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的10个陷阱你知道吗
员工持股需要避免的三个坑

员工持股需要避免的三个坑对于中小企业家来说,能够发展壮大是企业最大的愿望。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制度很多企业家们去尝试。
事实上,如果执行得不好,就会踩进雷区。
接下来就先来介绍一下,员工持股的五个行为主体者,即持股主体、持股比例、持股对价、持股平台、持股过程,然后再来说说员工持股需要避免的三个坑。
员工持股需要避免的三个坑一、行为主体持股主体:持股要区分局内人和局外人、核心人和普通人。
关键是三类岗位核心经营管理人才、核心技术骨干人才、其他核心基层关键岗位人才。
持股比例:要明确员工持股计划不是管理层收购。
员工持股整体比例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30%,同时,单一持股员工股权比例一般不高于总股本的1%。
当然,根据实践在科技型企业跟投中的持股比例可超过此上线。
持股对价:员工持股的价格由市场定价而不是自我估价。
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挂牌,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寻求最优的市场价格。
持股平台:员工持股一般选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这个平台要解决员工持股的流动性问题和税务筹划等细节,需要专门的管理文件。
持股过程:持股员工需要转换身份,走进市场。
国企干部变成真正的职业人士。
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二、员工持股的三个坑1、定价坑公司管理层和核心人员在制定持股方案时,一般都有让持股团队先于其他投资者尽早持股的自然愿望。
随着经营的不断发展,这种安排将降低持股成本。
同时,在未来引入投资者时,自身股权的价值会更好的增加和返还报纸。
因此目前的员工持股,所谓“公开透明、同股同价”,是指外部投资者和员工持股平台同时持股。
外部投资者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争来定价和获得股份。
员工持股就是根据这个价格进行交易的,而不是一个接一个。
或者是先引入投资者,再提升员工核心层面的持股。
这样的定价是合理的。
2、资产坑企业的账面净资产对于核心持股层来说太重要了。
如果不考虑资产评估的增值因素,资产净值基本等同于核心持股水平考虑的基本参考标准。
股权融资协议里的18个致命陷阱

股权融资协议里的18个致命陷阱对于股权投资的双方,画好越好,不如约定好,先小人后君子,不然等事情出来就扯不清楚了,而且据大数据统计这种撕破脸皮的案例数不胜举,无论是俏江南还是一些小企业。
1。
财务业绩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
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 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
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
如何避免同股同权的陷阱?

如何避免同股同权的陷阱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同股同权原则在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同股同权原则也可能带来一些陷阱,对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探讨如何避免同股同权的陷阱,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同股同权陷阱的表现1. 股东权益受损在同股同权原则下,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然而,当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重大决策失误时,股东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例如,公司可能因为债务违约、亏损等原因导致股价下跌,从而使股东权益受损。
2. 控制权争夺同股同权原则下,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对公司的影响力和控制权越大。
这可能导致股东之间为争夺控制权而展开激烈的斗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决策。
3. 管理层短视行为在同股同权原则下,管理层可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采取一些损害公司长期发展的行为。
例如,管理层可能通过提高分红比例、减少投资等方式来提高股价,从而在短期内提升自己的业绩和股价。
4. 股东利益不一致同股同权原则下,股东利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例如,一些股东可能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另一些股东可能更关注短期收益。
这种利益不一致可能导致公司在决策时难以达成共识。
二、避免同股同权陷阱的对策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了避免同股同权的陷阱,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防止管理层滥用职权。
(3)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为了避免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使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一定要看)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一定要看)趣味测试【考考你】99%的人答不出来的智力题!如何移动其中两根火柴,把两个菱形变成一个菱形?点击上方蓝色字“牛津法政”关注后查看答案!牛津法政有料、有价值、有深度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
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
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员工股权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如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称之为股票期权,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为股权期权(本文为行文方便,股票期权和股权期权不做区别,统称为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司法实践中,由于职业经理人相对于公司的弱势地位,导致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比比皆是.本文不惴浅陋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
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2011 STOCK INCENTIVE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你不知道的股权分配67%、51%、34%、30%、20%股权对控制权的区别!

