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成都各公司财务部和公司经手对银行票据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银行票据收取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收取或代总公司(指加冠总公司)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收款人为本公司的真实有效的支票、银行汇票(现汇)、银行承兑汇票;

(二)被背书人为本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三)代公司收取的收款人为公司或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四)经批准代公司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收取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公司可以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二)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三)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六条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有:

(一)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二)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三)代垫的银行票据;

(四)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五)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六)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七)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如不得收取办给公司的四川省外的其它省份的省辖汇票);

(八)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九)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第三章银行票据审核

第七条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第八条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一)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二)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第十条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一)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1、检查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票面有无乱涂乱画行为;

2、检查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是否已超过一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均为一

个月);

3、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

限最长为六个月)、公历日期是否已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4、检查有区域限制的汇票的收款人是否超出汇票记载的辖区范围。

(二)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收款人名称;

F、出票日期;

G、出票人签章;

H、出票银行汇票专用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三)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1、出票日和到期日必须用大写中文数字填写:年份必须写全,月为壹、贰

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或有遗漏字的,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

(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四)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1、出票人必须在指定的位置盖章。出票人签章必须为其在开户银行的预留

印鉴,通常为财务专用章和私人铭章。有些出票人使用公章或银行结算章,应确认后方可收取。出票人签章不能交错、重叠、颠倒;

2、出票人全称和签章必须完全一致,不得有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

字等情况,如二者不符,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3、汇票的出票人如为私人,必须附出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

4、出票人及汇票应记载的其它签章(钢印除外)均应使用红色印泥;

(五)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1、出票银行在汇票上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不能是银行结算专用章)和经办

人章,银行汇票还应有银行划付章。出票行签章必须清楚无误。漏、错

盖汇票专用章、银行行号、钢印印鉴不清,为无效票据且不能通过查询

方式解决;

2、除农行的全国联行票据外,其他银行系统的汇票专用章均不使用钢印,

而使用印章;

(六)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1、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出现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否则

必须由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2、收款人为“贵州赛特鸟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栏内的帐号与开户行应

一一对应填写(公司帐号与开户行详见附件);

(七)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1、出票金额包括大写中文数字和阿拉伯小写数字,二者必须一致;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

"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必须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

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可以收取。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5、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

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

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

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且各位数字不得

连写、错位(包括小写金额打印错位)。若某位数字为零,不能写成实心

黑圈,否则视为小写有误,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

可收取;

7、银行汇票可以记载实际结算金额。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应检查实际结

算金额是否更改,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八)背书是否规范;

1、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否则不予收取;

2、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为绝对

应记载事项。对于银行汇票,必须填写被背书人、背书时间以及“同意

背书”字样,且背书章不能盖到背书人栏下“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

章”处;

3、背书必须从左至右依次保持连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

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一背书人签章必须与收款人全称完全相符;被背书人处填写下一背书人全称,填写时必须使用黑色碳素

墨水连续书写,且要求清晰、准确、无误,不得错写,漏写、涂改(也可以统一由最后一个背书人填写);背书人不得在相衔接的下一背书处再次

背书(重复背书,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不得为同一人);

4、当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银行统一印制的粘单;

粘单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倒贴,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

单的粘接处签章(骑缝章,包括在银行预留的财务章和经办人章);

5、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不得有漏印、重叠、重影,印章间不得交叉错位;

背书章只能在同一个栏次内的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且应避开钢印;骑缝

章的中间位置应大致与粘单与被粘接处的粘接线对齐,不能过于偏向于

某一方;骑缝章的骑缝处不能由前手背书人签章,否则必须由背书人和

被背书人一起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

6、个人背书的汇票必须由背书人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

7、凡涉及背书、签章、粘单不正确、不规范的汇票,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证

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九)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行出具;如遇其它上述未列明事项的,应咨询出票银行或公司财务本部,凡要求出具证明的,必须由相关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收取。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审核的要素。

