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为贯彻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统一租用办公用房标准,加强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管理,减少省级党政机关在租用办公用房方面的差距,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要求,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省级党政机关,须在每年10月底前以及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能从省直机关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的要首先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确需外租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标准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办公用房租用面积标准和房租费标准。
对省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卫生间等公共部分,厅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6平米、处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0平米。
临时性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上限为10平米。
房租费定额标准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每平米每月最高不超过40元。
凡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省财政只安排房租费,不再安排物业管理、维修、装修、改造等经费。
三、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的签订。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承租人,具第 2 页共 4 页体使用单位为使用人。
承租人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为使用单位解决办公用房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四、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安排和使用。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按单位编制或编制内实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人数,以规定的面积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租用办公用房单位包干使用。
大中修范围

特殊情况下
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细则说明:
鉴定标准
构件
构件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子单元
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鉴定单元
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四、小修范围
房屋本身
承重分系统
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及各种易损零部件的修复、更换
围护分系统
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
装饰装修分系统
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内外墙饰面板、墙砖、幕墙、涂饰、裱糊及软包、细部、地面、室内环境质量等在使用年限内的维修
设施维修
给水、排水分系统
局部更换器具、小型设备管材和易损部件、清理管道及局部维修
供热采暖分系统
局部更换管材和易损部件
空调通风分系统
为维护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而进行的保养性质的修理,比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
经3次中修或2次大修,超过10年应中修、15年应中修、
电气分系统
中修对末级配电箱及线路进行更换;大修对变配电室主要设备进行同容量更换
电梯分系统
大中修依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结果
使用时间达9年后可以改装、使用时间已逾15年可以报废
智能分系统
大修分系统或综合布线系统更换改造、中修包括子系统但不涉及综合布线系统
房屋及设施大中修范围
一、依据:
1.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管房地【2004】85号)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4〕153号
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288号,2006年3月23日印发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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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房产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产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的房产维修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大中修,是指对房屋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和局部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第四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应当遵循安全节能、标准严格、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并使用符合公共机构节能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
文物和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建筑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的审批、会同各省级机关申请维修资金预算并确定年度维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机关房产维修资金筹措保障和经费预算安排。
省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或办公楼(区)集中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省级机关房产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建立日常检查和维修档案,作为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的重要依据,日常检查应当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修项目的申报、预算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决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和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2019-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立项申报建议书-实用word文档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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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确定该工程是否应该投资和如何投资等结论性的意见,为区府办和有关行政主管单位最终决策提供科学的、可靠的依据,并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其根本目标是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1.3 建议书的范围本建议书重点对白坪乡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工程的背景和必要性、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和内容以及技术方案、项目节能、环境影响和保护、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的社会效益等进行了分析研究。
1.4 编制依据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 2250号);2、县府办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指导意见;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4、《白坪乡总体规划》(201X-2020);5、武胜县住建局提供的基础资料;6、《武胜县“五个一工程”实施规划》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31号国务院令);8、项目相关设计资料及其它相关专业标准规范与勘测规程。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截至2020年10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
附件:1.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管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附件1
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6•【文号】国办发[2001]58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六日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中央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经过多年努力,中央国家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国管局统一申办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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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
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8.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
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年度大中修计划编制工作安排,现就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32号)等有关规定,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方可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二、申报要求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格控制维修项目申报,对建设或维修后投入使用年限不长、不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项目和内容,不得申报。
省机关事务局将严格做好评估论证和造价审核等工作,对申报内容不实、标准过高、造价虚浮的申报项目,一律核减并以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对申报项目中含有使用年限不长或设施设备较新内容的,将责成主管部门重新审核,提出对原建设、维修方面责任处理的补充报告。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形式、申报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请按照《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须知》进行编制,并注明申报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报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
《申报须知》可登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业务工作/房产管理/工作信息栏目查询,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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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研究、及时申报。
省机关事务局将严格按照现场勘查、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统一编制2020年度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并于12月底前送省财政厅。
所需经费,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
执行中,除突发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受理维修改造申请。
联系人:汤剑锋
电话:0531-86911697 139********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