混杂种类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相同种类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相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率和不相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妙过 2.2 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 10—30 米绿化带。
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 2 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高出表 2 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依照小学人均 5 地 30 平方米,中学人均 35 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供应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吻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高出鉴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鉴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
表 3供应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供应1m2 有效开放空间面积赞成增加的建筑面积<m2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 C 之C4第十七条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 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 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 平方米。
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 平方米。
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 1 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满地块一致平衡。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必定吻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野搅乱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吻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依照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本质情况,新建住处建筑依照顾按以下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定进行日照解析;已经建成住处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住处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 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此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倍。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向角在 15° - 60°的,住处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相同方向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新区建设住处建筑平行部署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 米。
二、多层住处建筑垂直部署、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部署、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定进行日照解析,并吻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的规定。
第二十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处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
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部署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倍,新区应不小于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他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 层以上含 10 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最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很多于2小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 30 度以内)平行部署的间距,旧区不小于 36 米,新区不小于 45 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 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详细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倍,并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 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 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18 米。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 米时按平行部署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部署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新区应不小于倍,且不小于45 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倍,新区应不小于倍,且不小于 30 米。
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少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处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授课楼等国家规范有特别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很多于 2 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很多于 3 小时。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吻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 30 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 24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