第十一条需出具相关证明才能收款的银行票据,必须取得合格证明的同时才能收取。

第十二条对可疑银行票据或首次付给公司的银行票据,公司应通过以下措施保证票据无误、资金安全后方能收取。

(一)持票经票据签发行查询无误;

(二)持票到公司开户行进帐。

第四章银行票据交接

第十三条收取的银行票据必须在登记后及时办理移交,严禁超期滞留。

(一)公司收到的实际收款人为本公司的支票、汇票,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送交公司开户银行办理入帐;

(二)公司收到的实际收款人为加冠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背书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总公司财务处;

(三)公司代总公司收到的质押票据,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总公司财务处;

(四)公司出纳收到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及时予以复核入帐,同时将复核过程中发现的有错误的银行票据通知到交票人;

(五)公司有质押票据应于质押票据到期前10日将未提出换票申请的票据交由公司出纳入帐。

第十四条银行票据的交接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以落实相关环节的责任。

(一)公司出纳寄与加冠总公司的银行票据,必须附填写准确、规范的《回款清单》(《回款清单》格式详见附件)。寄出票据用于质押或换票的,应在《回款清单》中注明;

(二)加冠总公司财务验收票据后,应及时将签名签收的《回款清单》返出纳做为收票依据。《回款清单》中涉及退回票据的,应注明退票理由及退票时间。

(三)公司收取质押票据时,应检查质押协议、质押报告是否完备。

(四)公司内部人员或公司内相关人员进行票据交接,收票人应当予以签名签收。

第五章银行票据退换

第十五条收受的审核无误的非质押银行票据原则上不得退换。退换审核无误的银行票据须报由相关领导审批。

(一) 财务部出纳收取的、已入帐未到期的票据需退换的,应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 财务部出纳收取的、未入帐的银行票据需退换的,应报由财务主管批准。

第十六条质押票据需换票质押的,票据到期前15日将附总经理批准的换票报告、用于换票的票据交公司出纳处。

第十七条票据审核中发现错误的银行票据,不能通过出具相关证明的方式解决的,应当分析票据入帐方在公司或加冠总公司的财务状况后视情况给予换票或退票。

(一) 票据入帐方在公司或加冠总公司已形成欠款的,必须由票据入帐方办出不小于已收票据金额或欠款金额的银行票据方可换回原票据;

(二) 票据入帐方在公司和加冠总公司均未形成欠款的,可以给与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退换票据必须按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对退换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管理 (1) 第三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本办法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比照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付息方须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

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八条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后,贴现行须将《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与相关资料一并纳入贴现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2.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尤其是为异地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控制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三条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代理人是指委托人通过与我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并代表委托人在票据上签章,在我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机构。 贴现银行是指我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经办行。 第四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包括:符合我行贴现要求,且承兑银行仅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我行AA级以上授信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民银会字〔2003〕6号)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 第六条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行贴现经办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我行为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行,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二)代理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上述资料应由我行复印,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七条委托人申请贴现,应由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章,在贴现凭证和贴现协议上签章,并明示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及贴现凭证左下角持票人签章栏内注明“受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代理贴现”字样,在贴现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合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在距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资金融通为目标,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运作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五条贴现票据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票据贴现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法人授

权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 第七条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集团内成员单位。 第八条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财务公司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贴现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贴现金额的计算与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60,贴现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信贷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一)申请人在财务公司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贴现业务申请书; (四)征信录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贴现票据为纸质商业汇票的,结算管理部负责在票交所系统中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票据关键信息与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票据贴现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要求,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其中,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例如购建长期资产、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例如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偿还债务和分配利润等;经营活动则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例如采购、销售商品、支付工资及支付各项税费等。 二、案例解析(摘自《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90 页) 案例10.3A 公司为上市公司。2011 年8 月,A 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6 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 万元。为了加快资金回笼,A 公司于2011 年12 月31 日将该票据贴现,取得现金995 万元。 问题:A 公司在编制2011 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因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而取得的现金995 万元应该如何进行分类? 案例解析: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如果不提前贴现,而是持有至到期再进行承兑,其现金流入通常可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然而,在票据到期之前,对于将其向银行贴现取得现金流量的分类,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其实质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资金而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特别是在银行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且在贴现时由于风险报酬没有转移而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票据贴现通常会被视为企业以票据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融资,相应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会被确认为短期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的有关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取得借款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因此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量属于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从而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这样的处理方式也能够使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保持一致。 然而,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将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现金流量归类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 (1)和一般的筹资活动不同,该“借款”在“归还”时并不会产生现金流出,而是使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相互抵消。 (2)在企业大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并贴现的情况下,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相对很少。由于企 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能对现金流量进行虚拟,上述两个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会计报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操作