你不知道的股权分配67%、51%、34%、30%、20%股权对控制权的区别!带你了解股权分配67%、51%、34%、30%、20%股权对控制权的区别!股权生命九条线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在2016年度的商战中,与王石相关的宝万之争、与董明珠相关的收购事件都一度被炒得轰轰烈烈,有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年底,90后美女、空空狐的创始人兼CEO余小丹又控诉投资人周亚辉在其生病期间将其踢出局,掀起投资圈和创业圈的一阵波澜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久的命题,本文仅就管理层如何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简要分享。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方法一扩股扩股系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管理层有机会扩大持股比例。
扩股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扩股;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就定向增发而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时,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管理层而言,他们最常通过MBO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MBO程序(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的一种行为。
股东战争之股权陷阱

股东战争之股权陷阱齐精智律师股东因利益而团结合作,共渡难关;股东也会因利益而反目成仇,彼此陷害。
股东之间的战争因股权而起,最终也会以股权而终结。
本文特意选择实践中,大家会误解的和公司股权有关的纠纷,予以解读。
因为你误解的,也可能正是别人给你挖的陷阱。
目录一、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小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公司利润。
二、坏人送你干股就是给你挖坑。
三、公司发起人股东(原始股东)之间的连带出资义务。
四、小股东未参与实际管理也要承担承担公司清算义务。
五、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实的责任不随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六、当事人私自转让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一方单独处分名下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
八、股份公司章程不能限制股东转让股份。
九、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十、股东对股份公司增资没有优先认购权。
十一、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
十二、大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小股东可开股东会解除大股东资格,大股东对该除名决议不具有表决权。
一、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小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公司利润。
盈余分配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实践中,股东主张盈余分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体要件,即公司必须具有可分配的税后盈余;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配盈余的股东(大)会决议【外资企业为董事会决议】。
通常情况下,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缺少实体要件,盈余分配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构成以盈余分配的名义抽逃出资。
缺少程序要件而强行分红,则违反公司独立于股东的法律规则,危及公司作为法人存在的基础且损害债权人利益。
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由于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利的事情经常发生,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退出机制不畅,经常有股东在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诉请法院强制分红。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十大陷阱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十大陷阱作者:李宏凯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3期摘要: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对于员工忠诚度、积极性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没有出现预期的效果,员工没有因获得股权而改变,甚至引起了纠纷和矛盾,效果适得其反。
笔者基于多年股权激励咨询服务经验,总结了股权激励效果不佳的十大原因。
关键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十大陷阱笔者在与客户的交流中,经常会有客户说怕引入和实施股权激励效果不佳。
公司股权是稀缺资源,把稀缺的资源与骨干分享,但效果却没有体现出来,确实令人惋惜。
华翊认为,出现效果不佳的情况,无非是以下四种表现:1.人才还是留不住。
2015年华翊有个客户,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在2012年时由公司自己做,实施后每年也进行分红,但方案实施两年,骨干照样离职。
2.员工积极性没有太多的提升。
3.公司业绩提升不大。
4.出现矛盾甚至纠纷。
总结长期进行股权激励落地咨询的经验,华翊认为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以下十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1.激励模式不对股权激励的模式很多,有实股、虚股、期权、期股、增值权、奖励基金、组合模式等。
对非上市公司来说,具体采用哪种模式,要根据公司的背景、行业特征、发展阶段、股权激励的目的等来确定,甚至跟激励对象的性质有关。
经常有公司问华为的股权激励时采用什么模式,言外之意华为发展这么好,他的公司应该向华为这样的优秀企业学习,采用华为的股权激励的模式,一定就好。
但股权激励的模式没有“最好”,只有适合的才是好的,照搬肯定出问题。
有的公司不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干脆用“干股”模式,认为“干股”简单又好控制,也随意,员工没有出过资金,怎么处置都可以,很自由。
