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

合集下载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

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办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司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物证。

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责任排除非法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四条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全面、及时、有效排除的原则;(二)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与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的原则;(三)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二)接到关于非法取证的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四)通过其他方式发现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希望给有需要的朋友们提供⼀些帮助。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去看看吧。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a o I e h iA ru u l , ySc l cne di )  ̄m l fn r ,  ̄ a gcl r 、 t oi i c i n n 5 ' i taU e ( aSe E t o
2 1 年第 3 ( 1 卷 总第 5 期) 00 期 第 2 1
疑人 、 被告人是被 国家专 门机关所 追诉 的对象 。尤其 是在侦查
正案关 于禁 止非法搜 查与扣押 的规 定 、 五修正案关 于不得 强 第
迫被告人 自证其 罪的规 定 ; 国基本 法第 1 至第 2 德 条 O条 中体 现 的“ 法治 国家程序原则 ” 的规定 ; 国《 法 人权宣言 》 7 第 条关 于
对人权 的尊重 和保护 是现 代 法治文 明 的集 中体现 。在各
不可忽视 的作 用。本 文试 图通 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关基本 问题 的探讨 , 出在 我 国设立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意见和 提
构想, 完善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 一些参考。 为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非法证 据 ; 除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52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0 0 0 -0 2 - 0 10 - 4 82 1 ) 3 0 9 3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在世 界 范围 内得 以普遍 确 立 , 这是 由 其所具 有的多方面 的价值 与功 能所 决定 的。具体而 言, 表现在
三个方面 : 一是保 障人权 ; 二是维 护法治尊严 ; 三是促进案件 实
体 真实 的发 现 。
1保 障 人权 .
权, 各国元 不在立法 中对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进行 了规 范和制约 。 这 种制 约有 时来 自于 宪法 性 的文件 。如美 国联邦 宪法 第 四修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摘要:新的国内立法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并且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从刑讯逼供的视角出发,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困境并且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传统思维的影响、滥用侦查权以及固有的工作模式等。

提出诸如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完善惩罚制度和后续救济手段、深化保障人权的思想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等整改方案,以达到使该规则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违法刑讯的惩罚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现状在国际范围内,我国先后签署了许多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并且在1986年签署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条约》。

在本国范围内,除了宪法对“保障人权”赋予了公民根本权利外,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两个《规定》)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中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立法过程,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非法证据”规定不清晰。

过去条文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认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及“欺骗”等几种违法的行为方式,那么具体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才是刑讯逼供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规定》对什么是非法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够被穷尽,这也给法官自由裁量,制造了障碍。

该规定还有两点问题:第一是“回避了‘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第二是“口供的排除只针对‘刑讯逼供’这一种情况,没有‘威胁’这个种类”。

并且条文也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做出规定。

虽然通过“补正”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的依据,但是立法上还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方便实践的运用。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采纳的规则。

该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逐渐为其他国家采纳。

在现代法治国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这两大目标虽然在总体上是相互协调的,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协调的冲突,这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表现特别明显,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实务界。

就世界范围,通行的观点是对非法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英美法系,其最本质的特征是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就“非法证据”的认定,笔者认为应把握如下几点:
(一)非法证据是指取得证据的手段非法,重在强调侦查人员取证的手段非法。

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因此非法证据应当是一种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

但是应注意的是:不合法的证据不等同于非法证据,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外延差异。

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界定,形式不合法不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排除规则排
除的是取证手段、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不仅仅局限于非法的言词证据。

非法证据从广义上包括四种证据:一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二是以非法手
段获得的言词证据;三是其他以违反程序手段获得的证据;四是“毒树之果”,即以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

可见,非法证据涵盖了法定的七种证据。

所谓排除,是指该非法证据应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也即该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不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流通。

有学者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不等于该证据不能被使用,只是不能用作不利
于被告人的证据,依该学者之意,非法证据可以使用,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非法证据可以使用。

笔者认为,这有所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之目的──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护人权。

