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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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参加2020品牌农产品(上海)展览会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参加2020品牌农产品(上海)展览会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参加2020品牌农产品(上海)展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鲁农展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织参加2020品牌农产品(上海)展览会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为促进农产品贸易与合作,进一步提升山东品牌农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我省将组织参加2020品牌农产品(上海)展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品牌农产品(上海)展览会基本信息(一)展会名称、日期、地点展会名称:2020品牌农产品(上海)展览会举办日期:2020年10月23-25 日(21-22日布展)举办地点:上海农业展览馆主办单位:中国农业展览协会承办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上海农业展览馆(二)展会主题本届展会以“品牌引领、对接产需、促进贸易”为主题,重点展示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以品牌为纽带对接产需,培育和扩大消费市场,打造大型品牌农产品展示交易平台。

(三)展会内容1.展览展示。

主要展示各地乡村振兴成就、优质品牌农产品、区域农业发展成效,支持各地区、行业、企业在沪举办宣传推广活动。

通过现场展示、制作、品鉴等多种形式,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知名度,帮助企业开拓上海市场。

2.贸易洽谈。

重点对接各大超市、社区、企事业单位食堂、高校食堂等采购需求单位,广泛邀请大型采购商到会洽谈采购,促进“产销对接”“批零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以及“农餐对接”“社区直送”“团购直销”,提高展会贸易成效。

3.同期活动。

鼓励参展企业充分利用品牌展平台,借助上海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促销活动,组织产品推介会、产销对接会、市场分析会和新品发布会等同期活动。

组委会将在活动策划、媒体邀请、观众组织等系列配套服务方面提供帮助。

二、我省筹展工作具体安排(一)参展主题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二)展区分配本次展会我省参展面积540平方米,共计60个标准展位,分为省综合展区和扶贫专区。

农业品牌建设调研报告及思考

农业品牌建设调研报告及思考

农业品牌建设调研报告及思考(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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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农产品建设指南

2022年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农产品建设指南

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农产品品牌建设指南一、基本要素(一)主体条件。

“农产品品牌”是指由农产品生产经营与流通企业或合作社拥有并使用,以食用鲜活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为载体,在产品质量、市场表现、品牌建设、创新水平、社会责任等方面比同类产品具有更优表现的农产品品牌。

品牌主体法人资格具有合格性,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在有效期内)且持续使用三年及以上,须为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品牌主体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品牌近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二)产品条件。

农产品品牌须获得在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之一。

近三年内农产品质量第三方检测合格率100%。

二、发展要素(一)质量水平1、产品质量安全。

产品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产品生产全过程得到统一的生产指导服务,加工流通环节注意环保,绿色循环,营销包装低耗低碳等。

产品须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或获得国际食品CAC认证、日本JAS认证、美国有机产品NOP认证等相关国际产品认证。

2、质量管理规范。

强化全程质量管控,自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者可以通过二维码等包装信息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追溯。

通过ISO9001、ISO22000、HACCP、CAQS-GAP 等权威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GAP、GMP等权威规范认证。

近三年经第三方检测产品合格。

(二)市场表现3、市场覆盖面广。

农产品知名度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品牌主体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农产品出口率高、国际化程度高,占有一定程度的国际市场。

4、品牌美誉度高。

荣获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颁发认可的荣誉,获得中央级或省级主流媒体、国际主流媒体等的正面权威报道,品牌影响力大,美誉度高。

5、市场推广能力强。

品牌主体通过传统媒体、户外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告投放、新闻报道、信息传播,扩大产品的知名度。

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

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

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农产品品牌建设需“精耕细作”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地处北纬40度农作物种植黄金带,四季分明,光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有充足的黄河水源灌溉,素有“天下黄河、唯富一套”的美誉。

自今年9月正式启用“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不断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注册、培育、保护等工作,做大做强“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助推该区域公用品牌更好地“走出去”。

无品牌,无营销。

对于农产品来说,往往因缺乏品牌建设,而卖不出好的价钱。

笔者发现,“天赋河套”品牌在推广过程中,通过建立河套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产品可追溯体系,制定具体引导管控办法和流程机制,这让符合标准的产品授权利用河套地域品牌进入高端市场,从而使河套农产品卖上好价钱,振兴农业,造福农民。

目前,我国农产品区域品牌数量众多,但由于在品牌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缺乏“精耕细作”,多数品牌的影响力仅停留在局部地域,农产品品牌的发展整体呈现出地区和种类分布不均衡、主体结构分布有待调整的状态,阻碍了其整体实力的提升。

打造农产品品牌是趋势,树立品牌,抢占市场先机,才能助力品牌方成为市场的最大受益者。

作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未来的服务端口必然是品牌、渠道平台、旗下企业和产品的融合。

首先,需要在渠道方面,有效地支持、帮助、服务经销商,使他们能够按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意图去精耕区域市场终端,让终端能够有效地张开并且能够很好地掌控,使市场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精准配置;其次,要积极引入更多经销商、渠道商等外部优势资源共同做强做优区域性公共品牌,提升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价值,增强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将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打造成为农业领域的国家名片。