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操作程序 第八条贴现的申请。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贴现的审查。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银行承兑汇票套利和融资方式完全版

银行承兑汇票套利和融资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套利,是指由于当前市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与存款利率倒挂,出现存款利率高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的情况时,企业利用该利差获得利润的行为就称之为银行承兑汇票套利。举个例子,A企业对B企业有应付货款1000万,A即使有全额存款,也不愿意以现金支付(好处是可以继续存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而会通过开具承兑汇票由持票人B企业在银行贴现。具体操作为: A企业存入1000万元的全额保证金,开出面额1000万元、期限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由B企业到银行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A 企业1000万元的保证金存款在银行按1.65‰计息,同时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1.3‰支付利息,除去支付的贴现利息和开票手续费,A企业就可以获利1.6万元。 计算过程: A企业存入半年银行存款利息:1000万×1.65‰×6=9.9万; A企业支付半年付息贴现利息:1000万×1.3‰×6=7.8万 A企业支付半年开票手续费:1000万×万分之五=0.5万 A企业获利:9.9万-7.8万-0.5万=1.6万。 银行承兑汇票套利形成的原因: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大幅下降,为银行承兑汇票套利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自从央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来,各家银行的资金头寸由紧张转为宽松,在金融市场资金充裕的情况下,银行间争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加之经济下滑造成票源紧张,引发银行承兑汇票供求的失衡直接导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的不断下降,据了解,在当前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上,浙江、广东等经济大省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已经降至1.2‰左右,远远低于当前半年期定期存款的月利率。另一方面,由于股票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相对低迷,资金回流现象突出,各家银行存款增势依然不减,银行资金营运压力增大,同时,加之当前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企业贷款需求减少,而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希望和鼓励银行放贷。对银行来说,一方面要完成贷款任务,另一方面要控制风险,因此银行都愿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且能带来一定收益的贴现业务。 (二)企业和银行的双赢,直接推动了银行承兑汇票套利行为。 当贴现利率低于存款利率时,企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获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票据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票据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涉及到银行的相关业务操作,它有着一整套完整的 贴现流程。 一、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 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 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更多内容请访问: 轻松记账,自己管账理账;免费使用: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 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 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 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 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 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 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账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 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 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 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 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三、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 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 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

法规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文字号】工银发[2001]197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07.10 【实施日期】2001.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汇票/票据行为【唯一标志】46710 【全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工银发[2001]19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行特别授权北京、上海、浙江分行自行审批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并在辖内为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承兑的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他分行辖内企业的承兑资格须报总行审批,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2: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略)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范本)(略)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我行认定具备承兑资格并建立票据合作关系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定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开户行背书转让,开户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信贷限额管理。 第二章贴现的范围和条件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

贴现流程及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流程 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而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提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但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参考。 一、银行受理贴现业务 首先,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然后,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 第三,银行清算岗位查询票据的真实性,核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二、资金申报 银行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并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三、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四、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五、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六、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 七、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 八、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帐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九、信贷台帐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信贷台帐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1)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管理 (1) 第三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要,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防X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本办法所称贴现行是指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票据协议付息贴现业务的审查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比照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协议付息的贴现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协议付息的付息方可以为本地企业,也可以为异地企业。付息方可以为买方、卖方,也可为协议中指定的第三方或其他方。贴现利息可以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承担。

