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法一个初步的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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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对于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和完善这一重要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核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现行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

目前,该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统筹层次较低、转移接续困难等。

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提高统筹层次,规范转移接续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目前,该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服务质量不高、医保支付方式不合理等。

改进医疗保险法律制度需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医保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中国其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保障等。

失业保险法律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失业金待遇,但对于农村失业人员的保障仍存在不足。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完善空间。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需加强住房保障的精准度和可持续性。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制度体系,它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制定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述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述评

年来关 于我 国农村 社会 保障 制度 的主要 观点 和研究
成果 , 以便 于学 术 界 和 决 策 界 迅 速 快 捷 地 把 握 这 一
领域 的最 新研 究动 态 。 ( )  ̄ :会 保 障 的 研 究 基 础 。 一 农 - I -
济 发 展 做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 而 理 应 与 市 民 平 等 享 受 从
( ) 村 社会保 障制度建 立 的必要 性 。 二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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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文献综述社会保障制度是关系着全体人民民生问题的大事,受到广泛关注。

继2008年新农合被写入社会保险法(草案)医保专章,新农合在我国社保体系中真正确立了合法地位之后,在北京闭幕的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在2009年的10月1日以后正式试点推行新农保,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是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也是中央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响应中央会议精神,我国各个省市也都相继推行新农保改革新举措。

如广东省计划3年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山西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山东省首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寿光发放。

广东首个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试点在惠州启动,参保补贴一视同仁。

回顾自市场化改革以来引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上的太多探讨与研究,今天终于在实践中得到了尝试,也很值得理论界追溯和总结。

我国学者对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展开的,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对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文献进行梳理发现(见下表),在中国期刊网上以社会保障为篇名的文章在模糊查询的条件下,研究数量在逐年增加。

从内容上看,2000年以前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比较少,相对也很零散,没有形成系统。

2000年以后,尤其是2003年开始了大规模系统的研究,文献数量直线上升,2005-2006年间增幅最大。

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确立了“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方针。

在城镇化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征地问题、失地农民问题、进城农民工问题以及改革过程中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围绕着这些问题,学者们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在2003年研究成果较前一年增长了78.5%。

2005年,随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围绕着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等研究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一、前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中国人民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地经历着调整和改革。

因此,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它的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社保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期。

在那个时候,社会保障制度还比较简单,主要是通过国家为职工、农民等提供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式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然而,这种保障方式不足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社保制度也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新型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出现。

1986年开始,中国首次引入了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国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来实现对全体参保者的基本保障。

到了21世纪初期,针对不同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国家陆续推出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妇女和未成年人保障等多个保险制度和救助制度。

这些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也在向人性化、平等化、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

三、社保制度现状及问题目前,中国社保制度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社保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

但是,社保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社保基金收支矛盾加剧。

部分地区社保基金运行亏损,导致参保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次,目前的保险制度还无法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则容易被忽视。

第三,有些保险待遇过低,难以满足参保人的最基本需求。

以上问题暴露,也引发着人们对社保制度的建设、运作和管理等问题的关注。

解决这些问题是社保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必需甚至是立足之本。

四、未来社保制度发展方向未来社保制度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全民覆盖。

具体而言,就是把社保制度的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人群,包括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等。

其次是提高保障质量。

通过完善保险待遇、提高报销比例、提供更多服务等方式,实现保障的针对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上)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上)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渐进式的、重构的改革始于1986年。

自此以后,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及其政策上的体现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观点评述、评论甚至争论,虽然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定义很少见于相关论文和各类学术期刊中,但毫无疑问,关于模式选择问题体现了一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方向,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应用方面都有重要硏究价值。

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虽然在机制调整和面向城镇职工、困难群体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新制度还未定型,整个社会保障政策仍处于选择阶段(郑功成,2001)。

诸多问题仍然制约着制度的良性变迁,非常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综述,文献检索的主要工具是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外延很广泛,因为篇幅所限,本文的综述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关于制度模式的整体思考(一)公平与效率相权的建制理念价值理念及政策取向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密切相关。

互助互济、保障公平是社会保障事业追求的固有特性、目标、本质和核心。

而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

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

然而实践中关于何者优先或倾向于何者的选择往往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起决定性作用。

效率优先往往更加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作用,而公平的价值取向更加倾向于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关系到民生问题。

第一种观点,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效率性,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他们提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其一,要注重鼓励个人劳动的激励系统的有效性;其二,要强调保持较高的积累率;其三,要重视与其他社会经济改革的相互配合。

周小川认为,社会保险与个人账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中一些产品虽然可以在规避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激励性不够,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助性的职能。

