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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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陕教高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3〕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与管理(一)明确专业定位。

各有关高校要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陕西“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积极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按照“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置专业,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部属高校要结合“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高层次学历继续教育。

省属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等要聚焦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设置的专业要服务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职业院校要结合自身优质特色专业(群)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一老一小”、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设置专业。

高校设置继续教育国控专业须在本校全日制国控专业范围内设置,并获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医学类、教育类专业由省教育厅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国控专业的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请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整出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近期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定》的印发实施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缩水”不“跑偏”。

二、增强防控意识。

各高校要完善办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生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管控措施,有效发挥主体作用,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梳理和排查自身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严肃规范整改,清理所有不规范的办学项目,优化办学形式和管理模式,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并将继续教育办学风险隐患排查作为常规工作纳入高校工作考核。

三、严格自查整改。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对照《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清单可参考附件2),坚持从严从实落实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包括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

整改工作结束后,上报省教育厅确认。

在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省教育厅将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陕西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必须认真执行经有关省级、市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来源计划。 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准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厅监督普通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省招生办公室协助省教育厅监督高等学校的计 划执行情况。各招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监督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要通力合作,采取措施,努力完成招生计 划。
3.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果,在招生计划上给予奖励或 处罚。
4.招生计划与高校就业情况相挂钩。对社会急需且需求量较大的专业以及就业状况整体较好的普通高等学校, 在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
5.促进高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
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 的执行单位为各招生学校和省招生办公室。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各招 生学校和各设区市招生办公室。
陕西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暂 行管理办法
2008年陕西省教育厅印发的文件
0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总则
03 计划下达 05 其它
目录
02 计划编制 04 计划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招生办公室,各设区市招生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 学校: 《陕西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陕教〔2008〕13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九条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的编制,要坚持“以本省为主,实行省际对等”的原则。省教育厅统筹普 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会议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会议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会议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陕教职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会议的紧急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监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监厅函〔2011〕12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紧急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通报教育部检查组近期在陕检查的有关情况;2.安排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二、时间地点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9:30,在省教育厅前一楼会议室开会,会期半天。

三、参加人员各市(区)教育局分管职成教工作的副局长、职成教科(处)长、计财(财务)科(处)长、资助中心主任各一人;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一人。

四、有关要求1. 请各市(区)教育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委派相关负责人参加,并书面说明原因。

2. 参会名单务于11月27日下午17:00前传真至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联系人:陈娟联系电话:************(兼传真)139****9962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陕教〔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请各市(区)教育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区域内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并督促做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2023年10月19日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及考试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202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以下简称“职教单招”)报名及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职教单招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3.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三校生”)毕业生;4.截至职教单招当年,按照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学制完成学业,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5.截至职教单招当年8月31日,本人户籍应在陕且满3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资源整合,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职业院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一)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市有关部门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2010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时,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坚持条件和标准设置审批学校。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资质核查工作。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审批手续不完善者,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照《标准》要求,完善设置审批手续。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陕教规范〔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申请和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董侠电话:88668852陕西省教育厅2015年3月26日陕西省教育厅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机关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时间,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厅办公室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的编制,会议的报批备案管理。

财务处负责安排会议预算。

信保处负责会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议费核销;非涉密会议的公示;机关年度决算报告中本年度会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分析说明等。

第五条省教育厅机关会议分为四类:一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二类会议:以省教育厅名义召开,要求省级部门、市级分管领导,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含省直管县)和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以省教育厅名义召开,要求省级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含省直管县)和学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业务会议。

四类会议:其他业务会议。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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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号】陕教职办〔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教职办〔2021〕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有关高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中职招生。

各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核查所属中职学校招生资质,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招生简章审核备案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二、严格学籍管理。

各中职学校、有关高校要及时注册和维护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确保人籍一致,严禁“双重学籍”“空挂学籍”。

三、加强资助管理。

各地各校要严格把好资助申请关,严格核查资助名单,严肃查处套取中职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各校招生、学籍与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通报。

联系人:裴生芬电话:************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
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防范化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等规定,现就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行为
(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各地要加快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
招生平台,做到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办理录取手续、统一注册学籍。

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及时向社会明确告知招生信息公示网站。

(二)清查办学资质。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线下审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年检并公示。

对年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学校,缩减其招生计划,暂停新生学籍注册,直至停止招生;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

二、严格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三)及时注册和维护中职学生学籍信息。

各校要在新生入学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职学籍系统)为其建立电子档案。

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

在学生学籍发生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注销、死亡等)时,必须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在毕业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职学籍系统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同时在办理毕业手续之前,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助信息填报。

(四)严禁注册“双重学籍”。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其在未完成义务教育之前,严禁中职学校为其注册中职学籍。

中职学籍系统与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重复的在读学生人数不纳入中职招生和在校生人数统计范围、不纳入中职学生资助预算资金的测算基数。

严禁在中职学籍系统为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学生注册学籍。

三、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资助管理
(五)严格把好资助申请关。

申请中职学生资助的学生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籍异常的学生不得申请中职资助。

与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学籍信息重复的学生不得申请中职资助。

(六)严格核查资助名单。

教育部将定期开展中职学生资助名单与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并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向各地各校下发查重比对名单。

各地各校要逐级逐人开展核查,确保每位受助学生在籍在校,及时删除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信息,坚决杜绝重复资助。

四、相关管理措施
(七)按期通报。

教育部每年通报各省份中职学籍和资助数据年度质量情况。

各地中职学籍和资助数据年度质量情况将纳入优质中职学校和优质专业遴选以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转移支付的重要考量因素。

(八)严肃问责。

对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注册“双重学籍”、不及时维护中职学籍和资助系统数据等行为,对套取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或中职资助资金的组织和个人,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教育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校招生、学籍与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有关问题线索将按规定移交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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