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解读中国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案例

解读中国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案例一、背景介绍竞业限制是指雇佣关系解除后,雇主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竞争的活动。
在中国,竞业限制作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避免经营机密和商业秘密被泄露。
然而,在实践中,竞业限制存在一些争议。
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主可以与员工书面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是否受到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条款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禁止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位以及禁止经营类似企业。
三、案例分析:公司 A 的司机与竞业限制近期有媒体报道了一个公司 A 的司机因违反竞业限制而被起诉的案例。
根据报道,该司机在离职后立即加入了一家与公司 A 相媲美的企业,并且参与了直接与公司 A 竞争的经营活动。
这使得公司 A 认为其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并进行了法律诉讼。
四、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合理范围:竞业限制应当以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为目的,但同时也要尊重员工的基本权益;2. 符合时间限制: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宜过长,通常在一至三年之间;3. 符合地域限制:竞业限制通常适用于与原工作地点相同或相邻的地区;4. 符合特殊行业规定:某些特殊行业(如金融、科技等)可能有更严格的竞业限制规定。
五、案例分析中的争议在这个案例中,公司 A 认为司机加入与自身直接竞争的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
然而,仅凭公司 A 的主张还不能确定该司机是否真正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
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因素:1. 定义概念模糊:对于"与原工作岗位相竞争"和"经营类似企业"这两个概念没有明确定义。
2. 特殊情况影响:司机可能认为自己从事的新工作与前岗位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者公司 A 的业务在离职后发生了重大变化。
六、法院判决与解读最终,该案件由法院判决需要具体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评估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篇1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引言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劳动者约定的一种限制劳动者在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在同类竞争性企业工作或从事同类竞争性活动的约束性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在实际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既可以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然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在实践中应当合理设置、妥善执行。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劳动法》和《合同法》。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了各类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包括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合理约定,不得违法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分析1. 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竞业限制条款能够有效地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在某些行业或岗位中,雇主对员工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员工掌握了雇主的商业秘密或关键技术,如果员工在解约后立即转而服务于竞争性企业,将会给雇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雇主可以限制员工在一定时期内进入竞争性企业,从而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2. 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合法权益,防止在解约后因直接转投竞争性企业而遭遇职业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合理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使劳动者在解约后不至于失去就业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促进行业竞争健康发展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促进行业竞争的健康发展。
在某些行业中,雇主对于员工的技能和经验有着重要的依赖性,如果员工在解约后立即转移到竞争性企业将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员工流动性,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知识产权⼜称智⼒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
⼴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根据1967年《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为。
知识产权是⼀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种⽆形的智⼒成果,法律给于⼀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是精神成果本⾝,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对⾃⼰创造的智⼒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未经权利⼈许可,不得擅⾃使⽤获取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通过⼀定⽅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定期限内不得到⽣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种限制,⽽⽤⼈单位为此要付出⼀定的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原劳动合同相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的限制。
在我国,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根据《劳动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两年内不得为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工作的约束。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避免劳动者离职后直接带走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等重要信息。
《劳动合同法》在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中更加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但不得超过二年。
这意味着,在劳动者因正当理由离职时,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具体的竞业禁止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此外,用人单位的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费用,不应该低于劳动者原薪酬总和20%的约定为《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限内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两倍以上但不超过五倍的限制期间工资作为违约金。
这条规定给予了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在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期限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迫使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避免劳动者离职后直接带走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等重要信息。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约定竞业禁止期限的同时,也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限制费用。
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一员,其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竞业限制,即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在我国,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详细解读律师竞业限制法律规定,旨在为律师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二、律师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
”2.《律师法》《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监事,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不得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不同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从事与律师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律师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1.律师个人律师个人在离职后,根据与原用人单位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2.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与离职的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律师事务所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四、律师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律师协商确定。
五、律师竞业限制的补偿1.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的律师支付补偿。
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向被竞业限制的律师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和竞业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和竞业条款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其中的竞业限制和竞业条款是雇主和雇员之间一项重要约定。
竞业限制是指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雇主要求雇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工作岗位相竞争的活动,而竞业条款则是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竞业限制和竞业条款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合理制定。
一、竞业限制的合法性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竞业限制属于一种合法的劳动关系约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二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1. 保护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竞业员工离职后直接借用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在竞争对手中获利。
竞业限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业机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维护了雇主的知识产权和商业优势。
2. 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雇主为了培养和投资雇员,通常在雇佣关系中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客户资源等资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可以限制雇员在离职后立即向竞争对手提供这些资源,从而保证用人单位的投资和努力能够得到合理回报。
