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改革视域下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问题探析

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指个人被赋予的公权力所代表的利益与自身拥有的私权利代表的利益产生矛盾所引发的纷争。
检察官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双重性,即代表公职的公共利益和作为社会公民的私人利益。
两种利益有时一致有时又会产生冲突。
因此,必须建立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输送的隔离墙,确保检察权公正运行。
二、国内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现行制度和实践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内容主要分散于各类党纪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制度、体制外兼职、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的规定是则以立法形式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
检察官属于公务员,也有部分检察官属于党员,上述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当然制约着检察官的行为。
关于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的专门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益冲突回避。
《检察官法》第十九条以及《回避暂行办法》对有关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事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是兼职行为限制。
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只是规定了检察官有如实申报收入的义务。
四是礼品、馈赠处理。
根据《检察官道德准则》第二十九条《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3条.(三)加大对违反检察官利益冲突行为的惩罚力度应对检察官经商、收受礼金等一些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可增设“收受礼金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收受他人财物,不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据此定罪处罚。
(四)在法律框架下确立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制度适时出台防止利益冲突的专门法律,将检察官的有关行为纳入规范对象。
或者在修订《检察官法》时加入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或者制定专门的《防止检察官利益冲突实施细则》,明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事项;明确利益回避、公开和处理的程序;明确检察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有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的业务交往界限等,防止利益输送行为;明确法律后果;同时确立专门的监督执行机构比如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负责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启文同志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启文同志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吉高法办〔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张启文同志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吉高法办〔2020〕1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5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视频会议,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启文出席会议并讲话。
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传达学习,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启文(2020年11月5日)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之后,省法院党组第一时间进行了传达学习,提出了相关贯彻落实意见,我们一定要抓好落实工作。
今天视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任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努力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五大保卫战”、大力开展污染防治行动等重点目标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刚才,各中院从发挥审判职能贯彻“两山”理念、落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任务及环境资源案件案件繁简分流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简要汇报,前郭县法院就查干湖生态环境资源法庭和查干湖生态旅游法庭成立以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
这些经验做法值得全省各级法院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结合本地实际有效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应该说,经过全省广大法官的共同努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是广大法官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向一线法官表示感谢!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安吉余村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十五周年。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目录前言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三、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四、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五、践行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六、推动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结语前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以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孕育和引领下,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党中央对制度实践的充分肯定,也是对进一步发挥制度效能的更高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擘画了宏伟蓝图、确定了基本路径。
近几年来,公益诉讼检察法定办案领域已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领域,持续扩展到“4+10”,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焕发出蓬勃生机。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检察公益诉讼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公益诉讼检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这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新形势、国家治理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牵引,持续为公益诉讼检察夯实基础、凝聚共识;积极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注重以可诉性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为契机,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以“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为重要抓手,深化协同协作,不断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影响力。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目录一、案情简介二、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三、关于推进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的要求,中华环保联合会自2009年5月开始在江苏、贵州两地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以环保社团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主体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是我国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已审结。
一、案情简介(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09年5月18日,我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朱正茂等80多位居民反映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投诉。
随后我会联合志愿律师多次赴实地调查,认为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江阴市黄田港口从事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并将含有铁矿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经黄田港排入长江,影响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
同时,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
基于以上污染事实,为维护居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朱正茂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共同原告于2009年7月3日向无锡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污染威胁。
无锡市中院7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当日我会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停止环境污染行为。
7月7日无锡市中院对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案例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百货商城门口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20万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启动应急响应。
时隔仅半个月,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明显疫情防控风险。
闫瑞明:巧断“家务事”的检察官

闫瑞明:巧断“家务事”的检察官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8年第2期闫瑞明是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主任检察官。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对的正是如同“家务事”一样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事项。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检察人,闫瑞明始终以此为准则,在百姓的“家务事”前一干就是15 个春秋。
2007 年8 月的一天,王某搭乘林某的牛车出行。
途中,牛被汽车鸣笛声惊吓,逃窜时将行人张某撞伤。
事后,张某将王某、林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对张某赔偿的连带责任。
王某对判决不服,连续两年进京上访。
闫瑞明受理此案后,再次调查取证,最终查明王某是顺路搭乘牛车,并非牛、车的所有权人。
遂依法提请抗诉,法院再审改判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件被高检院评为精品案件,并制作成电视片在央视播出。
“干民事行政检察,就要为民做主,老百姓信任我们,我们更要对得起老百姓。
”闫瑞明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近年来他办理了一大批惠民生案件,使城区内供热不达标、交通道路上建筑垃圾泛滥、河道内垃圾污染水体、城区内公交出租车乱涨价等一系列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乱象得以解决。
民事行政检察部被称为检察院“第二控申接待室”,十几年来,闫瑞明不知道接待了多少来访群众。
对来访群众,闫瑞明总是倾情调解,认真对待。
2011 年初,闫瑞明接到区政法委转来的一起争议案件。
十年前,庞某某因租赁房屋合同与人发生纠纷,但由于单位隶属关系变更,诉讼主体发生变化等历史原因,导致案件执行错综复杂。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庞某某拒不执行为由,对其拘留7 天。
庞某某觉得冤屈,从看守所出来后即开始了历时十余年的上访。
接下此案后,闫瑞明查明法院对庞某某拘留执法有据,没有滥用职权行为。
为化解矛盾,他反复找庞某某做思想工作,试图让其终止上访。
一次闫瑞明冒着大雪来到庞某某家,发现对方孤身一人躺在床上不省人事。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或者前提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一并审理。
正文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白山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就投入使用。
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白山中医院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
经对白山中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及渗井周边土壤取样检验,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均超过国家标准。
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白山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
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为白山中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白山中医院限期对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白山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二)裁判结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白山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校验行为违法。
