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

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
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

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

(暂行)

发布人:人才办来源:浏览:321 发布时间:2016-08-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意见》进行认定的五类引进对象和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在市人社局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许昌市商务中心区芙蓉大道以东元鼎国际大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

(一)市人社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社保服务、档案代理、职称评审、《外国专家证》办理,统筹做好奖励资助资金及补贴等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许昌青年英才“创业新星”的选拔及待遇落实有关工作;会同市教育局做好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做好医疗保健工作;牵头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做好人才引进、培育、服务等政策咨询工作及奖励资助资金和补贴等发放工作。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许昌青年英才“创业新星”人选的研究审定;市人才办负责“许昌英才”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四)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科技文献检索查询服务、专利申请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将相关的奖励资助资金及补贴等一次性拨付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筹发放。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到许落户、出入境签证办理等工作。

(七)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等工作。

(八)市教育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择优安排入学工作,配合市人社局做好高层次人才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到许创办(合办)企业商标注册、工商登记等工作。(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到许创办(合办)企业税务登记等工作。(十一)市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市人才办适时调整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内容,发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指南。

第三章服务方式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开展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服务方式。在许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作为现场办理平台;在“许昌英才网”设立网上办理平台。市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服务专员,设立服务窗口或绿色服务通道,优化办理程序,做好各项服务的对接运行。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作为许昌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公益性平台,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和协办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第八条“许昌英才网”提供信息发布、材料预审、留言答复等线上服务,各职能部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网上受理、网上办理,打造网上“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四章服务流程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按照“一窗接件、专员办理、集中反馈、统一建档”的流程提供服务。

(一)一窗接件。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申请。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可通过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许昌英才网”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专员办理。由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专员办理高层次人才需求申请事项。对确需高层次人才本人到场办理的,由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专员预约办理。

(三)集中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由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办理结果集中反馈高层次人才或用人单位。

(四)统一建档。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实现跟踪服务。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条市人才办牵头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一站式”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一站式”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组成。

第十一条市人才办牵头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责任追究机制。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每半年对各职能部门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进行通报。对未按要求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拖延、推诿的,按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

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 (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政府批准。规划部门将容积率调整

改善服务门诊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方案

改善服务门诊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方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优化门诊服务实施方案一、目的: 优化服务流程,切实改善患者就医感受,缩短排队等候时间,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提升医患满意度。 二、实施方向: 成立门诊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具体方案如下: 1.组织管理:医院一站式服务接待中心由门诊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人员培训;护理部协助人员调配;计算机中心协助信息化维护;后勤部协助服务台建设。 2.服务项目:预检分诊、传染病筛查、预约挂号(取号)、健康咨询、投诉接待、发放检验报告、提供便民服务,接待双向转诊上转患者。3.服务时间:上午7:30~下午17:00,双休日、节假日照常服务。4.接待中心设立在门诊一楼显眼位置,服务电话xx。 四、具体工作内容: 1.工作人员由门诊部按服务项目合理安排,服务到位。对不能立即落实 的,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答复。 2.门诊代理主任现场值班,审核签章工作前移。 3.预检分诊,指引患者选择对应科室就诊,避免患者挂错科室,延误患 者就诊,减少患者退改号例数。

4.提供患者复诊预约服务,并协调相关科室安排就诊时间,指导患者自 助挂号。 5.为患者提供健教处方、专家简介、特色科室简介等资料;提供健康咨 询。 6.设意见箱,发放门诊满意度调查问卷,指导患者就诊结束后将问卷投 入意见箱。 7.接待门诊投诉,当日解决患者投诉问题。职能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 转交投诉办公室。 8.指导患者使用检验报告自助打印机,为无自助能力的患者打印检验报 告。 9.拓展便民服务,为85岁以上患者提供轮椅,全程陪诊。 10.设立巡导志愿者岗位,安排导医、志愿者协助年老、行动不便患者办 理就诊手续。 11.接待新农合、社区转诊患者,安排就诊。 五、服务要求与管理 1.遵循“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落实服务接待中心的各项制度。 2.坚持规范服务,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3.耐心、细致地回答病人的各种询问。 4.按要求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5.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严禁脱岗。 6.巡导志愿者每两小时轮换一次。 八、设备与环境配备

