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国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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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国内案例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

----以华清嘉园小区绿地案为例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案情介绍:

由于园林局出具的绿地率证明显示华清嘉园小区的实际绿地率仅有16.3%,与开发商售楼书上承诺的41%相去甚远,与政府强制标准要求的底线30%也还有一半差距,更触目惊心的事实是,在北京3000多个商品房小区中,有关政

府监管部门居然没有验收过一个小区的竣工绿地,这就导致了目前商品房小区绿地越来越少,几乎成不毛之地的现状。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行政诉讼案的社会公益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彰显,该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开创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先河。在本次活动中,北京市园林局和北京市规划委从业主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上走下来,与业主和环境保护组织携手,加入到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行列,并承担活动中专业实测的繁重工作,这是政府公共管理意识、管理水平的巨大进步,是树立服务型政府良好形象的明智之举。政府机构的参与不仅从专业力量上保障了活动的顺利开展,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为的公共性能够使其监管触角延伸到北京市3000多个小区的最深处。在立法对行政权属规制滞后、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的情况下,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与各自不负责任似乎是一种常态。然而,北京市园林局和规划委以监管者的身份参与本次活动,并以行政协商的方式处理相互的权属划分,这实际上是对城市绿化规划审核与监管职能的一种事实上的明确,而明确的监管者和积极履行的监管行为,则是对不法开发商肆

意占用绿地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必要条件。因此,政府部门与市民、民间机构、媒体的友好合作及其昭示的“监管者到位”的有效信息,是本次活动的更深层意义。在绿色家园、自然之友、绿岛、新京报、搜狐焦点房地产网以及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等民间机构和媒体的倡议下,北京市园林局和规划委员会采取主动合作的态度,发起了北京100个小区绿地抽样实测活动,以验证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绿地的现状和达标情况,掀起了一场小区恢复绿地的环保风暴。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北京市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当时王岐山市长亲自批示,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分工配合,促成政府监管职能到位。体现了媒体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的一个方面。

三:公益律师:

2005年11月21日“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上宣读的论文中的一句话,“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Public Interest Lawyer) 。

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公益律师界的领军人物,陈岳琴律师,人民大学第一位法律硕士,中国第一位法律硕士。关于华清家园绿地案,陈律师也曾因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绞尽脑汁。陈律师2006年7月诉北京市园林局,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对华清家园绿地进行实测。园林局同意实测,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过了几天,测得结果,华清家园实际绿地率只有16。3%,没有达到法定标准20%。为此,我们去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绿地,但是法院说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资格起诉,因为绿地是小区业主的共有权益。于是陈岳琴牵头组成了业主委员会,得到了诉讼主体资格。可见公益诉讼律师之路并不平坦。

四:本案的公益性

应该说,本案并非如同河流山川、大气土壤污染这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而是涉及城市绿化环保问题,甚至只是涉及了城市商品房居住小区的绿化环保问题。显然,城市的绿化,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城市中的大面积绿色植物不仅可以调节城市的温度、改善城区的气候、净化空气和水、保存水份、减少噪声干扰、吸引鸟类等野生动物,而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居民身心健康。而城市居住小区绿地是城市的心脏。

从表面上看,小区绿地属于居住区的公共物品,小区绿地的封闭性使得其受惠者基本固定为小区的所有业主,按照经济学以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对物品的基本划分,小区绿地应当属于私有公益的俱乐部物品。而对于俱乐部物品而言,即便它因一定的私益性而不同于纯粹的公益物品,但是其依然不能避免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因此,对于小区绿地的维护从最微观的意义上而言,是为了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

俱乐部物品的私益性与公益性的结合,使得对这

些物品包含的“公共利益”的判断显得不那么直接。当个人利益或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具有经济秩序或社会正义的普遍性和典型意义时,个人利益就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其外部表现形式往往是被舆论认可为社会公益,引起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因此,对俱乐部物品权利的争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毛泽东的名言用在这里一点不为过,一个华清嘉园不仅带动了整个北京市小区绿地建设的完善,而且是政府部门转变行政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推动因素。给我的思考就是这样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为什么只是在北京五道口。为什么不是整日被雾霾围绕的河北省,为什么将近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在华北这样空气重度污染的地区还是没有这样类似的诉讼?季卫东先生的文章中也提到了这一观点:转型期法治是不平衡发展的。这是由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所以不可能在全国范围里统一实行一种法治评估标准,局部区域有自己发展的特点。小平同志讲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我们也可以认为,应该是可以在部分先富起来的地区法治化快一点,早一点;所以我们称之为部分地区的“先行法治化”。所以从这个方面看来,经济建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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