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与合同法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第四章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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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时间准备。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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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五、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 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
这些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 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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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三)诚实信用原则
3、防止损失扩大。合同当事人遇有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等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积极 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4、保密。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对不准泄露的技术 情报和资料(主要是非专利技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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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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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7、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 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 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
考研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试大纲

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三章经济法宗旨和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宗旨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七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第八章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预算调控法律制度第九章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三节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第十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第二节中央银行调控制度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第二节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反不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第十五章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第十六章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第二节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四章

二、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 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 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 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案例分析]: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 定由甲厂提供给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 款3万,但是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未确定, 双方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何 地?
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
•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下列 处理规则: •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案例
• [例]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 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 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 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其后再付款。 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案例
•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 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 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 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 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 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 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问:乙的行为有无法律依 据?
合同法与债务法的关系与区别

合同法与债务法的关系与区别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法和债务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它们密切相关且有着一定的关系。
本文将对合同法与债务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合同法与债务法的关系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的法律规定,而债务法则是以债务关系为核心,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
可以说,合同法是债务法的基础和前提,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合同法是债务法的基础。
债务关系的形成通常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合同是债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为债务关系的形成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债务法是合同法的具体应用。
债务法是对合同法的补充和细化,它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务的履行、债务的转移、债务的保全等方面的规则。
债务法在实践中对合同法的具体应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合同法和债务法是密不可分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后者则是对前者的具体应用和细化。
二、合同法与债务法的区别尽管合同法和债务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之间也有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合同法的范围更广泛。
合同法不仅仅适用于债务关系,还适用于其他各种合同关系,如物权合同、劳动合同等。
而债务法则是以债务关系为核心,主要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适用范围相对窄一些。
其次,合同法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而债务法则更加注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此外,合同法强调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履行,对违约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债务法则则更加关注债务的履行、债权的转移和债务的保全等方面的规则。
综上所述,合同法和债务法在范围、原则和重点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合同法为债务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而债务法则是对合同法的具体应用和细化。
在实践中,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两个法律分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 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 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讨论】
假设上例中甲乙从未有商业往来,亦未 有此约定。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 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 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 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发生纠纷。问 题: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 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下列行 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 A.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 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 继承 C.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 人也予以接受 D. 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 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 作出否认表示
第 四 章 合 同 法 总 则 (1)
重
点
1
2 3
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4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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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 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能以管理 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能以管理后的 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无义务仅是指着手 管理之时而言的,着手管理后,管理人也 就有义务管理,自不能认为无义务。(时 间:管理事务开始时)
2000年8月,因台风影响,蔡张 友、杨国新等人的船只在杭州市西 湖区某渡口避潮。8月11日,杨国新 离船回家。8月12日上午,蔡张友闻 到杨国新船上有煤气泄漏的气味, 即进入杨国新船仓去关闭煤气,因 煤气爆炸,蔡张友被烧伤。送浙江 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医院抢救, 因抢救无效于8月22日死亡。
养马专业户邓某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 看管的马,把马带回家。回家后到处打听 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就将该 马与自己的马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 了种,怀上了小马驹。不久,邻村的何某 找到邓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 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所有。何某要求把马 领走,但邓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 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 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 但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 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 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 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 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 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 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 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 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 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 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 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 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 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 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合同 案例1 甲欠丙800元到期未还,乙替甲还 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 元。后二人关系恶化,乙要求甲偿还 余款300元,而甲则以乙已送给自己为 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案例2
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 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原件欲出售, 单价1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 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 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 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 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 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 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 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000元出售,请及 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
(5)货物的损失应该由乙公司承担。根据 《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 本案中,双方没有对货物的风险负担另外 作出约定,当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 人丙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此时货物灭失 的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故乙公司应当承 担货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损坏,非常 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 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 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 责任。被告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 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问;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还 是侵权行为? 2、被告能否要求原告支付因治疗 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蔡张友抢救期间,其家人共花医疗 费16310元,护理费172元,交通 费1752元,住宿费936元。其家人 于2000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被 告杨国新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答 辩称,本人在船上使用煤气并未 违反规定,8月11日离开自己船时, 煤气并未泄漏。故本人无过错,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及计算义务 (4)管理人不当管理造成的赔偿 义务
第四章 债与合同法
债的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分为合同、侵权 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 方允诺以及缔约过失。
二、无因管理之债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 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 务 排除:非法事务、 必须亲 为或授权的事务、道德宗教 义务、不作为义务
(2)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 日成立。甲、乙两公司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 一致,并且通过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因此甲、 乙两公司间成立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以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 合同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 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而按照 《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 方已经接受的,认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 尽管甲、乙两公司约定采用正式合同书方式订立 合同,但是甲公司已于乙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实 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也已经接受了 甲公司的履行,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问题: 1.邓某照料马的行为法律上属于什么 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要求日后产的马驹归自己所有 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 踢伤邓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 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 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要求赔 偿,如何处理?
那么: (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 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 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 如何处理? (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原件送到乙处, 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 (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 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3.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支付其为 此支付的200无医疗费。 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 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 受的损失。
4.邓某不用向何某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 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 的标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 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 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 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 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 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 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 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 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 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 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 同时将原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 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 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 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
原告江某与被告赵某系同乡。某日,二人 一同乘车遭遇车祸。江某受伤较重,住院 期间一直由赵某照顾。肇事车于事发后一 次性补偿江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由赵某 的妻子代领后交给赵某。赵某得款后,只 付给江某2000元,余款未付。江某多次索 要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 当得利为由要求赵某返还余款。赵某辩称, 江某的赔偿款确实有6000元在自己手中, 但江某在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都是自己垫 付的,而且江某出院后一直在自己家中养 伤,有自己及妻子照料其生活。未付的 6000元应作为江某垫付款项和自己照料江 某的护理费。法院调查查明,赵某为江某 支出的各种费用及护理费合计3000元。
2、主观上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1)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 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 否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则应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 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之债务 问题,而不应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2)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 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 的目的
1.邓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 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 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 无因管理。因此邓某为他照料丢 失的马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无 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 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 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 驹在性质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 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 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 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 所以邓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 某必须向邓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 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2、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2)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 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 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 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 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 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 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 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 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 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 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 剩2.8万元款项。
答:(1)甲公司10月1日和乙公司的回 复均属于要约。甲在电子邮件中明确 表明了标的物的价格、质量,以及愿 意承担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符合要 约的生效条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 子邮件性质上属于要约。乙公司回复 的邮件,因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 货物的单价作了变更,属于对合同的 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在性 质上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 果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未对交付货 物的地点作出约定,那么首先应由双 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双方无法达成 补充协议的,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 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根据交易习惯 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 的,出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