某些非法证据可能确实有利于被告人,但这种情况下,该证据仍因违背了“合法性”,而不系证据之范畴,不应以证据来看待,其只能作为对其他证据进
行内心确信的参考。

二、实践中非法言词证据的存在形式
我国目前无论是理论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均持坚决排除之态度,其中尤以刑讯逼供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为重点,其他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相对较少。

(一)刑讯逼供之口供
以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在中国是个极为突出的严重问题,其后
果是很严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就其弊端曾有过精辟的分析。

刑讯逼供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口供,尽管其有可能查清了事实,但其危害性却是极其巨大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刑讯逼供违反人权。

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受害者是被刑讯者,在很多侦查人员眼中,总认为其是犯罪嫌疑人,其无权利可言,可以无所顾忌地对其逼供以获取口供,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司法理念。

在人权问题上,不仅仅要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样应得到合法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更为重要,因为其涉及到司法是否公平、公正这一基本诉讼价值之目的。

2、刑讯逼供容易造成错案。

在刑讯逼供情况下所获取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大,采用此种口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人对于痛苦的忍耐程度总是有限度的,在刑讯逼供所带来的折磨、痛苦面前,为忍受所遭受痛苦,当事人很有可能按照逼供者的意图编造一系列虚假口供,因此所获取的口供显然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否则后患无穷。

3、刑讯逼供损坏了政法部门的形象。

刑讯逼供尽管仅仅是个别侦查人员的个人行为,但人民群众往往将这一个人行为与整个政法部门联系起来,甚至还有些群众借机发挥攻击政法部门,这既有损政法部门形象,又严重影响了政法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给
整个司法制度也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综上,刑讯逼供之口供的危害性是极其巨大的,对司法公平、公正的破坏是极其巨大的,因而不应纳入刑事诉讼之范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均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

(二)威胁、欺骗、引诱之口供
我国法律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没有解释“威胁、引诱、欺骗”之含义,这就为司法实务部门的操作带来困惑。

比如,威胁既包括以当前法律、政策所允许的可能造成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结果相威胁,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包括以法律不允许的方法相威胁,如以暴力相威胁。

同样引诱与欺骗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而合法引诱、欺骗通常被认为是种审讯策略,被广泛接受。

但我国高法、高检均作了严禁用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言词证据之规定,面对这种矛盾与困惑,侦查人员如何操作也就成为实务当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并未规定沉默权,没有规定口供的自愿性,相反,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必须如实回答,如不如实回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无疑构成对嫌疑人的威胁、引诱,因此,要做到没有威胁、引诱、欺骗就应
当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综上,笔者认为,在是否排除以威胁、欺骗、引诱方式所获取的口供这一问题上,要把合法的威胁、引诱、欺骗策略与非法的手段行为区别开来,如是法律、政策允许范围之内,不必排除。

(三)其他非法言词证据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属言词证据的范畴,既然是言词证据就必然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就可能存在虚假的成分。

对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非法排除,可参照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规则,但
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如何询问被害人、证人不了解;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证人时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均无从知晓,因此,只有通过实行被害人、证人出庭,通过当庭对质,方能确定言词证据是否非法,是否应当排除。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是必须的。

对于非法取得的鉴定结论,由于鉴定结论也属言词证据的范畴,其是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认识,既然是认识,就存在被威胁、引诱、欺骗的可能,因此,对于非法取得的鉴定结论也应排除。

三、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要确立、贯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尽快制定《刑事证据法》,规定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的配套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取证制度、异议制度、认定程序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言词证据增加一道制度屏障。

(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切实贯彻并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犯罪嫌疑人视为诉讼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不能采取以侵犯人权的方
式来获取证据。

应当肯定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即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部分司法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
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

为此,我们既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又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言词证据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三)实行讯问全程录像监控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实行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在此制度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犯罪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

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

这种措施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可以有一定效果。

通过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在客观上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发生。

这方面已有所突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要求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均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在这方面应该继续加大投入,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的应用将大幅度提高司法人员的取证能力,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

(四)对刑讯逼供问题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控方举证的原则,即当被告人提出警察有刑讯逼供时,控方必须举证予以否定,否则该证据则予以排除,因为对于刑讯逼供问题被告人往往没有举证的条件。


种举证的设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