付息方须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在协议付息业务办理前,应事先与贴现申请人和付息方签定《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见附件1),并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八条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第九条业务办理完毕后,贴现行须将《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与相关资料一并纳入贴现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 2.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 2 / 13

票据代理贴现操作流程

票据代理贴现操作要求及流程 (一)、开票; 1、申请人开票需提供以下材料 贸易合同(企业提供) 增值税发票(企业提供) 开票申请书(银行提供) 承兑协议书一式叁份(银行提供) 授信合同签定确认书(银行提供) 贷记凭证(划付保证金使用) 保证金到帐确认书(银行提供)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购买) 企业工商信息(已提供并在效期内可不提供) 取印(没有在我行预留过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需要取印) 2、开票流程 经办人员事先将所有材料准备齐全。经办人员用贷记凭证将保证金划入保证专户,会计人员在保证金到帐确认书签章确认。 经办人员将保证金到帐确认书、余额对帐单、贷记凭证复印件以及所有材料完备后,完成线上处理并提交后,到分行放款中心办理开票业务。 3、经办人员在取得放款中心出具同意放款的放款通知书后,将放款通知书传真至支行营业部,并将放款通知书交给分行会计部资产业务室。 (二)、代理贴现: 1、代理贴现委托人(票据收款人)提供如下基础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贷款卡 工商登记信息 经办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银行印鉴章和公章 2、代理贴现委托人、代理人、银行签定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 3、明确利息支出对象和支付方式后使用正确的贴现凭证 4、代理人在贴现凭证上加盖我行结算使用的预留印鉴章 5、代理人整备一套与开票时一致的贸易合同(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提供) 6、签定银票贴现协议一式叁份(银行提供) 7、经办人在开票行办妥票据查询查复手续(会计人员需在查询查复书上加盖查询和查复的结算章) 8、经办人完成内部审批 9、经办人出具要求开票行会计划付贴现款的内部联系单 注意事项:上述业务经办人都须在信贷经理配合下,双人共同完成。同时企业要在提供的材料和协议等文件上盖章或签字。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推进票据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规定,由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并由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出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已办理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将汇票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从汇票金额中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后,将其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汇票到期后,贴现行凭汇票直接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并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本行信贷总量控制体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指标之内。 (二)贸易真实性原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本行只对下列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坚持汇票承兑人适当分散原则,并考察承兑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1、工、农、中、建、交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2、其他经本行授信或认可的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分工协作原则。 1、客户部的职责: (1)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 (2)负责审核贴现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初步审核票据本身真伪; (3)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基础资料,负责完成前期调查工作; (4)负责配合会计部门执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工作,票据贴现发生垫款的追偿工作。 (5)负责将贴现合同录入系统。 2、会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审查票据真实性并按规定进行查询; (2)负责办理票据贴现的后台账务处理; (3)负责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工作;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工作。 3、合规风险部职责:

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修订稿

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 审计方法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刘献利 商业汇票不仅可作为支付、流通和结算工具,而且实际常常被用作重要的融资工具。这一便捷的金融工具也常为社会上不法分子所觊觎。笔者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近两年来票据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存在的“十五”大问题,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贷款和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成“贷款资金作保证金——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承兑——贴现”的怪圈,并成为银行扩大存贷款和票据业务规模的一条捷径。在上述方式不断循环的过程中,企业信用不断膨胀,银行的信贷泡沫也由此产生。 (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三)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有的基层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有的基层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四)在目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抑制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政策下,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五小工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逃避宏观调控、变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五)关联企业串通,套取银行信用。主要表现:集团公司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持票申请贴现,贴现资金直接或间接回流给出票人。此类票据业务大都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实际为集团公司融资,套取银行信用。 (六)企业虚构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这种方式多表现为贴现申请人(收款方)与前手(付款方)之间无真实贸易背景,虚签交易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挖补、粘贴、复制,达到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骗取贴现资金的目的。 (七)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

票据贴现

实验报告(二) 实验课名称:_金融风险管理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 _________ 专业班级:___ __________ 学号:_ ___________ 开课时间:___2019-2020-1____________ 教务处制

