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政策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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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发展阶段:
1. 人民公社时期 1958-1978):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分配。

土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几乎不存在 private 的土地流转。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1978-198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这一改革阶段,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但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土地承包法出台 1984-2002):1984 年,中国颁布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这一法律的出台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推进 2002-至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中国政府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鼓励和规范土地流转,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中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逐步放宽限制、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
置的过程。

当前,中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仍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二十八年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0月~1953年春)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条、第27条、第34条及1950年6月6日在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城市郊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按各个阶段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制订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土地政策:(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1950年6月9日,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土地改革法》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

其主要容有: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②土地改革属于资产阶级革命性质。

土地改革必须被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围,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

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③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

④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一要注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二要不损害中农利益。

因为土改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应该注意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引导农民不要在分配土地和浮财上纠缠不清,而要集中精力恢复生产。

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

对已确定为汉奸、卖国贼、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土地的犯罪分子,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

对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下是其主要的演变过程:1. 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代中)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政府实施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的再分配。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0年代末-197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集中控制,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归于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3. 改革开放初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放开土地管理权,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鼓励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

4.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1990年代初-200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政府启动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高效、透明、规范的土地供应体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2000年代初至今)中国政府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

这一政策推动了农地流转、土地托市等方面的改革。

6.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建立(2008年至今)为解决农村土地权益不明晰、冲突频发等问题,中国政府推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建立起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国有化到农业合作化,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等一系列政策的变革,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杨 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摘 要: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也历经了百年演变。

探索和总结党在百年历史进程中制定不同土地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从中汲取历史智慧,对我们今天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新时代;土地政策;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建党初期,在毛泽东、澎湃等先进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农村掀起了反对地主恶霸的农民斗争,在斗争中,党提出了限租、减租,对地主占有土地提出“限田”的口号。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早期曾说过:“国民革命即是农民革命,真实去解决农民问题是革命,反之是反革命,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

”在这些思想影响下,大革命过程中党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

这些土地政策,对于刚刚接触革命的农民在反对地主恶霸方面,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农民缴纳的地租少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更为重要的是,争取土地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革命主张的广泛传播和接受,为革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在这十年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历经了多次调整,对土地政策的摸索不断走向成熟。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1928年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这两个土地政策都是实行土地国有制,对于当时渴望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来说,吸引力不大、支持度不高。

因此,1929年党又颁布了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年2月,毛泽东同志又修改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变迁,从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土地政策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中国土地制度的主要变迁。

1.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在封建中国,土地是国家赐予的,皇帝和贵族统治着土地分配和使用。

土地制度高度集中在统治阶级手中,土地所有权无法转移。

农民只能通过缴纳租金和交纳劳动力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世袭的,由父母传给子孙。

3.全面退耕还林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面临严重的土地退化问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退耕还林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减少农业用地,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通过经济补偿和土地转让来引导农民退耕还林,并发展农村非农产业。

4.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试行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

这项制度允许农民通过承包、租赁和流转土地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农民可以租赁或流转自己的土地给合作社或公司,或者与其他农民合作经营农田。

这项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促进了农民经济的发展。

5.农村土地制度:在当前,中国正进行农村土地制度。

这项旨在解决土地产权问题和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府试图建立现代农业产权制度,鼓励农民流转土地,引导农业转型升级。

总的来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封建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土地制度的变迁反映了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27-1949年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及其所起的历史作用

1927-1949年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及其所起的历史作用

1、大革命时期:(1)湘鄂赣三省都成立了省农民协会,其中湖南农民运动发展最为迅猛。

(2)农民在农会领导下,纷纷起来打倒土豪劣绅和不法地主,推翻地主阶级的政权和武装,建立农民的政权和武装,做到“一切权力归农会”。

(3)为支援北伐奠定群众基础。

2、土地革命(国共十年对峙时期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含义: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

