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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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学员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请做一个具体的总结,哪些必须排除,哪些补正后可以适用。

我们老师回复:虽然非法排除证据很重要,但每年也就是考查一两道题。

并且可考查的内容是特定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这些内容老师在上课中已经分别作了介绍,并且在后面的法条班和冲刺班仍会做出介绍。

建议您结合教材和讲义掌握就可以了。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般是在刑事诉讼中才会适用的。

此时就会对收集证据的手段、途径进行了限制,如果是非法收集而来的证据,那么就不会被法院采纳,自然也就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具体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般是在刑事诉讼中才会适用的。

此时就会对收集证据的手段、途径进行了限制,如果是非法收集而来的证据,那么就不会被法院采纳,自然也就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具体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

“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2)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私人侦探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

如何对待非法证据,世界各国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

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1)真实肯定说。

凡是经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说。

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说。

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说。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据线索,经合法程序或手段转化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说。

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

具体来说,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

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2020法考背诵考点:检察院的排除程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检察院的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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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排除程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1.条件
犯罪嫌疑⼈及其辩护⼈在侦查期间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排除⾮法证据。

对犯罪嫌疑⼈及其辩护⼈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调查结论应当书⾯告知犯罪嫌疑⼈及其辩护⼈。

2.处理
⼈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员以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民检察院可以⾃⾏调查取证。

对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3.监督⼿段
对重⼤案件,⼈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4.告知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5.复议复核
对于⼈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人权,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本文将详细阐述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二、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其中,与排除非法证据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五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第五十四条:对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调查核实。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解释。

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规定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收集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但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于2010年12月22日发布,旨在加强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

其中,与排除非法证据相关的内容包括:(1)规定死刑案件证据审查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法证据排除规程在案件进⾏审理过程中,当事⼈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来提供相应的证据。

但是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些⾮法证据的情况,那么在进⾏排除的时候其中的规程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证据排除规程《⼈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法证据规程》第⼀条采⽤下列⾮法⽅法收集的被告⼈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殴打、违法使⽤戒具等暴⼒⽅法或者变相⾁刑的恶劣⼿段,使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以暴⼒或者严重损害本⼈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威胁的⽅法,使被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法拘禁等⾮法限制⼈⾝⾃由的⽅法收集的被告⼈供述。

采⽤刑讯逼供⽅法使被告⼈作出供述,之后被告⼈受该刑讯逼供⾏为影响⽽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法⽅法收集证据⽽更换侦查⼈员,其他侦查⼈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员、审判⼈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愿供述的。

第⼆条采⽤暴⼒、威胁以及⾮法限制⼈⾝⾃由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及其辩护⼈申请排除⾮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法取证的伤情照⽚、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录像或者同监室⼈员的证⾔等。

被告⼈及其辩护⼈申请排除⾮法证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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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水平,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非法言辞证据排除
(1)《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理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理应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
审判时发现有理应排除的证据的,理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
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注意:不包括引诱、欺骗和一般意义上的威胁,威胁须
达到下述水准才可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
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
告人供述,理应排除。


(3)《高检规则》第65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理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4)《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
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理应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
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理应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
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水准等情况。

(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
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
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理应予以排除。

第3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等实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
背意愿作出的供述,理应予以排除。

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理应予以排除。

第5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
同的重复性供述,理应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
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
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
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2.非法实物证据,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
(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理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
证据理应予以排除。

(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理应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
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水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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