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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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一、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如果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英美两国均强调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两者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内容上又有明显区别。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与英国的自白规则一脉相承。

英国的自白规则是将不具有自愿性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体系中排除。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自白可采性的早期判例便是依据普通法规则而形成的,并且从是否存在不适当诱因的角度来阐述自白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理念,其目的不止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防止警察滥用国家权力。

此后,虽然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也设置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但该规则仍是美国法院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最常引用的理由。

(二)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指警察等法律实施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获取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

美国法律注重搜查、扣押行为的合法性。

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许可证的有效性,即签证人与签证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均须符合法定要求;二是执法程序要合法。

在执行搜查、扣押的程序方面,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执法人员在进入住宅之前,应向被搜查人宣告来意和权利。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获取的任何物品和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将获取证据的非法方法和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证据的获取方式而影响证据的可采性,法官所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以及它能否使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姓名:黄力乾区队:10级涉外警务二区队学号:201020720064 首先来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提供的证据。

(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3)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或者最主要的非法证据则仅指第三种。

而在实际的治安案件查处的过程中,采取狭义的非法证据定义是片面的。

例如面对一个经常撒谎并有违法前科的证人,是不是能完全采纳他的证言呢?这名证人的证言即便是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取得的,其证明力也值得怀疑。

所以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非法证据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复杂繁多的。

大体总结出来的有以下五种:(1)真实肯定,凡是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也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做证据线索,经转化为合法程序或手段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采用,也不要一律排除。

具体来说,这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解读】被告方对于非法证据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

启动权在被告一方。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解读】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浅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

浅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

浅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采纳的规则。

该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逐渐为其他国家采纳。

在现代法治国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这两大目标虽然在总体上是相互协调的,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协调的冲突,这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表现特别明显,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实务界。

就世界范围,通行的观点是对非法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英美法系,其最本质的特征是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就“非法证据”的认定,笔者认为应把握如下几点:(一)非法证据是指取得证据的手段非法,重在强调侦查人员取证的手段非法。

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因此非法证据应当是一种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

但是应注意的是:不合法的证据不等同于非法证据,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外延差异。

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界定,形式不合法不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排除规则排除的是取证手段、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不仅仅局限于非法的言词证据。

非法证据从广义上包括四种证据:一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二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三是其他以违反程序手段获得的证据;四是“毒树之果”,即以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

可见,非法证据涵盖了法定的七种证据。

所谓排除,是指该非法证据应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也即该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不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流通。

有学者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不等于该证据不能被使用,只是不能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依该学者之意,非法证据可以使用,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非法证据可以使用。

笔者认为,这有所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之目的──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护人权。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水平,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1.非法言辞证据排除(1)《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理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理应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理应排除的证据的,理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注意:不包括引诱、欺骗和一般意义上的威胁,威胁须达到下述水准才可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理应排除。

”(3)《高检规则》第65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理应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4)《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理应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理应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水准等情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自产生以来,因其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备受各国推崇。

许多国家将其内化到本国法律当中。

而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几乎为空白,且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界定、价值、存在问题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刑事非法证据最为明确的界定。

但是笔者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出现的,其类型理应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四种。

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先应当建立在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做出如下延伸和完善:(一)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只能是一种证据材料,由于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没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表现形式、取证人员、取证程序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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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在司法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提取证人的证词来进行判断案件,证人的证词在对案件的判断中起到关键作用,在提取证词的时候可能有的证词属于非法言词,那么哪些属于非法言词需要排除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知识。

一、非法言词种类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不同。

在理论上,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

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

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排除
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
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三、收集言辞证据要注意什么
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

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如、代理人)询问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

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
影响,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虚假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不实陈述。

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

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

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中,非法言词的种类有很多,它包括通过刑事逼供提供的证词等等,同时法律规定如果确定是非法言词,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给予排除。

同时收集证词也需要注意很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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