3.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竞业限制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对竞争行为的限制是合法、合理的。
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期限应当合理,并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二、竞业条款的制定原则在劳动合同中制定竞业条款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范围竞业条款应当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范围,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适用地区、禁止从事的具体活动等。
期限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能对劳动者的就业造成过分的限制。
2. 给予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由于竞业限制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因此雇主在制定竞业条款时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并了解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重要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竞业限制条款。
一、竞业限制范围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销售、市场、管理等岗位。
2.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自行组织或参与组织同甲方竞争的业务活动,不得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进行泄露、传播或利用。
二、竞业限制期限本竞业限制期限自乙方离职之日起_____年。
期限过长可能对乙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期限过短则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甲方利益,双方经充分考量后确定此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1. 甲方在乙方在职期间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数额为乙方在职期间月工资的____%。
2. 若乙方在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甲方应在离职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_____元。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履行保密义务,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予以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泄露、传播或利用。
2. 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已满。
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死亡;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雇佣关系,为明确双方在雇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在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竞业限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竞业限制的定义和目的竞业限制是指乙方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中从事相关工作或参与相关竞争活动。
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防止乙方在离职后利用甲方资源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为离职后______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1. 乙方在离职后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地区从事与甲方产品、服务相竞争的工作。
2. 乙方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提供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3. 乙方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与甲方进行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
四、甲方的义务1. 甲方在乙方在职期间,应依法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甲方应在乙方离职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减轻乙方的经济压力。
五、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违反。
2. 乙方应在离职时返还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机密文件、资料、设备等。
3. 乙方在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4.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乙方的违约情节和造成的损失而定。
2. 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未履行其他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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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浙江某集团股份公司聘请向某担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同年6月向某如期入职,同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3年,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人民币25万元,工资包括年薪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3年,向某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按月发放。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
在合同期限的第二年末,该子公司因经营不佳,出现连续亏损,向某迫于经营压力自动离职,离职后去了同类企业。
针对向某的行为,该集团遂以向某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案例主要涉及到竞业限制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制度不仅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合理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互相挖墙脚,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给于一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获取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二、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做了详尽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款,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另外,我国《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3)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点、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的形式也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
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
对于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上述案例中浙江某集团与向某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在工资中按月支付给向某的约定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额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各地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决条件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5)竞业限制的期限,在国外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中,一般是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 Web,Inc.诉Mark Schlack违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ubleClick,Inc.诉Henderson 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速且无地域限制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
该法院最后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间接触机密资料和雇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禁令主张。
在特殊情况下,竞业限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这是特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
我国竞业限制期限的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鼓励了科技人员、高层经营人员的正常流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使更多科技人员既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能为社会多作贡献,并在深层次上保护企业正当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障企业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
(6)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
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违反竞业限制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限制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也给新的用人单位增加了更多的用人风险。
三、案例的解读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限制、有效的约束和管理,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合同(契约)关系确立的依据。
但这种合同(契约)关系特殊性在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和约束。
在《劳动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有关规定,相关立法也相对不完善,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企业事务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
劳动者为避免失去现时或潜在的劳动就业机会,往往违背真实意志迁就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较为详尽,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较多,部分的削弱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但从员工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又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强有力的手段。
竞业限制制度目的是尽量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案例中浙江某集团就是利用管理权限对向某进行管理,但是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上又与现有法律相抵触,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四、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操作的思考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武器——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
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过程中,应当结合本企业通过《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等,在企业中需要完善和准备保密管理体系主要有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管理手段,在设计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商业秘密范围、地域、适用人员、档案资料、资料的使用权限、密级、处罚等等,但是制度的制定后应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