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罪数的意义解读

合集下载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个还是几个犯罪。

二、认定罪数的标准(一)客观说1.行为标准说2.结果说3.法益说(二)主观说◆主观说又称为犯意说,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为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公认,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第二节一罪所谓一罪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

它可分为简单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一、简单的一罪简单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地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二、复杂的一罪复杂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事实上或者立法上并不成立数罪或者不作为数罪而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

(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犯罪行为形式上貌似数罪,而实质上是一罪的犯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我国刑法规定如的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都是继续犯,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080100罪数形态-罪数的区分

080100罪数形态-罪数的区分

第八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

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

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

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

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

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构成一罪的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

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

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

显然,采取犯罪构成说,首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本身有正确认识。

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考察行为人对符合客观要件的事实是否具有故意与过失。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

2,继续犯与类似情况的区别 (1)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2)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3)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3,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二)想像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与特征 结果加重犯, 也称加重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 也称加重结果犯 ,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 要件的行为,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要件的行为 ,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 因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3)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2,结果加重犯的罪名确定与处罚原则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因而从犯罪构成角 度分析,依然属于一罪.如对抢劫致人死亡的, 度分析,依然属于一罪.如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为 抢劫致死罪;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则认定为强奸致死罪, 抢劫致死罪;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则认定为强奸致死罪,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 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别. 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别.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概念与特征 结合犯,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结合犯 ,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 根据刑法的明 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结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结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的 犯罪. 犯罪. 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 的新罪. 用公式表述为甲罪+ 乙罪= 甲乙罪, 或甲罪+ 的新罪 . 用公式表述为甲罪 + 乙罪 = 甲乙罪 , 或甲罪 + 乙罪=丙罪. 乙罪=丙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基于刑 法的明文规定. 法的明文规定. 2,结合犯的处罚原则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七章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七章

第七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有的称罪数形态),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个数。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是犯的一个罪,还是数个罪。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理论有不同学说,在我国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的标准是通说。

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便是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一罪与单纯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但犯罪行为之间纷繁复杂、交*重合,有的貌似数罪实为一罪,有的又貌视一罪实为数罪,认定中就会产生困难,因此,就需要研究罪数关系中的形态,以便准确认定罪数。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一)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二)继续犯的构成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

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客体。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故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

(三)继续犯的处断持续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刑法上数个不同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的构成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出于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关系。

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12罪数形态

12罪数形态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指一个行为触 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①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A.从次数上讲 是一次行为; 从次数上讲, A.从次数上讲,是一次行为; B.从形式上看 从形式上看, B.从形式上看,可以是单一的动作也可以是由 一系列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 一系列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 C.从形态上看 只能是既遂行为, 从形态上看, C.从形态上看,只能是既遂行为,而不可能是 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二、法定的一罪
• 法定的一罪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法定的一罪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 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 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我国现行 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1、结合犯的特征: 结合犯的特征: 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 • 另成立一个新罪,指另成立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新罪名,而不是刑法 另成立一个新罪,指另成立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新罪名, 中已经规定的某一个罪名。 甲罪+乙罪=丙罪,而不是甲罪+ 中已经规定的某一个罪名。即 甲罪+乙罪=丙罪,而不是甲罪+乙罪 甲罪或乙罪。 =甲罪或乙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 • 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结合犯的行为, 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结合犯的行为, 才是结合犯。 才是结合犯。 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 (4)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 • 数个过失或者数个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结合犯。 数个过失或者数个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结合犯。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 (5)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其依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2、处断原则——以新罪一罪论处 处断原则 以新罪一罪论处

第八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第八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2、主客观相统一。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
3、注意特殊规定。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196条第9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包容或竞合)
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报复证人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二)
1、实质决定外延。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

第八章 罪数

第八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区分罪数的意义:正确定罪量刑。

♦区分罪数的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既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法定原则为最高原则),同时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例外情形: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款罪。

♦三、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

如果侵犯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认定为数罪。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1.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2.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3.拐卖妇女罪与引诱、强迫卖淫罪;4.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妨害公务罪;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与妨害公务罪;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集合犯♦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如非法行医);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以赌博为业的”)。

第十章罪数..