“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让河套这个无形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更大的价值,也为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农产品品牌建设内容农产品品牌规划从战略上讲,有以下内容:第一,品牌的核心价值,这是品牌生存发展的基础。

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作者:来源:《食品界》2015年第06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山东将推行农产品条形码制度,加快建立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计划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到2020年,实现国内外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品牌价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山东构建品牌农产品营销体系筹建山东品牌农产品网上商城《意见》指出,山东将以“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培育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构建品牌农产品营销体系。

计划到2015年,完成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的设计方案,并面向国内外正式推出。

到2020年,实现整体品牌形象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品牌价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同时,到2020年,培育知名区域公用品牌50个,打造培育一批粮食、油料、果品、蔬菜、食用菌、苗木花卉、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十大产业知名企业产品品牌。

根据《意见》,今后将筹建山东品牌农产品网上商城,覆盖山东主要品牌农产品的网上销售。

同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形象、统一推介”的原则,先期在有基础的地区设立集展示、销售、电商和品牌宣传为一体的山东品牌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作为推介山东农产品的窗口。

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义乌各筹建1个,在全省17市各筹建1个,在境外筹建1个。

推进“食安山东”力争2020年全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超98%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山东将推行农产品条形码制度,加快建立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质量安全。

大力推进“食安山东”“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

决蕹鱷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 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 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 [2016]44号),大力实施品牌强省战略,推动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 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就加快推进 全省品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 求结构升级,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 为动力,夯实质量基础,突出驰名商标,构筑品牌培 育、保护机制,增强品牌建设能力,完善品牌建设环 境,着力壮大品牌数量,优化品牌结构,提高品牌竞 争力,提升品牌国际化水平,建设品牌强省,促进经 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遵循市场规律,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 企业品牌建设原动力,激发品牌创新活力,创造品牌 发展动能。

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加强战略规划与引 导,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形成建设品牌强省的强大 合力。

—坚持品牌培育与结构调整相结合。

把实施 品牌战略作为推动转型升级的重要切入点,以品牌 建设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充 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企业重组,整合产业链 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通过 品牌建设推动产业水平向中高端迈进。

—坚持优化供给与引导消费相结合。

通过品 牌引领,增加品种,提升品质,为市场提供更多优质 优价高效供给。

把握消费升级趋势,创造新需求,拓 • 10•展市场空间,提倡优质消费,引导消费者提高对自主 品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保障优质优价,为品牌发展 创造良好消费环境。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我省农产品品牌引领战略,以“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区分于同类和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用语、符号、标识及其组合。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

第三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是把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山东省农业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品牌的挖掘、遴选、培育、推介、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二)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三)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指南并按程序公布;(四)组织对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进行消费者评价、关联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五)授权委托第三方承办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审定推荐工作;(六)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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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我省农产品品牌引领战略,以“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区分于同类和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用语、符号、标识及其组合。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

第三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是把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山东省农业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品牌的挖掘、遴选、培育、推介、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二)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三)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指南并按程序公布;(四)组织对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进行消费者评价、关联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五)授权委托第三方承办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审定推荐工作;(六)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八)组织制定《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实施管理监督。

第八条承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工作的第三方应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专业、公正、公平的主体地位。

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以赢利为目的。

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

受托第三方组织主要职责:(一)受理各市推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申报资料;(二)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三)负责组织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信息库;(四)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五)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农产品品牌名单,按评价标准、评审规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等进行现场评审;(六)在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调查评价,专家材料评审,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推荐名单。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二)申报产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三)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五)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均为合格的;(六)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七)农业产业化省级(含)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八)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九)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报前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二)申报主体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发放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或《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三)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将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效益突出;(五)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

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达100%。

(七)申报区域必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八)申报区域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九)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十一条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三)申报产品质量存在由省(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五)消费者投诉率高,有重大媒体曝光的;(六)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审定程序第十二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山东省农业厅印发《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通知》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愿、如实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和相关的说明性、证明性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和确认是否予以推荐。

同意推荐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山东省农业厅。

第十六条山东省农业厅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受托第三方自接受委托起15日内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第三方建议,山东省农业厅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山东省农业厅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途径对申报产品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进行社会调查测评。

第十九条受托第三方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审定。

第二十条对于申报资料不详实、数据存在显著性差异等情形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专家组提出核查意见报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受托第三方汇总专家评审、社会调查测评等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推荐名单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以山东省农业厅名义发布公告。

第五章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农业厅对评价审定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形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统一组织发布品牌信息和消费索引。

第二十五条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由山东省农业厅颁发品牌目录证书,并公告。

同时,山东省农业厅可授权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六条山东省农业厅制定品牌目录证书格式、编号规则和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的使用规定、编号规则等。

第二十七条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在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但单位宣传资料必须注明列入品牌目录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

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应该在品牌目录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不得冒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被暂停或取消《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称号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三十条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为依法注册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禁止转让、伪造、制造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如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产品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或其它需要变更品牌目录证书内容的,应当15日内通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第三十二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山东省农业厅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向被检查方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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