企业信息化服务协议

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方): 乙方(服务方):威海福友软件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管理软件运行维护及其他信息化应用方面的服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范围及内容: 1.用友软件应用方面 1)由于系统数据库或主应用程序出现故障而使甲方的应用系统停滞或者不能使用。 2)软件发生问题导致甲方主要业务受到严重干扰并且无法轻易解决的问题。 3)用户非正常操作导致数据紊乱带来的修复、调整。 4)计算机系统、网络故障造成的用友软件重新安装、数据修复。 5)主机、打印机等计算机设备变更需要的环境适配调整。 2.其它信息化应用服务项目 a.系统安全服务 如何保障计算机系统足够安全是每个企业都非常头疼的难题,本公司综合业界先进的安全技术,为您提供量身定制的系统安全服务,内容包括: 系统安全漏洞分析以及系统安全解决方案 防火墙技术规划以及实施 数据备份技术建议以及实施 防病毒方案建议以及实施 企业安全策略和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议 b.网络管理服务 网络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支持客户网络管理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有: 网络管理流程需求分析 网络管理基础设施需求分析 网络管理系统解决方案设计和实施 网络管理人员培训 网络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及其它一般性的网络故障如电脑无法登录到服务器、无法通过局域网接入Internet;无法访问网上邻居等)

二、你所选择的服务内容: 三、服务方式 1).热线支持: 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客户的故障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 维护热线:5692653 2).网络技术支持: 乙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MSN、QQ等网络交流方式向客户提供技术支持。 3).现场维护: 当乙方在断定无法通过电话支持、网络支持来排除故障时,可指派工程师在标准服务时间里到达服务现场服务。(标准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8:00AM-5:00PM,公共节假日除外) 四、责任与权益 (一)乙方责任: 1、对于甲方提出的服务范围内的应用问题,乙方安排工程师进行处理。 2、甲方在通过电话、信函或传真向服务方提出维护申请后,按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顺延)服务工程师到达甲方现场提供服务。 3、现场工程师在维护完毕后,应请甲方对数据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现场检查后确认;必要时以文字方式将有关注意事项留给甲方。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协议规定之外的服务请求; 5、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人员进行非法操作、感染病毒、硬件出现故障等导致的数据混乱、丢失责任。(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建立相关制度,以确保用友软件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安 全,为用友软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2、甲方定期(一个月)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管; 3、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 做出诊断; 4、甲方在乙方服务人员服务完成后,配合检查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数据是否正确。 五、协议的终止和续签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一站式服务中心运营方案(决议合并稿2013-3-14)

一站式服务中心运营方案 一、机构设置 1.各省设置省级运营管理中心,省经理一名,下设订单部、仓储物流部(仓储和司机)、财务部、综合部(后勤服务、数据分析费用核算和投诉督导考核)。 各省部门人数以实际需要配置,公司统一审核。 2.每个地区设地区经理1名,每个县设县区经理1名。 3.县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采取加盟合作方式。 二、省级运营管理中心及各经理职责 (一)省级运营管理中心及各经理职责 1.负责全省销售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2.负责全省的督导和考核; 3.负责全省的仓储管理和物流配送工作; 4.负责全省的订单处理及结算工作; 5.负责全省的组织培训和业务辅导; 6.负责全省销售方案的制定与研讨; 7.负责沟通协调全省各级经理与总部之间的关系; 8.有权责令地区经理、撤销违反公司规定或能力不行的县区经理的经营权; 9.有权对地区经理进行奖罚; 10.有权向总部申请撤换地区经理; 11.对地区经理的费用支出有审核审批权;

12.按公司规定有权出来客户投诉事件; (二)地区经理职责 1.负责本地区销售计划的制定有落实; 2.负责本地区销售方案的制定; 3.负责本地区的督导与考核; 4.负责本地区各县中心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本地区各县中心的开发与经营辅导; 6.负责本地区各县中心的交流与学习; 7.有权对违反公司规定或能力不行的县区经理进行处罚和教育; 8.负责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他工作; 9.有权向省经理申请撤销违反公司规定或能力不行的县区经理;(三)县区经理职责 1.按公司要求自行解决营业场所及车辆,房租、装修、车辆维护等费用,根 据每月完成户数,公司将给予0.4元/平的补贴; 2.注册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 3.按公司要求招聘工作人员和壁纸工; 4.无条件服从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培训制度,无条件执行公司服务标准及公司 制定的价格体系; 5.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权益; 6.完成公司按政策标准落实的销售任务; 7.按公司要求和地区销售方案协调工作,带好队伍;