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社会保障问题越发突出。

而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必要途径。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人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承担责任和义务,为实现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国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是社会保险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国家拥有对社会保障进行整体规划、制定政策、制定法律和监管执行的权利。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要求各方共同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经济投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供给;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理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个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

这一机制确保了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受益。

第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网络的全面覆盖提出了要求。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推动建立涵盖全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此外,《社会救助法》规定社会救助是国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方式,确保经济困难和无法自理的人能够得到必要的救助和帮助。

最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地推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不断出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比如,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管理和分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长效机制等方式,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理论及实践的研究述评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理论及实践的研究述评摘要: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推进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步骤,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须。

总结学术界和实践界对社会保障统筹事业的研究,为适时、适地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建议;述评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252-0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成为一项普惠性的政策不断沐浴着中华大地。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2012)认为:“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在坚持并巩固普惠性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公平性,最终实现社会保障从形式普惠走向实质公平。

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无疑是缩小国民福利权益差距,促使社会保障体系沿着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取向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如果国家能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包括所有城乡社会成员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或者在分立的多个社会保障项目和体系之间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连接,使之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所有国民的共同愿望。

也即我们认为的社会保障统筹目标。

一、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必要性及意义的研究述评从建立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德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从“国家保险型”制度逐渐过渡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深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郑秉文(2008)仍然认为:由于渐进性改革和发展的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项目越来越多,整个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引起一些研究者担心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会导致制碎片化。

正是因为这样的担忧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保障统筹的广泛思考。

这样的观点在学界有一定的代表性,也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现实。

大学生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述评

大学生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述评摘要:大学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力量,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分析了现行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大学生基本生活保障、大学生医疗保障及大学生就业保障的运行状况,结合既有的研究成果,阐述该体制尚且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保障;现状;问题;研究述评一、研究的背景“十二五”期间,我国在原有社会保障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参保人数不断增加,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法制化水平明显提高。

当今高等教育倾向于大众化,但大学生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未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而被提上日程,因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大学生社会保障是当前社会保障问题当中急需解决的重要一环。

大学阶段是为以后人生打下基础的重要阶段,学习和成长使其重要的目标。

然而大多数大学生都还未具有独立经济的能力,因而这一时期除了家庭的帮助,外部的作用也是辅助其进行学习生活的重要保证,因而社会保障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并且,在大学生完成学业走向社会时,就业保障十分必要,可以帮助大学毕业生完成从学习生涯到工作生涯的过渡。

在现有的研究中,多数学者秉持上述观点,即对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帮扶是十分必要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大学生基本生活救助、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然而目前我国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还处于真空和空缺状态,亟待完善和发展。

二、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1.国外学者的界定“社会保障”一词最早作为一项法律概念,出现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国外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而建立完善的,其中以德国、英国和美国的最具代表性。

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将社会保障界定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其成就为世界所瞩目。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也获得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

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

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残疾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举办的社会福利和有关的社区服务,完全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二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缴费的项目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其他三项保险属于完全统筹的项目。

与前项内容比较,现行我国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既体现公平与效率,又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公平是一切现代法律的基础。

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核心也是公平与义务。

西方基督教“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博爱,“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基本贯穿在西方社会保障制度之内。

浅谈中国的社会保障

浅谈中国的社会保障1.什么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我在网络上看到这么么一段话,现在搭建谈及社会保障总是有一个误区,就是将其归为“国家”的事情,而不是认为自己应该付出的,更多的是去考虑如何获得相应的资格去享受这份“免费的午餐”,通俗的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要想获得保障。

必须先尽义务。

现在,这种尽个人责任的方式通常是向政府缴纳税金,向社会保障机构缴费来实现的。

就拿最常用的养老保险来说,有一种说法叫做“工资的延续”就是你把一部分工资交给国家或者养老机构,当你遭遇养老的社会经济风险时,向你提供经济保障。

2.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所以,可以看到,当你缴税时,国家的安保制度就会认为你尽到了自己的个人责任,国家本身并不创造物质财富,如果国家开动印钞机,免费提供保障,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只会造成“通货膨胀”所以,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当然,要是个人都痛痛快快的缴费,也是不容易的,大家的想法不一致。

在中国,人通常“缺乏保险意识”,这是因为在中国,自古以来都是重视的家庭保障的作用,家族式,大家庭式的保障非常普遍。

在现在家庭保障已经不能在社会经济背景中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所以要以保障的社会化来应对生产的社会化。

古时候,奉行的是“父母在,不远游”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合理流动是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无论对社会还是个人,流动起来才能发展,人一流动,四海为家,所以,家庭保障就有些远水解不了近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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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法:一个初步的研究述评2012-7-9 15:33:59 来源:《社会保障研究》(京)2008年2期李志明英文标题:Social Security Law in China: A Preliminary Research Review 作者简介:李志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中国社会保障法研究是一个方兴未艾的研究领域。