(2)背景:工农武装割据思想形成;蒋介石发动围剿,中共在根据地开展的。

(3)原因:①封建土地所有制阻碍生产力发展;②是农民最根本的要求,也是中国民主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③只有进行土地革命,才能调动农民革命和生产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取得战胜敌人的最基本条件。

(4)区域:革命根据地(5)政策(主要内容):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6)土地革命路线:①内容: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②制定的依据:国内主要矛盾(阶级矛盾即中国人民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矛盾)。

(7)作用(意义):使广大贫雇农在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为保卫胜利果实,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调动了一切反封建力量(如贫农、雇农、中农、富农、中小工商业者)。

3、“双减双交”政策(抗日战争时期)(1)背景:①国民党政策由对外转向对内,由抗日转向反共;1939年初,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溶共、防共、限共、反共”的反动方针,掀起了反共高潮;②日本对敌后抗日根据地进行“大扫荡”,推行“三光”政策。

(2)政策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3)实质:承认地主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保证农民的承佃权,即限制封建剥削。

(4)制定的依据:①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即由中国人民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变为中日民族矛盾;②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共两党由内战到和平,由分裂对峙到合作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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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60年回眸与前瞻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

为此,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所不能无视的“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

因此,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选择的历史渊源,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具体可分为4个不同时期:1.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作社。

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

2.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

第一条明确指明,“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3.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1958年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民公社化的前奏。

同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其本质特征是规模“巨型化”和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指出,“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

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

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进一步规范化,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

4.“三级所有”集体所有制的最终确立。

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中央开始纠正一哄而上办人民公社的冒进做法,1962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农业六十条“),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适度纠正和调整。

其最核心的内容是下放基本核算单位,明确“以队为基础“的核算管理模式。

第二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大队和生产队”。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强化和奠定了生产队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人的政策基础。

这一规定也奠定了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也是追溯当前土地权属的重要历史文件依据。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确立及演进历程针对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缺乏激励的弊端,诸多国家都采取了私有化的激进式改革思路,而中国则采取了在使用权上做文章的迂回路径。

通过在维持传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基础上,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逐步下放到农户。

1.“包产到户“打破坚冰。

一直以来,包产到户都是受到批判和禁止的,直到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仍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适合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不允许任意改变”,但“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

尽管也不许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但《决定》开了一个小口子,允许山区单门独户搞“包产到户”。

由此,各种生产责任制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真正为“包产到户”正名的是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正式确立。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到1983年底,全国已有1.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农户总数的94.5%.文件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长期发展方向。

第一条从政治高度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这也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正式解体。

第五条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

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

到1985年,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全部完成,原有的5.6万多个人民公社转变为9.1万多个乡(镇)人民政府,下辖94万多个村民委员会,这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正式终结。

3.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的长期努力。

在1983年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轨道上,沿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的方向长期努力。

其一,体现为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199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指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

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同时规定,土地承包关系“大稳定、小调整”,且“小调整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其二,体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法制化过程。

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从司法角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规范。

第八十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进行立法保护。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可以说开启了一个以土地利用为中心的用益物权制度的新阶段。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真正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专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及前瞻通过以上回顾60年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关政策法规的变迁过程不难看出,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一个十分复杂而曲折的演进过程。

应当说,时至今日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变迁路径,这不同于经典产权理论所倡导的私有化“理想模式”,也有别于诸如中东欧国家完全私有化的激进式改革方式。

中国采取的是一种“迂回”的替代性方式,即采取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渐进路径。

正是这种创造性的制度变迁催生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急剧变化,也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令世人瞩目的历程。

然而,这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也带来了诸多现实困境。

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城郊土地迅速升值,农业补贴的增加也使得远郊土地大幅升值。

土地的增值导致了大量土地纠纷,由此土地产权不明晰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

其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历经从私有化到集体化,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的复杂历史变迁过程。

早期的集体所有制以1962年的“农业60条“为主要原则,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且生产队拥有土地所有权。

这一框架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逐步被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取代。

但法律规定始终未明确到底哪一级集体是农村土地的主要所有者。

2004年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比“农业60条”中“生产队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规定更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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