企业信息化建设方案

企业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 一、信息化需求分析 1、信息化现状 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能促使企业业务处理程序和管理程序更加合理,从而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能进一步促进企业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使其在现有资源条件下达到最佳利用效果,求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当前,公司高层重视信息化建设,大胆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今年3月份以来公司开始实施的K3-ERP系统,基于SQL Server数据库。该系统目前运行正常,已实现客户端与远程正常访问。公司已购买了供应链模块以及应收款管理和应付款管理两大财务模块。公司依托该信息平台开展各项业务,同时财务部已将账务与ERP系统有机结合,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各项业务的运转。财务当前使用软件NC系统与集团总部对接,目前用于财务基本核算,其他功能还没完全用起来。 2、存在的问题 ?信息化应用总体水平较低,虽然以K3ERP为信息处理中心,但尚未建 立起企业级的信息化应用平台,并非所有工作都纳入到信息化系统中。 部分员工尚备有自己的手工台账。 ?存在信息孤岛,数据得不到有效利用与分享。企业知识共享平台尚未完 全搭建和利用起来。 ?信息化建设力量还不够强大,没有形成一支具备较强规划、开发、实施、 维护、升级的信息技术队伍,基本网络设施维护依赖于厂商支持。 ?缺乏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再造的能力、意识和实际效果,绝大多数系 统更多的应用在操作级效率的提升方面,对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决策者 进行管理、决策分析的支持力度不够,对日常业务运作流程的规范不够。 3、主要要求

?建立企业具有全局性,可扩展的基础数据标准。在当前企业单个应用系 统无法包容业务部门的全部需求时,需构建一个可扩展、具有张力和弹 性的基础协同架构,解决在网络环境下业务集成的需要,将应用程序的 不同服务通过这些服务之间定义好的接口和契约联系起来。使得现在或 将来的应用可以以一种统一和通用的方式进行自由的交互。 ?需要设计三层平台支持整个企业信息化,三层平台分别是——硬件支撑 平台、软件支撑平台、应用系统平台。硬件支撑平台是整个信息化的基 础,软件支撑平台是信息系统应用的支撑,应用系统平台是企业实现管 理信息化的手段。 ?应用系统平台是实现管理信息化的手段,在信息系统应用平台上企业应 部署四个层面的应用:运营层、管理支持层、决策层、呈现层。其中运 营层由支持企业业务开展的运行系统构成;管理支持层是由企业管控系 统和管理支持系统构成,是既代表公司总部监管业务开展又是支持下属 公司业务开展的系统,通过系统支持公司有效的集权与放权;决策层是 构架在运营层和管理层之上的决策支持系统,为管理者进行有效决策提 供信息化支持;呈现层是通过内、外部门户展现企业信息并实现个性化 内容管理。 ?软件功能至少应包括数据显示与查询、图形显示、报表显示与打印、曲 线图分析、上下限预警、数据存贮、进销存管理、应收与应付款管理、 信用方案的初步建立等功能。 ?支持B/S结构,易于公司信息门户挂接,实现数据共享。 ?在上述基础上构建企业信息化建设平台,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 技术,实现集团公司内的管理、经营、决策等各方面的总体集成,从而 实现企业信息化,以达到显著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二、信息化目标 1、总体目标 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信息技术,实现企业管理过程中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和公司现代化管理系统于一体的现代管理

调整容积率的路径指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22号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中国政府网2012-03-20 17:16:32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实施方案.doc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 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社区建设步伐,提升社区为民服务的效能,打造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社区服务管理创新模式,提高居民满意度,根据区委统一部署和龙发[2016]2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乡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服务场所最大化、办公场所最小化、社会效益最大化”要求,通过统一平台名称、统一服务项目、统一硬件标准、统一人员配备等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建设,开展社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提升社区为民服务的效能,打造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 二、预期目标 将社区服务大厅打造成硬件设施标准、服务功能多样、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统一,实行“一门式”受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窗口。社区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大厅集中办公。 三、建设步骤 9月份之前在红旗社区进行试点,打造样板,在9月份社区“两委”换届之后全面推开,原则上要求在2016年底