这样简单设计显然不会有好效果。
2.量不足对“量不足”的问题,激励对象有两层理解,一是认为自己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二是认为公司的“诚意不足”,重视不足,继续在公司待下去也不见得会有更大的希望了,思量之下不如早走。
合伙协议常见陷阱及风险提示

合伙协议常见陷阱及风险提示合伙协议是在合作关系中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的重要文件,它记录了合作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然而,合伙协议中可能存在一些常见的陷阱和风险,合作双方需要注意并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首先,合伙协议在起草和订立过程中,需要明确双方的合作目标和利益分配。
一些陷阱可能出现在盈利分配机制上。
合作双方应当清晰地界定各自的股权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并要求协议中明确规定这些比例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条件。
此外,合作双方还要留意协议中是否包含了隐藏性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提现规定等,这些都可能对双方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合伙协议中需要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候,一些重要的权益保护细节可能被忽略,导致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时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在签订合伙协议之前,合作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协议中的条款,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协议中应当明确合作期限、合作范围、合作双方的退出机制等。
此外,还应当确保协议中包含了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
第三,合伙协议中的责任和风险应当得到明确界定。
在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可能会面临来自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商业风险以及合作伙伴的违约风险等。
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对于这些风险的承担责任,同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可以约定风险承担的上限,或者制定合作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确保双方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和解决。
另外,合伙协议还需要关注合伙期限和合作退出机制。
合作期限是合作双方约定的合作时间,合作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或策划合作生命周期,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终止合作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协议应当规定合作退出的方式和方式的补偿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最后,合伙协议在签订之前,建议双方寻求法律和财务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业人士可以帮助双方评估协议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并提供合规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建立互信,及时调整和修订合伙协议,以应对市场变化和潜在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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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的10个陷阱你知道吗
过去创业者一人包打天下,不需要考虑合伙人股权问题。
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合伙创业成为互联网时代成功企业的标配。
创业者必须学习和重视股权分配的常识。
产品出点问题,可以通过快速迭代解决。
技术或运营出点问题,影响也只是短期发展。
如果合伙人股权出了问题,经常是不可逆的“车毁人亡”。
关于合伙人股权分配,前人踩过的坑大部分都在这里了,希望下个踩坑的不是你。
1、团队中没有大家都信服的老大
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老大的股权设计。
老大不清晰,企业股权没法分配。
创业企业,要么一开始就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要么磨合出一个老大。
很多公司的股权战争,缘于老大不清晰。
比如,真功夫。
企业有清晰明确的老大,并不必然代表专制。
苹果、微软、google、bat、小米……这些互联网企业都有清晰明确的老大。
老大不控股时,这些企业都通过ab股计划、事业合伙人制等确保老大对公司的控制力。
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可以民主协商,但意见分歧时必须集中决策,一锤定音。
在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层面,老大只有对公司有控制,公司才有主人,才不会沦为赌徒手里不断转售的纸牌。
老大在底层运营层面适度失控,公司才能走出老大的短板与局限性。
有些声称试验失控的创始人,也未必敢在公司股权层面冒险失控。
2、只有员工,没有合伙人
在过去,很多创始人是一人包打天下。
在现在,新东方三驾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巴巴十八罗汉……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
创始人单打独斗心力难支,合伙人并肩兵团作战共进退才能胜出。
创始人需要寻找在产品、技术、运营或其它重要领域可以独当一面的同盟军。
“初创企业合伙人的重要性胜过风口的商业模式”,并不为过。
在实践中,有很多创业者问如何做「员工」股权激励,但很少有创业者问如何做「合伙人」股权设计。
即便有些创业者意识到合伙人的重要性,但你见到他们公司的股权架构时就会发现,上边还是慈禧,下边还是义和团。
他们认为的重要合伙人,很少持股。
合伙创业,合伙人既要有软的交情,也要有硬的利益,才能长远。
只讲交情不讲利益,或只讲利益不讲交情,都是耍流氓。
3、团队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如果把创业看成一场远距离拉力赛,赛车手最后可以胜出的原因,至少包括跑道的选择、赛车手的素质与跑车的性能。
跑车赖以启动的那桶汽油,肯定不是胜出的唯一重要因素。
创业企业合伙人的早期出资,就好比是那桶汽油。
