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讲座
公益诉讼培训

公益诉讼培训公益诉讼是指由公民、组织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具有强制性、公益性、代表性、长期性等特点,是提升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许多机构和组织都开展了公益诉讼培训活动。
公益诉讼培训是针对公益诉讼从业人员的一种专业培训,旨在提高公益诉讼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公益诉讼培训内容涵盖了公益诉讼基本理论、实践案例分析、诉讼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通过公益诉讼培训,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掌握公益诉讼的核心知识和技能,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推动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益诉讼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公益诉讼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
公益诉讼培训可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掌握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技巧,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
其次,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保障、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
公益诉讼培训可以帮助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最后,公益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持续学习和进步的精神。
公益诉讼培训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保持专业水平和竞争力。
公益诉讼培训的目标是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培训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公益诉讼是一项独特的法律活动,需要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
公益诉讼培训应当注重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帮助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和实践意义,为办案提供理论指导。
二是实践案例分析。
公益诉讼是一项高度实践性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公益诉讼培训应当注重实践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公益诉讼的实践操作、难点问题和应对策略,为办案提供实践指导。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交流发言材料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经验和心得。
公益诉讼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想分享一下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一些实践经验。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提起诉讼,依法追究损害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社会监督,使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公益诉讼属于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与环保、食药监、劳动、卫生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
在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工作时,我们要善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优势,加强案件信息的交流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
最后,我想强调一下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法治思维。
公益诉讼工作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们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行使检察职权,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水平。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注重执法规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我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公益诉讼是一项有挑战性的工作,我们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公益诉讼优秀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公益诉讼这一重要的社会议题。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承载着维护公共利益、捍卫法律尊严的重任。
在此,我愿以“公益诉讼:守护公共利益,构建法治社会”为题,与大家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公益诉讼的起源。
公益诉讼起源于西方国家,旨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共权益受损问题。
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始于2007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公益诉讼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益诉讼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多元化。
在我国,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包括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这种多元化的提起主体,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二、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广泛。
公益诉讼可以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起。
这种广泛的诉讼对象,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益诉讼的法律效力独特。
公益诉讼的判决不仅对被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相关主体也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这种独特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然而,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如诉讼成本高、取证难、专业能力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诉讼程序、法律效力等,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养、高度责任感的公益诉讼人才,提高公益诉讼的诉讼能力和水平。
三、拓宽公益诉讼资金来源。
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为公益诉讼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四、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
提高全社会对公益诉讼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公益诉讼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
各位朋友,公益诉讼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并肩,为守护公共利益、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最后,祝愿我国的公益诉讼事业蒸蒸日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公益诉讼座谈会发言材料

公益诉讼座谈会发言材料尊敬的领导、嘉宾和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XX(个人或单位)代表,很荣幸能在这次公益诉讼座谈会上发言。
首先,我要对举办此次座谈会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是一个促进社会公正、保护公众利益的非常重要的平台。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在我们国家快速发展的今天,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益诉讼既可以促进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进步;又可以让民众对于法治的认同度提高,增强法律意识。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发展公益诉讼,使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推进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公益诉讼的立案门槛较高,让一些有实质性诉求的公益组织无法有效地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公益诉讼的制度缺乏完善,程序不够规范,这给了被告一些逃避法律责任的机会。
同时,公益组织在参与公益诉讼中也面临着经费、人力等方面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第一,降低公益诉讼的立案门槛,对于那些有实质性诉求的公益组织,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保护,以便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第二,加强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完善程序和规范,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三,鼓励并支持公益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提供相应的经费和人力支持,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了解,提升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最后,我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推动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让公益诉讼的力量更加强大,让公正和公平成为社会的常态。
谢谢大家!。
公益诉讼听课心得体会

公益诉讼听课心得体会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或第三者利益而进行的起诉活动。
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环境生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公益诉讼的专题讲座,获益匪浅,深刻领悟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意义。
首先,公益诉讼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动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这些问题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也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威胁。