各社区均要建成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 四、建设标准 1、统一大厅名称 “一站式”社区服务大厅名称统一规定为:龙狮桥乡XX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篆刻喷绘在大厅醒目位置。 2、统一服务项目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分成若干类:民政、社会保障、计生卫生、党建服务、综治调解、综合服务等。 将所列服务项目集中公示在服务大厅内,实行“一门式”受理、办理。 3、统一硬件标准 服务大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设立6+3个对外服务窗口:民政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计生卫生服务、党建服务、综治调解服务、综合服务,另外预留3个服务窗口。 每个窗口配备一台电脑,每个服务中心配备一台打印机、一台复印机、一部电话机;统一设立服务项目标牌;统一设立长条形服务柜台(高100cm左右),分段划分服务窗口区域;统一配置办公桌椅,服务大厅内墙重新粉刷,等待区安排5-8人座椅,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消防等器材,同时配置若干台柜式空调。 4、统一人员配备

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是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的类别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国家相关标准划分。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相关的用地性质,不得规定可兼容性。

第五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整体提出的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应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中。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七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经批准,并且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报批和备案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 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第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容积率调整档案。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在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讲话

在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讲话 在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讲话同志们: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政府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减少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今天正式挂牌成立。下面,我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精神,简要讲二点意见。一、分析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成立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成立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是新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目前已成为各地发展的主导方向,象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薄弱地区,也只有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大力吸引外来资金投入,才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更好地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可以缩减项目审批环节,规范收费行为,能更好地吸引外来投资,所以说建立服务中心是扩大开放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去年,我省连云港率先在全省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建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集中一站式审批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显示了方便群众、规范服务、高效运作、廉洁办事的良好社会效果,其做法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今年2月份,我市专门赴连云港考察学习了改革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借鉴了

连云港市的成功经验,6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了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时也对各县(市、区)提出了成立服务中心的要求。周边的射阳、阜宁等县都已成立了服务中心。所以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成立审批服务中心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县成立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2、成立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是适应项目推进年工作的需要。今年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推进年”,全市各县(市、区)项目推进工作力度都非常大。实行项目推进就是要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一靠政策,二靠服务,我认为与周边市县相比,我们政策上并无太大的优势,关键还是靠服务。我们只有对投资者减少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取得竞争优势,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3、成立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在一些部门衙门作风依然存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搞暗箱操作,弹性操作,不仅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实行招商“一站式”服务后,各单位必须到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公开、公正、透明办公,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遏制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腐败行为。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确保“一站式”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1、要提高工作效率。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我县确定了首批进入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单位,共有10个,

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6 点击率:783 来源:作者: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定的规划指标,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包括其他有偿方式,下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分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者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容积率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意向及理由; (二)经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无需收回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论证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据此编制调整论证报告及方案; (三)调整论证报告及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最新政策

许政[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 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 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委托有关单位按计划建设,或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定价,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三级医院一站式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职责

一站式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职责 院长代表职责 1、在院领导、门诊部领导下,负责一站式服务中心得日常管理工作, 保证各项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2、代表院长为患者排忧解难,认真倾听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及各项工作得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到各相关处室。 3、认真受理患者投诉,积极协调医患矛盾,帮助患者解决就诊过程 中得困难,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及时回馈投诉意见。 4、负责做好一站式服务中心各项审批服务工作得监督。 5、带领一站人员主动向门诊患者进行健康宣教,保持门诊大厅各窗口秩序井然,督促维护公共卫生,确保环境清洁。 6、接受门诊部主任交办得其她工作。 方便门诊工作人员职责 1、在门诊部领导下完成工作,自觉遵守门诊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待每位门诊患者,态度与蔼、解释耐心。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患者开具各种检验、检查申请单,为常规 服药得慢性患者开具常用口服药处方,提供医学及健康咨询,检验报告释疑等服务。 4、据江苏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第四版)要求,规范书写门 诊病历与处方。

审批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1、在院长代表得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审批特殊病种证明、病假证明盖章;做好外地医保定点盖章、麻醉卡审批,残疾鉴定盖章及退费审批工作。 3、妥善保管各种审批制度,并做好各项登记与统计工作。 4、遇疑难与特殊事项需请示领导后方可办理。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1、在院长代表得领导下进行工作。 2、提供医保、社保相关服务及政策、医学、价格咨询服务。 3、为患者答疑解难,负责接听咨询电话。 便民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1、在院长代表得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预约挂号服务,做好预约患者得统计工作,及时汇总上报。 3、提供外宾、外商及侨胞绿色通道服务。 4、负责全程陪同老弱病残患者及特需门诊患者就诊。 5、为患者援供开水、轮椅、寄存物品等服务,发放院报、健康教育 处方与科普宣教资料等。 6、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患者就诊。 导医导诊工作人员职责 1、在院长代表得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门诊初诊患者得预检分诊工作。 3、负责巡视门诊大厅,陪护老、弱、病、残、孕等患者得检査、治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工业建筑 第九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 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 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形状、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位置及数量; (7)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副产品经营点、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 (9)场地各出入口位置、尺寸、占用城市沿街绿地的宽度及

