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与直接故意杀人构成共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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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判断题答案

刑法判断题答案

第二章1、正确的,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是允许的。

第三章1. 错,1997年刑法缓刑撤销、假释撤销的规定明显不利于当事人,但是,考虑从严处罚原则,因此,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应适用97年刑法。

2. 错,1997年以后出台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1-7)均自发布之日生效,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3. 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4. 错,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我国刑法追究。

这并不违背于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是,该原则仅适用于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

5.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

6.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1、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不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正确,不作为犯属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法官对作为义务加以确认,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错误,应受刑罚处罚性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应然的规定,受刑罚处罚是实然的规定,两者有所不同,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一)1、抢劫罪与绑架罪侵犯客体相同的,因此,同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

错误,两者侵害客体相同,但是,主次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犯罪,绑架罪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2、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错误,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理。

刑法判断题答案

刑法判断题答案

第二章1、正确的,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是允许的。

第三章1. 错,1997年刑法缓刑撤销、假释撤销的规定明显不利于当事人,但是,考虑从严处罚原则,因此,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应适用97年刑法。

2. 错,1997年以后出台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1-7)均自发布之日生效,但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3. 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4. 错,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我国刑法追究。

这并不违背于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是,该原则仅适用于一国主权的范围之内。

5.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追究。

6.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四章1、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即构成犯罪,不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正确,不作为犯属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法官对作为义务加以确认,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错误,应受刑罚处罚性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应然的规定,受刑罚处罚是实然的规定,两者有所不同,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五章(一)1、抢劫罪与绑架罪侵犯客体相同的,因此,同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

错误,两者侵害客体相同,但是,主次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财产权,绑架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犯罪,绑架罪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2、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错误,盗窃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理。

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

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

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
间接故意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关于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间接故意是不是共同犯罪
1、间接故意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都是出⾃故意的主观,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条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间接正犯的类型有哪些
1、利⽤⽆刑事责任能⼒⼈实施犯罪。

2、利⽤他⼈的合法⾏为。

3、利⽤他⼈的过失⾏为。

4、利⽤故意的⼯具。

5、利⽤他⼈的不为罪⾏为。

综上所述间接正犯⼀般情况下不成⽴共犯,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形成共犯。

间接正犯指的是间接实⾏犯,⾏为⼈并没有亲⾃实⾏⾏为,⽽是利⽤他⼈的⾏为实现犯罪的情况。

他⼈的实⾏⾏为就是间接正犯的实⾏⾏为。

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将他⼈当作⾃⼰犯罪的⼯具,⽽利⽤⼈和被利⽤⼈不成⽴共犯,因此间接正犯在所利⽤之罪的范围内与共犯是排斥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

⼆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者都明确认识到⾃⼰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

⼆者不同之处在于:(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或可能发⽣;⽽间接故意的⾏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

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

我们认为不存在⾏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与不发⽣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为⼈才可能存在发⽣也可以不发⽣也可以的⼼理态度。

直接故意即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放任或追求其发⽣的;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也可能不发⽣,对结果的发⽣持放任的态度。

所谓直接故意,⾏为⼈明知⾃⼰的⾏为必然或者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以及明知必然发⽣危害结果⽽放任结果发⽣的⼼理态度。

⼜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所谓间接故意,⾏为⼈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反对,⽽是放任⾃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个合法的⽬的⽽放任⼀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2)为了追求⼀个⾮法的⽬的⽽放任另⼀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或明知道必然发⽣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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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杀人与直接故意杀人构成共犯么?
一、主要案情
2005年2月11日,王某得知其妻刘某与丁某(三人系同一单位)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月15日又发现刘与丁在一起,王某在家中追问刘某得知:刘与丁约定于当晚在某火车站南头的涵洞见面。