3、数个被结合之罪在结合成一个新罪后, 失去独立意义,成为结合罪的一部分。 P376
4、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一个新罪,是基 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二)结合犯的处理
以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开始实行杀人行为,是绑架杀人的着手;绑 架既遂但杀人未遂的,是结合犯的未遂。 P376
五、牵连犯
(一)概念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 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 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 法条的情况。P369
(二)法条竞合的原因
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 的犯罪的一部分; 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 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 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的特征:
1、被结合之罪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 成为一个犯罪。
结合犯的形式:
甲罪+乙罪=丙罪 甲罪+乙=甲乙罪(强盗强奸罪) 甲罪+乙罪=甲或乙罪的加重情形(绑架、 杀人——绑架加重情形、拐卖妇女、强奸被 拐卖妇女——拐卖加重型——240、358条 强奸后迫使卖淫。P376
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 施了伤害行为,造成重伤。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 行了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辑私的,超出了走私 范围。
收买妇女后,非法剥夺自由、强行与其发生 性关系241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偷越国(边) 境,没有超出范围。P381。
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并不必然触犯另一法 条但事实上触犯另一法条时,属于想象竞合。

修第十章 罪数形态2009

第十章 罪数形态
犯罪论
一、罪数形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有助于准确定罪。 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有助于准确定罪。 其次,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 其次,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 再次,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关系到我国刑法中某些制 再次, 度的正确适用。 度的正确适用。
目录
三、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对那些本来是数罪, 法定的一罪是对那些本来是数罪,但法 律上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概称。 律上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概称。从犯罪 构成的个数来讲,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构成的个数来讲,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但法律却把它规定为一罪, 但法律却把它规定为一罪,因而不再需要实 行并罚。 行并罚。
吸收犯类型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 强奸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强奸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 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 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 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 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 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 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这个 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 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 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 票罪论处。伪造金融票据罪, 票罪论处。伪造金融票据罪,同时有伪造印章的 行为。伪造印章的行为被前罪吸收。 行为。伪造印章的行为被前罪吸收。
意义:刑法的溯及力; 意义:刑法的溯及力;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 为终了之日起算。 为终了之日起算。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继续犯只有一个行 针对一个对象,在时间上没有间隔; 为,针对一个对象,在时间上没有间隔; 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一般针对不同对象, 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一般针对不同对象, 数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 数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