龙门县人民医院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龙门县人民医院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 建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落实便民服务举措,改进服务态度、就医环境,改善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真正落实“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目标要求,提升医院的综合服务层次和科学管理水平,拟成立龙门县人民医院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现制定建设方案(试行)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医改会议精神,探索建立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流程的有效机制,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温馨服务,拟于2013年中旬初步建立起医院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使群众在诊疗全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优质服务和人文关怀,不断改进就医环境,改善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建设内容 (一)硬件标准 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置在门诊的醒目位置,面积10平方米左右,实行柜台式服务,用大号字在柜台上方标明“一站式便民

服务中心”字样,并悬挂服务项目指示牌,文字通俗易懂,颜色醒目;中心配备必要的电脑、电话等服务设施。 (二)服务内容 按照医院服务特点、服务需求和发展定位科学设置服务项目,确保能操作、做得到、不走样。 1、院领导接待日:每周五由相关领导代表院长接待患者,为患者排忧解难,倾听患者及家属对我院医疗服务的评价和建议,及时协调门诊与其他科室之间的相关问题,调解医患矛盾,加大门诊部的职能力度。 2、导诊陪诊服务:及时帮助患者导诊就医,指引患者付费检查,为老弱病残和行动不便患者提供护送就诊服务并指导、帮助患者办理入、出院手续等。 3、预约诊疗服务:为有预约需要服务的群众提供电话预约和现场预约服务,做好相关预约届时、停诊通知、公布坐诊信息、预约登记等工作,向群众提供专家门诊预约、B超检查预约和体检预约等服务。 4、咨询查询服务:提供就医咨询、住院信息查询、专家专科门诊时间查询,医院开展所有项目及费用查询,方式有现场询问解答、引导到专家处询问解答、网上释疑解答等。 5、医疗证明盖章服务:主要承担大病医保审核、特殊病种证明和病假审核,异地医保定点盖章,特定门诊盖章等服务。 6、便民利民服务:提供测量血压、体温、身高,称体重,速取化验单等简单服务,设有饮水处,提供传真复印、地图查阅、老花镜、针线、风油精、雨伞、轮椅、平车、紧急寄存物品等服务,不定时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等。 7、群众满意度管理:主要开展医院投诉接待,门诊患者满意

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建议书

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建议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目录 一、概述 (3) 二、项目建设内容 (3) 2.1 中国中小企业网吴忠网 (5) 2.1.1 中国中小企业网吴忠网概述 (5) 2.1.2 中国中小企业网吴忠网服务体系 (5) 2.2 吴忠市中小企业征信服务平台 (7) 2.2.1 吴忠市中小企业征信网络平台概述 (7) 2.2.2 吴忠市中小企业征信网络平台服务体系 (8) 2.3 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9) 2.3.1 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概述 (9) 2.3.2 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网上服务 (9) 2.3.3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软件服务 (14) 2.3.4 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硬件服务 (15) 2.3.5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咨询服务 (15) 2.3.6 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交互服务 (15) 2.3.7 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后期拓展服务 (16) 2.4 吴忠市金融服务平台 (16) 2.4.1吴忠市金融服务平台概述 (16) 2.4.2吴忠市金融服务平台服务体系 (16) 2.5 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体系 (16)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投资预算 (17) 3.1、一期投资预算 (17)

一、概述 为推进吴忠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手段现代化”为目标,建设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的建设将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各中小企业概况、中小企业动态信息、信息咨询、中小企业产品展示、中小企业供求信息、专家在线、视频会议、综合办公、协同通信、融资服务。同时,在中国中小企业宁夏网总站及吴忠市工业与信息化局指导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及信息化服务。 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由吴忠市工业与信息化局主办,吴忠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宁夏电信吴忠分公司、吴忠市开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市政务大厅、金积工业园区、青铜峡新材料基地、太阳山工业园区协办,组建吴忠市中小在线资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吴忠市中小企业征信及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 二、项目建设内容 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将建设成为我市政府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成为金融部门面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窗口。由中国中小企业网吴忠网、吴忠市中小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吴忠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吴忠市金融服务平台组成。为吴忠市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服务、信用征集、银企对接、金融证券、信息咨询、信息化服务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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