已有的研究涉及了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研究,也初步涉及了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立法模式、法律实施机制等实践研究,还开始涉及社会保障法史研究,社会保障法专题研究正在逐渐深入当中,比较国际社会保障法研究亦在近年来有加强趋势。

但是,总体来说中国社会保障法研究仍亟待进一步深化、拓宽以及国际化。

All that in the filed of social security law study is still in the ascendant. In this field, what have been done involves the basic theory research of the concept, value ideas, and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social security law, as well as touchs upon the practice study of the legalization, legislative models, and legal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of social security in the first instance, initially explores into the history of social security law. Meanwhile, there seems to be an obvious trend to deepen the work of specific research,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study of social security law. However, the study of social security law in China is in dire need of further deepening, widening, and the introduce of more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法制实践/研究述评social securitylaw/basic theory research/legal practice study/review一、导言社会保障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研究领域,正如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政治学界都基于各自的学科背景,选择适合的角度对社会保障进行研究和论述,各自得出了各种相同、类似或相反、对立的结论,并在学科之间相互借鉴一样,法学界也从法学视角介入这一研究领域开展了相关研究。

“从社会保障产生的历史来看,任何一项具体制度的产生,都是以法律为先导的,但是不仅在中国,即使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备的西方发达国家,法学界对于社会保障的研究也比较落后。

社会保障法的理论研究一方面是对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社会保障研究成果加上法律概念后的简单综合和重复;另一方面则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解释。

”本文拟就现已掌握的资料对理论界基于法学视角开展的社会保障研究,特别是中国社会保障法研究进行一个初步的述评。

二、总体研究现状目前,理论界从法学视角对社会保障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编写社会保障法教科书,以适应社会保障法教学需要。

社会保障法教科书基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社会法学教科书,如史探径著的《社会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汤黎虹主编的《社会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二类是社会保障法教科书,如覃有土、樊启荣编著的《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王益英主编的《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孙光德编的《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蒋月著的《社会保障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京萍主编的《社会保障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京萍主编的《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黎建飞主编的《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章亮明、钟刚主编的《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黎建飞主编的《社会保障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第三类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科书,即将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内容在同一本书加以论述,如黎建飞编著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郭婕主编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关怀主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4年版),杨燕绥主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贾俊玲主编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韩君玲著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简明教程》(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谢德成主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昌硕主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余明勤编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黎建飞编著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黎建飞著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陈信勇主编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炳安主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巢健茜主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郭婕主编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第二,出版社会保障法学的基础原理性著作,对构筑社会保障法学理论基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社会保障法学的原理性著作基本上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法学的原理性著作,如董保华等著的《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汤黎虹著的《社会法原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丛晓峰主编的《社会法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林嘉主编的《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史探径著的《社会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李宁等著的《社会法的本土化建构》(学林出版社2008年版),林嘉主编的《社会法评论》(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第二类是社会保障法学的原理性著作,如董保华、杨静、卢苇平著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陈信勇等著的《中国社会保障法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方乐华编著的《社会保障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蒋月著的《社会保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史探径主编的《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种明钊主编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郭成伟主编的《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林嘉著的《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余卫明著的《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陈信勇等著的《社会保障法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杨燕绥、董保华、威力·凡尼库特等编著的《论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赖达清主编的《社会保障法——保障公民生存权利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刘芳主编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郭成伟、王广彬著的《公平良善之法律规制——中国社会保障法制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董保华等著的《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曾坚、尹力、陈芳等著的《权利体系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沈琴著的《社会保障法要论》(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第三,出版对社会保障法进行专题研究的著作,对社会保障法的一些专门领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这些专题研究著作包括:王先林、李坤刚编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仲裁与诉讼》(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丁康著的《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郑尚元著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周宝妹著的《社会保障法主体研究——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彭高建著的《中国养老保险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曹明睿著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吕琳著的《劳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刘明辉著的《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齐延平主编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刘诚著的《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岳宗福著的《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1912-1949)》(齐鲁书社2006年版),张新民著的《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左菁著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创新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夏正林著的《社会权规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林莉红、孔繁华著的《社会救助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冯彦君主编的《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法保障》(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第四,译介国外社会保障法著作及研究和比较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法学交流。

翻译的重要著作主要有:[德]霍尔斯特·杰格尔著的《社会保险入门——论及社会保障法的其他领域》(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日]大须贺明著的《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法]让-雅克·迪贝卢、爱克扎维尔·普列多著的《社会保障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英]罗伯特·伊斯特著的《社会保障法》(周长征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英]W·H·贝弗里奇的《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组织翻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英]内维尔·哈里斯等著《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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