刑法总论课件之13-罪数


体犯罪构成时,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之间存在联系, 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看,行为人是在特定罪过的 支配下,实施了特定危害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该危 害行为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客观相一致)
第一节 概述
(2)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各种因素对具体犯罪构
成的满足和符合,是一次性的。具体而言,犯罪构成 事实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罪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等因素,毫无缺漏地符合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此时,行为人构成一罪。这些因素(主体因素除外) 不再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另外犯罪之犯罪构成。如果 在此之后,“剩余”的各种事实因素还能符合有一个 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则行为人构成二罪。如此类推 下去,直至剩余因素无法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充分地满足某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一行为一罪 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四、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多次实施同一危害行为的意图反复
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但刑法典仍将其规定为一个 犯罪的情形,即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 犯罪。 (二)集合犯的特征 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1.危害行为的反复性和犯罪性 2.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的主观意图 3.集合犯的法定性
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二)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 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 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量刑。
其他加重犯
我国刑法分则中除了规定结果加重犯之外,还规定了
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等加重犯罪的形式,这些加 重犯罪形式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似性,也有一定区别。 当然,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在性质上也属实质的 一罪。
第一节 概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重要的法律特别规定: (1)120条3款,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 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处理。 (2)157条2款,行为人为走私,妨碍公务,依照 数罪并罚处理。 (3)198条2款,行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构成犯罪,进而骗取保 险金,依照数罪并罚处理。 (4)294条3款,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实施杀人、 爆炸、绑架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处理。
结果加重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 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加重结果)而加 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2、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产生了一个严重结果; (3)刑法规定性。 3、认定与处罚: 以基本犯罪行为定性,依法加重处罚。
4、典型结果加重犯: 故意放火致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和死; 抢劫致人重伤和死亡;等等。 5、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1)情节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律规定的基 本犯罪行为,由于出现了特殊的事实因素,而加 重行为人处罚的犯罪。 (2)情节加重犯是结果加重犯的上位概念。当出 现的是物质、有形危害结果时,其就可以具体称 呼为结果加重犯。
4、连续犯与相关概念 (1)连续犯与继续犯: A、连续犯是本质的数罪,继续犯是本质的一罪; B、连续犯是数个相同犯罪行为的连续实施,犯 罪对象可以同一或相异,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 为的不断持续,犯罪对象始终不变。 C、连续犯择一重罪处罚,继续犯依据法律处罚。
(2)连续犯与集合犯 A、连续犯是实质数罪,集合犯是法定一罪; B、连续犯存在数个犯罪行为,集合犯只有一个 犯罪行为,集合犯犯罪行为是不特定次数的同 一行为的集合。 C、连续犯择一重罪处罚,集合犯直接依据法律 处罚。
(三)处断一罪(有两个以上犯罪构成, 习惯上选择一重罪处罚): A、连续犯 B、牵连犯 C、吸收犯
三、单纯数罪的类型: (一)同种的数罪 1、如果数罪能够囊括在某一罪的加 重或从重处罚情节之中予以整体评价, 而罪刑能够均衡,则不用数罪并罚, 适用该加重或从重处罚则可。 2、反之则应当数罪并罚。
(二)异种的数罪:原则上应当数罪 并罚。 1、吸收; 2、并科; 3、限制加重; 4、综合。
继续犯 1、概念: 又称为持续犯,是指行为人从着手实行到 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以前,行为与不法状态 同处于持续不断状态的犯罪。 2、特征: (1)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2)犯罪行为始终持续,不曾间断;
3、典型代表 : 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赃罪; 遗弃罪;拘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等等
4、继续犯与状态犯: (1)状态犯是犯罪停止后不法状态才开始; (2)状态犯不法状态与行为前后衔接; (3)典型状态犯:盗窃罪等财产犯罪;
3、典型代表: (1)刑法238条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 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234条、232 条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241条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 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规定定罪 处罚。 4、转化犯可以用公式表示: 甲罪(非法拘禁罪)+乙罪(故意伤害 罪)=乙罪
想象竟合犯
3、典型代表: (1)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结合犯; (2)在外国刑法中的典型是: 抢劫强奸罪;抢劫放火罪 (3)结合犯可以用公式表述: 甲罪(抢劫罪)+乙罪(强奸罪) =丙罪(抢劫强奸罪)
连续犯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主观倾向下,连续故意实施同 一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形。 2、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一犯罪行为; (2)数个同一犯罪具有连续关系。 3、处罚: 择一重罪处罚(重处),也可例外。
1、概念: 是指一个现实的危害行为表面上符合了数个 犯罪构成的情形。 2、想象竟合的特征:(图例) (1)行为人危害行为的唯一性 (2)行为人危害结果的多重性 (3)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多重性 3、认定与处罚: 选择一个较重的评价定罪处罚
4、想象竟合与法条竟合: (1)法条竟合是一个行为被法律重复规定在不 同的犯罪中。法律竟合是纯粹的法律现象。 (2)想象竟合是一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想象竟合是一种现实的犯罪现象。 (3)想象竟合形成的原因是罪过和结果的多重 性与客观行为的唯一性,法条竟合形成的原因 是法律规定的重复性。(图示)
吸收犯 1、概念: 行为人前后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但 在事实上后面犯罪是前面犯罪发展的当然 结局的情形。 2、特征: (1)行为人前后实施的行为分别成立犯罪; (2)前后行为具有吸收关系; 3、处罚: 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也可例外。
转化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犯罪(本罪) 的同时,或在故意犯罪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 为(他罪),法律规定认定为他罪的情形。 2、特征: (1)两个犯罪行为对象同一; (2)他罪常常是在本罪不法状态下实施; (3)转化犯是两罪向一罪转化; (4)转化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
• 图例:想象竟合犯
结果2 犯意1 犯意2 客观行为唯一 结果1
图例:法条竟合(包容竟合)
包容竟合
• 图例:想象竟合犯
结果2 犯意1 犯意2 客观行为唯一 结果1
• 小结 一、综述(略) 二、案例分析
集合犯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的主观倾向下,反复实施 不特定次数的同一类型行为,刑法规定为一个 犯罪的情形。 2、特征: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不特定次数某种行为; (2)主观上,行为人是在同一动机支配下实施 客观行为的;
3、典型代表: (1)常业犯 “以赌博为业”类型的赌博罪; (2)营业犯 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4、集合犯可以用公式表示: N×甲行为=甲罪
一、概述: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1)确定罪数的标准: 1、基础---犯罪构成要件多少 2、强制---法律的特殊规定 3、惯例---处理上的习惯
二、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一罪(只有唯一犯罪行为,只有 唯一的犯罪构成): A、继续犯 B、想象竟合犯 C、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一罪(有两个以上犯罪构成,法 律强制为一个犯罪构成): A、结合犯(甲+乙=丙) B、转化犯(甲+乙=乙) C、集合犯(N×甲=甲)
(3)加重处罚情节一般有:特殊犯罪对象; 特殊的犯罪场合;特殊的犯罪手段、方法; 财产犯罪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还有笼统的表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 重;等等 (4)情节加重犯也是实质的一罪,依照基本 犯罪行为定性,加重处罚。
结合犯 1、概念:是指数个原来独立存在的不同犯 罪,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在一定情况下, 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的犯罪的情况。 2、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是不同的数个犯罪; (2)结合犯中的不同犯罪之间应当有紧密的 关系; (3)组成结合犯的独立犯罪仍然是刑法分则 中的一种犯罪。
(3)连续犯与同种数罪 A、两者都先后实施了数个相同的犯罪行为; B、连续犯具有连续性,同种数罪不具有连 续性;连续犯是故意犯罪的连续,同种数 罪可是过失犯罪的同种数罪。 C、连续犯一般是择一重罪(重)处,而同 种数罪可以是择一重罪(重)处,也可以 是数罪并罚。
牵连犯 1、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个犯罪行为,而实施 了其他犯罪行为,行为人前后行为成立不同犯 罪的情形。 2、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不同的犯罪行为; (2)两个犯罪行为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 3、处罚: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法律特别规定例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