在过去,如果公司启动资金是100万,出资70万的股东即便不参与创业,占股70%是常识;在现在,只出钱不干活的股东“掏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常识。
在过去,股东分股权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出多少钱”,「钱」是最大变量。
在现在,「人」是股权分配的最大变量。
我们见到,很多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都是“时间的错位”:根据创业团队当下的贡献,去分配公司未来的利益。
创业初期,不好评估各自贡献,创业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
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
我们建议,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
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的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
对于创业团队出资合计不超过100万的,我们建议,资金股合计不超过20%。
4
没有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许多创业公司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创业早期大家一起埋头一起拼,不会考虑各自占多少股份和怎么获取这些股权,因为这个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等到公司的钱景越来越清晰时,早期的创始成员会越来越关心自己能够获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容易导致分配方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
所以,在创业早期就应该考虑好股权分配,签署股权分配协议。
5
合伙人股权没有退出机制
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是完全没有退出机制。
比如,有的合伙人早期出资5万,持有公司30%股权。
干满6个月就由于与团队不和主动离职了,或由于不胜任、健康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被动离职了。
离职后,退出合伙人坚决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1)《公司法》没规定,股东离职得退股;
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
3)股东之间也没签过任何其他协议约定,甚至没就退出机制做过任何沟通;
4)他出过钱,也阶段性参与了创业。
其他合伙人认为不回购股权,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对合法回购退出合伙人的股权束手无策。
对于类似情形,我们通常建议:
1)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之间),人力股占大头(80%-90%之间),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核心业绩指标挂钩;
2)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3)鉴于咱们中国人“谈利益,伤感情”的观念,我们建议,合伙人之间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沟通理解到同一个波段,做好团队的预期管理,然后再做方案落地。
6
外部投资人对公司控股
对股权缺乏基本常识的,不仅仅是创业者,也包括大量非专业机构的投资人。
比如,我们看到,有投资人投70万,创始人投30万,股权一开始简单、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
外部投资人控股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首先创始团队没有足够的工作动力,感觉是在为别人打工,其次没有预留足够股权利益空间吸引优秀的合伙人加入,最后这类股权架构让投资机构避而远之,影响公司的下一步融资。
7
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的股权
我们看到,很多初创企业热衷于找一些高大上的外部兼职人员撑门面,并发放大量股权。
但是,这些兼职人员既多少时间投入,也没承担创业风险。
股权利益与其对创业项目的参与度、贡献度严重不匹配,性价比不高。
这也经常导致全职核心的合伙人团队心理失衡。
对于外部兼职人员,我们建议以微期权的模式合作,而且对期权设定成熟机制(比如,顾问期限,顾问频率,甚至顾问结果),而不是大量发放股权。
经过磨合,如果弱关系的兼职人员成为强关系的全职创业团队成员,公司可以给这些人员增发股权。
8
给短期资源承诺者发过多股权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但是,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资源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资源的利用。
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更适合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9
没有给未来员工预留股权
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人才,股权是吸引人才加入的重要手段。
创始人最初分配股权时就应该预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权池用于持续吸引人才和进行员工激励。
原始创业股东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权池的股份可以由创始人代持。
10
配偶股权没有退出机制
全职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核心团队,是创业合伙人。
容易被忽视的是,创业合伙人的配偶,其实是背后最大的隐形创业合伙人。
关于配偶股权,一方面,很重要。
中国的离婚率近年有上升趋势,创业者群体的离婚率可能高于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法律,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另有约定。
创业者离婚的直接结果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土豆创始人王微因为配偶股权纠纷,影响了土豆的最佳上市时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创投圈还专门为此设计了“土豆条款”,简单粗暴地要求创业者配偶放弃就企业股权主张任何权利;但另一方面,很敏感。
处理不当,股权没分完,婚先离了。
为了既保障公司股权与团队的稳定性,又兼顾配偶合理的经济利益,稳固创业者后方的和谐家庭关系,我们专门开发了“七八点配偶股权条款”,一方面,约定股权为创业者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创业者同意与配偶分享股权变现利益,做到钱权分离。
根据统计数据,有高达60.03%的创业企业没有就配偶股权做到钱权分离。
如果婚姻出现变数,创业者只能愿赌服输。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