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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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行业迅速崛起,为广大读者提供了丰富的阅读选择。

然而,与此同时,抄袭、侵权等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在网络文学领域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我国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仙剑奇侠传》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经过一段时间,该作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取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订阅量。

被告乙某在某网络文学平台上注册账号,开始连载一部名为《剑心诀》的网络小说。

经过仔细对比,原告甲某发现,《剑心诀》与《仙剑奇侠传》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涉嫌抄袭。

于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某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乙某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摄影等。

原告甲某创作的《仙剑奇侠传》属于小说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乙某的《剑心诀》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与《仙剑奇侠传》高度相似,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被告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被告乙某的侵权情节、侵权所得以及原告甲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主要依据了以下几点:(1)被告乙某的《剑心诀》与原告甲某的《仙剑奇侠传》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在创作《剑心诀》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创作具有独创性,即被告乙某未能证明其创作与原告甲某的作品之间存在合理差距。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

在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深入探讨著作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措施。

二、案例一:关于作品改编权的争议【案情简介】甲公司创作了一部小说,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并播出。

甲公司发现后,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对其创作的小说享有著作权,包括改编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改编甲公司的作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乙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解析】本案涉及作品改编权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改编甲公司的作品,侵犯了甲公司的改编权。

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三、案例二: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争议【案情简介】丙公司创作了一部音乐作品,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将该音乐作品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下载。

丙公司发现后,将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擅自将丙公司的音乐作品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下载,侵犯了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解析】本案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

在本案中,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擅自将丙公司的音乐作品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下载,侵犯了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但侵权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知名作家作品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笔名“青衫”,出版过多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知名出版社,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第三人:某知名作家,笔名“白衣”,曾与原告共同创作一部小说。

原告指控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其作品《红尘》,并在宣传、发行过程中使用了其笔名“青衫”。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出版的《红尘》系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小说梗概和部分内容改编而成,且已支付了相应的稿酬。

被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案件审理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原告作品《红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发行、宣传《红尘》。

3. 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4. 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1. 著作权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改编权;(14)翻译权;(15)汇编权。

本案中,原告的作品《红尘》已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案例分析以一起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事实原告甲某系某小说作家,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静好》的小说。

该小说于2018年出版,迅速受到读者喜爱,并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了一部名为《时光如梦》的小说,该小说与原告的《岁月静好》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时光如梦》小说,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是:(1)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的《时光如梦》小说与原告甲某的《岁月静好》小说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连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乙某因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知名作家小说改编权纠纷案为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关键问题,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代表作有《XX》、《XX》等。

被告:乙,某影视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

事实与理由:甲创作的小说《XX》深受读者喜爱,乙公司看中了该作品的市场潜力,欲将其改编成电视剧。

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擅自将《XX》改编成电视剧,并在全国范围内播出。

甲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XX》属于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

(2)侵权作品:乙公司改编的电视剧。

(3)侵权后果: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甲的经济利益受损。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的侵权所得,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著作权侵权预防(1)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探讨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实践中的难点,以期对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某知名歌手演唱他人歌曲未获授权案【案情简介】某知名歌手在一场商业演出中演唱了一首他人创作的歌曲,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演唱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

三、案例二: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提供他人作品案【案情简介】某网络平台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他人作品,供用户下载、阅读。

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提供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对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著作权案例,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情简介:原告系一家从事文学、艺术作品在线阅读的公司,其拥有大量版权作品。

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是否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故被告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恶意。

2. 被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改编、翻译、汇编、改编作品等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直接复制、传播原告的版权作品,符合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原告损失及赔偿金额1. 原告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其作品在线阅读收入锐减。

(2)间接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其作品在其他渠道的推广和销售受到影响。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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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保彬与南京卷烟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案情回放1986年11月,南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广泛征集南京市旗市徽图案的建议》,后经批准执行。

1988年6月22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定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

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制作、使用南京市市徽市旗的规定》,明确市徽、市旗不得用于产品商标、包装装潢等纯商业性活动。

1992年10月,由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南京艺术学院美术作品选集》中登载了南京市市徽图案,署以南京市徽设计者保彬。

且在1989年8月等出版物中介绍保彬作品时均提及南京市旗、市徽图案。

1997年4月28日,南京卷烟厂在其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图案中使用了南京市市徽图案。

同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

2003年5月9日,保彬起诉南京卷烟厂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南京卷烟厂辩称,南京市市徽图案的创作是在市政府的主持下并代表市政府的意志进行的,因此市政府是市徽图案的作者,依法享有市徽图案的著作权。

市徽方案设计图并不是如原告所称的那样由其创作设计,而是评委会在征集到的方案中仔细筛选后由南艺等单位进行再加工,后再综合、包含各方面意见的结果,原告只是这一意志结果的执笔完成者。

原告的执笔是代表市政府意志的“执笔”,而非独立的“创作”。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但这并不影响对其中法律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法官点评争议作品是个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对此应从作品创作过程分析,该作品是经市政府征集后产生的,那么是原告保彬独立创作还是仅代表市政府的意志执笔?从美术作品的创作惯例看,一般需作者的智力创造和表现手法反映作品的主题,对美术作品“执笔”本身就意味着是创作,其不同于政府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稿等文字作品,是美术作品本身创作实际所决定的,美术作品作为视觉艺术,对于艺术形象的塑造和作者(画家)精神信息的传递均是借助点、线、面、色彩等视觉元素,以不同结构方式来实现的。