王某便扬言当晚要杀了丁,并要求刘某按照与丁的约定于当晚将丁约出来。

尔后,王某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门,并隐藏在刘、丁约会地点涵洞的附近。

20时许,当刘与丁行至涵洞上方的铁路旁时,王某从其隐藏地点冲出来,与丁发生争吵并厮打,刘见状上前拉了王一把,被王推倒在一边。

王在与丁打斗中,拔出事先藏在身上的菜刀,朝丁的头部猛砍20余刀,将其砍倒。

丁倒地后,王便离开铁路,将菜刀藏匿在涵洞旁围墙边的土堆里,后又回到铁路上,将丁拖至铁轨上,致使丁的身体被火车从腰腹部碾压成二截。

作案后,王与刘一起回到自己家中,王换下粘有血迹的衣服,装在一塑料袋中,由刘提着,二人一起来到河边,由王将血衣和塑料袋扔进河中冲走。

后侦查机关没有找到该血衣。

2月16日,二人逃离本地。

其间,王从刘处获知一手机号码,并根据该号码逃至广东。

2月17日,刘被抓获,但没有如实供述王的罪行。

后王在广东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没有什么分歧。

但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却出现了多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理由是:王某当面告诉刘自己要去杀丁并让刘将丁约出来。

刘某明知王要杀害丁,不但不表示反对,还将丁约出来,为王杀丁制造了机会。

因此,刘与王不但有共同杀害丁的故意,而且有一定的分工,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王实施杀害行为时,刘就在旁边。

所以对刘某应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刘某的行为应定窝藏罪。

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是窝藏罪。

刘明知王杀了人,并亲眼看见王杀了人,但为帮助王逃匿,仍向其提供手机号码,使王根据此手机号码逃匿到广东省,刘向王提供手机号码的行为应视为为王提供隐藏处所,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王逃匿的作用,所以对刘某的行为应定窝藏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刘某的行为应定包庇罪。

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是包庇罪。

刘明知王杀了人,在2月17日被抓获后不如实供述,故意作假证明包庇王的杀人行为,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对刘某的行为应定帮助毁灭证据罪。

理由是:我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是帮助毁灭证据罪。

刘明知王杀了人,而血衣是王杀人的重要证据,仍然由其提着,与王一起将血衣这个重要证据毁灭掉,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个人意见
本人不同意上述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但与王某并不能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一、刘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当王某得知刘与丁约定于当晚在某火车站南头的涵洞见面时。

王某便扬言当晚要杀了丁,并要求刘某按照与丁的约定于当晚将丁约出来。

刘某在明知王要杀害丁的情况下,仍将丁约出来,为王杀丁制造了机会。

从这点来看,好像刘与王事前有共谋,而且有一定的分工,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应属于共同故意杀人犯罪。

但是从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二者的区别来看,刘某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间接故意。

一是在认识因素上。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认知;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知。

本案中刘某在约丁出来时,她对于王某要杀丁的犯意认识是不足的,只认为是王有可能要杀丁,并没有认识到王某必然要杀死丁某,因此仍然将丁某约了出来。

当二人在撕打时,她还上前去拉了王一把,说明她在事前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没有充分认识。

二是在意志因素上。

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意志,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会采取积极行为,设法创
造条件,克服外在的阻力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一种放任意志,而非希望意志。

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既不会积极地追求,也不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也是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刘某在得知王某要杀丁后,不但没有积极通知丁躲避,反而继续约其出来,为王某创造了杀人的条件,当二人进行撕打时,她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就放弃了阻止犯罪势态进一步发展的努力,两次的放任致使了丁某被杀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且在丁某被杀后,她又主动帮助王某销毁物证,协助其逃跑。

从种种迹象表明,丁某被杀,虽然不是刘某所希望追求达到的结果,但这一结果并没有违背其意志。

二、刘某与王某并非是共同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能否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呢?在这个问题上,在刑法理论界仍然有不少分歧。

在刑法中也没有对共同故意中的"故意"作出界定,笔者认为,从间接故意的概念来看,"故意"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每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共同明知的;二是每个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共同明知的;三是每个行为人对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也是一致的,要么都是直接故意,共同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要么都是间接故意,共同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不能交叉成立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刘某知道自己一旦约丁某出来,丁某就有可能被王某杀死,
在这一点上,她与王某应当是共同明知的。

但对于王某是否真的会杀死丁某,她认为只是有可能性,对自己约丁某出来会造成的危害结果与王某的认知程度是不一致的,并不是积极去追求丁某的死亡。

从其后续行为来看,对于丁某的死亡,她抱有的是无所谓的态度,无论其死亡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而王某却希望丁死亡,并积极去追求丁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一个是无所谓,一个是积极追求,他们对于犯罪结果的追求达不成一致,这说明他们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不一样的,没有共同的意志。

因此,综上所述,刘某与王某的犯罪行为是构不成共同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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