填写说明 1.实验报告须双面A4纸打印,字体为5号宋体,行距1.5倍; 2.课程编号和课程名称必须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保持一致,实验项目名称填写须完整规范,不能省略或使用简称; 3.每个实验项目应填写一份实验报告。如同一个实验项目分多次进行,可在实验报告中写明; 4.如果实验报告页面不够,可以加页。

实验报告 实验项目名称票据贴现 实验项目类型□验证性□演示性□√综合性□设计创新性 实验指导教师曾志勇实验地点实1403 专业、班级学号 实验日期2019年11月11日姓名杨志珍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理解和掌握票据承兑业务的基本流程,所学要的相关文件资料。 2、掌握票据类融资业务的基本注意事项,以及票据融资的优缺点。 3、实际掌握票据承兑中的银行审核的主要依据,对融资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常用方法以及评级的主要依据。 二、实验使用的主要设备(含软件系统)及要求 硕研银行信贷业务仿真实训平台 三、实验操作过程及内容 第一部分操作流程:申请(票据承兑申请、新建客户) 第二部分操作流程:客户统一授信(基本概况、指标的完成、信用评分、匡算结果、匡算表、等级 评定) 第三部分操作流程:贷前调查(受理申请、评审表、调查报告、贷款报审) 第四部分操作流程:贷款发放(签订合同、贷款拮据、建档、贷款销户<押品出库>或贷款逾期或贷 款展期)

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及流程三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及流程三篇 篇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的时候,应依照本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允许违规操作或逆程序操作。 第三条贴现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以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实现其盈利性。 第二章会计查询 第四条会计查询是贴现业务的起点。直贴票据必须“先查后办”(先查询查复,后办理业务),不允许先办后查。 第五条转入票据,对申请行提供的会计查询进行审查。其会计查复内容要与票据匹配,查复日期与贴现日应符合“先查后办”原则。 第六条会计查询有以下方式: 1、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票据的查询方式。业务处理遵循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传真查询 将承兑汇票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传真至承兑行,要求承兑行接到传真的查询书

后,核对汇票的第一联(卡片账)后,将查复书再传真至我行的查询方式。3、实地查询 实地查询的票据,派双人持介绍信、票据原件及实地查询查复书(格式见附件八),与贴现申请人一同前往承兑行进行实地核查的查询方式。到达承兑行后,经由承兑行核对底联查复确认后,双方当面将已背书汇票和查复书装入信封,由我方人员骑缝签字密封后带回。 4、“中国票据网”查询 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经向“中 国票据网”申请注册,我行可以通过该网进行票据业务查询。 5、网内联行查询 本行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行查询。查询回复后,经主办会计复核后,通知经办部门有关人员。 第七条会计查询可以凭借票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前发出,必要的话可以进行两种以上的组合查询。 第三章买入贴现业务操作和审批程序 第一节直贴审查 第八条直贴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直贴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153号(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采取临时授信方式,逐笔报批。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总行授权营业部具体承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他营业网点未取得总行授权不得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贴现权限和流程

第八条审批权限。 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权限管理,授权审批。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授予的权限审批。 第九条贴现业务流程。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营业部授权范围内的贴现业务: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 回查复→利率审批→营业部负责人审批→柜面贴现和票据 管理→到期收回 (二)营业部授权范围外的贴现业务: 客户申请→营业部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回 查复→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利率审批→有权审批人审批 →营业部柜面贴现和票据管理→到期收回 营业部应安排专人负责贴现业务的全程报审工作。 第十条贴现利率管理。 贴现利率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贴现单位的经营状况由总行确定,适时调整,网上公布。营业部按照总行网上公布利率在权限范围内正常办理贴现业务;低于网上公布利率办理贴现的,须报请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单户用信限额管理。 营业部在受理贴现时,应查询该户在本行的用信余额。单户非集团客户贴现与该户其他用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户集团客户的贴现与该户其他用信余额合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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