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介绍(doc 17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首先明确了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农产品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各类初级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等。
明确范围有助于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清晰界定管理对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法律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不能滥用。
过量使用农药化肥可能导致农产品中残留超标,危害人体健康;而违规使用兽药、饲料则可能影响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质量。
同时,法律要求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详细记录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生产过程中的操作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管。
产地环境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样至关重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了对产地环境的保护和监测。
土壤、水质、大气等环境因素如果受到污染,会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
因此,法律规定要加强对农业产地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防止污染的发生。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产地,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确保生产出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的销售环节也是法律监管的重点。
销售者必须对所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销售场所也被纳入了监管范围,要求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查验和检测。
法律还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对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的监管。
要建立健全监督抽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有权购买到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赔偿损失。
这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能够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的信心。
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这部法律既是约束,也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
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手册.doc

农产品质量安全手册什么是农产品?12.什么是农业投入?13.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什么?24.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有哪些?2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原产地环境有什么要求?36.国家规定了哪些禁用和限用杀虫剂?37、如何保证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48.如何购买杀虫剂?59.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510.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求是什么?611.哪些农产品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612.哪些农产品在上市前必须包装?713.标记农产品的规则是什么?714.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71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包括哪些内容?81什么是绿色食品?817.绿色食品生产的要求是什么?918.绿色食品杀虫剂的使用原则?919.什么是有机食品?有机农业生产的要求是什么?111.什么是农产品?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其中,“初级产品”是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初步加工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矿业和其他初级产业生产的产品。
“农业活动”不仅包括传统农业活动,如种植、养殖、采摘和捕鱼,还包括现代农业活动,如设施农业和生物工程。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一个广义的农产品概念,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加工产品和经过分选、剥皮、脱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和包装但未改变其自然和化学性质的初级加工产品。
《食品安全法》中提到的食品是指供人类消费或饮用的各种成品和原料,以及根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治疗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所需的营养要求,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什么是农业投入?农业投入是指在农业和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主要包括生物投入、化学投入以及农业设施和设备。
生物输入主要包括种子、幼苗、微生物制剂(包括疫苗)、天敌生物和转基因幼苗。
化学投入主要包括农业和兽药(包括生物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激素、抗生素、防腐剂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内容(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内容(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内容引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加强质量检测与风险评估–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农产品质量追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报告制度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支持和数据共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与推广•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公示和查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监管与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的加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的配备和培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与问责•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问责制度–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和问责以上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建立监管体系、制定质量标准、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推广追溯制度、加强监管力量和实行严格的处罚与问责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致力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样检测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当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管理。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资金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控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应当定期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一、前言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健康、安全和优质,制定了本规范。
二、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农产品:指由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以生鲜、冷藏、冷冻、加工等方式供应给人民群众的作物、禽畜、水产品等。
•质量安全:指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消费等环节中的卫生要求、物理要求、化学要求等方面的合格度。
四、基本要求4.1 农产品生产环节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生产计划,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并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违禁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农业生产标准,采取科学的耕作技术,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农产品的无公害和优质。
•农产品生产者应做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4.2 农产品加工环节要求•农产品加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并确保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农产品加工者应进行原料检验,在加工过程中控制农产品的卫生指标,确保农产品加工后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加工者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记录,保留原始记录及生产样品,确保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可追溯性。
4.3 农产品储运环节要求•农产品储运者应选择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农产品储运者应严格控制储运环境,确保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储运者应进行农产品取样,进行质量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农产品储运环节的可追溯性。
4.4 农产品销售环节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销售场所,展示农产品的质量信息和检验合格标志。
2022年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内容ppt有内容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主要内容
文字应当尽量一致,如果整套幻灯片 使用太 多的字 型和样 式,显 得花里 胡梢、 不整洁 和不专 业,可 读性将 大大降 低。如 果使用 太多的 字型, 观众就 会误以 为你刻 意强调 某种信 息,实 际上却 不是, 即使是 那样, 在一个 演讲中 也不能 强调太 多的信 息,因 而还是 不能有 太花哨 的字型LHJ+F HX。
修改内容
文字应当尽量一致,如果整套幻灯片 使用太 多的字 型和样 式,显 得花里 胡梢、 不整洁 和不专 业,可 读性将 大大降 低。如 果使用 太多的 字型, 观众就 会误以 为你刻 意强调 某种信 息,实 际上却 不是, 即使是 那样, 在一个 演讲中 也不能 强调太 多的信 息,因 而还是 不能有 太花哨 的字型LHJ+F HX。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随机抽查机 制,并明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同时,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质 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修订工作情况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情况
修改背景
文字应当尽量一致,如果整套幻灯片 使用太 多的字 型和样 式,显 得花里 胡梢、 不整洁 和不专 业,可 读性将 大大降 低。如 果使用 太多的 字型, 观众就 会误以 为你刻 意强调 某种信 息,实 际上却 不是, 即使是 那样, 在一个 演讲中 也不能 强调太 多的信 息,因 而还是 不能有 太花哨 的字型LHJ+F HX。 文字应当尽量一致,如果整套幻灯片 使用太 多的字 型和样 式,显 得花里 胡梢、 不整洁 和不专 业,可 读性将 大大降 低。如 果使用 太多的 字型, 观众就 会误以 为你刻 意强调 某种信 息,实 际上却 不是, 即使是 那样, 在一个 演讲中 也不能 强调太 多的信 息,因 而还是 不能有 太花哨 的字型LHJ+F 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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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地管理 第三章 投入品管理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五章 包装和标识管理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民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2 / 17
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大众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3 / 17
第二章 产地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前款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包括耕地、林地、养殖场区和养殖水域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 (四)陆源排污入海口附近的养殖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九条 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特定农产品品种特性,对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海洋底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划定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4 / 17
序办理。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可以生产特定农产品以外的其他农产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资金和技术投入。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 投入品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5 / 17
前款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水生动植物亲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其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储设施; (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的名6 / 17
称、地址、负责人以及许可经营的农药范围、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事项。 第二十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投入品的名称、产品登记证号和产品批准文号; (二)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来源、数量和日期; (四)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对象、数量和时间等。 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二十二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7 / 17
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加强低毒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投入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其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农产品生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 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其成员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8 / 17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9 / 17
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向产品采购者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已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并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包装和标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