而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环境和生态,可以迫使企业和个人对其行为负责,达到依法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
此外,公益诉讼还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公益诉讼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公益诉讼中,法律的威严得以彰显,法治的原则得以坚守。
通过向法庭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追求具体的司法结果,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促进法治观念的树立,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
同时,公益诉讼也可以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再次,公益诉讼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方式。
在现代社会,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境和压力,需要社会的关怀和保护。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权益和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可以扩大公众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关注,推动社会公众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支持,实现社会公正和人的全面发展。
最后,公益诉讼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公益诉讼的力量源于人民群众的同心协力。
只有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活动,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才能形成合力,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进步。
同时,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律师等社会组织也应当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以自身的力量和资源支持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是促进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手段。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想和大家聊聊公益诉讼这个话题。
可能一提到“诉讼”这两个字,大家脑海里首先浮现的是严肃的法庭、激烈的辩论,还有那厚厚的法律文书。
但当“公益”和“诉讼”结合在一起,它就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也有了更多温暖的色彩。
我先给大家讲讲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儿。
就在去年夏天,我家附近有一个小公园,那可是周边居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绿树成荫,花草繁盛,还有一条清澈的小河蜿蜒而过。
每到傍晚,大家都喜欢来这里散步、锻炼,孩子们在草地上嬉笑玩耍,老人们则坐在一起唠唠家常,一片祥和欢乐的景象。
可突然有一天,一切都变了。
不知道从哪儿来了一家工厂,就建在了公园旁边。
一开始,大家也没太在意,觉得工厂嘛,只要合法合规经营,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但没过多久,问题就接踵而至。
先是那刺鼻的气味,只要一刮西风,整个公园都弥漫着一股难闻的化学味道,让人喘不过气来。
然后是那工厂排出的污水,直接就排进了小河里。
原本清澈见底的小河,变得浑浊不堪,还漂着一层油污,鱼儿翻了白肚,河边的水草也都枯黄了。
这下子,居民们可坐不住了。
大家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可等了好久,也没见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
这时候,有人提出了公益诉讼这个办法。
说实话,一开始大家心里都没底,觉得这能行吗?但为了我们心爱的公园,为了大家的生活环境,我们决定试一试。
于是,我们一群人开始收集证据。
有人去拍照,记录下那被污染的小河和弥漫着异味的空气;有人去走访周边居民,收集大家的意见和感受;还有人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诉讼做准备。
这过程可不容易,有时候为了拍一张清晰的照片,要在又臭又脏的地方蹲守好久;有时候去走访居民,还会吃闭门羹,被人家误以为是骗子。
但大家都没有放弃,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个信念,那就是一定要让公园恢复往日的生机。
终于,我们的努力有了结果。
法院受理了我们的公益诉讼案件,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判决那家工厂停止污染行为,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
公益诉讼发言稿

公益诉讼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来自某公益组织的代表,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公益组织的诉讼案例。
首先,我想大家了解一下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由有关公益事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接下来,我想分享一个我们公益组织近期所进行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例。
在某城市,我们发现某化工厂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我们组织通过收集证据,代表受影响的居民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过程,最终法院判决该化工厂需要停止违规排放,进行整改并赔偿受影响的居民。
这起案例不仅保护了居民的权益,也对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首先,公益诉讼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化工厂的违规行为直接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维护受影响群众的权益,保护公共利益。
其次,公益诉讼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法律手段迫使违规企业整改,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提高企业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总结而言,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道路上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
公益诉讼座谈会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参加这次公益诉讼座谈会。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此,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公共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填补了传统诉讼的空白。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还能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我们要明确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我们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护绿水青山。
二是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益诉讼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要加强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公益诉讼在公共安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要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我们要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一是提高公益诉讼队伍的业务素质。
公益诉讼涉及的法律知识广泛,要求我们的队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我们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是加强公益诉讼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
公益诉讼队伍要严守纪律,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是加强公益诉讼队伍的协作配合。
公益诉讼涉及多个领域,我们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我们要创新公益诉讼工作方法。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公益诉讼工作效率。
二是探索多元化公益诉讼模式。
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公益诉讼工作方法,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效。
三是加强公益诉讼宣传。
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普法教育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最后,我们要强化公益诉讼监督。
一是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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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一、法条依据二、立法动态三、法条解读四、相关案例五、相关新闻一、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08.31发布,2013.01.01实施)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
本条明确了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二、立法动态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公益诉讼2014年03月13日18:41中国广播网最高人民法院日前(12日)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亿零四百多万元。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的比较原则。
张勇健:公益诉讼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中如何适用,应该说是一个新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并且就此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研。
我们也有一个打算,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就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问题作出一些规定。
公益诉讼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
张勇健:消协作为一个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话,就解决了个体消费者他不愿意维权或者嫌麻烦这样一个情况,代表广大消费者就不诚信的行为、欺诈行为提起诉讼,这样成本相对降低,社会效果更好,我们还要加强研究,使这样的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法条解读(一)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1、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渤海溢油事故”。
