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 分封制与郡县制 、郡国并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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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分封制顺应了历史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和文化的繁荣,巩固了周朝统治,扩大对周边地区威慑力的作用,但随着春秋战国以来诸侯争霸乃至追求统一的进程而宣告破产。鉴于此,秦始皇采用了郡县制,将地方权利直接收归中央以代替权利的分散。然而秦朝的迅速败亡,使项羽刘邦又回到分封制以拉拢人心。文景时期,西汉同姓分封制还相对稳定,各诸侯国经济文化有声有色。但当诸侯国随实力增强时,中央与地方在地位与权利上失去了共存的平衡点,最终发生了景帝时的“七国之乱”,这标志着分封制的彻底过时。在平定“七国之乱”后,诸侯国势力大大削弱,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和其他有意识加强中央集权措施的实行,地方无力与中央对抗,最终使郡县制得以确立,大一统的政治格局最终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确立.

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著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

汉初刘邦错误吸取秦亡经验,先后分封了一批功臣和子侄为王侯。高祖在世时,就削平了异姓王的叛乱。后来同姓王势力逐步壮大,又成为巩固中央集权的障碍。以高祖的侄子吴王刘濞为代表的地方割据势力,准备伺机夺取政权。景帝时,大臣晁错建议削藩,前154年,发生吴楚七国之乱,景帝迅速镇压了这次叛乱。武帝即位后、采纳主父偃的建议,实行推恩法、使王国的封地逐渐变小,势力逐步减弱。王国问题得以逐步解决,维护了中央集权。

郡国并行制

西汉地方行政区划制度。汉高祖刘邦建汉之初,中央机构继承秦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在地方上则实行“郡国并行制”,即一方面设郡,另一方面分封同姓子弟为王,建立诸侯国。诸侯国后来逐渐成为割据一方的地方势力。汉初诸侯王国地位远在汉郡之上。景帝三年(前154)平定吴楚七国之乱以后,诸侯王国支郡逐渐被削,诸侯王特权被夺,王国地位降格,与郡同为一级行政区划。汉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遂行郡(国)县两级制。

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形成于战国时期。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郡县制下的郡守和县令都是有皇帝直接任免,从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西汉初年,统治者继续采用秦朝中央集权制度。为巩固统治,刘邦分封同姓子弟为王,在各地建立王国,在地方形成郡国并行的局面。这些王国相对独立,掌握行政、财政、军事等大权。随着王国实力的增强,逐渐威胁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严重影响中央集权的巩固,由此产生西汉初年的“王国问题”。

西汉初年,刘邦分封同姓子弟为诸侯,是为了维护西汉中央政权的稳定,但却给子孙留下了严重的后患。为解决王国问题,汉景帝接受晁错的建议,实行“削藩”,又平定了“七国之乱”,把王国官吏的任免权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对王国的控制。

西汉初年推行郡国并行制,王国权力逐渐增大威胁中央,其实质是奴隶社会分封制的残余对封建上层建筑的威胁。自景帝开始“削藩”,又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初步削弱王国的势力。汉武帝推行“推恩令”,从根本上解除了王国对中央的威胁,是西汉解决王国问题最关键的步骤。随之又夺去大批王侯的爵位,王国问题至此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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