白山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白山中医院未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备,通过渗井、渗坑实施了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产生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确认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白山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白山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白山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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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两次发出缴纳通知后均不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时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
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当时金沙县
环保局并没有给予该公司任何处罚。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依据贵州 省高级法院《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 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及 《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 (试行)》等规定,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 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仁怀市法 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 职责。
美国
“行政公益诉讼”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
法国
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 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 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 讼.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 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 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
德国
设置公益代表人制度并由其参加诉讼,是德 国行政公诉的一大特点。
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所 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 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 资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 提起的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是 不是可行,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界定。贵州 在环保领域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也 有某种必然性。
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在审查金沙县环保局移 送的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四川省 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 在修建宏圆大厦过程中,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 10月期间噪音排污费12.15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 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8月19日向佳乐公 司发出《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 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均未按期缴纳排污费。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 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 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 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 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行政诉讼。
1.社会环境利益类 2.自然环境利益类 3.公共财产利益类 4.消费者权益利益类
2014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规定:国家 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 照法律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 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时还明确, “人民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体”。
2015年2月,贵州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 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
动”,将公益诉讼纳入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任务。
对此,金沙县检察院口头要求环保局依法履职, 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 公司才缴纳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费12.15万余元。
“排污费是收缴了,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却不尽人意。”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虽
然已经缴纳排污费,但是该公司未依照《排污费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在金沙县环保
仁怀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沙县检察院
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 受理案件条件,于同年10月27日决定立案 受理。
10月29日,仁怀市法院向金沙县环保局 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金沙县环保局在接到法律文书后,再次对 佳乐公司的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进 行研究,认为佳乐公司没有依法及时缴纳 排污费,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遂依据法律规定,立即 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 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
金沙县检察院经研究后,认为金沙县环保 局对佳乐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现行法 律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 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遂向 仁怀市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1月4日,仁怀 市法院经审查,认为金沙县检察院申请撤 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金沙县检察院 撤回起诉。
一、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其范围?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 三、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上
在我国, 以上各类公益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 定。究竟应由哪个人或哪个机构提起诉讼来 依法维护公益呢?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当事人” 也就是说, 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所以,目前真正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不能 被法院受理的。“面对公益诉讼, 尽管从感情 上作为法官我支持他们, 但从法律上, 有些起 诉必须驳回。
国外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新型诉讼形式,在西 方法治国家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只是各国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诸如民众 诉讼、公民诉讼、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 诉等等,但内涵大体相当。
英国
行政公益诉讼在英国被称为“以公法名义 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 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 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上
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建立公益诉讼制 度。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如果权 利没有救济,就不存在该项权利,尤其是 当下各国都在追求法治,我国更应当为社 会和公众提供维护公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和 立法保障。“大头娃娃”事件、“三聚氰 胺”事件、“苏丹红”事件,这些都在昭 示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已无法适应形 势需要,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改革 行政诉讼制度,成为各方共同的呼声。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的立法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社会经
济生活中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行为,国 有资产的违法出让、转让,食品、药品等 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一系列涉及公众利 益的“公害案件”,市场价格垄断等案件 层出不穷,这些问题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即主要是行政行为违法,进而损害重大公 共利益。
现行诉讼法规定, 只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才有起诉的权利” 这是很多法官提起个人公
益诉讼时十分无奈的表态。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八条的规定让真正的个人公益诉讼无路 可走, 而事实上, 即便是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 诉讼性质的诉讼也多以失败而告终。在社会 公共利益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如何更有效的保 护和救济这些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不特 定人的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贵州是生态大省,正在加快建设全国生态 文明先行示范区。2007年,贵州在全国率 先实施环境司法改革,率先成立了环保法 庭,先后审理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贵阳市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过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为减少行政力量的干扰,贵州省 还建立了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审理制度。 目前,贵州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各 级检察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检察机构。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 要。
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呢?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 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 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正如学 者所说,“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 一诉讼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人可以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 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 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诉 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 说,原告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主权利的一个 表现。”
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 组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 点方案》,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 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具 有前瞻性、创新性和重要现实意义的改革 举措。这项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健全和 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同时也有利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法治政府 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