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
2008年9月11日,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
这两次重大事件,前者属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后者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后如再次发生如上述类似的案件时,我国被法律授权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三、法条解读(二)公益诉讼主体1、法律授权。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个人认为,这里应理解为狭义的法律。
2、需要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
目前,我国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我国其他领域尚没有被法律明确授权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所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和实施后,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
三、法条解读(三)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有待完善法律授权机关和相关组织在成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金后,如何分配和处理赔偿款?获得赔偿款人数及人员如何确定?这些仍需在实践中艰难的探索。
(四)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假设公益诉讼已经审结,但因赔偿金归属和分配存在的问题,在损害事件中未获得赔偿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部分利害关系人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还是向公益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明确。
综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公益诉讼,改变了以后司法机关办案只能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
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为以后研究公益诉讼的立法开启了大门。
但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摸索,进一步完善各种程序,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撑腰的武器,进而起到预防和遏制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四、相关案例(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二)2012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案例1: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华荣等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案—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2009)锡法民初字第1216号)【裁判要旨】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及环境公益损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既未作出行政处罚又未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判令该行政机关对致害人履行恢复环境义务负监管责任。
【审判】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1】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华荣、刘世密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6个月。
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
宣判后,环境公益诉讼人、被告李华荣和刘世密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案例2:蔡长海诉被告龙兴光水污染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一案(2012)清环保民初字第3号【案情简介】被告龙兴光偷排有毒化工废液,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虽被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10万元。
原告鉴于其作为“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志愿者,以保护东门河、猫跳河及相应流域水环境为已任,原告认为对于被告处以10万元的罚金并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水环境,特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107.3万元,该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支付至清镇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二、驳回原告蔡长海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案例3: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活熊取胆"违法颁发许可证案【案情简介】2012年下半年,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获知了福建省林业厅分别于2009年和2008年向归真堂颁发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因为持有这两个许可文件,“归真堂”得以合法经营。
该所认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两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于2012年12月28日,以福建省林业厅作为被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颁发给归真堂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013年2月份,该所又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直接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福建省林业厅颁发给归真堂的《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2013年4月8日,原告方律师臧云收到了国家林业局邮寄过来的复议决定书(林复字【2013】3号),该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与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无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而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提起的行政诉讼,得到的答复是: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足。
(二)2012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案例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裁判摘要】本案是一起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无法量化评估由于树木面积减少导致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而原地恢复原状可能会造成较大社会财富浪费,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建设单位通过异地补植的方式来恢复生态容量。
(本案例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基本案情】无锡动物园、太湖欢乐园(下称欢乐园)系由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景区管委会)承建的市重点生态环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景区管委会未经批准改变部分林地用途,其中3677平方米被建设成为观光电梯和消防水池。
【裁判结果】判决无锡市滨湖区杨湾地块补植方案为本案恢复林地的最终方案,对被告提交的该处异地补植恢复方案予以确认与准许。
景区管委会于2013年3、4月在杨湾地块,投入近八十万元,开垦种植七千平米的城市绿地,法院全场参与监督和验收,并监督景区管委会进行树木的缺陷期养护(一年)。
(二)2012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案例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3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下称罗牛山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下称天工生物)诉至海口中院。
经过取证调查,中华环保联合会发现,两企业违法排放的超标废水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坑塘下泄,威胁到罗牛河水质安全,也导致东寨港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大面积死亡。
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罗牛山公司、天工生物各支付污染赔偿款1399万元、233万元。
2013年6月21日,海口中院环保庭正式立案,认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
2013年8月初,海口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海口中院推翻了立案决定。
2013年1月,修改后新增公益诉讼法条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环境维权活跃人士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已经到来,但其模糊表述遭遇懈怠解读,成了地方法院不立案的借口。
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冰封。
本案“立”而复“驳”,作为半官方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六起起诉唯一立案还被驳回起诉,凸显新的民诉法实施后立案更难。
2013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2013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URL:/SHGZ/20140225/190318.html1、王录春诉财政部拒绝公开民航基金信息案;2、董正伟、周筱贇诉铁道部拒绝公开12306订票网站招标详情案;3、吴有水诉广东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4、任坚刚诉超彩钛白(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5、刘菲诉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计生捆绑不上户违法行政案;6、刘明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流量清零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环境污染案;8、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诉防城港市环保局拒绝公开环评信息案;9、南京“天下公”文化公司诉苏州莫泰酒店有限公司因维稳导致违约案;10、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公司活熊取胆违法颁发许可证案五、相关新闻中华环保联合会告中石油非法排污索赔6075万2013年12月02日10:52 人民网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北京二中院提交诉状,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为,提起暂定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