视觉艺术语言的表达方式是以各种视觉形态、色彩所构成的视觉关系去表达信息内容的,作者通过生活感悟,在大量现实素材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创作构思,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并将这种创作构思以适当形式加以表现,又由理性的认识转化为情感的意象表达,通过艺术技法(形式语言)在画面中再现艺术形象的主题意蕴,最终形成审美的艺术形象。

因此,只有实际绘制者才是作者。

争议作品的定性争议作品应认定为委托作品为宜。

委托作品的显著特点是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思想和要求进行创作,它往往不反映作者本人的思想,而仅仅表现作者的创作技巧。

著作权法中的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根据与某人(自然人)或某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

本案由于当时缺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对征集活动中的应征作品权利归属没有具体规定,更不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合同法基本原理来分析,市政府发布征集市徽图案公告可视为是一种要约,而参与应征提交作品可视为是一种承诺,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可视为合同成立。

结合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对征集作品权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即作者。

原告在市徽废止后能否主张著作权由于本案事实发生在1986年底,当时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民法通则尽管通过和颁布但实施是自1987年1月1日起,所以说从征集时的1986年12月14日时尚缺少相关法律,但该征集活动明确截止1987年1月31日,此时民法通则已施行,对著作权已给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以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同时在199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第55条规定,对著作权人等权利仍在保护期的依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而争议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所以本案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

应否追加市政府为第三人因被告抗辩认为争议作品是南京市政府的法人作品,因而可能涉及市政府的权利,对是否应通知或追加南京市政府作为本案第三人问题,从现有证据来看,在作者身份可以确定的前提下,可不追加市政府参与诉讼。

因为美术作品的属性是表达作品主题,给观赏者以艺术上的审美愉悦,在作品上附加其他属性,通过有关程序确定为市徽,只是对作品的用途作了特别规定,其著作权行使要受有关规定的限制,但并不改变也不可能改变其作为美术作品的固有属性。

在市徽被废止后,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仍应由作者行使。

被告行为构成了侵权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应认定争议作品的作者是原告保彬,在其应征作品被确定为市徽以后,该市徽作品的原件(尽管审理中未找到原件)所有权应归南京市政府,而著作权仍归作者保彬,市政府在原有范围内仍享有使用权,即在原有规定的非商业使用范围之内,但其不享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的权利,现被告南京卷烟厂没有合法依据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央视记者诉教育部考试中心著作权案例分析据现代教育报2007年6月13日报道,因认为2003年高考语文试卷题目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央视记者胡某于近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将教育部考试中心、某杂志社和七家出版社一并告上了法庭。

胡某在起诉中称,前不久他偶然在网上发现自己多年前发表的《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杂志社转载,被删改后用于2003年全国高考语文试卷第二大题“现代文阅读”中,且事后四年间教育部考试中心从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本人。

此文继而又被多家出版社编辑至高考复习书籍中出版发行。

胡某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许可,也未给文章作者署名,就将他的文章用于高考试卷,侵犯了其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及知情权等著作权益,因此要求该中心赔偿损失2000元。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第一,法律的适用性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从形式上看属于文字作品,从内容上看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的条件呢?首先,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是独创性,简单的说就是不是抄袭、剽窃、纂改他人的作品。

据了解,《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是作者多年前独立创作发表的,在发表之后并没有发现他人举报有抄袭等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这篇文章具有独创性这一条件。

其次,能成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还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文字作品当然具有可复制性,这是众所周知的。

综合以上的分析。

我们可以认定,《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适用《著作权法》。

第二,行为的合理使用性问题。

首先,我们先认定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行为是否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第22条第7款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国家机关,他把《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用于2003年的高考试题中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但是用于高考试题中是否属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呢?法律并没有做出任何详细的规定。

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要件之一就是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用于高考试卷中是为了全国考生的利益需要,此种行为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将《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用于高考试题中是属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此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其次,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要件之一就是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根据报道,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用于高考试题中时,并没有注名作者的名字。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只要不具备合理使用的要件之一,合理使用就不能成立。

教育部考试中心虽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了《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但是其使用行为并不合理,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他的行为不是合理使用。

第三,行为的法定许可使用或强制许可使用性问题。

第一,从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32条、39条、42条和43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者、报刊社。

而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国家行政机关,并不是以上所列举的组织,因此从使用主体上就可以认定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使用行为不是法定许可使用。

第二,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的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教育部考试中心在使用《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时并没有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也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其行为不属于强制许可使用的范围。

第四,行为的违法性问题。

断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我们必须从三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侵权事实。

教育部考试中心使用《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时并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因而我们可以认定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其次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教育部考试中心使用《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时没有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教育部考试中心使用《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于2003年的高考试题中,虽然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上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定教育部考试中心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据此,我们可以认定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了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一文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灵通观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中间道18号半岛写字楼大厦12楼。

上诉人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唐人街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4年2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唐人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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