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行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并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成果。
此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拥有情况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2. 产品质量。
软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状况等。
同时,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经营意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权益,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并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软件企业的管理办法。
1.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研发管理等。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2. 加强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3. 提升产品质量。
软件企业应当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的研发、测试、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
5. 加强合规管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粤财工〔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8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4月30日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软件开发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概述

软件开发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概述软件开发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概述为从事软件开发和软件服务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要全⾯和深⼊地理解与软件有关的产业政策,并掌握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基本的程序,使其能够充分地利⽤这些优惠的政策。
⼀、与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的政策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政策》是软件法律事务⼯作中常⽤的主要政策依据,也是国家有关部委所制定的与软件有关的规范性⽂件的上位法根据。
1.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的认定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和国际竞争⼒,依据《⿎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政策》制定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
该《办法》规定凡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励政策。
document.write(""); 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作暂在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进⾏。
这⾥的软件产品⽐较明确和具体,是指向⽤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集成电路企业和产品的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的具有独⽴法⼈资格的组织。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还包括国内企业⾃主设计⽽在境内确实⽆法⽣产需委托境外加⼯的集成电路产品。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政策》,需要按该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认定。
3.软件过程能⼒及成熟度评估《软件过程能⼒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是 document.write(""); 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制定并公布实施的。
依据该办法 document.write(""); document.write(""); document.write("");//for biaoti document.write(""); ,任何从事软件开发的法⼈、组织和个⼈可以⾃愿委托依法设⽴的评估机构进⾏软件过程能⼒及成熟度评估。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6676076c85ec3a87c2c567.png)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
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一)发展改革部门。
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广东省第四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广东省第四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发文字号】粤经信软信函[2011]39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1.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广东省第四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软信函〔2011〕3935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审查,现将2011年第四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共40家予以公布。
附件:2011年广东省第四批软件企业名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2011年广东省第四批软件企业名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次:第4批日期:2011年12月21日企业名称地市企业法人成立时间1粤R-2011-0105广州易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翁永丰2009-2-17 2粤R-2011-0106广东优迈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陈强2009-9-15 3粤R-2011-0107广东省科学院自动化工程研制中心广州市程韬波2002-8-54粤R-2011-0108广州市卓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唐俊京2010-12-6 5粤R-2011-0109广州市成易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广州市陈顺贤2008-2-27 6粤R-2011-0110广州元峰智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陆兰2010-4-13 7粤R-2011-0111广州市三川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刘捷2004-4-12 8粤R-2011-0112广州市喜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梁劻时2009-12-10 9粤R-2011-0113广州华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健斌2010-2-12 10粤R-2011-0114广州鑫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吴凌2010-7-2 11粤R-2011-0115广州市西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吴忠辉。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201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
问题的复函(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7.05
•【字号】粤价函[2010]578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问题的
复函
(二○一○年七月五日粤价函〔2010〕578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申请延续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标准的函》(粤经信软信函〔2010〕1476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收费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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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据。
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按《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足”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省财厅转发的粤财法[1999]49号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
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号:
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
一、申报企业概况
二、申报企业人员构成状况
三、申报企业经济概况
四、产品版权登记情况
五、产品销售情况
编号:
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
一、产品基本情况
二、产品类别
三、产品的鉴定、评测、认定、获奖等情况
四、申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
五、申报企业主要产品及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